立法会
立法会LS1/98-99号文件
1998年7月6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附属法例法律事务部报告
文件目的
本文件的目的是向议员阐明为何现在会向议员提交如此大量的附属法例,并建议议员
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等附属法例。
背景
2.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在1998年3月11日之后订立并在宪报刊登的附属
法例仍须经立法会审议。该等附属法例包括已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附属
法例,以及该等自刊登宪报之后,因临时立法会并无举行会议而未有提交临时立法
会省览的附属法例。
附属法例的性质
3.有关的附属法例数量众多 ( 截至1998年6月30日共有64项),问题在于附属法例的性
质。多年以来,世界各地的立法机关均认识到,花费可用于立法的时间来制定各项
详尽的规则及规例实在不切实际,但该等附属法例对实施有关的法例 ( 条例),却往
往不可或缺。
4.有鉴于此,各国通常采用的解决方法(香港亦采用此方法),是由立法机关在有关的
法例中作具体规定,授权行政机关制定附属规则及规例,从而使有关的法例可实际
施行。此等附属规则具有法律效力,故称为"附属法例"(或"从属法例"或"授权法例")。
立法机关的职责
5.由于附属法例具有法律效力(故对公民的权利可能造成侵扰),立法机关应加以监察
,此点至为重要。
6. 立法机关可藉涵盖全面的法律规定,对附属法例进行监察,而该等规定适用于所
有附属法例。在香港而言,有关的规定已在《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及35条
订明,该等条文的文本载于本文件附录I,方便议员参阅。简言之,该等条文旨在确
保下述事项 -----
- 立法会有机会在一定时限內修订任何附属法例("第34条所订程序");
- 倘事先未获立法会批准,某些附属法例不会生效("第35条所订程序")。
7.现时向议员提交的各项附属法例,均受第34条所订程序规管。有关该等附属法例
的报告均附载政府当局就该等附属法例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议员亦可
向立法会图书馆索取该等附属法例在宪报刊登的文本。
8.
附录II所载列的各项附属法例,均在临时立法会1998年4月7日最后一次会议举行
前不久订立及刊登宪报。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 34(2)及(3)条,立法会
就此等附属法例进行审议的期限,须视为延展至立法会第二次会议(即1998年7月8
日)的翌日,并在该日届满。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审议期限可藉立法
会决议再延展至下一次会议(即1998年7月15日)。
9.
附录III所载列的各项附属法例,均在临时立法会1998年4月7日最后一次会议之后
订立及刊登宪报。此等附属法例已于1998年7月2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而立
法会可在1998年7月29日举行的立法会会议席上(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下一次立
法会会议),藉决议修订此等附属法例。
建议的审议方法
10.审议附属法例时,最主要是检验其:
- 合法性 有关规定是否在主体条例所订由立法机关赋予行政机关的权限之內?
- 公正/合理性 有关规定即使合乎法理,其利弊又是否可以接受?
- 清楚明确程度尽管有关规定既合法亦公正合理,但在草拟方面是否仍有可改
善之处,使市民更易理解?
11.由于涉及法律事宜,法律事务部有责任就上述(a)及(c)项向议员提供意见。因此,
附属法例一般在星期五刊登宪报后,法律事务部即会详加审阅,并为內务委员会下
一次会议 (通常在随后的星期五举行) 拟备书面报告。该份每周一次的报告能协助议
员监察各项附属法例。倘有一位或多位议员对某些附属法例表示感兴趣或关注,法
律事务部或立法会秘书处便会应议员的要求予以跟进。倘议员认为须进一步研究某
项附属法例所涉及的问题,则可成立小组委员会详细研究该项附属法例。倘有需要
,议员亦可在一开始时便成立小组委员会进行审议。
藉通过立法会决议修订附属法例
12. 议员审议附属法例后,倘认为有需要作出修改,可在指定的期限內,藉通过立
法会决议予以修订。
13. 任何藉通过决议对某项附属法例作出的修订,只会由宪报刊登该项决议当日起
生效。因此,即使该项附属法例或已正式生效,有关修订对修订生效之前根据该
项附属法例所做的一切并无影响。
14.然而,立法会修订附属法例的权力,绝不能超越订立该项附属法例的机关在此
方面可行使的权力。
建议
15.为确保上述大量附属法例能妥为审议,议员宜考虑成立小组委员会进行研究。
16.关于附录II所提述的各项附属法例,议员可考虑将审议期限由1998年7月8日延
展至1998年7月15日,让小组委员会有时间研究该等附属法例。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8年7月2日
附录II(a)
1998年3月13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日期 | : | 1998年3月18日
|
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8年7月8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
1998年7月15日) |
《1997年房屋(修订)条例》(1997年第108号)《1997年房屋(修订)条例(1997年第108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180号法律公告)
署理房屋局局长已指定1998年3月13日为该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该条例主要规定,
对房屋委员会住宅单位租金作出的任何调整,不得在上次调整租金日期后3年內再作
调整。
《1998年房屋(修订)条例》(1998年第3号)
《1998年房屋(修订)条例(1998年第3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181号法律公告)
署理房屋局局长已指定1998年3月13日为该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该条例旨在作出若
干技术性的修订,以便实施上文首述的条例。
《消费品安全条例》(第456章)
《消费品安全规例(1997年第110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182号法律公告)
工商局局长已指定1998年4月1日为该规例开始实施的日期。该规例规定,关于消费
品的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处置的警告或警诫,须以中文及英文表达。
《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第424章)
《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规例(1997年第111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183号法律公告)
工商局局长已指定1998年4月1日为该规例开始实施的日期。与上述规例相似,该规
例规定,关于玩具及儿童产品的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处置的警告或警诫,须以
中文及英文表达。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8年7月2日
附录II(b)
1998年3月20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日期 | : | 1998年3月25日
|
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8年7月8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 1998年7月15日)
|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8年图书馆(市政局辖区)指定令》(第188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指定九龙慈云山中心7楼702号为图书馆。
此命令赋予临时市政局管理和掌管慈云山公共图书馆的权力,并授权临时市政局就
该图书馆行使该局在《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下的法定职能。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8年市政局辖区內街市(修订)宣布》(第189号法律公告)
《1998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街市)(指定事宜及修订附表10)令》
(第190号法律公告)
藉此两项命令,大成街临时街市不再指定为公众街市。据政府当局所述,该街市自
1998年1月1日起已关闭。
《银行业条例》(第155章)
《1997年银行业条例(根据第2(14)(d)条作出的宣布)(第3号)公告1998年
(修订)公告》(第191号法律公告)
此修订公告修订《1997年银行业条例(根据第2(14)(d)条作出的宣布)(第3号)公告》
(1997年第617号法律公告)(下称"原公告"),使原公告于1999年6月26日期满失效。
原公告宣布地下铁路公司发出的通用储值车票不属就《银行业条例》(第155章)"多
用途储值卡"的定义而言的储值卡。根据《1997年银行业(修订)条例》(1997年第4
号),除获准的认可机构外,任何人不得发行或促进发行多用途储值卡。原公告旨
在豁免通用储值车票须符合有关的批准规定,直至1998年6月26日为止。此修订公
告把此豁免期延长一年。
议员可参阅财经事务局于1998年3月19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
G4/16C),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
《1998年宣布更改职称(文康广播局局长)公告》(第192号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当局宣布将"文康广播局局长"的职称改为"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局长"。此
公告将由1998年4月9日起实施。
此公告就与广播有关的特定成文法则及于此公告生效前订立的任何文书或合约或已
展开的法律程序普遍对该职称的提述,作出相应的修订。议员可参阅文康广播局于
1998年3月18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BCSB(CR)1/1/128(98)),以
了解拟议改组的详细资料。
《1998年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修订附表)公告》
《1998年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修订附表)公告(1998年第69号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93号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经济局局长指定1998年3月20日为《1998年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
(修订附表)公告》(1998年第69号法律公告)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公告对《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条例》(第187章)的附表作出修订,加入列于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I內的动植物。任何人须持有许可证,
才可进口、出口或管有任何列明的物种。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8年7月2日
subleg\3apr98
附录II(c)
1998年3月27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日期 | : | 1998年4月1日
|
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8年7月8日(若议决延期,可延展至1998年7月15日)
|
《1998年空气污染管制(车辆设计标准)(排放)(修订)规例》
《1998年空气污染管制(车辆设计标准)(排放)(修订)规例(1998年第96号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96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日为上述修订规例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修订规例于1998年2月20日在宪报刊登
- 对在1998年4月1日或该日后首次登记并装有压燃式引擎的私家车,就空气
污染物的排放订定更严格的车辆设计标准;及
- 对在1998年10月1日或该日后首次登记的某些汽车,就空气污染物的排放
订定更严格的车辆设计标准。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8年7月2日
附录II(d)
1998年4月3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日期 | : | 1998年4月7日
|
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8年7月8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
至1998年7月15日) |
《1997年婚姻及子女(杂项修订)条例》
《1997年婚姻及子女(杂项修订)条例(1997年第69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199号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民政事务局局长指定1998年4月3日为《1997年婚姻及子女(杂项修订)条
例》(1997年第69号)第 6及14条、第18条的部分、第30及34条开始实施的日期。该
等条文关乎法院可向失责的赡养支付人发出扣押入息的命令的权力。该条例其余的
条文已于1997年7月4日开始实施。
已于1998年2月25日提交临时立法会会议省览的《扣押入息令规则》(即刊登于宪报
的1998年第118号法律公告),亦将于1998年4月3日开始实施。临时立法会曾于1998
年4月1日提出和通过决议(即刊登于宪报的1998年第 197 号法律公告),将该规则修
订。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8年7月2日
subleg\3apr98
附录III(a)
1998年4月9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日期 | : | 1998年7月2日
|
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8年7月29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
至下一次会议) |
《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
《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1998年第16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08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14日为《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1998年第16号)开始实
施的日期。
该条例修订《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藉以
- 施加法定时限,规定在把为香港任何地区的布局设计而拟备的草图展示2个
月的期间(如曾作修订,须另加3星期)届满后9个月內,城市规划委员会(规
划委员会)须将曾作修订或不曾作修订的草图连同所有反对,呈交行政长官
会同行政会议,以供考虑;
- 赋权规划委员会委出委员会,在考虑提出的反对时行使规划委员会的若干权
力;及
- 赋权规划委员会可在反对者或获他授权的代表沒有出席会议的情况下,进行
会议并处理该项反对。
谨请议员注意,同样由负责审议《1998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的法案委员会研究
的《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修订)条例》(1998年第14号)及《1998年前滨及
海床(填海工程)(修订)条例》(1998年第17号),已于1998年4月3日实施。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8年4月9日
附录III(b)
1998年4月17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日期 | : | 1998年7月2日
|
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8年7月29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
下一次会议) |
《硬币条例》(第454章)
《1998年硬币(纪念金币)令》(第209号法律公告)
根据《硬币条例》(第454章)第2条,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命令授权发行硬币,
其设计、面额、成分、标准重量及可容许的公差,须于命令內指明。此项授权的作用
是使硬币成为法定货币。
藉此命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授权发行面值1,000元的1998年纪念金币。该纪念金
币的详情及设计在命令附表內指明。
《兽医注册条例》
《兽医注册条例(1997年第96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210号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经济局局长指定1998年4月17日为《兽医注册条例》第25(1)(c)、(d)、(e)、
(f)、(g)、(i)及(j)条开始实施的日期。有关条文针对申请注册时作出欺诈的申述及在
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注册兽医的名衔,订立各项罪行。
该条例于1997年6月29日制定。藉1997年第391号法律公告,
该条例其中一些部分已经实施。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8年7月2日
附录III(c)
1998年4月24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日期 | : | 1998年7月2日
|
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8年7月29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下一次会议)
|
《死因裁判官条例(1997年第27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11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5月4日为《死因裁判官条例》(1997年第27号)(下称"该条例")开始
实施的日期。该条例的目的是废除及取代现行的《死因裁判官条例》(第14章),以便
实施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的《死因裁判官专题研究报告书》(标题14)所载的大多
数建议。
《1998年房屋(修订)(第2号)条例(1998年第24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12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24日为《1998年房屋(修订)(第2号)条例》 (1998年第24号)(下称
"修订条例" )开始实施的日期。修订条例的主要目的,是订定房屋委员会可规定租戶
根据其家庭总收入或家庭总收入与资产而缴付不同租金。
《1998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1998年第27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13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4月24日为《1998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1998年第27号)(下称
"修订条例")第7条开始实施的日期。修订条例的主要目的,是就在香港委任公证人作
出规定。《1996年破产(修订)条例》(1996年第76条)已于1998年4月1日开始实施,并
会对一旦破产的律师的执业有所影响,因此,修订条例第7条亦对主体条例作出相应
修订的规定。
本部察悉,当局并无就修订条例及《1996年破产(修订)条例》订定一致的生效日期,
该两条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在时间上有所差距。本部曾要求政府当局就上述时间差距
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或实质困难给予意见。
政府当局的答覆撮述如下:
- 《1996年破产(修订)条例》未及订定必须就《法律执业者条例》作出的相应
修订。政府当局其后采取第二个最恰当的办法,把该等必须作出的修订纳入
《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之內。
- 虽然上述两条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在时间上有差距,但破产管理署署长证实
在该段期间,法院并无针对任何律师而作出接管令或破产令,亦无任何律师
订立自愿安排。政府当局认为时间差距的问题纯属理论性质。
3.鉴于事实上在有关期间,法院并无针对任何律师而作出接管令或破产令,亦无任
何律师订立自愿安排,本部赞同政府当局之见,认为该问题属理论性问题,不会使
破产法例在对有关期间內破产的律师的执行上出现任何实质困难。
《1998年印花稅(修订)(第2号)条例(1998年第33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14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5月1日为《1998年印花稅(修订)(第2号)条例》(1998年第33号)(下
称"修订条例")第2、3、4、6(a)及(b)、7、8、9、10、11(b)及12条开始实施的日期
。修订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修订《印花稅条例》(第117章),以实施1998至99年度财政
预算案中的建议。尚未实施的条文关乎不足1元之数须当作1元计算的整数缴付方式及
证券借用及借出的自动化事宜。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8年7月2日
subleg\24apr98
附录III(d)
1998年5月1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日期 | : | 1998年7月2日
|
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8年7月29日(若议决延期,可延展至
下一次会议) |
《商船(安全)条例》(第369章)
《商船(安全)(安全管理)规例》(第215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旨在实施国际海事组织所制订的《船舶安全营运及防上污染国际管理规则》
(下称"该规则")。
此规例引进一套证明制度,以确保在香港注册的船舶和在香港水域的其他船舶均遵
从该规则。
议员可参阅经济局于1998年5月所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ECON 2/
3231/96 (98)II),以了解更多详细资料。
《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
《1998年外地律师注册(费用)(修订)规则》(第216号法律公告)
此规则将新的外地律师行首次注册的费用由30,000元调高至35,000元,并将外地律
师行注册续期的费用由10,000元调高至12,000元。
新订收费将由1998年7月1日起生效。
《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
《1997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修订)规例(1997年第228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
(第2号)公告》(第217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重新指定1998年5月4日及7月6日为修订规例第2条內各条文(关乎进入限制区
域等事宜)的生效日期。此公告亦指定1998年7月6日为修订规例第5(a)条(该条文废
除若干关乎限制区域等的现行规定)开始实施的日期。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
《1998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规例(1998年第130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
告》(第218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5月1日为该修订规例开始实施的日期。该修订规例更新主体规例
的附表1和附表3(附表內分载与各种规定有关的物质)。
《毒药表条例》(第138章)
《1998年药剂表(修订)规例(1998年第131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19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5月1日为该修订规例开始实施的日期。该修订规例更新主体规例
的附表,共加入43种新的物质。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8年7月2日
附录III(e)
1998年5月8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日期 | : | 1998年7月2日
|
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8年7月29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下一次会议)
|
《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
《1998年实习律师(修订)规则》(第220号法律公告)
此修订规则使实习律师可向香港律师会(下称"律师会")申请批准他调任于在香港以外
的司法管辖区的律师行,为他的实习律师合约下的有效雇用。根据原本的《实习律
师规则》(第159章,附属法例)(下称"原规则"),律师会只可批准实习律师调任于一
间英格兰或威尔斯的律师行。
作出批准的条件与原规则所订者相若。律师会就某律师行能否提供适当训练所考虑的
因素,现已载列于修订规则內。据律师会表示,该会已经处理所有在1998年5月8日之
前接获,提出调任于英格兰或威尔斯的律师行的申请。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8年7月2日
附录III(f)
1998年5月15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日期 | : | 1998年7月2日
|
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8年7月29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下一
次会议)
|
《退休金(增加)条例》(第305章)
《1998年宣布增加退休金公告》(第221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退休金(增加)条例》(第305章)第4(1B)条订
立。此公告宣布该条例第4(1A)条所订的基本退休金将由1998年4月1日起增加5.4%。
《孤寡抚恤金(增加)条例》(第205章)
《1998年孤寡抚恤金(增加)公告》(第222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孤寡抚恤金(增加)条例》(第205章)所订抚恤金由1998年4月1日起增
加5.4%。
《电力条例》(第406章)
《1997年电力(修订)条例(1997年第12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23号法律公告)
经济局局长根据《1997年电力(修订)条例》第1(2)条,指定1998年5月29日为该条例开
始实施的日期。该修订条例旨在改善《电力条例》(第406章),以确保若干与电气产品
有关的条文得以有效而公正地在香港执行。
《电力条例》(第406章)
《电气产品(安全)规例(199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24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5月29日为该规例(第2、7、8、9及10条及附表4及5除外)开始实施的
日期。有关条文主要关乎订明电气产品的安全规格。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8年7月2日
附录III(g)
1998年5月22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日期 | : | 1998年7月2日
|
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8年7月29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
下一次会议) |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8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游乐场地)(修订附表4)令》
(第225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将此命令附表1所指明的地方(即康宁道公园)拨作市政局辖区內的公众游乐
场地,并规定此命令附表2所指明的地方(即水坑口街休憩处及幸福街游乐场)停止
用作公众游乐场地。
此命令使《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将适用于该新公众游乐场地。
《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
《1998年律师执业(修订)规则》(第226号法律公告)
《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
《1998年律师执业(修订)(第2号)规则》(第227号法律公告)
第226及227号法律公告所载规则,均由香港律师会理事会在事先获得终审法院首
席法官批准下订立,旨在修订《律师执业规则》(第159章,附属法例)(下称"该规
则"),內容如下:
- 第226号法律公告修订该规则第2B条,订明律师行所发出与其执业有关的所
有信件须在其笺头述明若干细节的规定,不适用于以电子传送方式发出的信
件;及
- 第227号法律公告修订该规则第5C条,规定买卖双方可聘用同一个法律代表
处理的物业转易交易的代价上限,将由25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呼气分析仪器及检查设备)(修订)公告》
(第228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修订《道路交通(呼气分析仪器及检查设备)公告》(第374章,附属法例)附表2,
加入一个用作显示一个人的呼气中的酒精比例是否相当可能超过订明限度的认可检查
设备。
《1997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1997年第31号)
《1997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1997年第31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29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5月22日为《1997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1997年第31号)开始实施
的日期。该修订条例把《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所订若干性罪行及与卖淫场所有关
的罪行的最高监禁刑期提高。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1997年第39号)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1997年第39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30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6月1日为《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1997年第39号)余下尚未实施的
条文开始实施的日期。该等条文关乎雇主及处所占用人须确保雇员或在该处所受雇的
人安全及健康的责任。
该条例其他关乎劳工处处长强制执行的权力及就罪行而进行的法律程序的条文,已于
1997年5月23日开始实施。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修订)(第2号)规例(1998年第65号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231号法律公告)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1997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修订)(第7号)规例(1997年第512号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232号法律公告)
鉴于大榄隧道已于1998年5月25日通车,运输局局长指定1998年5月25日为《1998年
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修订)(第2号)规例》(1998年第65号法律公告)及《1997
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修订)(第7号)规例》(1997年第512号法律公告)若干条
文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等条文订明,新界的士将由1998年5月25日起获准使用大榄隧道,而所有使用大榄
隧道的的士乘客均须由该日起支付15元的附加车费(作为的士使用该隧道的收费)。
临时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8年5月28日
附录III(h)
1998年5月29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日期 | : | 1998年7月2日
|
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8年7月29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
至下一次会议) |
《储稅券(第4系)规则》(第289章,附属法例)
《1998年储稅券(利率)(第2号)公告》(第233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将在1998年6月1日或该日后发出的储稅券的利息的年利率定为8.28%。
《1998年消防安全(商业处所)(修订)条例》
《1998年消防安全(商业处所)(修订)条例(1998年第15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34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6月1日为《1998年消防安全(商业处所)
(修订)条例》(1998年第15号)(下称"修订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
修订条例的主要目的,是把主体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及主体条例新附表4所载列的指明
商业建筑物。
《防止盜用版权条例》
《防止盜用版权条例(1998年第22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235号法律公告)
- 1998年5月29日为《防止盜用版权条例》(1998年第22号)
(下称"该条例")(第21及22条除外);及
- 1998年8月29日为与在无特许下制造光碟及应用虛假的制造者代码的罪
行有关的第21及22条
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条例旨在为在香港制造光碟订定特许制度,并规定在香港生产的光碟(进口光碟除
外),必须永久印有或标上代码,显示制造的来源地。第21及22条将于3个月后开始实
施,以便给予光碟制造者一段宽限期申请特许,以及符合来源识别代码的规定。
《逃犯(新加坡)令》
《逃犯(新加坡)令(1997年第594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236号
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6月11日为《逃犯(新加坡)令》(1997年第594号法律公告)(下称"该
命令")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命令使《逃犯条例》(1997年第23号)所列明的移交逃犯程序在香港和新加坡共和国
之间适用。
《1998年印花稅(修订)(第2号)条例》
《1998年印花稅(修订)(第2号)条例(1998年第33号)1998年(生效日期)(第2号)公告》
(第237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7月1日为《1998年印花稅(修订)(第2号)条例》(1998年第33号)(下称
"修订条例")第5及11(a)条开始实施的日期。
修订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修订《印花稅条例》(第117章),以实施1998至99年度财政预
算案中的建议。第5及11(a)条关乎不足1元之数须当作1元计算的整数缴付方式及证
券借用及借出的自动化事宜。修订条例的其他条文已于1998年5月1日起实施。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8年7月2日
subleg\29may98
附录III(i)
1998年6月5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日期 | : | 1998年7月2日
|
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8年7月29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
下一次会议) |
《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
《1998年路线表(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务有限公司)令》(第238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指明由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59条港岛区巴士行车路线及29条
过海隧道巴士行车路线。
此命令将由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
《1998年防止贿赂条例(修订附表)(第2号)令》(第239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订《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下称"该条例")的附表,以指明新世界第一巴
士服务有限公司是该条例所指的公共机机。此项修订的法律效用是应用该条例的若干
条文以管限该等公共机构及其雇员。
此命令将由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8年7月2日
subleg\5june98
附录III(j)
1998年6月12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日期 | : | 1998年7月2日
|
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8年7月29日(若议决延期,可延
展至下一次会议) |
《商船(限制船东责任)条例》(第434章)
《1998年商船(限制船东责任)条例(利率)令》(第240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订明9.91%为适用于根据《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第11条设立的限制
基金的新利率。该公约列于主体条例附表2。
《机场管理局条例》(第483章)
《机场管理局附例(1998年第10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第2号)公告》(第241
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6月15日及19日为《机场管理局附例》(a)第11条(限制区)及第VIII
部(机场限制区的交通);及(b)尚未实施的余下条文分别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附例就赤𫚭角新机场范围內的活动作出规管。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8年7月2日
附录III(k)
1998年6月19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日期 | : | 1998年7月2日
|
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8年7月29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
展至下一次会议) |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
《1998年宣布更改名称或职称(政务处、政务专员及助理政务专员)公告》
(第242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将当作由1997年7月1日起实施。此公告宣布把"政务处"的名称及"政务专员"和"
助理政务专员"的职称,分别改为"民政事务处"、"民政事务专员"及"民政事务助理专
员",并修订所有在 1997年7月1日之前已订立的任何文书或合约或已展开的任何法
律程序中出现的对该等名称或职称的提述。
此项更改是因应政务总署的名称由1997年7月1日起改为"民政事务总署"而作出的(请参
阅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
《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图则的存放)公告》(第243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旨在发布以下事实:运输署署长(下称"署长")已根据《地下铁路公司条例》
(第270章)的规定,将划定青衣站运输交汇处、九龙站运输交汇处及香港站运输交
汇处的界线的图则存放于土地注册处。该等图则由地下铁路公司在署长同意下拟备。
此公告使《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规例》(1998年第89号法律公告)将适用于该3个
运输交汇处。
《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规例》(1998年第89号法律公告)
《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停车场的指定)公告》(第244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根据《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规例》(1998年第89号法律公告)的规定,将青衣
站运输交汇处、九龙站运输交汇处及香港站运输交汇处內数个地方指定为停车场。
此公告将由1998年7月6日起实施。
《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规例》(1998年第89号法律公告)
《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禁区及限制区的指定)公告》(第245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旨在发布以下事实:青衣站运输交汇处、九龙站运输交汇处及香港站运输交
汇处內数个地方,已根据《地下铁路(运输交汇处)规例》(1998年第89号法律公告)
在运输署署长的预先批准下指定为禁区及限制区。
此公告的作用是:(1)某些或某种类车辆每日24小时均禁止驶进禁区或在禁区內行驶;
及(2)除在指定巴士站內的专利巴士,或有地下铁路公司发出的许可证的车辆外,所有
车辆的司机每日24小时均禁止在限制区內的任何道路上让乘客上车或下车,或装卸行
李或货物。
将某些地方列为禁区及限制区的指定,将于1998年6月22日机场铁路东涌线通车时生
效,而其他地方的指定则将于机场快线于1998年7月6日开始运作时生效。
《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1997年第332号法律公告)
《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1997年第332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46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7月1日为《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1997年第332号法律公告)尚未
实施的条文开始实施的日期。该等条文向雇主及处所的占用人就在其控制的工作地
点所进行的体力处理操作施加规定,并向进行可产生关乎安全及健康的危险的体力
处理操作的雇员施加若干责任。
该规例其他关乎工作地点一般安全及健康措施的条文,已于1998年1月1日实施。
《航空保安规例》(1997年第622号法律公告)
《航空保安规例(1997年第622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47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6月22日为《航空保安规例》(1997年第622号法律公告)开始实施
的日期。该规例载有条文,就航空保安监督根据《航空保安条例》(第494章)所指定
禁区內的个人及车辆的行径作出规限。
《1998年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修订)(第2号)规例》(1998年第65号法律公告)
《1998年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修订)(第2号)规例(1998年第65号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日期)(第2号)公告》(第248号法律公告)
鉴于机场铁路东涌线已于1998年6月22日通车及新机场将于1998年7月6日启用,运输
局局长已指定1998年6月22日及7月6日为《1998年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修订)
(第2号)规例》(1998年第65号法律公告)尚未实施的条文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等条文使新界的士将分别由1998年6月22日及7月6日起,获准在机场铁路青衣站及
新机场客运大楼提供服务。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8年7月2日
附录III(l)
1998年6月26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日期 | : | 1998年7月2日
|
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8年7月29日(若议决延期,则
可延展至下一次会议) |
《检疫及防疫条例》(第141章)
《1998年检疫及防疫条例(根据第2(1)条作出的宣布)公告》(第250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宣布自1998年7月1日起,位于赤𫚭角的香港国际机场为特准机坪,而该机坪
是飞机进入香港时可首先着陆的地方以及飞机离开香港时可离境的地方。
《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
《1998年废物处置(废物转运站)(修订)规例》(第251号法律公告)
此修订规例的目的是加入北大屿山废物转运站为《废物处置(废物转运站)规例》适
用的废物转运站。该规例向在废物转运站处置废物的私营废物收集商提供登记及征
收费用的基准。
议员可参阅规划环境地政局于1998年6月26日发出的临时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
PELB(E)55/03/128),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
《1998年会计师报告(修订)规则》(第252号法律公告)
《1998年律师执业(修订)(第3号)规则》(第253号法律公告)
由于香港律师会的搬迁,第252号法律公告对会计师报告的表格中香港律师会的地址
作出相应修订。
第253号法律公告规定,新成立的律师行的主管须就他们及其他律师是全职或是非全
职受聘于该律师行的事宜,以书面知会香港律师会。
《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
《1998年船舶及港口管制(水域的封闭)公告》(第254号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香港水域某些范围,即香港会议及展览中心向海的扩建部分及海逸酒店
的东南海堤对开的水域,须在1998年6月30日上午6时至1998年7月3日下午11时59分
的整段期间內封闭,不准指明类别的船只进入。
《检疫及防疫条例》(第141章)
《1998年检疫及防疫条例(卫生机坪)宣布》(第255号法律公告)
卫生署署长经信纳位于赤𫚭角的香港国际机场时刻有《检疫及防疫条例》(第141章)
第2(1)条中"卫生机坪"的定义中指明的所有设施可供其运用后,藉此宣布自1998年7
月1日起将该机场宣布为卫生机坪。
《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109章)
《1998年香港中文大学规程(修订)规程》(第256号法律公告)
此规程规定,香港中文大学校董会可藉传阅文件及书面决议方式处理事务。
《1996年路线表(大屿山北部及赤𫚭角机场)(城巴有限公司)令》(1996年第439号
法律公告)
《1996年路线表(大屿山北部及赤𫚭角机场)(城巴有限公司)令(1996年第439号法
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257号法律公告)
《1996年路线表(龙运集团有限公司)令》(1996年第440号法律公告)
《1996年路线表(龙运集团有限公司)令(1996年第440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
期)公告》(第258号法律公告)
藉此两项公告,运输署署长指定1998年7月6日为该两项命令(其各自的附表第I部除
外)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两项命令指定分别由城巴有限公司及龙运集团有限公司在大屿山北部及赤𫚭角新
机场经营的巴士路线。每项命令的附表第I部所载述的巴士路线已于1997年6月1日
实施。
《兽医注册条例》(1997年第96号)
《兽医注册条例(1997年第6号)1998年(生效日期)(第2号)公告》(第259号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经济局局长指定1998年6月26日为《兽医注册条例》第IV、V及VI部和第
25(1)(a)及(b)、25(2)及26条开始实施的日期。该等条文关乎纪律处分程序、上诉
、名衔的使用、证据及与研讯委员会有关的某些罪行。
该条例余下的条文(第16及25(1)(h)条除外)已于1997年7月14日及1998年4月17日开
始实施。第16条禁止任何人作兽医外科学执业或提供兽医服务,除非该人已注册及
是有效执业证明书的持有人。第25(1)(h)条订明,违反第16条即属犯罪。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8年7月2日
subleg\26june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