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5/98-99号文件

根据《公共收入保障条例》(第120章)
作出的《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应课稅品)(第2号)令》
(1998年6月22日在宪报刊登的第249号法律公告)

法律事务部报告

《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应课稅品)(第2号)令》(下称"该命令")是行政长官在征询行政会
议的意见后,根据《公共收入保障条例》(第120章)(下称"该条例")第2条作出的命令。
颁布该命令是根据该条例而采取的临时措施,旨在使政府于 1998年6月22日公布的 9
项振兴香港经济的新措施的其中一项具有法律效力。该项措施便是降低须就轻质柴油
缴付的稅项。赋予该项新措施法律效力,使该项新措施在本财政年度余下期间生效的
决议将于稍后时间按一般立法程序提交立法会省览。

2.根据该条例第2条,该命令在有效期內具有十足法律效力。第5(2)条则规定在下列情
况该类命令即告有效期届满并停止生效
  1. 该命令是就某决议作出的,而宪报公布立法会已否决该决议或该决议已被
    撤回;或

  2. 该决议按一般方式成为法律(不论有否修改);或

  3. 自该命令生效日期起计的4个月届满,
以上各项以最早发生者为准。

3.该条例第7条规定,就某决议作出的命令倘已停止生效和沒有被该决议所取代(不论
有否修改 ),则在紧接该命令生效前须缴付的稅项、费用、差饷或其他稅收项目,在
紧接该命令停止生效之后即变为须全数缴付。

4.该命令赋予将会提交立法会省览的决议临时法律效力,并由 1998年6月23日开始生
效。载于该命令附表的决议旨在修订《应课稅品条例》(第109章)附表1,以降低就轻
质柴油稅而须缴付的稅项,将其稅率由现行的每升2.89元减至每升2元;是项减稅措
施由1998年6月23日开始直至1999年3月31日止。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