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823/98-99号文件

档 号:CB2/PL/HS

立法会《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小组委员会

首次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12月2日(星期三)
时 间 :下午2时15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夏佳理议员(主席)
何秀兰议员
梁智鸿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耀忠议员
邓兆棠议员

缺席委员 :

何敏嘉议员
陈婉娴议员
黃宏发议员
杨 森议员
郑家富议员
罗致光议员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4
周封美君女士
I. 选举主席

在梁智鸿议员提名及邓兆棠议员附议下,夏佳理议员获选为小组委员会主席。

II. 工作方向

2.梁智鸿议员表示,在1998年11月23日的卫生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席上,议员曾详细讨论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在运作上遇到的困难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下称"条例")具爭议的地方。事务委员会同意将是次会议的商议事项记录在案,供小组委员会参阅及采取跟进行动。主席知悉该次会议的纪要拟本已送交政府当局提出意见,他指示秘书要求当局在1998年12月4日(星期五)前作出回应,并向议员发出纪要拟稿,以供参阅。

(会后补注:卫生事务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已随立法会CB(2)814/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

3. 梁刘柔芬议员表示,由于小组委员会部分成员并非1992至1995年期间研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草案的立法局专案小组的成员,因此应要求政府当局在下次会议上,向成员解释条例的背景。她亦建议应将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在其1998年12月1日函件內所提出的建议,转交政府当局考虑及提出意见。议员赞同此建议。主席表示,为帮助议员进行讨论及审议工作,秘书应将专案小组过往10次会议的纪要及其他有关文件交予小组委员会成员参阅。

(会后补注:专案小组的会议纪要及有关文件已随立法会CB(2)719/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

4. 由于条例甚具爭议,梁智鸿议员建议应邀请有关团体给予意见。议员表示赞同。议员亦同意,应在两份本地报章(中英文各一份)刊登广告,请关注团体就条例发表意见。

(会后补注:已于1998年12月7日在南华早报及明报刊登广告)

5. 议员亦简略讨论应否搜集海外惯例的进一步资料。他们察悉,在搜集资料方面或会有困难,原因是在英国和加拿大等国家,由死者捐赠的器官已足以应付需求,至于美国和澳洲等国家,各州的处理方法不一。主席表示,据他的经验,海外国家往往迟迟未就此类查询作出回应。

III. 下次会议日期

6. 议员同意下3次会议的日期及时间分别如下:1998年12月9日上午8时30分;1998年12月15日上午8时30分及1999年1月8日下午4时。议员亦同意于1999年1月8日会议席上与代表团会晤。

7. 会议于下午2时3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