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AS315/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AM/15/01/01(IX)
检讨立法会议员工作开支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9年4月1日(星期四)
|
---|
时 间: | 下午2时30分
|
---|
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
---|
出席议员:
刘慧卿议员(主席)
杨耀忠议员(副主席)
何秀兰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刘汉铨议员
缺席委员 :
陆恭蕙议员
陈智思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列席公职人员:- 行政署长
- 尤曾家丽女士
- 副行政署长
- 赵崇帼女士
- 助理行政署长
- 林国强先生
列席秘书 :
- 首席主任(总务)
- 李玉娣女士
列席职员 :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会计师
- 邝柏昌先生
I. 向议员发还款项的正确描述
就政府当局建议修订向议员发还工作开支的方案,主席指出建议书中使用"津贴"一词并不恰当,它会令人误会该等款项是议员薪酬的一部分。尤曾家丽女士同意采用议员现时所使用的"偿还款额"一词。
II. 建议
2.尤曾家丽女士简略介绍政府当局的建议,并解释其背后的理据。政府当局认为,由于香港幅员细小、通讯发达及交通便利,议员并无需要增设办事处。再者,议员在同一时间只能在其中一间办事处工作。因此,与其提高偿还款额的上限,当局建议作出更灵活的安排,将现时的一般开支偿还款额(包括职员费用)与地区办事处开支偿还款额合并。至于酬酢及交通开支的偿还款额,现建议议员申请发还有关款项时,无须出示收据,以期尽量减省行政费用。此外,当局亦建议将开设由立法会秘书处提供的中央办事处的偿还款额,与开设地区办事处的偿还款额合并。当局更建议每位立法会议员于每届立法会任期內,获提供100,000元的偿还款额,用以支付资讯科技及通讯设备,但他们必须符合文件所述的若干条件,才获发放该笔款项。
目前经济低迷对议员工作开支的影响
3.李华明议员质疑政府当局建议书中第4(a)段所载资料是否正确。他表示尽管同村其他商铺均获享不同程度的租金宽减,房屋委员会并无宽减其屋村地区办事处的租金。因此,文件內所述的"议员办事处的运作成本应已相应下降"并不正确。赵崇帼女士回应时表示,经向房屋署查询后,得知房委会在重新考虑各租戶的租值时,会顾及多项因素,包括租戶的营商前景、出租单位的位置以及行人流量等。由于议员所租赁的单位并非作商业经营,而他们可获发还的款额上限亦无减少,房委会因而沒有调低议员办事处的租值。尤曾家丽女士答应向房委会提出上述租金事宜。
4.主席赞同李华明议员的意见。邝柏昌先生应主席邀请发言时,表示并不察觉议员办事处的租金或职员薪酬有所下降。他补充,办事处的租金由合约订定,而新聘职员的薪金,不能与离职职员直接比较,因为两者的职责及工作量或有不同。尤曾家丽女士同意,说开支"不会增加"或更恰当。为使纪录准确无讹,冯载祥先生答应提供有关议员开支的统计数据,供政府当局考虑。
议员需开设的地区办事处数目
5.对于政府当局认为议员不能同时在两个办事处出现的论点,李华明议员质疑当局是否理解议员的工作情况。他表示当议员不在其地区办事处时,办事处会由职员负责打理。市民较喜欢与议员面对面交谈,而不是透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沟通。他不会预期市民会拥有视像会议的设施。即使这种新的沟通渠道切实可行,亦不会令现时前往议员办事处申诉的人转而采用,反之可能会吸引新一批市民寻求议员协助。吴亮星议员表示,即使在商界,本地办事处之间亦甚少举行视像会议。主席亦表示,由于交通费用高昂,大部分市民宁可前往区內的议员办事处会见议员,即使他们需等候较长时间,才能向议员诉说不满,亦在所不计。何秀兰议员补充,政府当局漠视现时各个地方选区所覆盖的更多人口,以及随之增加的处理个案。关于视像会议的问题,她指出在市民能使用议员办事处的先进设施前,必先有交通便利的议员办事处。
以交通及酬酢开支偿还款额聘用职员
6.主席提醒与会者,由于当局并沒有建议将交通及酬酢开支偿还款额与一般开支偿还款额合并,议员如利用该笔偿还款额聘用职员,便须自付有关的遣散费,因为只有利用一般开支偿还款额聘用的职员,其遣散费才可获发还。杨耀忠议员建议,与其将整笔偿还款额用作支付职员的每月薪金,议员应预留若干数额以支付日后的遣散费。不过,何秀兰议员要求政府当局重新考虑可否将交通及酬酢开支偿还款额与一般开支偿还款额合并,以便议员以有关金额聘用职员时,亦可获发还该等职员日后的遣散费。她补充,如采用此方案,当局每年只需额外为每位议员承担约10,000元。杨耀忠议员提醒议员,此做法或许不大恰当,因为若将整笔交通及酬酢开支偿还款额与一般开支偿还款额合并,即表示议员可将整笔合并后的款额作酬酢用途,而根据新的建议,该等开支均无须凭单据证明。议员提出另一方案,就是可选择将部分交通及酬酢开支偿还款额与一般开支偿还款额合并,只余小量数额,用作无须凭单据证明的交通及酬酢开支。
资讯科技及通讯设备偿还款额
7.尤曾家丽女士强调,拟议增设的偿还款额只可用于通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例如购置家具。
8.何秀兰议员关注议员或已达致现行发还款项指引下的数量限额,因而不能增购资讯科技或通讯设备。为消除议员的疑虑,李玉娣女士保证秘书处会顾及新的偿还款额,对数量限额作出修订。
9.尤曾家丽女士在回应何秀兰议员的询问时确定,设立议员网站的顾问费用,可根据此项目申领发还。
10.吴亮星议员建议将新增的可获发还数额订为一项经常性项目,于立法会会期內分期提取。李玉娣女士亦建议,该笔偿还款额可与开设办事处开支偿还款额合并。
独立委员会对建议的重新考虑及落实推行
11.因应主席的建议,尤曾家丽女士答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及立法机关议员薪津独立委员会(下称"独立委员会")反映议员的意见及建议。与会者亦得悉,由于该等建议涉及将数个可获发还款项的项目合并,因此最终的建议必须得到财务委员会批准才能生效。由于批核过程需时,而现届的立法会任期将于2000年6月底届满,尤曾家丽女士同意在咨询独立委员会后,尽早向小组委员会提交新的建议。
III. 职员附加费用的财政拨款
12.由于政府当局提供的"计算职员开支的分项"(于会上提交的附录I)只提及按中点薪金计算的拨款,以支付职员费用,主席因而询问现时的一般开支偿还款额,有否根据1993年财务委员会文件的原先建议,包括一笔用以支付职员医疗、保险及退休福利的财政拨款。赵崇帼女士解释,现行的制度载列于FCR(95-96)44号文件,该文件是根据当局在1995年进行的一项有关议员实际开支的调查而拟备。经修订的计算基准反映当时实际的职员费用,并已获财务委员会通过。由于澄清此问题须详细参阅1993年以来的文件,主席要求冯载祥先生核实计算职员费用基准的转变。
[会后补注:根据FCR(93-94)28号文件附件2,当局以中点薪金估计议员聘用职员的薪金及标准福利。]
休会
13.会议于下午3时3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5月
g/admin/mem-all/chinpape/minutes/1999/min-4-0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