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AS98/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AM/15/01/01(IX)
检讨立法会议员工作开支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8年9月1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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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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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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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刘慧卿议员(主席)
何秀兰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智思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缺席委员 :
杨耀忠议员(副主席)
列席公职人员:副行政署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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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崇帼女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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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行政署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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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国强先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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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予讨论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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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房屋署长(商业楼宇) | ) 第II及III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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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豪先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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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房屋事务经理(商业楼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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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昌先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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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秘书 :- 首席主任(总务)
- 李玉娣女士
列席职员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会计师
- 邝柏昌先生
I. 通过上次会议的纪要
议员通过1998年9月29日会议的纪要。
II. 立法会议员工作开支补贴
III. 在公共屋村內为议员编配办事处的事宜
2.由于议程第II及III项直接相关,议员同意应一并予以考虑。
3.赵崇帼女士及李春豪先生应主席的邀请,向议员简介发还办事处开支制度的运作,以及将公共屋村单位租予立法会议员作办事处用途的政策。他们表示,政府当局欢迎议员提出意见,以协助检讨现行的安排。
供支付职员及办事处开支的工作开支补贴水平
4.议员得悉,现时的工作开支补贴水平,是根据1993年进行的一项有关立法局议员的职员及办事处开支的问卷调查而订定。鉴于调查所得的结果,以及议员开支的不同模式,政府当局当时决定,应继续向议员发放一笔过的每月开支补贴,以便他们以灵活的方式,支付职员及办事处的开支。自此以后,工作开支补贴的水平,按恒生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于每年10月予以调整。政府当局在计算工作开支补贴的水平时,是以职员开支的估计款额为依据。该笔款额相等于公务员编制中1名一级行政主任、1名二级私人秘书,以及1名二级文员中点薪金的总和。赵崇帼女士表示,职员开支的估计款额只是用作计算基础的一项指标,政府当局一向认为,应准许议员按其个别情况,灵活运用工作开支补贴。冯载祥先生在回答主席的提问时表示,有关计算职员及办事处开支的背景资料,载于1994年发表的《立法局议员薪津委员会报告》第3.11至3.14段內。该报告所载的计算方法并无提及选区大小的问题。
5.赵崇帼女士进一步表示,在考虑第一届立法会议员的薪酬方案时,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及立法机关议员薪津独立委员会(下称"独立委员会")重新确立以下原则:
- 立法会议员的工作是一种公众服务;
- 立法会议员应获提供每月津贴,以支付因履行立法会职务而付出的开支;及
- 议员必须对所有申领的开支承担个人责任。
独立委员会亦认同有需要定期检讨发还款项的制度,并建议在特别行政区第二届立法会任期开始前约一年进行检讨,以便参加立法会选举的候选人能预先知道可获得的财政资助金额。在此期间,如立法会因应特殊情况要求检讨议员薪津制度的某些方面,独立管理委员亦会予以考虑。
6.陆恭蕙议员表示,现行的发还款项制度已过时,而工作开支补贴款额亦甚为不足,未能应付议员现时的需要。她促请当局检讨此制度,并将立法会的职能及议员的职责列为考虑因素。她察悉,由直选产生的议员通常开设最少两间办事处,其中一间设于中区立法会办公地方,此外并在所属选区开设一间或两间地区办事处。中区办事处协助议员履行其主要的宪法职责,即通过法例、监管公共开支及监察政府的政策。至于地区办事处,则协助议员处理地区事务,例如听取及处理地区居民的申诉。她认为每间地区办事处最少需要两名职员执行职务,而中区办事处则另外需要一名或两名职员提供支援服务,其中一人应有法律知识,俾能协助议员履行立法职务。政府当局在订定议员的工作开支补贴水平时,应考虑议员设于中区及地区的办事处的不同人手需求。
7.陈智思议员表示作为由一个选民人数相对较少的功能组别选出的议员,根据他的经验,现行的工作开支补贴水平仅能勉强应付所需的开支。他明白由直选产生的议员所面对的财政困难,他们的选区范围非常广泛,人口达一百万或以上。杨孝华议员表示独立议员亦面对类似的问题,他们与那些有政党/团体背景的议员不同,不能透过汇集资源的方式获得支援。
8.李华明议员赞成对房屋委员会的办事处编配政策进行检讨及予以放宽。他认为在放宽的同时,当局应提高工作开支补贴的水平,包括提高发还地区办事处及开设办事处开支的拨款额,以顾及租金的增加,以及议员所需的额外人手支援。
9.议员普遍同意陆恭蕙议员的意见,认为每间地区办事处至少需要两名职员提供支援服务。然而,对于支援人员的水平,议员则持不同的意见。李华明议员建议,此问题应留待有关的议员作决定。
开设办事处开支
10.陆恭蕙议员表示,开设办事处开支的数额不足以同时支付办事处的装修费用,以及购置所需的办事处设备,如电脑硬件及软件等。为使办事处能维持有效率的运作,议员应每年获发放经常款额,以便定期更新其办事处的设备。
11.邝柏昌先生在答覆李华明议员的提问时解释,再度当选的议员最多可申领开设办事处开支补贴的50%,为他们在上一届立法会会期间开设的地区办事处进行翻新工程,以及购置额外的设备及家具。
酬酢及交通开支
12.议员支持陆恭蕙议员的建议,认为应批准议员将每月工作开支补贴中的酬酢及交通开支部分(14,060元),用以支付职员开支。由于此举或会导致有议员要求灵活运用84,380元的职员及办事处开支补贴,以支付酬酢开支,部分议员建议,其中一项可行的做法是订定此类互相津贴款额的上限。
在公共屋村內为议员编配办事处的事宜
13.李春豪先生解释,现行的租赁政策,是在1994年进行检讨后确立的。根据该政策,每位立法会议员最多可租用两间面积共达70平方米的办事处。当时将每间办事处的面积定为35平方米,是由于可供租用的屋村地下单位通常是属于这面积的单位。由于有不同模式的公共屋村,因而实际上可提供各种不同面积的单位,由19平方米至65平方米不等。当局在应用该标准时,一向均作弹性处理。
14.议员普遍认为,可以接受每间办事处占地35平方米的标准,但每位议员只能获编配两间办事处的限制则过于严格。何秀兰议员指出,以她的选区新界东为例,由于选区范围广大,人口达137万,因此她最少需要开设3间地区办事处,才可支援她进行地区联络工作。李华明议员进一步建议放宽租赁政策,准许每位立法会议员最多可租用4间面积共达140平方米的办事处。杨孝华议员及吴亮星议员表示,尽管他们支持放宽租赁政策,却认为逐步实施的方案更为可取。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他们不希望令市民认为议员要求大幅增加每月工作开支补贴,以资助其办事处的运作。
15.黃容根议员建议,可租用的办事处面积规限或可与议员选区內的行政区数目挂钩,即准许议员在其选区內,在每个行政区设立一间地区办事处。议员普遍认为该建议并不可行,部分议员指出,不同的选区有不同数目的行政区,由两个至5个不等,而此项准则亦难以适用于由功能组别及选举委员会选出的议员。此外,该建议亦违反所有议员(不论循何途径当选)均应获得同等待遇的原则。
16.经讨论后,议员普遍认为应准许每位议员最多可租用4间面积共达140平方米的办事处。李春豪先生表示,房屋署会研究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并提交予房屋委员会商业楼宇小组委员会考虑。
17.议员关注,如通过上文第16段所建议的放宽面积规限,当局是否有足够的公屋单位编配予议员,李春豪先生回应时表示,由于全港各区共有160多个公共屋村,在编配单位方面应该沒有问题。他指出,问题通常是在于选址方面,原因是有些单位位于交通较便利及易于前往的地点。李先生在回应何秀兰议员时表示,房屋委员会的政策是以先到先得的方式编配单位予准租戶。
18.赵崇帼女士多谢议员提供意见及建议。她答应在提交建议予独立委员会考虑前,定会先行咨询小组委员会的意见。议员敦促政府当局应尽快完成有关检讨。
[政府官员在讨论完毕后离席。]
IV. 小组委员会的名称
19.议员同意小组委员会应易名为"检讨立法会议员工作开支小组委员会( Subcommittee on Review of Operating Expenses for Members of Legislative Council)"。至于 "reimbursement"一词则应译为"偿还款额"。
休会
20.会议于下午4时0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