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AS67/98-99号文件
档号:AM/15/01/01(VIII)
检讨立法会议员津贴事宜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8年7月2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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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1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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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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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刘慧卿议员(主席)
杨耀忠议员(副主席)
何秀兰议员
李华明议员
吴亮星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智思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列席秘书 :- 署理首席主任(总务)
- 邝柏昌先生
列席职员 :- 秘书长
- 冯载祥先生
- 高级主任(总务)(2)
- 兪沈淑娟女士
I. 通过上次会议的纪要
议员通过1998年7月24日会议的纪要。
II. 发还议员工作开支及开设办事费用的财务安排
立法会AS 48/98-99号文件
2.邝柏昌先生简述立法会AS 48/98-99号文件所载有关预支营运资金予议员的建议。提供该项资金的目的,是方便议员支付其办事处的日常开支(以相等于两个月工作开支的数额为上限,即225,000元)及开设办事处的费用(预支款额的上限为开设地区办事处100,000元,在立法会楼宇开设所获提供的办事处50,000元)。邝柏昌先生表示,倘该建议获小组委员会支持,并经1998年9月4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便会提交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以便管理委员会于1998年9月10日会议席上予以考虑。倘管理委员会通过该建议,秘书处会请议员申请所需的预支款项,但数额不得超过核准的最高金额。邝柏昌先生预计在接获议员的申请后一星期內,便可发放款项。议员支持该项建议,并认为由于并非所有议员均需要预支资金,因此在议员提出申请后才发放预支的款项,是公平的做法。
3.陆恭蕙议员表示,在未获发还工作开支补贴前,她一直依靠需缴纳利息的银行贷款以支付其办事处的开支。她询问,可否获发还她为履行立法会职务而支付的该笔利息。邝柏昌先生表示,以政府资助金支付的核准开支项目中,并不包括利息开支。虽然议员同意陆恭蕙议员的要求亦有其道理,但普遍认为并不值得跟进此事,原因是涉及的数额不多,同时会引起复杂的问题,例如:如何处理不同财务机构按照不同利率收取利息的情况、应否批准动用个人资金或向亲友借贷的议员就所损失的利息收入申请发还款项,以及应否扣除议员透过预支营运资金所赚取的利息等。
4.陆恭蕙议员进而建议,议员或可另行开设一个银行帐戶,以处理与立法会有关的预支款项及付款,俾能清楚显示各项利息收入或开支的详情。议员指出,此建议可能会为议员带来不便,原因是议员通常以多种方式(如个人信用咭、支票、现金等)付款,如规定须透过某个专用帐戶支付所有与立法会事务有关的开支,在执行方面会十分繁复。
开设办事处津贴
5.目前,立法会议员会分别获发放一笔过的100,000元开设地区办事处津贴,以及为秘书处提供的中区办事处购置设备的50,000元津贴。陆恭蕙议员表示,提供予中区办事处的50,000元津贴不足够为其4名职员配备所需的电脑硬件及软件。她建议准许议员更灵活运用开设办事处津贴,例如可将指定供开设于地区办事处的津贴用于购置中区办事处的设备。陆恭蕙议员表示,由于资讯科技的发展一日千里,电脑及软件很快会过时,每隔2至3年便须更換,因此应为更換该等设备提供额外拨款。邝柏昌先生解释,虽然现行两项开设办事处的津贴属独立项目,不能混合使用,但并无条文限制以其中一项津贴为某办事处购置的设备,不能在有需要时转往另一办事处使用。杨孝华议员亦指出,议员可利用每月的工作开支补贴购置家具及设备。主席表示,部分议员可能已将每月工作开支补贴大部分用于职员薪酬及日常开支,仅余极少量款额可用于购置家具及设备。她建议应请政府当局检讨为议员提供的工作开支补贴及其他津贴的现有水平,议员赞同此建议。
酬酢及交通开支
6.陆恭蕙议员指出,在每月工作开支补贴中,7,030元须凭单据证明的补贴是供议员支付酬酢及交通开支。她建议,如议员有需要,应准许他们以该笔款项聘用职员。吴亮星议员关注此举或会导致有议员要求灵活运用84,380元的职员及办事处开支补贴,以支付酬酢开支。议员普遍认为,酬酢及交通补贴可用以支付职员及办事处开支,但却不能将职员及办事处开支的补贴用以支付酬酢及交通开支。
7.何秀兰议员指出,14,060元的酬酢及交通补贴,大致足以支付议员在本港的交通开支及有限度的酬酢开支,但议员如须进行海外职务访问,该笔款项便不足够。主席解释,根据现行做法,以立法会/立法会辖下委员会名义安排的海外职务访问,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支付。以议员名义进行的海外私人访问,费用则由议员支付,若款额超过可获发还款项的上限,余额须由议员承担。议员普遍认为,无须更改现行制度或提高可申请发还款项的上限,以支付海外旅程费用,原因是此类海外访问活动并非定期举行,而开支款额的差别亦很大。
III. 香港立法会议员助理协会的来函
8.主席请议员就席上提交的香港立法会议员助理协会致小组委员会函件(附录I)的內容,发表意见。
9.该协会建议将议员工作开支补贴中某个比例的款项,指定用于雇用职员。议员认为,应容许议员灵活处理其办事处的运作事宜,特别是订定所需职员数目及类别,以及其薪酬水平。
10.该协会亦建议由直选产生的议员应获得较多财政资助,议员对此不表支持。议员认为,不论循何种途径选出的议员,均应获得同等待遇。
11.议员察悉,该协会关注部分议员可能忽略了法例的规定,沒有根据《雇佣条例》的条文,为其雇员提供保险的保障。议员建议,秘书处应透过发出申请发还款项的指引,提醒议员须履行其法律责任。至于向议员助理提供附带福利的方法及形式,最好留待雇主及雇员自行磋商,以达致一套双方均可接受的薪酬方案。
IV. 在屋村內为议员编配办事处的事宜
12. 席上提交房屋委员会提供的资料摘要(附录II),概述在公共屋村內为立法会议员编配办事处的安排及申请程序。议员认为,该编配政策,特别是有关议员办事处应占面积(70平方米)的规定,经已过时及限制过多。他们指出,一些地方选区的选民已增至100万人或以上,而相应的选区范围亦较以往增大3至4倍,因此议员只可在屋村租用两个办事处的限制,应予以检讨。议员同意应向政府当局提出此事。
V. 小组委员会的名称
13.议员认为,"津贴"一词有误导成份,因为公众或会以为津贴是议员另一种形式的收入。议员建议应使用一个较恰当的字眼,例如"工作开支补贴",以确切反映提供予议员的财政资源的用途。议员亦建议,小组委员会的名称应改为"立法会议员工作开支补贴事宜小组委员会"。
VI. 下次会议日期
14.议员同意于1998年9月17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会议,并邀请行政署长及房屋署署长出席会议,以讨论下列事项:
- 立法会议员工作开支补贴的水平;及
- 在公共屋村內为议员编配办事处的事宜。
VII. 休会
15.会议于下午12时3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8月
g/mem-all/chinpape/minutes/min-7-2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