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薪津制度
目的
此文件告知议员关于政府当局对调整议员工作开支补贴的建议。
背景
2.特区首届立法会內务委员会成立立法会议员工作开支检讨委员会(简称小组委员会),检讨与立法会议员津贴有关的事宜。在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的小组委员会会议上,议员提出了以下改变工作开支补贴的建议 -
- 考虑到立法会议员须为更大的地方选区服务,地区办事处的数目应由两间增加到四间,并相应增加每月的地区办事处津贴;
- 增加聘请职员费用的津贴,以支援更多地区办事处的运作及使议员能聘请资历更佳的职员(例如有法律背景的职员),以协助议员处理立法会的工作;
- "酬酢及交通费用的津贴"可用作支付职员及办事处的费用,反之亦然;及
- 增加开设办事处津贴,使议员能为他们的办事处添置更佳及先进的办公室器材,例如电脑硬件及软件。
考虑
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及立法会议员薪津独立委员会(独立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通过立法会议员现时的薪津制度,包括工作开支补贴。薪津制度的详情见附件I。独立委员会通过特区首届立法会议员的薪津制度时,同意在特区首届立法会的任期內,会考虑议员提出检讨其薪津制度各方面的建议。
4.在研究议员的建议时,应考虑到以下有关几点:
- 面对财政紧绌及经济低迷的情况,公营及私营机构现时非但不会增加支出,反而力图减低支出。在普遍通缩及减薪的情况下,立法会议员办事处的运作成本应己相应下降。在现时的经济气候下,要求增加立法会议员的工作开支补贴实在难以得到充分理据支持;
- 虽然地方选区比前为大,但由于香港面积不大及拥有方便的公共交通服务,市民前往立法会议员现时的地区办事处接触议员,应不会有特别困难。此外,市民也可通过其他途径,例如电话或传真甚至是电子邮件向议员提出问题。再者,议员增设多间的地区办事处实际上并不可行,因为他们同一时间只能在其中一个办事处提供服务。
- 其实,立法会议员可通过其他途径与选民接触,而其办事处同时也应添置足够的现代化通讯器材(如备有收发电子邮件功能的电脑及视像会议设施);
- 在运用现有的津贴时立法会议员应享有更大的弹性,使议员能够更加善用现有薪津制度下的津贴;
- 由于酬酢及交通开支津贴的用途与一般议员办工室的营运开支不同,正如此项目的名称所示,酬酢及交通开支津贴的用途应维持不变;及
- 津贴应继续以实报实销的补贴形式发放,并维持过往同样的原则,即开支补贴制度适用于任何选举组别当选的议员。
建议
5.经考虑上述各点后,我们建议立法会议员的工作开支补贴津贴制度应如下文所载予以调整 -
- "地区办事处津贴"及"用以支付办事处和职员费用的实报实销津贴"应维持于现有水平,并每年参照恒生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加以调整;
- 开设中央办事处津贴及开设地区办事处津贴应维持于现有水平;
- "地区办事处津贴"及"用以支付办事处和职员费用的实报实销津贴"应合并,并每月发放合共103,360元,作为"用以支付办事处运作费用的实报实销津贴";
- 应撤销就"酬酢和交通费用津贴"非实报实销部分所设的50%上限,但这项津贴应继续与其他津贴分开处理;
- 开设中央办事处津贴及开设地区办事处津贴应合并,即每位立法会议员于每届立法会任期內可获发合共150,000元作开设办事处之用;及
- 每位立法会议员于每届立法会任期內应获发上限为100,000元的"资讯科技及通讯设备津贴"。这项实报实销的津贴,须在上文(e)段所述经合并的开设办事处津贴用罄后,方可领取。
由于特区首届立法会的任期只有两年,在首届立法会任期內领取这项津贴的立法会议员如再度当选为第二届立法会议员,将不能在第二届立法会任期重新领取整笔津贴,而只能领取首届立法会任期內所获发同一项津贴的余额。
根据以上的建议,议员的薪津制度载列于附件II。
对财政的影响
6.根据立法会议员现时的薪津制度,当局须承担每年最高达一亿三千二百多万元的经常开支及每届立法会任期內九百万元的非经常开支。设立"资讯科技及通讯设备津贴",当局在每届立法会任期须额外承担最高达600万元(即100,000元×60名立法会议员)的财政开支。
7.把"地区办事处津贴"和"用以支付办事处和职员费用的实报实销津贴"合并为"用以支付办事处运作费用的实报实销津贴",会为结束办事处津贴带来财政影响。如议员运用原有的"地区办事处津贴"金额(即14,760元)来聘用职员,则因支付雇员遣散费的数额而引致的财政负担便会有所增加。
8.把开设中央办事处和地区办事处津贴合并,以及撤销就酬酢和交通津贴中非实报实销部分所设的50%上限,均不会带来任何额外的财政负担。
政务司司长办公室
行政署
一九九九年三月
附件I
立法会议员的薪津制度
- 每月酬金63,870元(注);
- 每月工作开支补贴,包括 -
- 最多可获发还14,760元,实报实销,以支付办事处的租金、差饷、管理费及公用设施费用(即"地区办事处津贴");
- 最多可获发还88,600元,实报实销,以支付办事处及职员的费用;
- 最多可获发还14,760元,以支付酬酢和交通费用(其中50%为非实报实销),及
- 最多可获发放100,000元开设地区办事处津贴,以支付开设地区办事处的费用(连任议员最多可获上述津贴的50%,以支付装修、搬迁、扩展及/或增设办事处的费用);
- 最多可获发放50,000元开设办事处津贴,以支付议员开设获编配的中央办事处所需费用;
- 结束办事处津贴,包括两笔款项:
- 一笔以发还款项方式支付的定额款项,数额相等于支付办事处和职员开支及地区办事处开支的每月工作开支补贴的总和,即合共103,360元,让议员因决定不再竞选连任,或因本身无法控制的原因,如死亡、重伤、竞选落败或立法会解散,而须卸任立法会议员时,仍能支付所有开支;及
- 另一笔不设上限的款项,数额为遣散费的实数,用以支付给以工作开支补贴聘用的职员。发还的遣散费金额应符合《雇佣条例》有关条文的规定;及
- 立法会主席每月可获发127,730元酬金,每年最多可获177,200元的酬酢津贴,而工作开支补贴则与其他议员相同。立法会的代理主席,即內务委员会主席,每月酬金为95,810元,至于工作开支补贴,则与其他议员相同。
(a)、(b)、(e)(i)项的津贴及立法会主席及代理主席的酬金均在每年十月参照恒生消费物价指数加以调整。现时的津贴水平从一九九八年十月起适用。
附件II
建议调整后的立法会议员薪津制度
- 每月酬金63,870元(注);
- 每月工作开支补贴,包括 -
- 最多可获发还103,360元,实报实销的津贴,以支付办事处的营运开支;及
- 最多可获发还14,760元,非实报实销,以支付酬酢和交通费用;
- 其他工作开支补贴-
- 最多可获发放150,000元开设办事处津贴,以支付每届立法会议员开设办事处的费用(连任议员最多可获上述津贴的50%,以支付装修、搬迁、扩展及/或增设办事处的费用),以及
- 每位立法会议员于每届立法会任期內获发上限为100,000元的"资讯科技及通讯设备津贴",以供议员在任期內购买/改善其资讯科技及通讯设备。由于首届立法会的任期只有两年,在特区立法会首届任期內领取这项津贴的立法会议员如再度当选为第二届立法会议员,将不能在第二届立法会任期重新领取整笔津贴,而只能领取首届立法会任期內所获发同一项津贴的余额。
- 结束办事处津贴,包括两笔款项:
- 一笔以发还款项方式支付的定额款项,数额相等于支付办事处营运开支的每月工作开支补贴103,360元,让议员因决定不再竞选连任,或因本身无法控制的原因,如死亡、重伤、竞选落败或立法会解散,而须卸任立法会议员时,仍能支付所有开支;及
- 另一笔不设上限的款项,数额为遣散费的实数,用以支付给以工作开支补贴聘用的职员。发还的遣散费金额应符合《雇佣条例》有关条文的规定。
- 立法会主席每月可获发127,730元酬金,每年最多可获177,200元的酬酢津贴,而工作开支补贴则与其他议员相同。立法会的代理主席,即內务委员会主席,每月酬金为95,810元,至于工作开支补贴,则与其他议员相同。
(a)、(b)、(d)(i)项的津贴及立法会主席及代理主席的酬金均在每年十月参照恒生消费物价指数加以调整。
(注):同时兼任行政会议成员的立法会议员可获立法会议员酬金的三分之二。至于兼任两个临时市政局及兼任临时区议会议员的立法会议员,则可获全份立法会议员薪津(包括开支津贴)及其他级别议会议员酬金的三分之二。
(注):同时兼任行政会议成员的立法会议员可获立法会议员酬金的三分之二。至于兼任两个临时市政局及兼任临时区议会议员的立法会议员,则可获全份立法会议员薪津(包括开支津贴)及其他级别议会议员酬金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