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工作开支偿还款额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议员政府就调整议员工作开支偿还款额的修订建议。

背景

2. 特区首届立法会內务委员会成立了一个检讨立法会议员工作开支小组委员会(简称"小组委员会"),负责检讨与议员工作开支有关的事宜。在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的小组委员会会议上,我们应议员的要求,就调整议员可获发还的工作开支,提出建议。

3. 就政府当局的建议方案,小组委员会指出 -

  1. 由于地区办事处租金及职员薪金并沒有减少,议员就办事处的运作所须支付的工作开支并无缩减;

  2. 鉴于每个地方选区的人口有所增加,而且市民一般都会选择与议员面谈,因此有需要增设地区办事处。即使有崭新资讯科技及通讯设备可供利用,亦不一定能够使到这类投诉人改用此等途径作出投诉;以及

  3. 交通及酬酢开支偿还款额应与一般开支偿还款额合并。这样,倘若这笔款项用作聘用职员,有关遣散费会由政府支付。

4. 议员认为,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及立法会议员薪津独立委员会(独立委员会)转达有关意见和建议。立法会秘书处随后所提供有关议员在职员和租金开支方面的统计数字,亦已经提交予独立委员会。

经修订的建议

5. 独立委员会在参考议员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立法会秘书处提供的统计数字后,已重新考虑议员的要求。独立委员会理解到议员希望获得更多资源,以便改善议员办事处的运作。但是,独立委员会认为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实在不适宜增加议员的工作开支偿还款额,但当局应让议员更灵活地运用工作开支偿还款额,以便尽量利用现有的资源。

6. 在这方面,有鉴于部分议员希望运用更多资源在人手方面,独立委员会同意让议员享有更大灵活性,运用"酬酢及交通开支偿还款额"的50%,以支付职员开支,并由政府承担日后有关遣散费的财务责任。独立委员会认为,"酬酢及交通开支偿还款额"需要继续保留并继续与其他偿还款额分开,因为议员不免须支付一定数目的酬酢和交通方面的开支。

7. 独立委员会明白到议员希望多设地区办事处,以便为市民提供更佳服务。但另一方面,独立委员会亦注意到,由于立法会议员一般都事务繁忙,议员可用于每个地区办事处的时间实际上会有所限制。现时,大部分议员,透过政府提供的偿还款额,已开设了一个中央办事处以及一至两个地区办事处。当中涉及的财政承担预计大约每年七千四百万元。有见于现时困难的经济情况,独立委员会并不建议增加可达到每年五千三百万元的财政承担,以便议员可倍加地区办事处的数目。

8. 经修订的建议,包括在四月一日小组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改变,现载于本文附件

对财政的影响

9. 现时议员的薪津制度所涉及的经常性开支每年最高达一亿三千二百多万元,而议员用作开设办事处的非经常性开支则可达九百万元。经修订的建议将造成额外的财政承担,当中设立"资讯科技及通讯设备偿还款额"会带来额外最高达六百万元的非经常性开支。

10. 将"地区办事处开支偿还款额"及"用以支付办事处及职员的实报实销开支偿还款额"合并为"实报实销的办事处营运开支偿还款额",以及最新提出有关准许把"酬酢及交通费用开支偿还款额"用于聘请职员的建议,在议员办事处结束运作的时候,会为政府带来财政承担,因为卸任的议员可获发"结束办事处开支偿还款额",而议员按照《雇佣条例》的规定向职员发放遣散费的实际开支,可获得政府发还款项。

11. 有关议员开支偿还款额制度的修订,须经财务委员会通过,方可生效。我们打算在征询议员的意见后,尽快把经修订的偿还款额制度方案提交财务委员会批核,以便在本年度立法会会期结束前实施建议的修订事项。

政务司司长办公室
行政署
一九九九年六月


附件

经修订后就调整立法会议员薪津制度的建议

  1. 每月酬金63,870元(注)

  2. 每月工作开支偿还款额,包括-

    1. 最多可获发还103,360元实报实销的开支偿还款额,以支付办事处的营运开支;以及

    2. 最多可获发还14,760元非实报实销的开支偿还款额,以支付酬酢和交通费用。议员最多可以运用这笔开支偿还款额的50%,以实报实销的方式支付职员开支,并由政府承担日后有关遣散费的财务责任。

  3. 其他工作开支偿还款额-

    1. 每位立法会议员于每届立法会任期內最多可获发放150,000元开设办事处的开支偿还款额,以支付开设办事处的费用(连任议员最多可获上述开支偿还款额的50%,以支付装修、搬迁、扩展及/或增设办事处的费用);以及

    2. 每位立法会议员于每届立法会任期內获发上限为100,000元的"资讯科技及通讯设备开支偿还款额",以供议员在任期內购买/改善其资讯科技及通讯设备。在特区首届立法会任期內领取这项开支偿还款额的立法会议员如再度当选为第二届立法会议员,将不能在第二届立法会任期重新领取整笔开支偿还款额,而只能领取首届立法会任期內所获发同一项开支偿还款额的余额。

  4. 结束办事处开支偿还款额,包括两笔款项 -

    1. 一笔以发还款项方式支付的定额款项,数额相等于支付实报实销的办事处营运开支开支偿还款额(即103,360元),让议员因决定不再竞选连任,或因本身无法控制的原因,如死亡、重伤、竞选落败或立法会解散,而须卸任立法会议员时,仍能支付所有开支;以及

    2. 另一笔不设上限的款项,数额为遣散费的实数,用以支付以"实报实销的办事处营运开支偿还款额"及最多达"酬酢及交通开支偿还款额"50%所聘用的职员。发还的遣散费金额应符合《雇佣条例》有关条文的规定。

  5. 立法会主席每月可获发127,730元酬金,每年最多可获177,200元的酬酢偿还款额,而工作开支偿还款额则与其他立法会议员相同。立法会代理主席,即內务委员会主席,每月酬金为95,810元,而开支偿还款额则与其他立法会议员相同。

上文(a)、(b)、(d)(i)项的款额、立法会主席的每月酬金及每年酬酢偿还款额,以及代理主席的每月酬金,均在每年十月参照恒生消费物价指数加以调整。


(注)︰

同时兼任行政会议成员的立法会议员可获立法会议员酬金的三分之二。至于兼任两个临时市政局及兼任临时区议会议员的立法会议员,则可获全份立法会议员薪津(包括开支偿还款额)及其他级别议会议员酬金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