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I
检讨立法会议员
津贴事宜小组委员会文件
立法会议员的工作开支补贴
目的
本文件旨在概述有关补贴立法会议员工作开支的现行安排、有关理据、以及检讨及作出更改的机制。
工作开支补贴的现行安排
2. 立法会议员现时的工作开支补贴制度基本上与前立法局议员的工作开支补贴制度相同,详情如下:
- 每月工作开支补贴,包括:
- 最多可获发还84,380元,实报实销,以支付办事处和职员的费用;
- 最多可获发还14,060元,以支付酬酢和交通费用(其中50%为非实报实销的补贴);及
- 最多可获发还14,060元,实报实销,以支付办事处租金、差饷、管理费及公用设施费用;
- 最多可获发放100,000元开设地区办事处津贴,以支付开设地区办事处的费用(连任议员最多可获上述津贴的50%,以支付装修、搬迁、扩展及/或增设一间或多间办事处的费用);以及
- 最多可获发放50,000元开设办事处津贴,以支付议员开设获编配的中央办事处所需费用。
[(a)在每年十月参照恒生消费物价指数加以调整。]
3.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及立法会议员薪津独立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认为现有检讨议员薪津的机制已经过时间的考验,并获得议员和市民的接受。
检讨机制
4. 正如各位议员所知,有关更改立法会议员薪津制度的各项建议,需呈交委员会考虑。关于这一点,委员会曾于较早时建议,在第二届特区立法会任期开始前约一年检讨薪津制度,以便参选人可预先知道,如当选立法会议员可获的财政资助金额。在第一届特区立法会任期內,如立法会因应特殊情况要求检讨薪津制度的某些方面,委员会亦会加以考虑。
未来路向
5. 政府当局欢迎各位议员就现时的工作开支应如何调整的问题和理由提出意见,以便可适当地将建议呈交委员会考虑。
政务司司长办公室
行政署
一九九八年九月
附录II
立法会、临时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及
临时区议会议员办事处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委员,现时将公共屋村单位租予立法会、临时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及临时区议会议员(议员)作办事处用途的政策,并请委员提出意见。
现行政策
2. 现时,所有租予议员的办事处都收取十足市值租金。有关编配办事处的申请,均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处理,同时议员只能在他们所属选区內的屋村申请设立办事处。
3. 议员租用办事处的政策,曾于1992年检讨(见CPC 12/92号文件),并于1994年再行确定(见MOC 30/94号文件)。检讨后,议员办事处的编配面积标准放宽如下:
- 每位议员可获提供面积最大为35平方米的地方,但须视乎是否有合适的单位可供使用;
- 拥有两个或多个议会议席的议员,可按每个议席一个办事处的原则,在不同的屋村租用两个或多个面积最大为35平方米的办事处,或租用一个办事处,其面积最大为70平方米;
-
- 拥有超过一个议会议席并租用多个办事处的议员,如终止出任其中一个议会议员,便须交回其中一个办事处,以符合应占面积的规定;
- 如议员因拥有两个议席或与另一位议员共用办事处而占用面积较大的单位,在其终止出任其中一个议会议员或与其共用办事处的议员迁出时,可有以下的选择:
- 如能证实将办事处任何部分交回会有困难,则可保留整个单位;或
- 与另一位正物色地方的议员共用办事处;或
- 迁往面积较小的办事处(如有的话)。
4. 编配标准定为每个办事处35平方米,是由于议员办事处通常位于住宅大厦地下的单位,而一个单位的面积约为35平方米,两个相连单位约为70平方米。
有关统计资料
5. 以下是议员租用办事处的有关统计资料:
- 在公共屋村设有办事处的立法会议员: 共17位
- 在公共屋村设有单一办事处的立法会议员: 14位
- 拥有单一议席而在公共屋村设有两个办事处的立法会议员: 3位
- 在公共屋村设有办事处的临时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议员: 共63位
- 在公共屋村设有办事处的临时区议会议员: 共200位
6. 房屋署欢迎各位就现行政策提出意见及建议。
房屋署
199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