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AS48/98-99号文件

档号:AM15/01/01 (VIII)

检讨立法会议员津贴事宜小组委员会的讨论文件

发还议员工作开支及开设办事处费用的财务安排


目的

本文件建议向议员提供营运资金,以便他们处理与立法会有关的日常事务。

背景

2.行政长官在1997年3月11日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及立法机关议员薪津独立委员会(下称"独立委员会"),负责检讨多项事宜,其中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议员的酬金方案。在1997年6月,独立委员会通过采用前立法局的议员酬金及发还款项制度。

3.秘书处曾向议员发出一份名为"申请领取每月工作开支补贴、地区办事处津贴、邮费、开设办事处津贴及结束办事处津贴的指引",详列申请发还各项开支的规定及程序。

4.根据这发还款项的制度,议员每月可获工作开支补贴及地区办事处津贴合共112,500元。除申领无须凭单据证明的交通及酬酢津贴共7,030元外,议员申请发还款项时,必须提交经核签的收据,证明曾支付有关费用。由于开支是按月发还,议员通常将开支收据累积起来,在下一个月提交申领表格。如议员提交的文件完备无缺,并已妥为核签,他们通常会在提交申领表格后10个工作天內获发还款项。

5.除每月工作开支补贴外,议员亦可获发还合共100,000元的津贴,以便开设一间或多间地区办事处,以及一笔50,000元的津贴,以便开设立法会秘书处提供的中区办事处。为使行政费用减至最低,就每间办事处申请发还的款项,均以一笔过方式发放。议员可用半年时间开设一间办事处,并于期间累集各开支的收据。议员在任期內,可随时在同一时间或不同时间开设多间办事处。

困难

6.在这发还款项制度下,议员必须先行支付与立法会有关的开支,在取得收据以资证明后,才能获发还款项。付款与获发还款项两者之间显然在时间上有差距。根据上文第4段所述的运作周期,就申请发还每月工作开支而言,时间差距通常由1个半月至3个月不等,在申领开设办事处开支方面,则可能需时超过半年,视乎提交申领表格的时间,以及在首次提交表格时是否已符合所有发还款项的规定。

7.換言之,议员必须自行垫支款项,以支付约两个月的工作开支,即225,000元。此外,在开设办事处时,可能另外有一笔为数达100,000元或50,000元的款项会在一段期间內不能动用。

8.部分议员曾表示在筹集初期的营运资金方面有困难。若以借贷方式支付该等开支,所缴纳的利息不会获发还。即使议员无须借贷,但要他们将约200,000元的个人财产冻结,直至卸任立法会议员为止,亦非公平的做法。

建议的解决方法

9.立法会秘书处可应议员的申请,向他们预支相等于两个月工作开支的款额(以现行的发还款额计算,即225,000元),作为营运资金。在议员卸任时必须付还这笔营运资金予秘书处。至于每月开支款项,议员应继续按申领补贴指引所载的方式,申请发还该等款项。

10.由于每年10月均会按恒生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检讨议员可申请发还的款额,营运资金的最高金额亦应相应地作出调整。议员可向立法会秘书处申请,将其所持有的营运资金款额增至新订的最高金额。

11.至于开设办事处的费用,由于该笔款项并非持续的开支,而议员可选择不开设办事处或随时开设办事处,因此,若不设任何规限而向议员预支款项,并非恰当的做法。现建议议员可申请预支不超过100,000元,以开设一间地区办事处,以及另外预支50,000元,以开设中区办事处,但须视乎该名议员在该两项津贴下是否仍有未用的余额。此外,就筹办期而言,若议员垫支个人资金开设办事处,可有6个月的时间;若以预支公帑的方式开设办事处,则必须在3个月內完成,并提交有关收据。

财政影响

12.在提供每月开支营运资金后,若全体议员均申请拟议的资金最高金额,则所需款项将达13,500,000元。

13.由于议员须付还该笔预支的款项,这项建议不会令政府当局或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增加开支。然而,若以存款利率每年9厘计算,管理委员会每年会损失1,215,000元的利息收入。此外,管理委员会向卸任议员收回预支款项时,有些微机会会遇到一些困难

14.至于预支开设办事处津贴方面,倘将最高可达9,000,000元的款项预支3个月,以存款利率每年9厘计算,管理委员会在每届立法会会期会损失202,500元的利息收入。

15.就现金周转而言,管理委员会的现行财政资源足以应付有关预支。然而,本小组委员会就管理委员会处理议员津贴事宜的财务安排所提出的任何建议,应提交管理委员会考虑。


征询议员的意见

16.谨请议员考虑上文第9至11段所载建议是否恰当。


* * * * * * * * * * *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