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猫狗条例》(第167章)第3条提出的议决案及
《〈1997年猫狗(修订)条例〉(1997年第97号)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小组委员会

1999年7月23日会议
所关注并要求当局跟进的事宜

引言

1999年7月23日,四个代表团体及两位公众人士出席小组委员会会议,讲述其对建议的《危险狗只规例》的意见。会上提出多项关注。当局同意就这些关注事项作出回应,供委员考虑。

背景资料及统计数字

提供背景资料,解释为何1997年3月英国修订有关管制狗只的法例。本港制订措施管制狗只时,又可否借鉴英国的经验。

2. 英国的1991年《危险狗只条例》强制毀灭未经登记的格斗狗只。其后,该国內政委员会1997年2月26日的报告总结「比特斗牛㹴…曾令公众人士及警方日益关注」,该法例已「大致上达到杜绝繁育或畜养某种作犯罪或有损公众利益用途的狗只的目的」,因而可以放宽原有法例中「无庸置疑的繁苛」。故此,于1997年3月英国政府修订了其《危险狗只条例》,使该条例的运作有更大弹性,特别是:

  1. 让法庭在判刑方面有更大酌情权,使以往强制性毀灭格斗狗只的刑罚无须适用于每一只根据该法例被判刑的狗只;及

  2. 准许先前沒有登记其比特斗牛㹴而能提出合理理由的狗主,登记其狗只。
3. 当局于草拟香港的《危险狗只规例》时,曾详细研究英国的法例,并留意到英国先前的制度缺乏弹性。为了避免这些问题,香港的建议容许狗主在狗只受管制的情况下畜养格斗狗只,而不跟从英国1991年的《危险狗只条例》强制毀灭未经登记的格斗狗只的规定。只要格斗狗只遵照新的管制措施,接受绝育手术,狗主便可继续饲养其现有的格斗狗只。因此,英国1997年的法例修订与香港的建议关连不大。

提供本港狗只咬人的数字,包括家犬,流浪狗只和体重超过20公斤大型狗只在戶內、戶外公众地方咬人的统计数字。

4. 下表载列1997-98及1998-99年度香港狗只咬人的有关统计数字。

表1 向渔农处举报以及该处调查的狗只咬人个案


1997-98年度
(个案)
1998-99年度
(个案)
宗数百分率宗数百分率
扣留狗只及予以调查的个案1,68768%1,38868%
未能进行调查的个案*79632%66132%
举报狗只咬人个案的总数2,483100%2,049100%

*注:有些个案未能进行调查原因是未能找到受害人、受害人不合作或未能辨认咬人狗只,或未能捕获咬人狗只。

表2 狗只咬人的地点-渔农处予以调查的个案

地点1997-98年度
(个案)
1998-99年度
(个案)
宗数百分率宗数百分率
屋內53332%38528%
戶內公众地方23014%28220%
公共道路79947%57641%
建筑地盘493%252%
其他764%1209%
总计1,687100%1,388100%

表3 咬人狗只是否由人拥有的情况-渔农处予以调查的个案

拥有情况1997-98年度
(个案)
1998-99年度(个案)
宗数百分率宗数百分率
狗主认领1,06463%68649%
狗主放弃拥有24615%27420%
沒有狗主或未能找出狗主(包括流浪狗)*37722%42831%
总计1,687100%1,388100%

*注:这类别包括未被狗主认领的无牌饲养的狗只,或沒有狗主的流浪狗只。

根据渔农处统计,在过去两年经调查的狗咬人个案中,涉及本地唐狗及杂种狗的百分率超过50%。根据有关品种的典型体积计算,渔农处估计在1997/98及1998/99年分别有74%及70%的狗咬人个案牵涉体重超过20公斤的狗只。

与格斗狗只有关的事宜

在建议的《危险狗只规例》订明四类格斗狗只的分类准则,并表明日后会否把更多类型的狗只列为格斗狗只,以及本港是否有足够专家可以分辨狗只品种。

5. 建议的《危险狗只规例》附表1所列的4种格斗狗只,即比特斗牛㹴、阿根庭杜告狗、巴西非拉狗及日本土佐犬,是国际公认被繁育作格斗用途的狗只。这些狗只均有沒被激怒而展开袭击的共同特性。一旦展开袭击,它们会不理受害者是否有屈服的征象,及可能继续袭击,直至受害者死亡为止。所有这些格斗狗只都特别强壮,有异常的好斗倾向。其他国家,包括英国、澳洲、荷兰和新加坡,均已立法管制其中一种或多种上述的狗只。

6. 当局无意把其他品种的狗只纳入格斗狗只的类别,除非有确凿证据显示有需要这样做。

7. 渔农处表示,香港有能够分辨狗只品种的专家。他们适合委任为狗只及猫只分类委员会的委员,以分辨格斗狗只及其混种狗只。这些专家包括狗会认可的评判以及富经验的兽医。

澄清当格斗狗只在本港过境及转机时,运输工具的拥有人及操作人会否触犯《危险狗只规例》第3条。

8. 建议的《危险狗只规例》第3条禁止从抵达香港的运输工具中移走格斗狗只,第4条禁止输入格斗狗只。根据香港法例第1章《释义及通则条例》,"输入"是指以空运方式或循陆路或水路而运入香港,或导致以空运方式或循陆路或水路而运入香港。

9. 如过境的格斗狗只涉及转机,有关人士(包括运输工具的拥有人及操作人)会触犯第3条及第4条。如过境的格斗狗只不涉及转机,有关人士会触犯第4条。

10. 当局无意让格斗狗只在香港过境,主要因为不希望促进有关这类狗只的贸易,此外,有格斗狗只可能会被偷运入港的危险。

解释如何估计出《危险狗只规例》实施后会有200头格斗狗只由狗主交出毀灭。

11. 200头格斗狗被交出毀灭的估计数目,是领有牌照的格斗狗数目与格斗狗混种狗只估计数目的总和。

与已知危险狗只有关的事宜

解释基于甚么理由把在未被触怒的情况下咬死或严重咬伤其他受饲养的动物的狗只列为「已知危险狗只」。狗只天性喜与其他动物如猫等打架,如狗只只是严重咬伤其他动物便给归类为「已知危险狗只」,可能并不恰当,政府应详加考虑。

12. 容许人们在其狗只可能会杀死或严重伤害他人宠物的情况下,把狗只带往公众地方是不合理的。假设家犬天性喜与猫等其他动物打架是错误的。一头受良好畜养及训练的狗,除了在被触怒的情况下,不预期会袭击其他动物或与它们打架。在未被触怒的情况下曾咬死或严重咬伤其他受饲养的动物的狗只是危险的,为了公众安全着想,当局建议把这些狗只纳入「已知危险狗只」类别,使其在公众地方时须受管束。至于是否把某一狗只分类为「已知危险狗只」的决定,是由裁判官于考虑个别情况的事实之后而作出的。

与大型狗只有关的事宜

代表团体指出狗只的体重与体型未必一定相关,即体重超过20公斤的狗只不一定体型龎大,而且按规定戴上口套后的狗只会更有攻击性,这点需要当局作出回应。

13. 20公斤的准则是为了把唐狗和杂种狗纳入管制范围內而建议设定。在所有经调查的狗咬人个案之中,有一半以上是由该等狗只造成的。除了痴肥引致重磅外,狗只的体重与体型有显著的相互关系。当局同意并非所有大型狗只都是危险,但建议中的措施只会令狗主有少许不便,同时令市民安全更受保障。大型狗只的狗主只要能通过考试证明其狗只即使在公众地方沒有受狗带牵引的情况下仍受控制,便可获豁免遵守有关规定。

14. 渔农处不察觉有任何科学证据证明狗只适当或短暂地戴上口套后会更有攻击性。

规例的执行工作

澄清在戶內公众地方参加狗展的狗只是否须遵守戴上口套的规定。

15. 如有关方面已采取足够的措施保障市民安全,大型狗只在参加狗展时,可获豁免。

就是否有合适口套供所有类型狗只(包括比特斗牛㹴)使用一事提供资料。

16. 市面上有很多不同尺码和形状的口套出售,适合各类狗只(包括比特斗牛㹴)。大型狗只只须在戶內公众地方时戴上口套。

就以下问题提供意见:豁免考试的举行次数会否足够,以满足狗主的需求;以及规定每只狗须接受单一次考试的做法,是否足以决定一只狗是否不会危害公众安全。

17. 豁免考试的举行次数会因应市民的需求而调整。渔农处认为只要考试够严谨和设计得好,每头狗只在其个别畜养人规管下接受一次考试便已足够。如有证据显示获豁免的狗只对市民的安全构成威胁,渔农处处长可撤销该豁免,及据此通知有关狗主。

就以下问题提供意见:当局预料在乡郊地区执行该规例时会否有任何困难,如有的话,会否采取措施解决这方面的困难。

18. 渔农处的动物管理队在市区及乡郊地区工作。该处不预料在乡郊地区执行该规例时会有无法克服的困难。

解决狗只管制问题症结的措施

推行有效措施管制流浪狗只,例如在建筑工程完竣后捕捉遭遗弃的狗只。

19. 渔农处已制订管理建筑地盘狗只的指引,供建筑公司遵守。该处的动物管理人员定期巡视建筑地盘,并特别留意那些将近完工的地盘。该处会继续与建筑地盘的管理人合作,以减轻这问题。

对未能管束其狗只的狗主施加更重刑罚。

20. 根据建议的《危险狗只规例》,狗主不遵守规管措施的刑罚包括:可被判处第4级罚款($10,001 至 $25,000),以及监禁3个月(适用于大型狗只及已知危险狗只的狗主)或6个月(适用于格斗狗只的狗主)。个别个案判罚的轻重,是由法庭决定的。

控制从內地偷运狗只来港的情况。

21. 渔农处已作出很大努力,防止偷运狗只来港。该处不断与內地有关当局联络,防止从內地偷运狗只入境。內地当局以罗湖火车站附近那些被认为是企图偷运狗只主要来源的深圳宠物店作为目标。那些宠物店最近已停业。另外,海关、警方及渔农处会继续联手对付偷运狗只问题。

加强教育及宣传计划,以培养狗主的责任感并使狗只容入社区。

22. 渔农处已实行多项措施,以加强教育市民及宣传饲养狗只的应有责任感。有关措施包括派发养狗之道的小册子,以及于1999年稍后推行一项有关微型晶片及狗只领牌的宣传运动。其他宣传刊物亦正在筹备阶段。

经济局/
渔农处

199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