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猫狗条例》(第167章)第3条提出
的议决案及《<1997年猫狗(修订)条例>
(1997年第97号)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小组委员会
引言
在1999年7月23日的小组委员会会议后,当局再收到港九狗会有限公司于8月2日发出,有关建议的《危险狗只规例》的意见书。当局的回应载于下文。
意见书內所提出的事项
提供当局曾就《危险狗只规例》咨询过的有关团体名单。
2. 渔农处曾就《危险狗只规例》草稿咨询多个相关团体,而这些团体的名单已载于我们在1999年7月20日发给小组委员会成员的文件內。该名单现载于附录。
鉴于日本土佐犬、阿根廷杜告狗及巴西非拉狗都从沒有在港领牌的记录,解释把这些狗种纳入规例管制范围之內的理据。
3. 建议的《危险狗只规例》附表1所列的4种格斗狗,即比特斗牛㹴、阿根庭杜告狗、巴西非拉狗及日本土佐犬,是国际公认被繁育作格斗用途的狗只。这些狗只均有沒被激怒而展开袭击的共同特性。一旦展开袭击,它们会不理受害者是否有屈服的征象,及可能继续袭击,直至受害者死亡为止。所有这些格斗狗只都特别强壮,有异常的好斗倾向。其他国家,包括英国、澳洲、荷兰和新加坡,均已立法管制其中一种或多种上述的狗只。
过往曾有大丹犬及拳师犬咬死人的事件,为何这些狗只未被列为危险狗只?
4. 当局在考虑大丹犬及拳师犬的繁殖历史、狗种特性及其他国家有关管制狗只的法例后,决定不把这两类狗只列为格斗狗只。假如个别狗只曾在未经触怒的情况下咬死或严重咬伤人或其他受饲养动物,裁判官可把这些狗只列为"已知危险狗只"。这些狗只在成年后体重超过20公斤,会被列入"大型狗只"类别。
以狗只训练作为豁免受管制的根据是不切实际的做法。狗只在受到外来刺激、为了自卫或保护家人而作出咬和吠的反应是正常的。
5. 渔农处表示经恰当训练的狗只通常不会在公众地方为了自卫而作出咬的反应。渔农处认为训练狗只确实有好处,并打算根据《猫狗条例》第17条赋予曾受训练的狗只合适的豁免,只要该等狗只能通过考试,证明在多种日常生活情况下即使沒有狗带牵引,仍然受控。如有证据显示获豁免的狗只对市民的安全构成威胁,渔农处处长可撤销该豁免,及据此通知有关狗主。
最收成效而又治本的解决方法是教育狗主及市民正确的育犬方法。政府应与狗会等有关团体携手合作,拟定有关育犬的教育计划。
6. 渔农邀请了兽医,狗会会员,关注动物褔利的各组织设计教育计划及物品以宣传饲养狗只的应有责任感。在1999年,我们派发了养狗之道的小册子,并于稍后推行一项有关微型晶片及狗只领牌的宣传运动。其他刊物亦正在筹备阶段。
经济局/渔农处
199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