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猫狗条例》(第167章)第3条提出的议决案及
《〈1997年猫狗(修订)条例〉(1997年第97号)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小组委员会
当局对于小组委员会所收到的意见书的回应

引言

截至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收到六份意见书,包括P C Sanderson先生,Neil McLaughlin先生,Nick Etches先生(两份意见书),爱护动物协会和香港兽医学会的意见书。当局对意见书所提出的意见的回应载于下文。

与格斗狗只有关的事宜

$3,000特惠金的数额订得过高,有促使他人从中取利之嫌(爱护动物协会)。应防止特惠金计划被滥用(香港兽医学会)。

2. 我们建议发放特惠金3,000元给在120天过渡期內把格斗狗只交予渔农处处长以供毀灭的狗只畜养人,藉此鼓励他们自愿交出现存的格斗狗只。为防止滥取特惠金的情况,交出的格斗狗只必须在紧接本规例生效前的期间已经在香港,并且其畜养人已为其格斗狗只领有有效狗只牌照,才符合资格领取特惠金。 与大型狗只有关的事宜 以体重为决定管制与否的准则是不恰当的。把"大型狗只"的分类准则订为20公斤是不合情理的做法(McLaughlin, Etches 和Sanderson先生)。一份意见书要求订定较高重量的分类准则(爱护动物协会)﹔但另一份意见书支持以20公斤作为分类准则,并认为这是对这一个沒有绝对答案的问题的一个适当的妥协(香港兽医学会)。

3. 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当时的立法局有关的条例草案委员会讨论了以品种作为分类准则的建议,并认为该准则是不适当的。根据渔农处的资料,在一九九八年四月至一九九九年三月的一年间,有57% 的狗咬人事件是由唐狗和杂交品种狗只所造成的﹔但是,以品种为分类准则的制度不能包括这些狗只。

4. "大型狗只"的20公斤分类准则,是在对比本港咬人狗只的品种统计数字及该等品种的重量资料后建议的。根据对比结果,在严重咬伤人的狗只当中,大型狗只显然占大部分。渔农处明白,虽然并非所有大型狗只都是危险的,但大型狗只的体力普遍比细小的狗只强。若儿童被大型狗只咬伤,伤口较可能在面部和颈部一带,并可能因而导致永久缺陷。 规定大型狗只在所有公众地方均须戴上口套并不合理。(McLaughlin和Sanderson先生)。

5. 有部分提交意见书的人士误以为《危险狗只规例》建议"大型狗只"日后在所有公众地方均须戴上口套。其实,戴上口套的规定只适用于戶內的公众地方,例如升降机、走廊、大堂等。狗只可能与人(包括儿童)在那些狭窄的地方共处。只有在戶內的公众地方大型狗只才须戴上口套,并须以狗带牵引,而狗带的长度亦须不超过1.5米。

6. 在戶外的公众地方,大型狗只毋须戴上口套。在大多数情况下,"大型狗只"只须在离开主人的家居,经过建筑物的公用部分往外面的一段时间戴上口套。在戶外的公众地方,"大型狗只"只须以长度不超过两米的狗带牵引。 狗只考试合格可以获得豁免的构思太复杂,会令大多数狗主望而却步(McLaughlin先生)。一份意见书对狗只考试合格可获得豁免的构思表示赞成,只要考试不太因难以致只有全职受训练的狗只才能合格,该份意见书亦建议20公斤以下的狗只也应接受考试(Etches先生)。

7. 渔农处处长认为训练狗只确实有好处,并打算根据《猫狗条例》第17条赋予曾受训练的狗只合适的豁免,只要该等狗只能通过考试,证明在多种日常生活情况下即使沒有狗带牵引,仍然受控。考试的要求不会过份困难。考试将会要求狗只即使在狭窄的地方,亦不会对其他狗只表现过分好奇,能服从"去"、"停止"、"回来"等命令。狗只穿过人群时,亦不会有任何害怕或凶恶的表现。渔农处处长计划可能每年举办该类考试两次,可以独立举行,亦可联同其他大型的狗只活动(如狗展)一并举行。获豁免的狗只会获发特别颈圈徽号,以资识别,而获豁免狗只的身分亦会记载在微型晶片的牌照记录中。 一份意见书建议在规例中订明必须使用某一类口套,以解除某些人士对狗只戴上口套后不能以喘气来降低体溫的担忧(香港兽医学会)。

8. 大型狗只只须在室內公众地方载上口套。在大部分情形下要载上口套的时间很短,狗只降溫应不成问题。规例不要求狗只在室外地方载上口套。 其他意见 不受控制的村狗及流浪狗引致的问题应要获得解决(Sanderson先生)。

9. 渔农处定期搜查已知有流浪狗集结的地方。此外,如追溯到上述狗只的主人的身份,在适用时,渔农处可根据建议的危险狗只规例第14条发出书面指示,要求狗主适当地管束该狗只。

经济局/渔农处
一九九九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