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审议与职业安全及健康有关的规例的小组委员会
在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会议上
就《工厂及工业经营(身体检查)规例》
所提问题作出的回应


1. 建议规例如何鼓励业界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以及保障从事危险行业的雇员的健康?请政府提供落实这些施政方针,以及把法例保障范围扩及非工业机构雇员的时间表。

倘若指定医生在进行例行的身体检查时,发现雇员患上职业病,则该名医生有法律责任将此事通知劳工处处长。劳工处人员会着手调查,并劝吁东主按照《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的附属规例,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以改善工作环境的工作安全和健康水平。当局亦会在情况需要时采取执法行动。此外,透过医生诊断和对雇员所患职业病作出治疗,以及采取各项适当的措施(例如使用个人防护设备),可防止疾病恶化和复发,工人的健康因而获得保障。

工作地方的环境评估和监察,与身体检查同样重要。为了进一步鼓励和推动业界提供自我规管的安全工作环境,我们现正把这方面的工作纳入拟议的《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的14项要素之中。我们计划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向立法会提交这条规例。

政府的最终目标,是把《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纳入《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之中。不过,这样做须找出各项实际问题和法律问题,并将这些问题解决。举例来说,《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和《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的责任承担人不同。在《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下的责任承担人是东主、承建商和工人,而在《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下的责任承担人是雇主、处所占用人和雇员。由于我们须仔细研究有关安排在法律上对这些责任承担人有何影响,同时须就《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的运作累积一定经验,因此,关于把规例的保障范围扩及所有非工业机构雇员的问题,我们在现阶段实在无法提供确实的推行时间表。

2. 当局何以规定身体检查工作只可由指定医生进行?实施这项规定的安排如何?

在海外,为暴露于危害性物质和物理介质的工人检查身体的工作,一般已规定只可由具有职业医学资格的医生担任。国际劳工组织也曾提出类似的建议。由医学界不同专科人士组成的香港医学会,亦赞同这类检查身体的工作,应由曾接受职业医学专科训练的医生进行。

我们必须指出,职业医学是一门专科,旨在帮助工人保持适宜工作的身体状况,以及监察其健康,而非在于治疗一些已诊断的病症。治疗工作主要应由其他临床专科负责。职业医学医生曾专攻有关工作中所接触危害性化学品及物理介质的医学毒理学,并在促进职业健康和教育方面接受过专门训练,因此具备较佳的条件,为工人提供适当的职业健康辅导,例如应如何选择和正确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等等。

我们打算分阶段实施这条规例。在现行法例的规定下已须接受身体检查的工人,例如受雇于矿场和石矿场、从事挖掘隧道和在压缩空气中工作,以及工作时须使用、处理或暴露于石棉和可致癌物质的工人,均须于规例通过六个月后,由指定医生为其进行身体检查;暴露于新纳入规例范围內的13种危害性物质和物理介质(过量噪音除外)的工人,则须于12个月的宽限期过后,接受身体检查;对于那些暴露于过量噪音的工人,有关规定则会在最后阶段实施。采用这种分阶段实施的安排,可使我们有充分时间,让足够的普通科医生取得指定医生的资格。

3. 当局何时可提供足够的合资格医生,负责进行这些身体检查工作?会有哪些培训安排?

假设工人接受身体检查的时间是全年平均分布的,而有关指定医生都是全职的,我们估计,为195 000名工人检查身体的工作,由25名指定医生担任已经足够。目前,大约有25名私人执业医生曾接受职业医学训练,另有14名医生现正攻读香港中文大学(中大)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的职业医学文凭课程。我们估计到二零零零年,这些指定医生的总人数约为35人(在政府和医院管理局工作的医生不计算在內)。中大每年可培训30名医生。建议规例通过后,我们相信会有更多私人执业医生参加指定医生培训,因为届时市场对这类专科服务的需求将会更大。

如有更多医生有兴趣参加指定医生计划,中大会因应确实存在的需求,考虑开办更多全日制的职业医学课程。此外,负责审批指定医生资格的香港社会医学学院亦考虑准许其他学术机构开办类似的职业医学课程,以满足需求。

4. 散工/日薪工人的身体检查费用,由哪一方负责缴付?

根据建议中的规例第6条,一切身体检查、检验及证明书的安排和进行,其费用均由东主负担。有关工人究竟属于长期雇员还是散工/日薪工人,在这方面并无分别。

5. 对于经诊断为不适宜继续从事该行业的现职工人,当局有何安排?

我们估计,在由指定医生提交的身体检查报告中,被诊断为不适宜从事有关工作的工人相信为数甚少。新加坡的经验可以证明这一点。在大部分情况之下,如果医生发现雇员有一些轻微的征状,为了保障雇员的安全和健康,都会建议雇主和雇员采取预防及保护措施。雇员如能遵从医生嘱咐,当可继续工作。

雇员如经指定医生诊断为不适宜工作,并获批准放取病假,则可根据《雇佣条例》("该条例")支取疾病津贴。雇员在放取有薪病假期间,雇主不得终止其雇佣合约。

雇员如在身体检查期间,经指定医生发现患上职业病,则可领取雇员补偿,包括按期款项(如情况适合)。在支取按期款项期间,雇主亦不得解雇该名雇员。

在雇主与受影响的雇员双方同意下,可把雇员调往从事另一种该种危害并不存在的工作。不过,如果不能重新调配工作,或雇员认为新调配的工作不能接受,则雇主须终止该名雇员的雇佣合约,并根据合约条款和该条例的规定支付补偿。

如果有关雇员的服务年期不少于五年,并经证明永久不适宜再从事该种工作,他另外可选择离职,并根据该条例领取长期服务金。

关于服务年期少于五年而又经证明不适宜工作的雇员,如果政府再加重其雇主的财政负担,规定他们除了提供该条例指定的雇员福利以外,还须向上述雇员支付按比例计算的长期服务金,则不仅不适当,而且亦不公平,理由如下︰

  1. 新规例的目标在于保障从事有关职业或行业的雇员的健康,我们无意藉此增减该条例所规定的雇员权益。雇员和雇主在该条例之下的权利与义务将会维持不变。

  2. 新规例已令雇主的开支增加,例如身体检查费用和终止雇用补偿,如果再加重其负担,在现时经济调整之下,一定百上加斤,尤其是小型公司的雇主,定会倍感困难。

  3. 雇主亦会因经验丰富的雇员离职而有损失。

    新规例生效时,劳工处会发出指引,建议雇主在这些情况下应如何处理,才是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法。如果有问题出现,雇主和雇员可向劳工处求助。


6. 政府应再次考虑建议中的规例应否包括在卡拉OK工作的雇员。

由于卡拉OK并非《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所指的工业经营,因此我们认为不宜把在卡拉OK工作的雇员纳入建议中的规例范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