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

日 期:1998年11月2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4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议 程


  1. 覆检对政府具有约束力,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机关却不具约束力的条例

  2. (下午4时30分至5时45分)

    * 立法会CB(2)415/98-99(01)号文件 -- <条例的约束力:法律和宪法原则和
    政策考虑>(已发出)

    * 立法会CB(2)415/98-99(02)号文件 -- <由于必然含意而对国家具约束力的
    条例>(已发出)

    * 立法会CB(2)415/98-99(03)号文件 -- <第1章第66条所指有关'国家'的定义>
    (已发出)

    * 立法会CB(2)436/98-99(02)号文件 -- <条例的分类>(已发出)

    立法会CB(2)469/98-99(01)号文件 -- 香港律师会有关"条例对国家及香港特别
    行政区政府的约束力:法律和宪制原则"
    的意见书(已发出)

    立法会CB(2)478/98-99(02)号文件 -- 关于覆检17条条例的参考文件(已发出)

    * 该等文件是为1998年10月20日的会议而发出。

  3. 法律适应化计划

  4. (下午5时45分至6时30分)

    立法会CB(2)298/98-99(01)号文件 -- <法律适应化计划的时间表>(已发出)

    立法会CB(2)478/98-99(01)号文件 -- 宪制事务委员会1998年9月21日会议的
    纪要內有关此事的节录部分(已发出)

  5. 其他事项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