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19/98-99号文件

档 号: CB2/PL/AJLS

立法会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7月14日(星期二)
时 间 :下午4时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

曾钰成议员(副主席)
涂谨申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缺席委员 :

吴霭仪议员(主席)
何俊仁议员
李柱铭议员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3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
助理秘书长2
林郑宝玲女士

高级主任(2)3
胡锡谦先生
I. 选举正副主席

秘书按照载于1998年7月11日发给委员的立法会CB(2)30/98-99号文件附录IV的选
举程序,邀请委员提名主持选举的议员人选。

2.刘慧卿议员提名刘健仪议员,该项提名并获涂谨申议员附议。刘健仪议员接受
提名。由于并无其他提名,秘书宣布刘健仪议员获选为主持选举的议员。

II. 选举主席

3.刘健仪议员继而主持会议,并邀请委员提名事务委员会主席的人选。

4.涂谨申议员提名未有出席会议的吴霭仪议员。涂议员表示,吴议员在会议举行
前已同意接受提名。该项提名获刘慧卿议员附议。由于并无其他提名,主持选举
的议员宣布吴霭仪议员获选为事务委员会主席。

III. 选举副主席

5. 刘健仪议员邀请委员提名事务委员会副主席的人选。

6.刘慧卿议员提名曾钰成议员,该项提名并获涂谨申议员附议。曾议员接受提名
。由于并无其他提名,主持选举的议员宣布曾钰成议员获选为事务委员会副主席
。由于主席吴霭仪议员缺席会议,曾钰成议员遂接手主持会议。

IV. 1998至99年度会期的会议编排

7.经讨论后,与会各人同意,倘获主席吴霭仪议员同意,事务委员会日后的会议
通常会于每月的第三个星期二下午4时30分在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举行。事务委员
会下次会议将于1998年9月15日(星期二)下午4时30分举行。
(会后补注:主席吴霭仪议员同意1998至99年度会期的会议编排。)

V. 下次会议讨论事项
(有待事务委员会研究的事项 --载于附录)

8.委员就在会上提交的有待研究事项进行讨论,并决定在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上
讨论下列事项

(a) 检讨对政府具有约束力的条例


事务委员会将邀请律政司司长简介以下事项:就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具有约束
力,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附属机关却不具约束力的17条条例,进行检讨的
工作进展;

(b) 法律援助政策检讨

有关1997年法律援助政策检讨的公众咨询工作已于1998年3月16日结束,事务委
员会会要求政府当局告知有关结果;及

(c) 关于设立独立的法律援助管理局的研究工作

为评核设立一个独立的管理局负责管理在香港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是否可行及可
取,法律援助服务局(下称"法援局")曾委聘顾问进行研究,该项研究并已于1998
年5月完成。政府当局及法援局的代表会向事务委员会简介顾问研究的建议。

9.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4时2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