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893/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AJLS
立法会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4月2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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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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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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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吴霭仪议员(主席)
曾钰成议员(副主席)
何俊仁议员
李柱铭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汉铨议员
缺席委员:
涂谨申议员
刘慧卿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 律政司
- 副政务专员(行政)
- 张学广先生
- 总管理参议主任
- 邹振国先生
- 司法机构
- 署理司法机构副政务长(行政)
- 朱傅金女女士
- 司法机构资讯系统策略计划管理组策略经理
- 李运求先生
- 法律援助署
- 法律援助署署长
- 陈树锳先生
- 政务统筹专员
- 赵婉珠女士
- 政务司司长办公室
- 助理行政署长
- 罗淑佩女士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 法律援助署
- 法律援助署署长
- 陈树锳先生
- 政务统筹专员
- 赵婉珠女士
- 政务司司长办公室
- 助理行政署长
- 罗淑佩女士
-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 律政司
- 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
- 布思义先生
- 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
- 张维新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3
-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高级主任(2)3
- 胡锡谦先生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会CB(2)1690/98-99号文件)
1999年1月16日特别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日后会议的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1693/98-99(01)号文件)
1999年5月的例会
2. 委员同意在1999年5月18日举行的例会上讨论下列事项
- 终审法院的运作事宜;及
- 向终审法院提出"越级"上诉。
(会后补注:事务委员会1999年5月18日的会议其后改于1999年5月27日举行,讨论政府当局提出的其他事项。上述(a)及(b)项押后在1999年6月15日的例会上讨论。)
讨论"法律教育"的特别会议
3. 委员察悉,应事务委员会的要求,政府当局、两个法律专业团体及两间大学已就上述事宜提交意见书。委员同意,事务委员会将在1999年5月15日上午9时30分举行特别会议,就该事项进行讨论。
(会后补注:上述特别会议其后改于1999年6月5日举行。)
III. 政府內部及受政府资助和规管的机构在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工作上的进展
(立法会CB(2)1692/98-99(01)至(04)号文件)
4. 主席欢迎律政司、司法机构及法律援助署的代表出席会议,并邀请他们报告在其所负责的政策范畴內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工作的进展。
律政司
5. 副政务专员(行政)及总管理参议主任概述律政司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的情况如下
- 行政电脑系统
律政司有6个非关键行政电脑系统,其中3个(双语法例资料系统、双语文件管理系统及图书馆管理系统)符合公元2000年数位标准,另外3个(即英语文件管理系统、网络装设及办公室自动化计划,以及条码档案管理系统)则不符合标准,当局现正进行更換或改进该等系统的工作。
- 为终端用戶发展的电脑系统
律政司有25个小规模独立电脑系统,其中3个符合公元2000年数位标准,另有5个系统即将被取代。在其余17个系统中,8个系统的修正工作已经完成,另外9个系统则会予以改进或重新编写有关软件,或由现时按照律政司资讯系统策略计划安装的其他系统取代。
律政司现正按预定计划进行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的修正工作,并预料可在1999年6月底完成。
6. 主席询问,若律政司的电脑系统因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发生故障,司內哪些工作可能受到影响。总管理参议主任答称,律政司所有电脑系统均不是与执行任务有重大关系的系统。若系统发生故障,最明显的影响应是律政司內部通讯中断。举例而言,网络装设及办公室自动化计划便令人最为关注。为解决有关问题,律政司现正分阶段以符合公元2000年数位标准的程式"Lotus Note",取代目前使用的"cc:Mail"。如有需要,律政司最低限度可使用现有程式的更新版本,即cc:Mail 8,以维持內部通讯。
7. 总管理参议主任回答主席进一步提出的问题时表示,有关法律草拟的工作是以普通处理文书的方法进行,故此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不会影响这方面的工作。
8. 刘健仪议员询问,若系统发生故障,律政司向市民提供的服务会否受到影响。总管理参议主任答称,这情况不大可能发生。他表示,现时律政司与公众接触主要是透过双语法例资料系统,而该系统不受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影响。
司法机构
9. 署理司法机构副政务长(行政)告知委员,司法机构曾在1998年3月与资讯科技署携手进行有关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的研究,以查明个别系统是否符合公元2000年数位标准,并厘定执行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修正工作的方针。修正工作的进度令人满意。司法机构有10个主要电脑系统,全部均是与执行任务有重大关系的系统。该10个主要系统现已全部通过测试,符合公元2000年数位标准。司法机构亦已检查73个与执行任务有重大关系的內置系统,以确定它们是否符合公元2000年数位标准。在该等系统中,69个已符合标准。其余4个仍未符合标准系统的修正工作,预计可在1999年6月之前完成。
10. 应主席之请,司法机构资讯系统策略计划管理组策略经理简介司法机构10个与执行任务有重大关系的主要电脑系统的功能
- 裁判法院案件及传票处理系统;
- 数码录音及逐字誊写文本服务系统;
- 遗产承办处系统;
- 小额钱债审裁处系统;
- 区域法院系统;
- 资源及操作管理自动化系统;
- 陪审团管理系统;
- 电子法律资料库;
- 高等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及
- 家事法庭案件管理系统。
11. 委员就与执行任务有重大关系的主要系统的应变计划提问,司法机构资讯系统策略计划管理组策略经理回应时表示,若某系统发生未及预计的故障,司法机构会转用人手操作方式,将服务中断的影响减至最低。他承认,由于司法机构大量工作有赖电脑进行以维持有效运作,故此电脑系统发生故障的问题确实令人关注。为应付任何未及预计的紧急情况,司法机构将在1999年下半年进行一次主要电脑系统的综合运作复原演习。在此期间,司法机构会制订指引,清楚订明在系统发生故障时使用应变措施的程序。司法机构资讯系统策略计划管理组策略经理表示,所有应变计划应在1999年6月之前准备妥当。为确保有足够人手应付未及预计的紧急情况,司法机构会鼓励职员避免在高风险日期请假,即1999年9月9日和12月31日,以及2000年1月1日、2月29日和3月1日。
12. 委员关注到,电脑系统储存的若干必须资料,例如案件排期、送达传票及任命陪审员所需的资料,可能因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而遗失。此情况或会延误案件的聆讯,或引致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的申请被拒。司法机构资讯系统策略计划管理组策略经理回覆时表示情况不会如此。他表示,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基本上只影响有关日期的资料。若系统发生故障,最坏的情况是在文件上由电脑编排的日期出现混乱。若发生上述情况,司法机构会用人手审查及核实所有有关资料。
法律援助署
13. 法律援助署政务统筹专员表示,法律援助署(下称"法援署")在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的工作上进展良好。截至1999年4月15日,在19个重要系统中只有一个未符合标准,其余所有系统均已符合公元2000年数位标准。尚未符合标准的系统是法援署的电话查询热线,预计有关修正工作可在1999年6月完成。
14. 法律援助署政务统筹专员回答主席时表示,电脑发生故障不会引致资料遗失。所有与法律援助申请(下称"法援申请")有关的资料均会放在就个别申请备存的文件夹內,在有需要时可用人手取览。但必须承认的是,若系统发生未及预计的故障,便可能造成延误,例如计算法律援助受助案件讼费方面的工作。届时该类工作便要人手处理。该署现正制订一套应变计划,以便一旦在与执行任务有重大关系的系统发生故障时,将对该署服务可能造成的影响减至最低。
IV. 有关开设一个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的常额职位及调整法律援助署申请及审查科首长级人员职制的建议
(立法会CB(2)1692/98-99(05)号文件)
讨论过程
15. 应主席之请,法律援助署署长向委员讲述政府当局的文件(立法会CB(2)1692/98-99(05)号文件),当中建议开设一个属法律首长级薪级表第1点的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的常额职位,并调整法援署申请及审查科现有的首长级人员职制。他表示,市民对法律援助服务的需求极大,以致法援署总部及九龙办事处的工作量有所增加,对申请及审查科的首长级人员造成沉重压力。他们不但要负责该科的运作,并须参与部门的整体管理工作。政府当局现时要求事务委员会支持的有关建议,旨在使申请及审查科首长级人员的督导范围更为合理,并确保该科有效运作。
16. 曾钰成议员提述该文件的附件1,并指出在1991至1998年期间,申请及审查科处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数目并沒有直线上升。以九龙办事处为例,在1997年接获的申请数目甚至较1998年为多。从该等统计数字看来,法援署近年处理的案件数目似乎很稳定。
17. 法律援助署署长回应时表示,在1997年,申请及审查科接获的申请特别多,因为当中包括数千宗內地子女香港居留权的案件,以及有关越南人士的案件。即使不计算该等骤增的案件,在1998年接获的申请数目仍较1997年为多。他进一步表示,在过去10年內,案件数目每年平均约增加10%。
18. 何俊仁议员表示,在现行制度下,法援署会将约三成案件交由署內的律师处理,其余案件则交由外聘律师处理。他询问,法援署可否把更多诉讼案件外判予私人执业律师,让法援署的律师有更多时间专注审查法援申请及监察外判案件。主席赞同何俊仁议员的意见,她并表示,透过更为弹性的內部调派人手方法,该署或可应付短期內工作量骤增的情况,而无须开设常额职位。她指出,正如政府当局的文件附件2所示,自1991年起,法援署总部及九龙办事处申请及审查科的编制员额分别增加了193%及101%。
19. 法律援助署署长回覆上述问题时解释,法援署已进行调派人手的工作,改进申请及审查科的职制。在1997年重整架构之后,诉讼科之下一名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已调往申请及审查科,领导专责小组改善处理人身伤害案件的程序及监察方法。在该名律师调任后,诉讼科的小组数目已由5个减至4个。此外,法定代表律师办事处的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亦临时调往九龙办事处协助法援署助理署长。他表示,现在提出的建议只是把申请及审查科目前的首长级人员职制变为常规职制。他补充,就申请及审查科的首长级人员编制而言,实际人数自1989年起并无任何增加。至于诉讼科,在1998年开设了一个属首长级薪级表第2点的法援署助理署长职位,负责处理民事诉讼案件。
20. 法律援助署署长进一步表示,按法援署的政策,约70%至80%的民事案件应交由外判律师处理。当局认为有必要把一定比例的案件交由署內的律师处理,以便他们可增加专业经验和专才,胜任诉讼科和申请及审查科的工作。在1998年,该署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检讨外判案件的机制。该工作小组建议,申请及审查科应加强监察外判案件的工作。
21. 刘健仪议员表示,一如文件第7段所示,在1997年12月至1998年11月的12个月內,89%的民事案件法援申请可在标准审查时间內(即由接获申请之日起计3个月內)完成审查程序。刘健仪议员认为,该数字较法援署服务指标所定的80%为高,表示该署在应付其工作量方面绰绰有余,故此政府当局有需要就开设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职位的建议,提供更充分理据。她又质疑是否有需要如文件第8段所述,在开设建议的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职位后,将借调往九龙办事处的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调回法定代表律师办事处,"以协助法援署署长办理法定代表律师案件"。
22. 政府当局回应谓,鉴于市民期望当局提供更有效率的服务,进一步缩短法援申请个案标准审查时间的要求又再度出现,加上法援申请个案及外判案件数目上升,对申请及审查科的工作构成压力。至于九龙办事处,在1997年前只有一名法援署助理署长负责监督整个共有超过100名辅助人员的办事处,以及每年处理超过10 000宗申请和监察超过10 000宗外判案件。首长级职制有严重人手不足的问题,未能向公众提供满意的服务。法援署在1997年调派人手改进九龙办事处首长级的职制后,在监督及运作效率方面已大有改善。
23. 刘健仪议员认为,政府当局须就该项建议提出更多辅助资料,例如市民对进一步缩短法援申请个案的审查时间有何要求,以及政府当局最终希望达到甚么服务指标。
24. 法律援助署署长回应主席时表示,政府当局仍在研究法定代表办事处脫离法援署独立运作有何利弊。
总结
25. 委员的结论是,他们虽然支持法援署改善向公众提供的法援服务,但仍未完全信服是否确有必要开设建议的助理首席法律援助律师职位。主席表示,现时各类机构均致力提高生产力及精简架构,政府当局在提交该等建议予立法会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考虑时,必须进一步提供支持理据。
V. 刑事法中公众利益的辩护
(立法会CB(2)1506/98-99(05)及(06)号文件;以及立法会CB(2)1556/98-99(01)号文件)
讨论过程
26. 法律顾问回应主席时向委员简介其拟备的参考文件(立法会CB(2)1506/98-99(05)号文件),当中载述一项初步研究,以鉴定可否就法规所订的若干罪行提出公众利益的免责辩护。他表示,虽然现行法规并沒有为"公众利益的辩护"下定义,而被控人亦不能以公众利益为理由就其所作并根据刑事法应予惩罚的行为,提出一般免责辩护,但某些现行法例却订有一类在广义上与公众利益辩护相若的辩护。有关条文计有:《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30条、《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第390章)第28条及英国《1986年金融服务法令》第180条。法律顾问进一步表示,并无任何案例与以公众利益作为法律条文所规定刑事罪行的免责辩护一事有关。
27. 应主席之请,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阐述政府当局的文件(立法会CB(2)1506/98-99(06)号文件),当中载述政府当局就在刑事罪行中,特别是有关非法披露资料的罪行,应否引入以公众利益作为免责辩护的意见。他表示,在法律若干范畴中,容许提出与"以较大利益行事"相若的免责辩护。除了法律顾问提到的法定条文外,在更广义的层面上,普通法容许以必要及胁迫作为一般免责辩护,而在多项属于袭击性质的罪行中,容许以自卫等理由作为免责辩护。然而,就现时所讨论的公众利益免责辩护,法律只是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确认该类辩护,而且在应用上亦有极大限制。他表示,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之一,是相对上法例订得较为明确,即法例会较为明确订明某些行为是否属刑事罪行。然而,由于难以界定何谓"公众利益"及决定由谁人界定怎样才符合公众利益,就刑事罪行引入"以较大公众利益行事"作为免责辩护,将会在刑事法律制度中防止罪行的一环引进极大的不明确因素,因为市民不会知道某些行为会否受到刑事制裁。他补充,即使就《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而言,在披露资料方面以"公益"作为免责辩护的适用范围亦非常有限,而在构想中可援引该项免责辩护并在该条例第30(3)条有所描述的行为(即廉政专员的不合法活动),实际上只会在极为罕见的情况下发生。
28. 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进一步提及近期一宗有关被控人非法取览律政司司长病历纪录的案件。在该案中,被控人被裁定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1)条所订的罪行。该条文规定--
- 意图犯罪(不论是在取用电脑的同时或在日后任何时间);
- 不诚实地意图欺骗(不论是在取用电脑的同时或在日后任何时间);
- 目的在于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不论是在取用电脑的同时或在日后任何时间);或
- 不诚实地意图导致他人蒙受损失(不论是在取用电脑的同时或在日后任何时间),
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
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表示,在该案中,与《防止贿赂条例》第30(3)条所订者相若的免责辩护并不适用,因为《刑事罪行条例》第161(1)条是针对非法取用电脑的罪行,有别于与披露资料直接有关的《防止贿赂条例》第30(3)条。就该案而言,在被控人犯下取用医院电脑(当中载有有关的特定资料)的罪行时,公开所取得资料所涉及的公众利益实际上并未存在。再者,第161条所订的罪行基本上是针对闯进电脑系统的行为;对于涉及侵犯私隐权的罪行,实在难以提出以公众利益作为免责辩护。
29. 李柱铭议员表示,虽然他明白在刑事法中引入公众利益的一般免责辩护未必最为恰当,但他认为就特定罪行规定类似的免责辩护亦有合理理据支持。他表示,举例而言,若政府发放虛假资料误导公众,某人为了公众利益揭露事实真相使事件停止,则尽管取用资料本身是违法之举,该人应可以公众利益为理由提出免责辩护。若要该项辩护得以成立,被控人必须证明政府确实作出失实陈述,而他亦确实相信他在取得及披露事实时是以公众利益行事。法院最终会按已有的证据及相对可能性的衡量,裁定免责辩护是否成立。他认为,《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应予修订,藉以落实上述安排。
30. 何俊仁议员赞同李柱铭议员的意见,并认为若有关情况涉及公众极为关注的事件,例如核辐射泄漏,把若干机密资料公开可能更符合公众利益。他补充,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国际公约》"),人人均有发表自由及传播消息的权利。
31. 曾钰成议员关注到,在《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引入公众利益的免责辩护,可能会引致不良及影响深远的后果,因为该条文的规定不仅涵盖政府的资料。他认为,即使某人是基于高尚意图及为了公众利益揭露不真实的情况,该行为本身亦不应构成非法取用资料的免责辩护。
32. 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回应主席时表示,根据《国际公约》,接受及传播消息的权利须受到限制,即不能侵犯其他人的权利。在《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引入公众利益的免责辩护一事上,政府当局主要关注到会出现侵犯私隐权的情况,因为目前公营机构及商界备存的机密资料大多贮存在电脑內。此外,即使是一般市民亦会对何谓"公众利益"有不同观点。若某人本著"揭露谎言"符合公益利益的真诚信念,披露了若干重要的限阅资料,虽然他确实相信其行为是为了公众利益著想,但事实上却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极大损害。他表示,即使公众利益的免责辩护只适用于披露公众或政府资料,但政府当局所关注的是引入该辩护可能会带来的不良后果。
总结
33. 主席表示,事务委员会是次讨论并非要作出任何结论,但已达到预期效果,引发与会各人就此事提出精辟见解。她多谢法律顾问及政府当局提出意见。
34 李柱铭议员表示,他希望有关方面可因应会上提出的意见,就《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应如何适当地予以修改提出建议。
35.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6时3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