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

于1999年6月12日(星期六)上午9时至正午12时
在立法会大楼会议厅举行的特别会议

议 程


  1. 与团体/人士举行会议

  2. (上午9时至11时)

    讨论是否有必要设立正式机制让行政长官提请中央人民政府要求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条文。

  3.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4. (上午11时至正午12时)

    (立法会CB(2)2201/98-99(01)号文件)

    继续讨论下列事项:

    1. 政府当局提请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所依循的程序;

    2. 人大常委会行使其解释《基本法》的权力的程序;

    3. 《基本法》委员会获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款
      征询意见时的运作方式;

    4. 政府当局对设立正式机制让行政长官提请中央人民政府要求人大常委会
      解释《基本法》条文的意见;及

    5. 行政长官提交国务院以提请国务院要求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二十
      二条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作出解释的报告。

  5. 其他事项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