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463/98-99号文件

档 号:CB2/PS/3/98

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
修改《基本法》机制小组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1月7日(星期四)
时 间 :下午4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出席委员:

黃宏发议员(主席)
李柱铭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陆恭蕙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森议员
刘慧卿议员
刘汉铨议员

缺席委员:

夏佳理议员
张永森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梁耀忠议员
朱幼麟议员

列席秘书:

总主任(2)3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高级主任(2)7
梁采怡女士


I. 选举主席

杨森议员提名黃宏发议员出任主席,提名获李柱铭议员附议。黃议员接受提名。由
于并无其他提名,黃议员接手主持会议。

II. 未来工作路向
(立法会CB(2)954/98-99(02)号文件)

小组委员会会议

2.主席表示,对《基本法》提出的修改议案须取得 3 个有关方面的同意。由于立法
会只是其中一方,依他之见,除讨论如小组委员会工作方式等问题及听取公众对此
事的意见外,当议员讨论有关修改《基本法》的机制的详细建议时,小组委员会应
以闭门方式举行会议。

3.杨森议员表示,原则上小组委员会的会议应公开让市民旁听。如有需要,会议亦
可以闭门方式举行,但须获得委员的同意。刘慧卿议员赞同杨议员的意见,并表示
除非绝对有需要举行闭门会议,例如讨论机密及敏感的问题,否则她不会赞成以闭
门方式举行会议。她补充,小组委员会只是一个工作小组而非决策机构。李柱铭议
员表示,虽然在小组委员会同意的大前提下,或可在较后阶段以闭门方式举行会议
,但他不能同意在现阶段采取此项安排。杨孝华议员表示有需要闭门举行会议的论
据未能令他信服,因为现时讨论的事宜属程序性质。然而,议员可因应获邀向小组
委员会表达意见的团体或人士的要求,考虑举行闭门会议。主席补充,闭门会议有
助议员最终达成共识。他指出,一些议员或会觉得难以改变他们曾在公开会议上就
某事项公开表明的立场。刘慧卿议员表示,议员在公开场合发表意见应小心谨慎。
她亦指出,举行闭门会议未必表示所讨论的事宜不会向外公开,而在一些情况下,
此举只会导致传媒作出失实报道。

4.经进一步讨论后,议员商定,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小组委员会应依循以公开形
式举行会议的一贯做法。然而,当讨论到修改《基本法》的机制的详细建议时,则
可在小组委员会的同意下举行闭门会议。

公众咨询

咨询对象

5.杨森议员及梁耀忠议员建议小组委员会应先行邀请公众(包括学者及法律界人士)就
此事表达意见,然后再与政府当局及香港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 )代表详
加讨论。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6.李柱铭议员请议员参阅《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该条订明,在向全国人大提
出任何修改《基本法》的议案前,须先行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区 )的全国人
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区行政长官
的同意。他质疑政府当局能否代表行政长官,即《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所提述
的 3 个有关方面的其中一方。李议员建议应告知行政长官小组委员会业已成立;倘
行政长官同意,小组委员会亦应邀请他在较后阶段就此事向小组委员会发表意见。
至于行政长官本人抑或他所委派的代表会出席小组委员会的会议,则由行政长官自
行决定。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咨询范围

7.议员察悉政府当局已在其文件(立法会CB(2)954/98-99(02)号文件)中载列有待进一
步研究的各项问题,议员并讨论该等问题应否用作咨询公众的基础。

8.张文光议员请议员参阅(f)项所载问题,即怎样确定修改议案不抵触国家对香港既
定的基本方针政策(基本方针政策)。他询问香港特区內谁人或哪个机构可决定某项
修改《基本法》的建议有否抵触基本方针政策。他表示,基本方针政策大概已在
《中英联合声明》(联合声明)附件I及《基本法》中有所订明。因此,他关注到任何
修改《基本法》的建议会否一律被视作抵触基本方针政策。

9.李柱铭议员表示,他出任《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原先提出的建议是对《基
本法》的任何修改应与联合声明沒有抵触,但该建议因內地委员反对而未获接纳。
虽然《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对联合声明并无具体的提述,但他认为基本方针政
策应指联合声明而非《基本法》,故后者应可予以修改。主席表示,《基本法》的
序言清楚说明," 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
中予以阐明 "。然而,至于哪一方面可决定某项修改议案有否抵触基本方针政策,
则仍属有待解答的问题。

10.法律顾问回应主席时表示,依他之见,该条文旨在对全国人大在考虑《基本法》
的任何修改建议时作出规管。他答允研究此点,并向议员提供经深思熟虑的意见。

11.曾钰成议员认为小组委员会应首先集中研究修改《基本法》的机制。如沒有设立
此一机制,任何修改《基本法》的建议均无法提出,不论建议本身有否抵触基本方
针政策。

12.李柱铭议员表示,修改议案须同时获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立法会及行政长官
同意,并须经基本法委员会审议后才可提交全国人大。简言之, 3 个有关方面的其
中一方及全国人大如认为议案抵触基本方针政策,可提出反对。

13.梁耀忠议员建议请法律顾问就政府当局文件所载问题提出建议,供议员考虑。法
律顾问表示,在法律上来说,《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草拟方式是令该条文可
被灵活诠释。尽管他同意政府当局文件所载的(a)至(h)项是有待研究的相关问题,但
他指出只有(a)项与法律有关。他认为他不能就其他问题提出建议,而该等问题应由
议员详加考虑。

结论

14. 经进一步讨论后,议员商定以下各点 --

  1. 政府当局文件所载的问题应用作咨询公众的基础。然而,该等问题并非详尽
    无遗。公众如就此事提出其他相关的问题,有关的意见亦可获得考虑;

  2. 议员可建议加入其他问题;

  3. 除透过在本地报章刊登广告以咨询公众外,议员亦可建议邀请某些人士或团
    体向小组委员会表达意见;

  4. 秘书会发出通告,邀请议员就上述(b)及(c)项提出建议,事务委员会将于1999
    年1月18日举行的下次会议讨论议员的建议。

    (会后补注:秘书已于1999年1月8日发出立法会CB(2)1009/98-99号文件。)

资料研究

15.梁耀忠议员建议就海外国家修改宪法的程序进行研究。主席指出,鉴于《基本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一国两制"模式的独特性,按梁议员的建议进行研究以作比拟
,未必与议员在此方面的研究有关。杨森议员及陆恭蕙议员赞同此看法。杨孝华议
员亦表赞同,但补充说可考虑研究提出修改议案的形式,例如有关的修订是以法案
、公告抑或决议案的形式提出。李柱铭议员表示外国的经验会相当有用,特别是实
行两议院制立法机关的国家,例如英国及美国在此方面的经验。

16.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5时5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