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2)954/98-99(01)号文件
议员参考资料摘要
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
修改《基本法》机制小组委员会会议
日期: | 1999年1月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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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下午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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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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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情况 (会议法定人数:包括主席在內共3名议员)
出席议员
李柱铭议员
夏佳理议员
张永森议员
黃宏发议员
曾钰成议员 (将稍迟出席会议)
杨孝华议员
杨 森议员
刘汉铨议员
刘慧卿议员
总数:9名议员
缺席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陆恭蕙议员
不属小组委员会的其他出席议员
梁耀忠议员
列席秘书- 总主任(2)3
-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 马耀添先生
- 高级主任(2)7
- 梁采怡女士
有关文件
- *立法会CB(2)889/98-99(04)号文件 -- 梁耀忠议员拟备的两份文件;
- *立法会CB(2)889/98-99(05)号文件 -- 1998年11月20日內务委员会会议的纪要摘录;
- 立法会CB(2)954/98-99(02)号文件 -- 载述政府当局对修改《基本法》机制的
初步看法的文件,內容一如政制事务局局长在1998年12月21日举行的上次事
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汇报的各点;及
- 立法会CB(2)954/98-99(03)号文件 --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I. 选举主席
议员或可选举主席(及副主席)。选举事务委员会辖下小组委员会正副主席的程序,
与选举內务委员会主席的程序相同,有关程序载于附录。
II. 未来工作路向
(下午4时30分至6时30分)
2.议员或可参阅政府当局拟备的资料文件(立法会CB(2)954/98-99(02)号文件),并考
虑须予研究的各个事项,以期得出若干建议,让议员在1999年 1 月18日政制事务委
员会会议上与政府当局作进一步讨论。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月6日
* 已于较早前发出,供1998年12月21日事务委员会会议讨论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