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886/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CA
立法会
政制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8年11月1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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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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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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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黃宏发议员(主席)
刘慧卿议员(副主席)
李永达议员
吴霭仪议员
张文光议员
陆恭蕙议员
张永森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森议员
刘汉铨议员
司徒华议员
缺席委员:
李柱铭议员
夏佳理议员
程介南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李华明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邓兆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政制事务局局长
- 孙明扬先生
- 议程第IV项
-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3)
- 陈梁梦莲女士
-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6)
- 梁志仁先生
- 议程第V项
-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3)
- 叶文娟女士
- 议程第VI项
-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2)
- 叶文辉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2)3
-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2)7
- 梁采怡女士
I. 通过1998年10月9及19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575及625/98-99号文件)
1998年10月9及19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立法会CB(2)487/98-99号文件)
2.议员察悉上述文件,该份文件是应一位议员在上次会议提出的要求而发出的。
III. 下次会议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629/98-99(01)号文件)
检讨《立法会条例》第15(3)及40(1)(b)(iii)条
3. 主席表示,因应部分议员表示的关注,他已要求政府当局就此事提供文件,供
议员在下次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讨论。他向议员简述此事的背景。根据《基本法》
第七十九条,立法会议员如因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
分之二通过谴责,立法会主席应宣告该议员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根据《立法
会条例》第15(3)条的规定,可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九 (七) 条对议员作出谴责的
"行为不检"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该议员违反誓言,作用是使该人如获选为立法会议
员,则不会在其任期內作出任何会引致第 40(1)(b)(iii)(A) 至 (I) 条所订情况的作为。
《基本法》第七十九(四)及(六)条已涵盖第 40(1)(b)(iii)(A) 至(I) 条所订的部分情况。
主席表示,他已要求政府把有关此事的任何立法建议纳入当局将为2000年立法会
选举提交的条例草案內。政府如未能这样做,议员或可考虑为此提出议员条例草
案。
(政府当局的代表在此时参与会议。)
4.应主席所请,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会在下次事务委员会会议向议员简
述下列事项--
- 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服务顾问报告;及
- 2000年立法会选举的初步安排。
IV. 区域组织检讨
(立法会CB(2)628/98-99(01)号文件)
5.政制事务局局长提到政府当局的文件时告知议员,《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服务
顾问报告》(顾问报告)现正进行最后审定的工作,顾问报告应可于本周內备妥。
政府当局会审慎研究各项建议,并确定实施建议的方法。政府当局会向事务委员
会及其他有关的事务委员会讲述顾问报告的內容,以及当局对报告所提建议的意
见。
(会后补注:政制事务委员会、环境事务委员会及卫生事务委员会将于1998年12月
14日(星期一)上午9时15分举行联席会议,讨论《香港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服务顾
问报告》。)
6.关于艺术文化及康体服务,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林志钊先生已获委任为顾问,
协助新架构的研究工作。民政事务局会向民政事务委员会汇报研究工作的进展。
7.关于立法工作,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当局将于1998 年12月向立法会提交《区议
会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旨在由2000年1月1日起废除现行的《临时区议会条例》
,并把有关区议会的设立、职能和运作等条文,与有关区议会选举安排的条文合
并以归入一条法例內。条例草案必须于1999年尽早获得通过。在条例草案获通过
后,所需的附属法例的立法工作全部须于 1999 年7月14日,即立法会夏季休假前
最后一次定期会议或之前完成。政制事务局局长亦告知议员,政府当局现正研究
文件的附件所载各项须予修订或废除的法例,以进行把两个临时市政局的职能、
合约权利、义务和责任转交政府当局或其他法定机构的工作。当局现正考虑以混
合条例草案的方式提交对有关条例所作的全部修订是否可行。不论当局以混合条
例草案或多条条例草案提出修订,有关的条例草案将于1998至99年度立法会会期
的下半段时间提交立法会审议,以便在有关的条例草案获通过后,当局有充分时
间在1999年年底前制定各项附属法例。
8.议员讨论重组市政服务架构所涉及的法例(文件的附件)。张文光议员指出两个临
时市政局的议员及各区议会议员的任期均会在 1999年年底届满,他质疑政府当局
为何只会提交有关区议会选举安排的条例草案,而沒有就两个市政局的选举安排
提交条例草案。他表示,政府当局不应假设立法会将同意废除两个临时市政局。
若干议员表示,当局应向立法会阐述区域组织检讨所引致的各项立法建议,让议
员了解整体的情况;他们并建议当局应把所有相关的法例一并提交立法会审议。
李永达议员表示,另一做法是在修订其他法例前,先行提交对《公众卫生及市政
条例》的修订。
9.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现正研究最恰当的做法,以期在有关的法例中
落实行政长官就区域架构重组所定的政策方针,并设立一个新架构,在1999年12
月31日两个临时市政局现任议员的任期届满后接管提供市政服务的职责。有关把
两个临时市政局的权力和职能转交其他机构负责的法例不能与《区议会条例草案》
一并提交,原因是顾问报告仍在进行最后审定的工作,而且当局尚未详细研究当
中的內容。他已于较早前解释《区议会条例草案》须于1999年尽早获得通过的原
因。
10.刘慧卿议员建议当局应把废除现行的《临时区域市政局条例》和《临时市政局
条例》的条例草案与《区议会条例草案》一并提交,使议员可在较早阶段表明对
两个市政局未来发展的立场。政制事务局局长答允考虑刘议员的建议。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的回应已于1998年11月27日随立法会CB(2)744/98-99
号文件送交议员。)
11.吴霭仪议员表示,由于行将组成的区议会的职能和运作取决于两个临时市政局
的未来发展,故在提交关于两个临时市政局职能和权力转交安排的法例之前先行
提交《区议会条例草案》,并非合乎逻辑的做法。她进一步指出,《区议会条例
草案》有需要尽早提交及获得通过,原因是条例草案除就区议会的设立、职能和
运作订定条文外,同时亦订明区议会的选举安排。依她之见,区议会的职能和选
举安排分别属宪制和技术问题,故可由不同的条例草案分开处理。两个市政局的
未来发展是一项相当重要的宪制事宜,不应纯粹基于有迫切需要为区议会的选举
作出安排而仓卒作出处理。关于把现时两个市政局的职能转交政府或其他机构负
责的问题,吴议员认为,除非《临时区域市政局条例》和《临时市政局条例》已
予废除,否则并无法律根据实施转交职能的工作。
12.杨森议员表示,现正讨论的问题涉及对代议政制的重大改变。他吁请议员放下
对两个市政局未来发展的个人意见,集中研究对区域组织检讨所涉各项有关法例
进行审议的最佳方法。杨议员建议在事务委员会辖下成立一个小组委员会,研究
政府当局就检讨提出的建议,并举行研讨会,从而在此方面征集专家意见。主席
表示,此建议可待事务委员会在下次会议讨论顾问报告时加以考虑。
13.张永森议员重申他以往对政府当局进行检讨所用方法的意见。他提醒与会各人
,是次检讨的做法会为日后的咨询工作建立很坏的先例。鉴于当局曾表示时间紧
迫,他建议两个市政局和区议会的选举可于2000年与立法会选举一起进行。建议
的时间表除可让政府当局有更多时间外,亦会令各个代议政制机构日后可同时举
行选举。
14.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解释,虽然当局并无就区域组织检讨发出任何白皮书或
绿皮书,但《区域组织检讨咨询文件》及《区域组织检讨咨询报告》基本上属该
类政策文件。他表示,他本人和他的同事一直有出席不同的研讨会,包括电台的
听众电话节目,向公众解释有关区域组织检讨的建议、听取公众的意见及解答公
众的问题和关注事项。政制事务局局长进一步解释,区议会选举不应有任何延误
,因为现时的区议会属临时性质,而且《区议会条例草案》应在1999年12月31日
现任区议员的任期届满前获得通过。
15.主席询问,废除《临时区域市政局条例》和《临时市政局条例》的条例草案如
未能获立法会通过,政府当局会否考虑就两个市政局的设立和选举安排提交另一
条条例草案。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他有信心所需的法例会获立法会通过
。虽然当局会拟备计划,以处理主席所述的情况,但他表示现阶段并非讨论此事
的适当时间。
V.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的关系
(立法会CB(2)629/98-99(02)号文件)
16.主席表示上次会议曾讨论此事项。为回应议员在会议上所提各点,政府当局已
拟备文件,以便议员作进一步的讨论。
新华社香港分社
17.议员察悉,新华社香港分社(新华社) 是3 个中央驻港机构其中之一。政制事务
局局长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区) 政府在回归后与新华
社并不经常接触,而双方的联系亦属一次过的性质。举例而言,香港特区政府在
回归后为访港的退休国家领袖提供贵宾招待及保安服务。刘议员进一步问及香港
特区接待该等访客的次数和涉及的开支,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答允在会后提供
有关资料。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的回覆已于1998年11月30日随立法会CB(2)761/98-99
号文件送交议员。)
18.李永达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有否具备该3个中央驻港机构的人员名单,以便知悉
谁实际上获授权执行各项行政职能。政制事务局局长解释,政府当局并无实际需
要取得该等资料,因为"国家"一词的定义只适用于符合香港法例第1章所订 3项准
则的內地机构,而非在该等机构工作的人员。政制事务局局长进一步回应李议员
时表示,如有任何机构或人员声称符合 "国家"一词的定义,则由该机构或人员提
供证明。
在香港的中国共产党
19.政府当局告知议员中央驻港机构并不包括中国共产党后,部分议员对中国共产
党在香港特区存在的形式及其担当的角色表示关注。张文光议员指出,如中国共
产党以一合法实体的形式在香港运作,便必须根据《社团条例》和《公司条例》
注册。他关注到新华社是否中国共产党在香港的代表;若然,根据香港法例第 1
章的规定而对作为中央驻港机构的新华社适用的任何豁免条文,将适用于中国共
产党。
20. 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议员过去已透过口头质询(1995年4月19日)及议案辩论
(1995 年 4月26日及1997年5月3日)的方式表达对此事的关注。他对于其前任人在
上述场合所作的回应并无任何补充。当局并无有关新华社是否代表中国共产党的
资料,亦无证据显示中国共产党有否在香港进行任何公开活动。因此,中国共产
党并无需要根据各有关条例在香港注册。他向议员保证,香港特区的任何机构均
须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遵守香港特区的法律。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议员
时表示,他以往并无向中央人民政府查询有关中国共产党在香港特区的角色和存
在形式,日后亦不会这样做,因为当局认为此事与现正讨论的议项并无直接关系。
"中央当局"的定义
21.陆恭蕙议员提到政府文件第2(iii)段时要求当局澄清"中央当局"一词的涵义,原因
是根据香港法例第1章,要纳入"国家"的定义內,有关的附属机构必须符合3项准则
,而最后一项引用了"中央当局"一词;她并询问该词是否包括中国共产党。政制事
务局局长表示,在该3项准则当中,最后一项只会在有需要决定有关机构是否在获
转授的职能和权力范围內行事时才发挥作用。他补充,《基本法》亦有采用"中央
当局"一词。议员不满政制事务局局长的回覆,并要求他提供该词的定义;政制事
务局局长答允加以考虑。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的回覆已于1998年12月2日随立法会CB(2)775/98-99号
文件送交议员。)
VI. 1998至99年度选民登记工作
(立法会CB(2)630/98-99(01)号文件)
22. 应主席所请,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2) 向议员讲述资料文件的內容。议员获悉,
政府当局将于1998年12月中旬至 1999 年1月期间进行选民登记活动,为未登记成
为选民的人士登记,以及更新选民登记册上的选民资料。当局会在该段期间举行
连串的宣传活动。
23. 杨孝华议员询问,在上次选民登记限期过后申请登记成为选民的人士,会否自
动获纳入1999年的选民登记册內,政制事务局副局长(2)回应时表示该等人士会获
纳入登记册內。他解释,任何人均可于全年的任何时间申请登记成为选民。然而
,市民必须在1999年1月16日前进行登记,才可获纳入在1999年3月发表的正式选
民登记册內,而当局为1999年年底举行的区议会选举编制选民登记册时,将会以
该份正式选民登记册作为依据。当局将于2000年为2000年立法会选举进行另一次
选民登记工作。
24. 鉴于选民登记活动会以年青人(即属18至24岁年龄组别的人士)为主要对象,若
干议员建议当局可透过各中学、大专院校、工业学院和职业训练局等进行宣传和
实际的选民登记工作。政制事务局副局长(2)告知议员,当局已作出有关安排,在
各间大专院校举行宣传活动,并将于各大专院校设立临时选民登记中心。刘慧卿
议员问及所涉的开支数目,政制事务局副局长(2)回应时表示,当局会为是次选民
登记工作动用约1,200万元。
25.司徒华议员询问有关18至24岁的年青人的选民登记率资料。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2)回应时表示,民政事务局曾发表一份题为《1998年选民投票模式意见调查》的
报告。他会在会议后提供有关资料。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已于1998年12月3日随立法会CB(2)793/98-99
号文件送交议员。)
VII.陆恭蕙议员提供的一份题为"可供市民参与议事的公
开过程--宪制会议背景资料文件"的文件
(立法会CB(2)301/98-99(01)号文件)
26.由于时间所限,主席建议把此议项押后至下次会议进行內部讨论,议员对此表
示赞同。
27.主席提到建议由事务委员会讨论的两个待议事项,即"全面直选"和"部长制政府"
,而该等事项与陆议员的建议有关。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告知议员,政府当局
一直透过不同途径,包括海外各经济贸易办事处、互联网和各驻港领事馆,搜集
有关不同政府制度的资料。下一步工作将会就搜集所得资料进行研究和分析。他
解释,由于政制事务局现正积极处理其他较为迫切的事宜,例如2000年立法会选
举的安排,故该局未能进一步讨论该等议题,亦无法在2000年举行的立法会选举
结束前,为事务委员会拟备详尽的讨论文件。
VIII. 其他事项
1999年1月至3月的会议日期
28.议员商定1999年1月至3月事务委员会的定期会议日期如下--
1999年1月18日(星期一)
1999年2月9日(星期二)
1999年3月15日(星期一)
29.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4时3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