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273/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CA

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1月18日(星期一)
时 间 :下午2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黃宏发议员(主席)
刘慧卿议员(副主席)
李柱铭议员
吴霭仪议员
夏佳理议员
张文光议员
李永达议员
陆恭蕙议员
程介南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森议员
刘汉铨议员
司徒华议员

缺席委员:

张永森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梁耀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I及III项

政制事务局局长
孙明扬先生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1)
麦清雄先生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3)
叶文娟女士

议程第IV项

政制事务局局长
孙明扬先生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2)
叶文辉先生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
翁佩雯小姐

列席秘书:

总主任(2)3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高级主任(2)7
梁采怡女士


I. 陆恭蕙议员提供的一份题为"可供市民参与议事的公开过程的文件"
(立法会CB(2)301/98-99(01)号文件)

主席扼要复述事务委员会先前在1998年10月19日会议上就此议项进行讨论的內容。
他表示政府当局认为香港的宪制发展蓝图应依循《基本法》的规定,而当局并不认
为成立宪制会议是让公众就此事发表意见的唯一途径。主席请议员就如何跟进此事
提出建议。主席补充,修改《基本法》机制小组委员会将采纳陆议员提倡的议事过
程,令市民大众可公开及有系统地参与重要事项的讨论。

2.陆恭蕙议员表示,最理想的是由政府主动设立宪制会议,讨论复杂的宪制问题,
并让成员包括巿民代表的立法机关参与议事过程。鉴于政府当局在此事上不会担当
领导角色,她认为适宜由事务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主席建议把此事留待较后阶段
处理。陆议员表示赞同。

3.刘慧卿议员建议日后在适当的时间邀请陆议员的文件中曾引述的国家或地区(例如
南非、台湾及澳洲)的代表,与事务委员会讨论他们在举行宪制会议方面的经验。

4.主席询问应否要求立法会秘书处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就海外国家修改宪法的
机制进行研究。陆恭蕙议员表示,由于在咨询公众的过程中可收集宝贵的资料及意
见,故可于较后阶段才考虑是否进行研究。主席建议,秘书处可首先编制一份载列
各个有关国家的名单,以便在有需要时可与该等国家的领事馆联络,从而取得更多
资料。

II. 修改《基本法》的机制

5.考虑到在可见的将来事务委员会的预期工作量,以及事务委员会与研究修改《基
本法》机制的小组委员会的委员有所重复,议员同意解散小组委员会,并由事务委
员会接手跟进此事项。

6.主席口头汇报小组委员会在1999年1月7日会议上所作的决定及其工作进展。他表
示,小组委员会商定第一步的工作是邀请公众向小组委员会提交意见书或申述意见
。此外,小组委员会委员可建议邀请某些人士或团体就此事发表意见。政府当局建
议须详加研究的各项问题,应用作咨询公众的基础(请参阅已随立法会
CB(2)954/98-99(02)号文件发出的政府当局文件第3段)。小组委员会委员可建议其他
问题,以咨询公众意见。在定出咨询公众的各项问题后,便会在本地报章刊登广告
。提交意见书的限期建议为1999年2月28日。

    (会后补注:邀请各界提交意见书的广告已于1999年1月21日分别在明报及南
    华早报刊登。)

7.关于邀请个别人士或团体向小组委员会发表意见,主席请议员参阅梁耀忠议员及
杨孝华议员提交的建议名单。议员同意由秘书处代表事务委员会发出邀请信。主席
提醒议员,议员如欲建议邀请其他人士或团体,务请尽快告知秘书有关详情。

8.至于咨询公众的其他问题,主席表示梁耀忠议员提议加入下述问题: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 )常务委员会及国务院提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咨询港人的机
制为何。梁议员所提建议的措辞于会上提交。

9.梁耀忠议员解释,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
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区 )。此外,有关的修改
议案会由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他表示,任何与香港事务有关的
修改建议必须咨询港人意见,此点相当重要。

10.主席认为,梁议员提出的问题虽然重要,但并非迫切,而且似属另一独立事宜,
与现时进行、范围只限于香港特区对《基本法》所提修订的研究并无关系。杨孝华
议员表示,议员讨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及国务院的修改机制,未必是恰当做法。
主席澄清,梁议员的建议只限于应否就任何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而非修改机制
本身咨询港人意见。吴霭仪议员认为应尽可能制订实施《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的机制,而且不应拖延至真正的问题出现时才采取行动。她亦指出,尽管全国人大
常务委员会对《基本法》提出修改时有其本身的一套程序,并获赋予解释《基本法
》的权力,但鉴于对《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建议均与香港人有关,故咨询港人意见
是可取的做法。

11.刘慧卿议员、陆恭蕙议员及吴霭仪议员表示应同时藉此机会就梁议员的建议咨询
公众。议员同意把该项建议加入为咨询公众的问题之一。

12.议员又商定在1999年3月15、22及29日连续3个星期一,分别预留一个 4 小时的时
段(下午2时30分至6时30分)举行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以听取公众意见。

13.李柱铭议员指出应邀请行政长官就此事向事务委员会发表意见,因为他是 3 个有
关方面的其中一方。主席表示他会致函行政长官,邀请其出席事务委员会的会议。

    (会后补注:主席致行政长官的函件已随立法会CB(2)1164/98-99号文件送交
    议员。)

14.主席请议员参阅政府当局就小组委员会要求当局提供研究此事的时间表所作的回
覆。他表示,政府当局答称由于此事相当复杂,故现阶段无法订定时间表。梁耀忠
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应尽快与各有关方面共同制订修改《基本法》的机制。只有在
此一机制设立后,他才可提出修改《基本法》第七十四条及附件II的决议案。为协
助议员进行讨论及研究,政府当局应就所定的各项问题提出一些具体建议。杨森议
员认为,政府当局应提供进行研究的时间表,供议员参阅。刘慧卿议员表示,政府
当局在3月研究过搜集所得的公众意见后,应可在1999年4月中旬提供该时间表。

15.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事务委员会将举行的公听会会有助了解公众对所涉各项问
题的想法。政府当局希望首先研究事务委员会接获的意见,然后才开始制订建议。
他告知议员政制事务局到目前为止所进行的工作。首先,政制事务局已要求律政司
研究海外国家修改宪法的程序,以供参考。此外,政制事务局亦已向港澳事务办公
室( 港澳办 )提出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如何履行其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宪制上的职责一事。政府当局会向议员汇报有关讨论的进展。政制事务局局长向
议员保证,政府当局知悉此事的迫切性。然而,现阶段他不能确定当局能否应议员
的要求,在4月提供有关的时间表。

16.夏佳理议员询问,除律政司外,其他政府部门会否参与此事。政制事务局局长回
应时表示,政制事务局会在各有关政策局及政府部门之间担当统筹的角色。此外,
当局须向行政会议汇报此事的进展,并在有需要时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III. 下次会议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1056/98-99(01)号文件)

"全面直选"与"部长制政府"

17.主席请议员参阅待议事项一览表所载的两个议项,即"全面直选"及"部长制政府",
并表示政府当局在以往会议上曾表示无法在2000年立法会选举结束前,就该两项事
宜拟备详细的讨论文件,供事务委员会研究。主席表示,行政长官曾公开表明现时
并非采纳部长制的适当时间,他询问政制事务局局长可否解释为何行政长官有此说
法。依主席之见,实施部长制政府与《基本法》并无抵触。

18.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他不能阐释行政长官的发言。然而,实施部长制政府会否
抵触《基本法》是可加以讨论的一个独立议题。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主席的要求时
表示,政府当局将无法就此事拟备文件,供事务委员会在1999年2月9日举行的下次
会议上讨论。

19.司徒华议员询问,政府当局的用意是否要在得悉第二届立法会的成员组合后,才
对此事作出考虑。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立法会的成员组合与实施部长制政府两者
间并无关系。他解释,政制事务局现正忙于处理其他较迫切的问题,例如1999年区
议会选举及2000年立法会选举的安排,加上人手有限,该局无法在2000年立法会选
举前就此事提供详细的讨论文件。

20.对于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只可在2000年立法会选举之后才讨论此事,杨森议员并
不同意。他表示,有关此事的讨论应尽快展开。虽然他知悉在实施部长制政府的时
间方面有不同意见,但民主党认为应有整套的计划一并实施全面直选与部长制政府
。梁耀忠议员建议在开始讨论时,政府当局可采取类似在修改《基本法》机制一事
上的做法,提供一份载列各项须予研究的问题的清单,供事务委员会研究。刘慧卿
议员赞同应尽快展开讨论,以便有足够时间为任何在2007年可能对政治制度作出的
改变作好安排。

21.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虽然他明白到很多人认为推行部长制政府将有助改善行政
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但他指出,政府在现行制度下一直运作良好,而只有在实
行全民普选后出现一个大多数党时,香港的管治才会出现问题。因此,政府当局并
不认为推行部长制政府一事具有迫切性。考虑到《基本法》已就2007年后立法会组
成方法的检讨订定条文,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当局认为适宜在2000年才开始讨论此
事。此外,对政府模式的任何改变均属影响深远的重要事宜,故应小心加以考虑。

22.主席表示,政府当局似乎只会在实行全民普选后才考虑推行部长制政府。李柱铭
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并无就实行全民普选的时间作出任何承诺,而且在此事上只想
采取拖延做法。

23.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他不能同意指称政府当局在此事上采取拖延做法或
阻挠民主发展进程的评论;相反,政府当局会依循《基本法》所订有关香港特区政
治制度的未来发展蓝图。他表示,《基本法》第六十八条订明最终的目标是全部立
法会议员由普选产生,而《基本法》附件II则订明在2007年后对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和表决程序提出修改的机制。他向议员保证,一如他在1998年 7 月15日就立法会进
行的议案辩论发言时指出,在全面直选一事上,政制事务局"是责无旁贷的",而且
"定会肩负有关的各项分析及研究"。政制事务局其后亦透过不同途径(包括香港驻海
外经济贸易办事处、互联网及外国驻港总领事馆),搜集有关不同政府制度的资料。

24.刘慧卿议员要求取得在现时至2007年之间,政制事务局将就此事进行的各项工作
的时间表。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他不能承诺在未来数年內会进行甚么工作
,特别是在2004年以后,因为届时他会到达退休年龄。

25.刘慧卿议员认为政制事务局局长的回覆完全不可接受。她表示,政制事务局局长
在2004年退休与问题无关,因为政府在整体上仍会继续运作。她对政府当局不愿及
早讨论全面直选及就此事向议员提供工作时间表表示强烈不满。李柱铭议员赞同她
的看法。

26.杨森议员表示,鉴于行政长官对废除两个市政局及保留区议会委任议席所持的立
场,议员关注到政府在民主发展方面的承担。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基本法》第
六十八条已明确订明最终的目标是全部立法会议员由普选产生,而《基本法》第四
十八条则订明行政长官负责执行《基本法》。李柱铭议员对"最终"一词表示关注,
因为条文并无具体指明达致该目标的时间安排。

27.政制事务局局长解释,政府当局只能在全面分析过收集所得的资料后,才向事务
委员会提供讨论文件。政府当局必须考虑多项事宜,包括何种制度切合香港情况及
某种制度会否抵触《基本法》的条文。

28.鉴于政府当局所持的立场,主席答允就"部长制政府"拟备文件,供议员讨论。他
邀请政府当局在文件备妥后参与事务委员会的讨论。他表示,"全面直选"可留待较
后阶段讨论。他要求政府当局考虑向事务委员会提供时间表,载述当局在上述两方
面的工作进度。刘慧卿议员建议可在短期內举行公听会,从而收集公众人士对全面
直选的意见,特别是商界的看法。

议员建议的议项

29.主席询问议员会否就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提出建议。刘慧卿议员提议讨论"《防止
贿赂条例》(第201章)对行政长官的适用范围"。她表示曾在1999年1月13日立法会会
议上就此事提出书面质询,政务司司长已代表政府当局作覆。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
刘议员时答允统筹政府內各政策局及部门对此事的回应。

南华早报在1999年1月11日的报道

30.刘慧卿议员要求政制事务局局长就一则本地报章报道作出澄清,报道指政制事务
局局长在与美国国会一个代表团举行的会议上指民主党为"极少数党"。

31.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他很高兴有机会澄清此事。他否认曾在该次会议上指民主
党为"极少数党"。他表示,他是应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3名成员的邀请,与他们举
行会议,并在会议上讨论到各项不同问题。会上他被问及香港有多少人曾表示希望
加快民主步伐,他回覆时表示,考虑到目前的经济情况,他并不觉得民主是公众关
注的主要事项。在回答该问题时,他曾引述民政事务总署就公众关注的主要事项每
两月进行一次的民意调查结果。他曾表示在被访者中,提出民主发展为主要关注事
项的巿民只占一个极少的百分比(即大约3%至5%)。事实上,在1998年7月/8月进行
的调查中,甚至沒有被访者提及此事。他亦曾提及香港大学就民主发展每半年进行
一次的调查。根据有关的结果,表示关注此事的被访者所占的百分比,由政权移交
前的约10%至20%下降至最近的约2%至3%。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至于他的答覆何
以会被错误诠释,然后再由一份报章作出报道,他不能提供任何解释,但他确已与
美国领事馆证实一点,就是美国领事馆从未亦无意就该次会议发表任何官方声明。

32.主席表示,民主步伐并非香港人关注的主要事项此一结论,实际上却是透过一个
民主的过程而得出,这正是问题的矛盾之处。

33.刘慧卿议员质疑,政制事务局局长根据所述的调查结果,就本港的民主步伐向国
际社会作出回应是否恰当和负责任的做法。该等调查的目的,并非特别为了搜集公
众对民主发展的意见。她认为应就此事进行正式的调查及为此定出具体的问题。李
柱铭议员表示,一项就民主发展的民意调查曾在1998年 5 月24日进行,结果是大部
分的被访者表示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选举应尽快( 即在下一届 )以全民普选产生。他
质疑为何政制事务局局长在回覆代表团的问题时沒有引述该次民意调查的结果。

34.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他在回覆代表团的问题时只引述了当时备有的资料数据。
事实上,该次会议是应代表团的邀请而安排的,而他只不过是在该代表团访港期间
与他们会面和交流意见的其中一方,故他根本不可能企图影响代表团对某些问题的
想法。

IV. 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

35.鉴于时间所限,议员同意把上述议项押后至下次会议讨论。

36.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4时2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