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624/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CA

立法会
政制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10月19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黃宏发议员(主席)
刘慧卿议员(副主席)
李永达议员
李柱铭议员
吴霭仪议员
夏佳理议员
陆恭蕙议员
张永森议员
程介南议员
曾钰成议员
刘汉铨议员
司徒华议员

缺席委员:

张文光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森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华明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I项

署理政制事务局副局长(1)
叶文娟女士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1)
刘焱女士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2)
张淑婷女士

议程第III项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3)
陈梁梦莲女士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6)
梁志仁先生

议程第IV项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2)
叶文辉先生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
翁佩雯小姐

列席秘书:

总主任(2)3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7
梁采怡女士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会CB(2)424及425/98-99号文件)

1998年9月21及26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2.主席表示,为跟进1998年 9 月26日会议纪要第20段所述有关委任顾问一事,政府
当局已提供资料摘要(立法会CB(2)445/98-99号文件),该份文件已于会上提交。议员
可在议程第III项下继续就此事作进一步讨论。

II.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的关系
(立法会CB(2)427/98-99(02)号文件)

3.署理政制事务局副局长(1)根据当局的文件,向议员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
政府与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港澳办)、外交部驻特区特派员公署及解放军驻港部队
的工作关系。她表示设立特区政府驻京办事处(驻京办事处)会进一步加强香港特区政
府与中央人民政府的联系和沟通。

4.李柱铭议员表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已清楚订明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在香港特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区的法律。他指出,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內地委员建议把此条文纳入《基本法》內,藉以向香港委员作
出保证,表明內地在港设立的机构在1997年7月1日之后不会享有超然地位。然而,
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4月通过《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草案》,对《释义及
通则条例》(第1章)第66条作出修订,订明除非条例明文订定,否则任何条例对该等
机构不具约束力,因而令该等机构的地位高于法律。李议员询问提交该法案究竟是
香港特区政府抑或中央人民政府的决定,以及给予该等机构超然地位的原因何在。

5.署理政制事务局副局长(1)解释,对第 1 章第66条所作的适应化修改,是香港特区
政府提出的法律适应化修改计划的其中一部分,该计划旨在对600多条法例中凡与
《基本法》或与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不一致的提述作出修订。

6.李议员表示,香港法律对 "官方" 不具约束力的历史原因是当时香港为英国殖民地
。既然香港特区政府现已成为中央人民政府的一部分,并享有高度自治,他质疑有
否需要保留第 1 章第66条。署理政制事务局副局长(1)表示,此问题关乎法律政策。
她重申法律适应化修改计划属技术性工作,而并非一项法律改革工作。

7.主席表示,有关的爭议可追溯至当局对第 1 章第66条进行适应化修改,把对"官方"
的提述改为"国家"的时候。事务委员会或可在日后会议详细讨论此事。吴霭仪议员
表示,此事已安排在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中讨论。

(会后补注:此事已于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在1998年11月2日下午4时30分举行的会
议上讨论。)

8.吴霭仪议员询问新华社是否內地在香港特区设立的获授权机构之一;若然,为何
政府当局拟备的文件內并不包括新华社。署理政制事务局副局长(1)表示,派驻香港
特区的获授权"国家"机构包括外交部驻特区特派员公署、解放军驻港部队及新华社
。在回归之前,新华社是代表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政府联络的机构,但在回归之后
,新华社的角色有所改变,而该机构与香港特区政府在工作上的接触亦大为减少。
因此,该份主要讲述香港特区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的"工作关系"的文件并未把该机
构包括在內。

9.吴霭仪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在文件中加入资料,讲述新华社与香港特区政府的关系
,并提供內地在港设立的所有机构的名单,不论其与香港特区政府有否任何工作关
系。司徒华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一份清单,载列新华社的各项获授权职能。关于
当局指香港特区政府与新华社之间的接触已减少的说法,李柱铭议员表示,据鲁平
先生所述,在回归之后,新华社并无需要在香港继续存在。

10.刘慧卿议员问及中国共产党担当的角色,以及该党与內地在香港特区设立的机构
之间的关系。署理政制事务局副局长(1)解释,此事不属政制事务局的工作范围。她
回应议员提出的质疑时表示,香港特区政府并未获中央人民政府告知中国共产党属
內地在香港特区设立的获授权机构。

11.刘慧卿议员关注到,倘若新华社是代表中国共产党的机构,根据第 1 章第66条的
规定而对作为国家机构的新华社适用的任何豁免条文,将自动引伸为适用于中国共
产党。署理政制事务局副局长(1)告知议员,中央人民政府或有关的中央当局的附属
机关必须符合下列3项准则,才合乎第1章第66条中"国家"一词的定义 --

  1. 该附属机关行使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能,或行使根据《基本法》由中央人
    民政府负责行使的职能;

  2. 该附属机关沒有行使商业职能;及

  3. 该附属机关在获中央人民政府或有关中央当局转授的权力及职能范围內行事。

12.陆恭蕙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一份有关中国共产党的文件。署理政制事务局副
局长(1)表示,此事不属政制事务局的职权范围,但她答应搜集有关的资料。

13.李永达议员询问,香港特区政府是否知悉在外交部驻特区特派员公署(特派员公
署)及解放军驻港部队工作的人员的行政职能,以及当局曾否获告知有关人员的姓
名和职衔或获提供载列有关资料的清单。署理政制事务局副局长(1)表示,香港特
区政府备有一些关于特派员公署人员及组织架构的一般资料。至于解放军驻港部
队,保安局是香港特区政府与解放军驻港部队之间的主要联络点。政制事务局首
席助理局长(1)补充,政制事务局与特派员公署在处理对外事务方面已建立工作关
系。然而,在处理对外事务的过程中,政制事务局实际上并无需要取得特派员公
署工作人员的姓名及职衔等详细资料。举例而言,该等人员有别于领事人员,他
们并非外国的外交人员,因而不享有任何特权及豁免,故并无实际需要按照某份
名单来核实某人是否享有特权及豁免。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1)进一步回应议
员时表示,非正式来说,政制事务局所知的是特派员公署约有 130 名工作人员。
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将于香港特区设立机构的中央各部门必须征得香港
特区政府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而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区须办
理批准手续。入境事务处是负责发出香港特区入境许可的机构。

14.司徒华议员关注到,如香港特区政府沒有该等內地机构的人员名单,如何能确定
谁是获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在香港特区执行行政职能的人员。

15.李永达议员要求当局提供资料,说明驻京办事处的职能及驻京办事处主任的职责
。议员同意,为财务委员会于1998年3月讨论此事而拟备的文件应送交各委员参阅。

(会后补注:有关建议设立驻京办事处的FCR(98-99)115号文件及1998年 3 月27日财务
委员会会议纪要的有关摘录已于1998年10月23日随立法会CB(2)487/98-99号文件送交
议员。)

16.司徒华议员表示,他曾就回乡证的签发事宜与政制事务局局长举行会议。然而,
政制事务局局长面对进一步的提问时拒绝向他透露负责处理此事的內地官员姓名。
署理政制事务局副局长(1)解释,当局已把司徒华议员提出约30宗个案的详情转交港
澳办。该等个案是由港澳办而非个别人员以其本身名义作出处理,因此沒有必要提
及负责处理此事的个别人员姓名。

17.由于时间不足,主席建议在下次会议继续就此事作进一步讨论,议员对此表示赞
同。政府当局获请提供资料,回应议员所提的下述各点 --

  1. 解释新华社与香港特区的工作关系,并提供载列该机构各项获授权职能的清
    单;

  2. 提供中央人民政府在港设立的国家机构名单;

  3. 提供资料,讲述中国共产党在香港的角色及活动,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存在有
    否影响香港特区的自主权;

  4. 提供新华社及特派员公署的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及职衔);

  5. 解释港澳办与香港特区及驻京办事处的工作关系(文件第5、6及12段),并特
    别说明驻京办事处作为与中央人民政府联系和沟通的"另一渠道"此一角色;

  6. 阐述文件第7段第5行中"处理"一词的涵意;及

  7. 告知议员香港特区政府在关乎台湾的事宜上应联络的內地部门为何。

18.鉴于此事的重要性,议员要求政制事务局局长出席在1998年11月16日举行的下次
会议,并请署理政制事务局副局长(1)向政制事务局局长转达此信息。

III. 区域组织检讨
(《区域组织检讨咨询报告》(咨询报告)及立法会CB(2)440/98-99(01)号文件)

19.政制事务局副局长(3)表示,议员曾在1998年10月 9 日的特别会议就咨询报告作简
短讨论,为跟进有关事宜,政府当局拟备了一份文件,题为"区域组织检讨:设立提
供市政服务的新架构的立法工作",以解释提供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服务的新架构。
文件的附件 B 载列须予以修订或废除的法例,以及可能对该等法例作出修订的范围
。文件的附件 C 为一个图表,显示1999年区议会选举的立法时间表和涉及的有关程
序。

20.刘慧卿议员询问为何区议会的英文名称由"District Boards"改为"District Councils",
但中文名称却沒有相应的改变,政制事务局副局长(3)回覆时表示,此项建议是区议
员在若干年前提出的,而当局只是藉此机会实施建议的改变。

对资源的影响

21.李永达议员指出,据近日一些新闻报道所述,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在两个市政局
解散后会减收差饷,他要求当局就政制事务局局长的说法作出澄清。依他之见,解
散两个市政局和减收差饷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吴霭仪议员表示,由于政府声称精简
现行架构会令成本降低,故减收差饷似属合乎逻缉的推论。

22.政制事务局副局长(3)解释,根据现行的拨款安排,两个市政局的收入直接来自按
某个百分率摊分的差饷,有别于其他政府部门每年获立法会拨款的安排。新设立的
部门及政策局会像其他政府部门一样,从政府一般收入中获得拨款。维持现时两个
市政局的职能和服务所需的公共资源,将足以应付重组架构的费用。政制事务局副
局长(3)表示,解散两个市政局未必会导致减收差饷。然而,这是财政司司长在下一
年度财政预算案中须予考虑的事宜。

23.政制事务局副局长(3)补充,当局会透过重新调配两个市政总署、卫生署、渔农处
及环境保护署等部门的现职人员,为新设立的部门及政策局提供人手。刘慧卿议员
重申其看法,表示不愿看见当局要求"增拨款项"或开设 "新增职位" ,包括掌管新设
立的政策局的任何职位。

24.张永森议员表示,据一些新闻报道所述,解散两个市政局之后会节省开支。鉴于
政府当局建议增加区议员的酬金及津贴,他希望知道实际上会否节省任何金钱。他
亦要求政府当局就现有及拟议架构进行比较研究,从而就成本及人手方面所节省的
开支提供分析数字。

25.政制事务局副局长(3)同意,长远而言,张议员建议的比较研究是可以进行的。据
她所知,重组架构后应可节省开支。她表示,有关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的顾问研究
一经完成,当局即会告知议员有关的详情。至于增加区议员的酬金及津贴,她表示
当局现正与民政事务局磋商和研究此事,并会在适当时候把有关结果告知议员。

艺术文化及体育康乐

26.张永森议员对于架构重组工作缺乏整体计划表示关注。他指出,政府当局在检讨
食物安全与环境卫生服务,以及艺术文化和康乐体育服务两方面的做法并不一致。
有别于食物安全与环境卫生的检讨,当局在检讨艺术文化及康乐体育服务时并无进
行公众咨询或顾问研究。他表示政府当局应拟备实施新架构的整体时间表,供事务
委员会研究。

27.政制事务局副局长(3)解释,政府当局已向立法会各个事务委员会简述检讨的进度
,并会继续与有关的事务委员会讨论日后的发展。关于对艺术及体育范畴的检讨,
虽然艺术界及体育界在公众咨询期內对现行架构的问题表示关注,但并无提出具体
的解决方案。政府当局希望现时建议的新架构会有助解决所发现的问题。

28.陆恭蕙议员表示,她支持成立一个新的政策局,负责食物及环境事务,因为把环
境事务交由规划环境地政局负责会构成利益冲突。她认为当局为新设的政策局命名
时,应把"环境"放在"食物"之前,因为前者的范围远较后者广濶。她询问政府当局
会否考虑同样设立一个新的政策局,负责艺术文化及体育康乐事务,因为该等服务
对社会相当重要。依她之见,把该等服务转交民政事务局负责,并非可取做法。政
制事务局副局长(3)表示,当局在现阶段并无考虑设立新的政策局。然而,倘若有人
提出如此建议,当局会加以考虑。

对公众意见的评估

29.李华明议员表示,咨询报告曾引述 4 位学者,计有郑宇硕教授、张赞贤副教授、
刘佩琼副教授及刘兆佳教授的意见。他曾研究上述学者的意见书,并批评政府当局
选择性地引述学者的意见。在该 4 位意见被引述的学者当中,刘佩琼副教授及刘兆
佳教授实际上支持咨询文件所载的第 (三) 个方案,即把两个市政局及所有区议会合
并为若干个区域组织,而并非支持第 (二) 个方案,即解散两个市政局。郑宇硕教授
支持设立一个两层的架构,但所有议席须由直选产生。张赞贤副教授支持两个市政
局在解散后,其权力应转交区议会。此外,很多其他学者曾表示反对解散两个市政
局,但当局并无引述他们的意见。李柱铭议员补充,以断章取义的手法引述意见可
能具有欺骗成分,并会误导公众。他表示,有关的学者是否支持当局就检讨提出的
整套建议,实在成疑。

30.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6)解释,学者(包括政府当局非正式地联络的学者)普遍
赞同沒有必要保留代议政制三层架构。然而,当局知悉学者对区议会的大小及职能
意见不一。部分学者建议各区议会可合并为数目不多的议会,并具有一些行政权力
;其他学者则建议区议会应保留其咨询角色,并获给予更多资源。该等意见载于咨
询报告的注释33內。主席询问政府当局有否详细分析支持区议会保留其咨询角色或
应获给予更多行政权力的学者所占的百分比,以及有关学者本身的专长范围。政制
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6)答称当局并无进行有关分析。

31.经讨论后,与会各人同意举行特别会议,听取曾向政制事务局提交意见书或关注
此事的学者的意见。

(会后补注:特别会议安排在1998年11月9日(星期一)下午2时30分举行。)

立法程序及时间表

32.关于为把两个市政局的权力或职能转交政府或公共机构而须予以修订或废除的法
例清单(文件的附件B),议员指出当中涉及约 150 条条例及附例。他们关注到完成有
关立法工作的时间非常紧迫。政制事务局副局长(3)表示,该等条例中很多只涉及相
应的修订。

33.政制事务局副局长(3)回应李华明议员时表示,由于临时区议会议员的任期将于
1999年年底届满,故18个区议会的议员选举须在不迟于1999年12月举行。当局会在
1998年年底或1999年年初就区议会的成员组合、职能及选举安排向立法会提交法案
。鉴于为选举作出安排需时,该法案须在1999年年初或之前通过。

34.政制事务局副局长(3)进一步回应李议员时表示,当局会成立一个新部门和一个新
的政策局,负责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工作,并会为成立新部门及政策局而要求立
法会财务委员会批准设立一个新的总目及分目。当局亦会成立一个咨询委员会,就
主要的政策事宜向新的政策局提供意见。然而,任何旨在把两个市政局的职能转交
法定团体,即香港艺术发展局及香港康体发展局的建议,大概会以修订法例的形式
提交立法会审批通过。

35.司徒华议员要求当局向事务委员会提供附件B所载法例的立法时间表及提交该等
法例的先后次序 (《区议会条例草案》除外)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3)回应吴霭仪议员
时表示,律政司知悉草拟所需法例的时间表,并会适当地优先处理有关工作。

36.张永森议员表示,鉴于所有因区域组织检讨而出现的立法建议均互有关连,故该
等法例应一并向立法会提交。他建议政府当局就此事提交一条综合法案,方便立法
会进行研究。若干议员支持此项建议,并指出将该等法例归纳在一项法案下处理,
会令议员对建议的改变有整体的了解,有助议员决定是否支持有关的立法建议,以
实施提供市政服务的新架构。李永达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藉此机会覆检及更新有
关条例及附例中的过时条文。

未来工作路向

37.政制事务局副局长(3)表示,顾问研究的报告或可于事务委员会在11月中旬举行下
次会议前备妥,以供讨论。政府当局亦或会在该次会议向事务委员会简述《区议会
条例草案》的拟本。张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在下次事务委员会会议确实回覆会否提交
综合法案,政制事务局副局长(3)回应时表示,当局会认真考虑议员的建议,但指出
该建议或会在草拟法例方面引起问题。

IV. 陆恭蕙议员提供的一份题为"可供市民参与议事的公开过程 宪制会议背景
资料文件"的文件

(立法会CB(2)301/98-99(01)号文件)

38.主席请议员参阅陆恭蕙议员的文件,该份文件吁请政府当局考虑制订一个公开议
事过程 (即成立宪制会议) ,讨论关乎社会的主要事项,以期与公众达致共识。他请
政府当局评论陆议员提出有关设立宪制会议以讨论本港宪制发展的建议。

39.政制事务局副局长(2)表示,《基本法》已订定香港宪制发展的蓝图。政府当局会
遵照《基本法》的条文,拟出一个适合香港的模式,以期迈向行政长官及立法会议
员透过全面普选产生的最终目标。目前,政府当局正积极为2000年的第 2 届立法会
选举作好准备。

40.陆恭蕙议员认为,为达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议员由全面普选产生的目标,在过渡
期间必须进行多项工作。她表示其所得印象是行政长官及政府当局均沒有准备以宪
制会议的形式,主动就此事进行任何讨论。在此情况下,她建议立法会有关的事务
委员会或可考虑举行公听会,以公开及有组织的方式听取公众对此事的意见。

41.刘慧卿议员支持此一构思,但表示鉴于涉及大量资源和人手,政府当局应参与有
关过程。根据过往经验,立法会事务委员会在举行类似的论坛时往往有所限制,以
致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她建议在要求政府当局就本港宪制发展举行宪制会议一事上
,应寻求內务委员会的支持,但须视乎事务委员会的意见而定。

42.主席表示,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均可在其职权范围內,就任何公众关注的事项
举行公听会,以鼓励社会人士进行讨论、搜集公众意见、确立其本身的看法,以及
在最后游说政府当局实施某些建议。然而,成立宪制会议一事应由政府当局而非立
法会的委员会处理。他表示,陆议员所提建议的精萃,在于以理性的方式,令公众
得以广泛参与某主要事项的讨论,从而减少社会上的对抗。

43.政制事务局副局长(2)表示,现时已有不同途径让公众发表对本港宪制发展的意见
,而陆议员建议成立的宪制会议并非唯一方法。他回应陆议员时表示,政府当局仍
未就此方面拟定任何方案。当局会在有需要时与议员在事务委员会日后会议中继续
讨论本港的政治发展。

44.主席表示可以不同模式搜集和衡量公众意见。举例而言,政府当局可进行咨询性
质的全民投票,亦可透过提交白纸条例草案与立法会进行磋商及征询公众意见。

45.陆恭蕙议员表示,鉴于政府当局对此事的态度,政制事务委员会或立法会应考虑
如何进一步跟进此事。议员同意在下次会议就此事再作讨论。

46.政制事务局副局长(2)回应议员的质询时表示,政府当局会在短期內向事务委员会
简述就2000年第 2 届立法会选举订定条文的法案。关于该法案的迫切性,政制事务
局首席助理局长(4)表示必须先行通过法案,然后才能实施选举的其他具体安排,包
括选区分界的划分、选民登记及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当局希望可于本年年底前向事
务委员会提交有关建议,以供讨论。

V. 下次会议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427/98-99(01)号文件)

47.议员商定,1998年11月16日举行的下次会议会继续就下列事项进行讨论--

  1.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的关系及其他有关事宜;

  2. 区域组织检讨;及

  3. 陆恭蕙议员提供的一份题为"可供市民参与议事的公开过程--宪制会议背景
    资料文件"的文件。

48.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4时5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