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82/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CA
政制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1998年7月20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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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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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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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黃宏发议员(主席)
刘慧卿议员(副主席)
李永达议员
李柱铭议员
吴霭仪议员
夏佳理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陆恭蕙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森议员
刘汉铨议员
司徒华议员
缺席委员 :
程介南议员
曾钰成议员
詹培忠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何秀兰议员
李华明议员
陈智思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政制事务局局长
- 孙明扬先生
- 署理政制事务局副局长(2)
- 何宗基先生
-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3)
- 陈梁梦莲女士
-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
- 翁佩雯小姐
-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6)
- 梁志仁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2)3
-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2)3
- 胡锡谦先生
I. 下次及日后会议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65/98-99(01)号文件)
议员商定在1998年9月21日下午2时30分举行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 《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及《私人
条例草案条例》的法律适应化修改;
- 区域组织检讨(继续是次会议议程第II项的讨论);及
- 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检讨(继续是次会议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2.与会各人亦同意在事务委员会日后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 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关系
此议项由吴霭仪议员提出。议员同意请政府当局向议员简述香港特区政府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关系,以及在香港特区落实"高度自治"原则的具体安
排。
- 立法会议员及行政长官由全面直选产生
在1998年7月15日,立法会举行议案辩论,要求下届立法会及下任行政长官
分别于2000年及2002年由全面普选产生,在该次辩论有议员提出成立宪制
会议的建议。陆恭蕙议员提到政府当局对该建议的立场时表示,事务委员
会或可跟进此事。为协助议员讨论,或有需要进行研究,以汲取其他国家
就民主改革举行宪制会议的经验。事务委员会亦可考虑举行会议,听取公
众对民主发展步伐的意见。
经商议后,与会各人同意要求政府当局在适当时候提供文件,解释各项有
关事宜,其中包括会如何订定民主发展进程的时间表。
- 部长制政府
主席建议事务委员会讨论此事项。李柱铭议员认为,当局应尽快告知事务
委员会,依政府之见,在香港特区推行部长制是否可取。政制事务局局长
回覆时表示,鉴于此事相当复杂,政府当局无法在短期內对此事达致任何
看法。他答允在适当时候向事务委员会汇报有关情况。
- 法律适应化修改
与会各人获悉,政府当局会在8月完成覆检17条条例,该等条例对特区政府
具约束力,但对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辖下机关则不具约束力。政府当局
会在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于1998年9月15日举行的下次会议上,汇报此事
的最新进展。
主席要求政制事务局局长把议员希望获悉法律适应化修改整体工作最新情
况一事,转达行政署长及律政司司长。
II. 区域组织检讨
(立法会CB(2)65/98-99(02)号文件)
公众咨询
3.政制事务局局长向议员简介自1998年6月1日发表《区域组织检讨咨询文件》以来
,当局咨询公众意见的进展。他告知议员,截至1998年7月18日,当局接获约200份
意见书,当中约有一半支持解散两个巿政局;大约20%的意见书赞成把两个巿政局
合并为一;15%选择把两个巿政局与区议会合并为若干个区域组织;另有10%则属意
保持现状;其余的表示沒有意见。他表示,由于回覆者大多未能就其取向提供具体
的理由,因此要从中归纳出主流意见,在现阶段未免言之过早。就支持两个巿政局
合并的人士而言,他们对于建议由政府接手处理原来由两个巿政局负责的食物安全
与环境卫生工作,意见不一。此外,对于实施建议的时间,巿民亦持不同意见。政
制事务局局长表示,除公众就咨询文件提交的意见书外,政府会继续透过与政党举
行会议及举办地区咨询会,征求各界人士对此事的意见;政府就其建议作最后定案
时,会顾及在1998年7月31日或该日前收集所得的意见,而政府的建议会由行政长
官在10月发表《施政报告》时公布。
4.张永森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征询公众对咨询文件的意见所用方法欠妥。他提出以
下意见 --
- 政府当局在咨询结束前公布资料,载述一些支持政府的意见,藉此试图影响
公众的想法,促使他们接纳政府的建议,但该等观点及意见显然零碎而不完
整,缺乏有力的论点或证据支持。此外,当局亦未有对循其他途径收集所得
的民意给予适当的比重,并在政府为是次会议拟备的文件中加以反映,例如
分别由民主党及民主建港联盟进行的民意调查结果。张议员指出,该两项调
查的结果似乎与政府所得的结果相反。在该两项调查中,前者显示超过70%
的回覆者认为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工作应继续由两个巿政局负责,而后者
则发现多于一半的巿民反对解散两个巿政局;
- 政府建议目前由两个巿政局负责的食物安全与环境卫生工作,应由政府接手
处理,反映当局在区域组织检讨一事上,已预先有其本身的立场,如此实属
不当;及
- 区域组织检讨涉及复杂的行政和政制影响。为期只有两个月的咨询期,不足
以全面而充分地评估公众对此事的意见。
5.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解释,政府倾向直接管理食物安全与环境卫生,实际上是
回应公众关注的一点,就是该两方面的职能有需要按照一致政策在全港执行。政府
当局认为,由一个专责机构统一负责有关的工作,以改善政策的协调及提高效率,
有其可取之处。因此,当局在咨询文件中公布的建议方案,是以两个巿政局在此方
面的角色和职能改变获得采纳作为大前提。政制事务局局长补充,咨询公众的工作
并非仓卒进行。行政长官在其最近一份《施政报告》中公布政府决定检讨区域组织
的架构,而当局用了 9至10个月的时间才拟出咨询文件。他表示,由于区域组织并
非政权性的组织,故不应只从政制的角度来考虑该项检讨。政制事务局局长强调,
政府当局对咨询的最后结果抱著开明的态度,他向议员保证,当局会充分考虑从所
有有关方面收集的意见。
6.部分议员同意,政府既决定接手管理食物安全与环境卫生的职责,便不会对检讨
工作采取持平和客观的态度,而该项检讨最终应以社会最大的利益为依归。刘慧卿
议员表示,两个巿政局是代表社区的组织,并且提供公众参与地区事务的渠道,她
质疑当局为何要接管两个巿政局在有关方面的职能。她询问当局是否因为两个巿政
局未能有效履行其职责而建议把该等工作转交政府负责。杨森议员认为,政府未能
提供充分的理据,支持由政府直接管理食物安全与环境卫生的建议。他指出,现时
的趋势是政府架构倾向精简,容许某些原来由政府提供的服务私营化,又或把服务
下放予其他公共机构或法定组织,相对而言,政府的建议会是倒退的做法。
7.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该项检讨的要旨并非寻找过错,而是探讨区域组织
应如何进行重组,才可改善政策的制订和实施。他表示,由于食物安全与环境卫生
的工作由两个巿政局、有关的政府部门和政策局负责,政府特别关注到职责分散的
问题,而近日发生连串与食物安全有关的事故,更显示问题须予解决。政府相信,
食物安全与环境卫生由一个机构统一负责,会改善有关职责范围的协调及加强对紧
急情况的应变能力。
8.政制事务局局长提到代议政制的问题时表示,由于立法会将迈向全面由选举产生
,两个巿政局作为政治参与渠道的重要性已下降。立法会已成为代议政制在较高层
面发展的焦点,而区议会则较适宜担当照顾地区需要及反映地区意见的角色。由政
府直接负责食物安全与环境卫生职责的建议,会加强立法会在监察有关政策的实施
方面所担当的角色,从而有助提高政府的问责性和透明度。
9.关于精简架构的论点,政制事务局局长解释,重组区域组织的建议可简化现有的
架构。根据现行政策,某些巿政服务已外判予私人承办商,近期一个例子是公厕的
管理。政制事务局局长告知议员,此种把服务外判的做法日后或会更为普遍。
10.吴霭仪议员认为,咨询文件涉及两个不同而独立的问题,就是区域组织在政制和
职能两方面的改变。吴议员表示,她会反对任何与民主发展步伐不一致的重组方案,
例如把两个巿政局解散或将其合并为一的建议。吴议员提到政府当局的文件(立法会
CB(2)65/98-99(02)号文件)第3段时表示,政府应提供更多资料,解释两个巿政局与
有关政府机关之间因同时负责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工作而出现职责分散的问题,如
何妨碍政策协调、影响效率及使一致的卫生标准难以贯彻,让公众可自行判断两个巿
政局现时的架构和成员组合是否须予改变。她又询问政府有否就近日涉及食物安全的
事故(例如禽流感事件)进行检讨,以确定在处理有关事故时,两个巿政局与政府部门
之间有否协调上的问题;若有,该等问题与两个巿政局现行架构又有何关系。陆恭蕙
议员赞成吴议员提出的第一个论点,认为政府当局应分别进行两项检讨,一项针对区
域组织的架构,另一项则针对两个巿政局的角色及职能。
11.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根据《基本法》第九十七及九十八条,香港特别行
政区可弹性决定区域组织的组成细节,包括其架构和成员组合,但须符合第九十七
条的规定。当局现时为检讨作出的安排,均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关于与食物安
全有关的问题,例如禽流感事件,他表示政府当局未有就此事进行任何检讨。他强
调未有发现两个巿政局在此事上处理失当。问题的焦点是两个巿政局与各个政府机
关之间职责分散,引致行事不一致,情况有欠理想,故检讨现行架构实属必要。在
此方面,政府现正采取按部就班的做法。现阶段的首要工作是由政府根据公众咨询
的结果,决定进行架构重组的大方向。关于在重组后政府和区域组织的重订职能和
职责细节,则会在短期內进行的第二阶段中研究。
12.吴霭仪议员要求当局提供文件,讲述两个巿政局与各个政府机关之间职责分散
的问题,以及解释现行制度如何妨碍有关范畴的政策协调和实施。政制事务局局长
进一步回应时答允把有关要求转交适当的政策局考虑及跟进。
13.李华明议员询问,政府除建议接手处理食物安全的职责外,还建议接管环境卫生
工作的理据为何。政制事务局局长回覆时表示,鉴于该两方面的职责范围广阔,加
上现时仍在等待咨询的结果,当局尚未决定应否及如何重新划分食物安全与环境卫
生的职责。
14.刘慧卿议员认为,按照建议,食物安全与环境卫生的职责会转交政府负责,由于
现时仍未知悉政府和区域组织其后的职责分工详情,当局将难以令公众信服有必要
如此进行重组。
15.主席认为,由于政府已有先入为主的想法,认为食物安全与环境卫生应由一个政
府机关统一负责,政府根本沒有提供足够的方案,让公众考虑应如何最佳发挥两个
巿政局的职能。他列举了若干可行方案。他表示,即使政府在有关职责范围掌管制
订政策的权力,当局仍可保留两个巿政局,让其担当监察的角色。政府亦可考虑仿
照美国的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成立一个非政府专责机构,统一管理有关的工作。政
府更可考虑赋予两个巿政局更大的权力,使其有充分条件,可更有效地履行现有职
能。杨孝华议员亦提出相若的论点,他表示,一个架构经过重组的组织,例如一个
由两个巿政局合并组成而协调更佳和权力更大的组织,在执行有关职责方面可能会
较一个政府部门更为称职和有效。
16.政制事务局局长回覆时表示,鉴于重组的工作相当复杂,政府仍在研究各个可行
方案。他重申,当局在完成今次的架构性检讨后,会就职能方面进行深入检讨,以
研究政府与区域组织之间的职责分工问题。至于扩大两个巿政局权力的问题,政制
事务局局长表示,大多数的民意似乎并不支持此构思。
区域组织委任议员及由直选产生的议员的人数
17.部分议员表示应取消区域组织所有委任及当然议席。李柱铭议员表示,他不能
同意咨询文件所载的观点,即委任议员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对区域组织
的工作会有所帮助,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委任议席。他表示,由选举产生的议员
亦可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和经验,两者并非不能并存。
18.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公众对此事的意见分歧。政府当局对此亦未有立场,现
时仍在等待公众咨询的结果。
意见摘要及未来路向
19.议员对拟议的区域组织检讨的意见综述如下--
- 尽管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门与两个市政局之间的协调有改善的需要,但两个
市政局不必因此而要解散或合并,政府须就该等建议提供充分的原因及理
据;
- 由于沒有充分的事实及研究结果支持有重组架构的需要,而政府对两个市
政局的未来架构已有预定的想法,加上建议的方案数目有限,以及咨询公
众的时间短促等等,政府是否有意就该项检讨进行真正的咨询,实在成疑;
- 由于该项检讨涉及的问题复杂,政府应审慎行事,避免仓卒作出任何决定
。政府须向公众问责,交代公众意见在政府就检讨作出的最后决定中所占
比重为何;而当局最终对区域组织架构所作的任何改动,应以社会的最大
利益为依归;
- 政府当局应审慎考虑议员的意见,因为不论以修订现行法例或制定新法例
的方式对区域组织职能及架构提出的任何改动,均须获立法会批准方可实
施。有关此事,立法会将于1998年7月29日就区域组织检讨进行议案辩论。
视乎议员所表达的意见,政府当局或须修订其对此事的立场及实施各项改
变的时间安排;及
- 最后,区域组织未来发展所依据的各项基础,其中应包括架构必须精简,
以及民主进程并无倒退。
20. 政制事务局局长向议员保证,咨询文件所载的方案并非涵盖所有方案。政府当
局会分析及整理所有在咨询期內接获的意见。当局就区域组织未来架构作决定时,
会顾及区域组织的选举须在1999年年底前举行。政制事务局局长答允在1998年9月
21日举行的下次会议上,向事务委员会讲述检讨的进展。
III. 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检讨
(立法会CB(2)65/98-99(03)号文件)
21.政制事务局局长告知与会各人,选举管理委员会(下称"选管会")现正就1998年5
月的立法会选举进行选举后的检讨。选举事务处已向各有关方面发出问卷,收集他
们对选举安排的意见。与此同时,有关的政策局及政府部门亦正就各个具体范畴进
行检讨,并会把意见及建议转交选管会考虑。按照法例规定,选管会须在选举结束
后3个月內(即1998年8月24日或该日前),就有关选举的事宜向行政长官提交报告。
22.与会各人同意,待选管会的报告提交予行政长官后,事务委员会应在9月举行的
下次会议上讨论此事。
23.陆恭蕙议员表示,民权党已拟备一份题为"1998年立法会选举检讨 -- 选举活动
的环境考虑"的文件,以协助议员就此事进行讨论。
(会后补注:有关文件已于1998年7月21日随立法会CB(2)80/98-99号文件送交立法
会全体议员参阅,该份文件同时亦送交政府当局考虑。)
24.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4时5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