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424/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CA

立法会
政制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1998年9月21日(星期一)
时 间:下午2时30分
地 点: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黃宏发议员(主席)
刘慧卿议员(副主席)
李永达议员
吴霭仪议员
夏佳理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程介南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 森议员
刘汉铨议员
司徒华议员

缺席委员:

李柱铭议员
陆恭蕙议员
杨孝华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华明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涂谨申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II项

法律草拟专员
严元浩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草拟专员
施格致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
单格全先生

高级政府律师
王泽刚先生

助理行政署长
林国强先生

议程第IV项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3)
陈梁梦莲女士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6)
梁志仁先生

卫生署助理署长(卫生事务)
谭丽芬医生

议程第V项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2)
叶文辉先生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
翁佩雯小姐

民政事务局副局长(2)
李立新先生

民政事务局高级统计师
吴荣章先生

选举事务处总选举主任
李 荣先生

列席秘书:

总主任(2)3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高级主任(2)7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过1998年7月14日及20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117及182/98-99号文件)

1998年7月14日及20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285/98-99(01)号文件)

2.主席告知议员,政制事务局局长就《施政报告》举行的简报会,已安排在1998年
10月19日下次定期会议席上举行。他建议为政策简报会预留一小时,以及为下次会
议编排不多于两个议程项目,议员对此表示赞同。议员获悉,陆恭蕙议员拟备了一
份文件,题为"可供市民参与议事的公开过程 -- 宪制会议背景资料文件"(即立法会
CB(2)301/98-99(01)号文件),并同意在下次会议讨论此事。

(会后补注:政策简报会改于1998年10月 9 日举行。经主席同意,下列两个议项已列
入议程內--

  1.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关系;及

  2. 区域组织检讨。)

III. 法律适应化修改

法律适应化修改计划时间表
(立法会CB(2)298/98-99(01)号文件)

3.法律草拟专员表示,法律适应化修改计划实质上是一项修订计划,旨在对法律中
凡与《基本法》或与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不一致的提述作出
修订。虽然在1997年7月1日由临时立法会 (临立会) 通过的《香港回归条例草案》已
列明一些最重要的提述(例如对"官方"及"总督"的提述)在1997年7月1日之后应如何解
释,但条例草案并无实际改变条例中的有关用语。临立会亦制定了 6 条法律适应化
修改条例,处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区) 的运作必不可少的事宜。下一步是就
非主要项目对各条例逐一进行适应化修改。为完成此项工作,政府当局已把性质相
若的条例归纳在同一条条例草案之下处理。现时需要适应化修改的条例共有 638 条
,分由54条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处理。文件载列向立法会提交各条适应化修改
条例草案的时间表,但条例草案的实际数目及其提交次序或会按需要作出更改。法
律草拟专员向议员保证,约95%的法律适应化修改只涉及技术上的修订。

4.吴霭仪议员表示,对于某项修订属技术性质抑或会构成政策上的改变,政府当局
与法律界或会有不同看法。她促请政府当局就所有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咨询法
律界的意见。她又对当局迟迟仍未完成法律适应化修改工作提出质疑,因为此事在
主权移交前老早便由中英联合联络小组 (联络小组) 著手处理,而且前立法局辖下的
财务委员会亦已批准拨款,以便政府当局加快此方面的工作。

5.法律草拟专员解释,法律适应化修改涉及约 600 条条例,工作规模非常庞大。此
项工作已经过多个不同的阶段,每一阶段的工作各有不同目的。在主权移交之前,
政府当局曾就现行法例中须予修订的所有提述拟备文件,供联络小组讨论,但当时
并未进行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的仔细草拟工作。在临立会会期內,由于临立会只应
制定对香港特区正常运作必不可少的法例,故只制定了 6 条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
案,包括《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草案》及《法律适应化修改(关于国籍的
事宜)条例草案》等。适应化修改工作的下一阶段是对其余的条例作具体修订。由于
过去数年对该等条例所作的修订为数众多,故当局在此阶段须重新审议各条例的每
条条文。他向议员保证,当局会咨询法律界的意见,而政府当局不会利用法律适应
化修改工作来实施政策上的改变。对条例文本作出的修订如被认为富爭议性,当局
在向立法会提交有关的条例草案时,会在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中详加说明。

6.关于检讨对政府具约束力,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却不具约束力的条例一
事(该检讨因富爭议性的《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而起,而司法及法律事
务委员会最近亦曾讨论是项检讨 ) ,吴霭仪议员促请政府当局加强各个政策局之间
的协调,以及告知议员该项检讨应由哪个政策局负责统筹及整理意见。

7.主席表示,吴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及与法律适应化修改计划有关的事宜,在司法
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讨论会较为适宜。

《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及《私人条例草案
条例》的适应化修改
(立法会CB(2)285/98-99(02)号文件)

8.法律草拟专员表示,该3条条例的变更基本上多属整理性质的修改,但当中亦涉
及在法律上性质较复杂的几个问题。为达致适应化,有3个可行做法--

  1. 保留现有条文;

  2. 修订条文,使其与《基本法》一致;或

  3. 废除条文,而依靠《基本法》所赋予的保障。

法律草拟专员表示,政府当局仍未决定采取何种做法,并希望征询议员对此事的
意见。

9.关于上述(c)项,吴霭仪议员表示,把较为肯定明确的现有条文废除,而代之以
不曾在法庭上验证的条文,并非审慎做法。她认为就法律适应化修改工作而言,
此原则应划一适用于所有条例,而非只是该 3 条条例,原因是《基本法》只订明
概括的政策原则,而且表面看似属技术性质的修订亦可能会对政策有影响。部分
议员表达类似的看法,并同意现行的法例条文除非与《基本法》有抵触,否则应
予保留,如此才符合《基本法》的精神。

10.法律草拟专员回应议员时证实该3条条例并无违反《基本法》。他又表示,虽
然他大致上赞同议员的意见,但他关注到部分的适应化修改未必如此简单直接。
举例而言,尽管《基本法》第七十八条及《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第5条均关
乎议员免受逮捕的保障,但由于两条条文的拟写方式并不相同,因此在法律上或
有不同的影响。《基本法》第七十八条订明,议员在出席会议时和赴会途中不受
逮捕。《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第5条则载有较详细的条文,订明议员在前往
立法局或任何委员会会议途中,在出席会议或会议后回程中,可免因民事债项而
遭逮捕,以及在出席立法局或任何委员会会议时,可免因刑事罪行而遭逮捕。法
律草拟专员表示,政府当局仍未决定采取何种做法来进行适应化修改工作,并欢
迎议员提出意见。

11.主席指出,问题的症结似乎是现行条文的规定如较《基本法》有关条文所订者
更为具体,会否因此而抵触《基本法》。他认为《基本法》就具体事项订定方向
,但实施细节则应按现行的法例加以补充。适应化修改工作的首要原则,是倘无
必要作出修改,现行条例的条文应予保留。议员赞同主席的意见,并同意应尽可
能对该 3 条条例作最少的修改。

12.法律顾问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由本事务委员会讨论该 3 条关乎立法机关运
作的条例的适应化修改,实属恰当。尽管他需要较多时间研究政府当局提交的文
件,但他初步的看法是只要该 3 条条例的条文并无违反《基本法》,对该等条例
作出重大修改并不可取。

13.部分议员表示,法律草拟专员所举的例子说明,如不审慎进行法律适应化修改
计划,便会剝夺议员现时享有的某些法律权利。他们强调,由于似乎属技术性质
的修订工作可引致重大的改变,当局如要对该 3 条条例作任何修订,应充分咨询
立法会的意见。他们亦提醒政府当局切勿利用适应化修改工作,对现行法律作出
改变。

14.法律草拟专员多谢议员提出意见,并表示他倾向于赞同议员的观点,就是凡与
《基本法》沒有抵触的现行法例应予保留。他向议员保证,适应化修改工作旨在
作出技术上的修订,如对现行法例所作的修订涉及政策方面的影响,当局会另行
作出处理。

IV. 区域组织检讨
(立法会CB(2)236/98-99、285/98-99(03)、290/98-99(01)及295/98-99号文件)

15.应事务委员会的要求,当局就"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政策协调上的问题"拟备了
一份文件。卫生署助理署长 (卫生事务) 提到该份文件时向议员解释,卫生署负责
执行医疗政策及相关的法定职能。该署负责多项工作,其中包括管制进口及本地
制造食品的安全。该署在执行上述职能方面的开支,由两个市政局负责。管制食
物安全的工作亦有赖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及协调。

16.政制事务局副局长(3)表示,自1998年 7 月20日上次事务委员会会议后,政府当
局已向议员提供资料,讲述区域组织检讨的最新进展(立法会CB(2)285/98-99(03)号
文件),并发表了《区域组织检讨公众意见汇编》(意见汇编)(已随立法会
CB(2)295/98-99号文件发出)。她亦想藉此机会回应临时市政局(临市局)就意见汇编
发出的新闻稿中所述各点。她回应主席时表示,该新闻稿的內容与临市局主席致
议员的信件內容相若,立法会秘书处亦已将该信件的副本送交政府当局参阅。她
继而提出以下各点 --

  1. 临市局指政府当局似乎企图误导市民,令市民以为所接获的公众意见大多支
    持解散两个市政局的说法并无理据支持。意见汇编只辑录了咨询期內接获的
    所有意见书及意见,当中并无载述任何数据分析或结论;

  2. 从意见汇编所见,显然有大多数人支持由政府直接负责食物安全与环境卫生
    的工作,而市民就两个市政局的未来发展则意见不一。政府当局并无就区域
    组织架构作出任何结论;

  3. 根据临市局就接获的约 710 份意见书所作的数据分析,赞成保留两个市政局
    的意见(即297份意见书或38.8%),多于赞成解散两个市政局者(即250份意见书
    或32.7%)。政制事务局副局长(3)指出,该297份意见书实际上支持 3 项不同的
    建议(即把两个市政局合并为一、保留两个市政局,以及实施"一个市政局及一
    个市政总署"方案),而且另有70份意见书支持把两个市政局和所有区议会合并
    为若干个区域组织;因此,她表示有关的数据分析难以充分反映民意的组合成
    分。当局编制意见汇编旨在让公众充分了解所接获的意见;及

  4. 临市局批评政府当局未有就2,560份预先印制的意见书及1,660份已填妥的问卷
    提供分析,而且只在意见汇编中刊印该等意见书的样本。政制事务局副局长
    (3)表示,在分析该2,560份预先印制而且內容大致相同的意见书时,政府当局
    会较著重意见书的质而非量。至于该1,660份已填妥的问卷,由于时间所限,
    当局仍未完成该等问卷的分析工作。分析的结果会获纳入将于1998年10月发
    表的咨询报告內。

17.政制事务局副局长(3)又告知议员,考虑到市民支持由政府直接负责食物安全与
环境卫生的工作,政府当局已委托顾问研究改组政府部门的最佳方法,以履行该
等职能。政府当局会在适当时候向议员讲述研究的结果。政府当局亦正在制订建
议,以期解决艺术及体育范畴的职责和资源分散问题。

18.司徒华议员质疑政制事务局副局长(3)就意见书的质与量所提出的意见。他质疑
如不计算意见书的数量,又如何能够从中归纳出大多数人的意见。

19.张永森议员表示,政府当局在咨询期內共接获逾 4,900 份意见书,当中包括约
710份书面意见、超过2,560份內容大致相同的意见书,以及约1,600份已填妥的问
卷。然而,政府当局载述咨询结果的方法并不中肯,而且不可接受。政府当局选
择性地引述公众意见来误导市民,令人以为民意赞成解散两个市政局。他提出以
下意见 --

  1. 临市局就意见汇编所作分析的结果与政府当局所得的结果相反。临市局的结
    论是大多数意见赞成保留两个市政局或将之合并为一,而对于由政府当局接
    管食物安全与环境卫生职责的建议,则意见不一;

  2. 在3,270份书面及预先印制的意见书当中,政府当局只集中引述支持政府目的
    的710份意见书,而把另外2,560份预先印制的意见书置之不理,当中绝大部分
    (超过90%)支持保持现状;

  3. 关于该 1,660 份已填妥的问卷,政府当局的文件(立法会CB(2)285/98-99(03)号
    文件)第8段已作出结论,指出"大部分受访者赞成由政府直接负责食物安全和
    环境卫生的工作,但对区域组织的未来架构安排则意见不一",这与政制事务
    局副局长(3)较早前表示当局仍未进行分析的说法相反;

  4. 政府当局不公开预先印制的意见书及已填妥问卷的详细內容,显然采用了一
    种选择性的做法,发表咨询期內所接获的公众意见。行政长官如根据当局对
    所得意见的评估结果,在《施政报告》中公布有关此事的决定,实在殊不恰
    当;

  5. 张议员提及政制事务局副局长(3)指当局会较著重意见书的质而非量的说法,
    他表示政府当局在整个咨询过程中从沒有公布此项准则;

  6. 关于委托顾问研究重组政府部门,以接管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职能一事,
    他对当局并无计划咨询两个市政局或与两者进行讨论感到失望;及

  7. 在分析咨询期內收集所得意见时,政府当局采用的方法既不客观,亦有欠公
    允。当局应委托独立的研究机构进行此项工作。

20. 杨森议员赞同张议员的意见,并补充以下各点--

  1. 政府当局在文件第13段引述多项民意调查,包括香港中文大学香港亚太研究
    所及香港大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心进行的调查,藉以说明公众支持由政府直接
    负责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建议。然而,关于两个市政局的未来发展,
    当局却未有对上述两间大学进行的调查作同样的提述,该两项调查结果均显
    示大多数人反对解散两个市政局。他对政府当局进行公众咨询的公信力表示
    质疑;

  2. 政府当局过去曾以"缺乏主流意见"及"公众意见不一"作为拒绝在1988年实施直
    接选举的藉口。他提醒议员,政府当局现正采用类似的策略,以期废除两个
    市政局;及

  3. 他怀疑行政长官有否获全面告知收集所得的民意。在民主党议员与行政长官
    于上星期举行的会议上,行政长官向他表示获政府官员告知,社会上大多数
    支持解散两个市政局。行政长官亦似乎并不知悉两间大学就此事进行民意调
    查的结果。鉴于行政长官可能获提供有误导成分的资料,他建议促请行政长
    官不应在《施政报告》中仓卒作出最后决定。

21.李华明议员表示,意见汇编并无提供任何理据,支持解散两个市政局的做法。
他提到意见汇编甲部所辑录的 710 份意见书时指出,公众对两个市政局的未来发
展有不同意见。事实上,较多人支持保留两个市政局或将之合并为一。意见汇编
乙部收纳了立法会、两个临时市政局、各临时区议会和分区委员会的会议纪录摘
要,当中亦有超过七成的意见支持把两个市政局合并为一或将之保留。此外,根
据两间大学进行的民意调查结果,公众并不支持解散两个市政局。然而,政府当
局似乎不大关注该等意见。就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的职能而言,他表示现行架构
的好处在于遇上紧急情况,需要额外的经费或资源时,两个市政局可迅速作出反
应及弹性处理有关情况。

22.刘慧卿议员表示,公众对某项议题有不同意见不足为奇。她表示,为确保得出
的结果对各有关方面公平合理,最佳方法是就此事进行全民投票。政制事务局副
局长(3)回应时表示,现阶段香港不宜进行全民投票。

23.政制事务局副局长(3)否认有关政府当局误导市民的指责,因为咨询工作是以公
开和公平的方式进行。她重申,根据当局就收集所得意见进行的初步评估结果,
虽然公众对两个市政局应否合并为一或解散有不同意见,但大多数人支持由政府
直接负责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工作。她强调政府当局并无发表任何有关解散两
个市政局的公开言论,传媒所报道的消息纯属揣测。她重申,政府当局并无就两
个市政局的未来发展作出任何结论。关于就此事进行的民意调查,她表示调查结
果在很大程度上视乎问题的措辞及排列次序。她表示,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6)会向议员作较详细的解释。

24.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6)表示,政府当局搜集了由不同团体进行的10项民意
调查的资料。该10项调查包括 3 项由报章采用音频互动电话系统进行的调查、两
项分别由民主党及民主建港联盟采用音频互动电话系统进行的调查、一项由电视
台以电话投票方式进行的调查,以及由香港大学及香港中文大学以随机抽样电话
访问进行的4项调查。他综述该等民意调查的结果如下 --

  1. 关于政府应否直接负责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工作,除民主党进行的民意调
    查外,其他9项调查的结果均显示约有50%至60%的被访者支持此项建议;

  2. 虽然不少被访者支持方案(一),即把两个市政局合并为一个全港性议会,负
    责提供与艺术文化及体育康乐有关的服务,但并非大多数人(即少于50%)支
    持此方案;及

  3. 电视台进行的投票结果显示,超过半数被访者支持解散两个市政局。

25.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6)进一步表示,上述民意调查有某些限制 --

  1. 电话投票缺乏代表性,因为被访者并非以随机抽样方式选出,而且难以确定
    他们是成年人抑或儿童;

  2. 根据香港大学的调查结果,被访者提供的答案有时互相矛盾,原因是他们对
    现行区域组织的运作、架构和职能,以及是次检讨的影响,未必有充分认识
    ;及

  3. 由于所有调查均在立法会于1998年 7 月29日就"一个市政局及一个市政总署"
    进行议案辩论前进行,被访者未必充分理解赞成或反对该方案的论点。

26.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6)回应主席及杨森议员时答允提供有关该10项民意调
查的资料,供议员参阅。

(会后补注:有关该10项民意调查的分析结果,以及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大学所进
行的调查详情,已随立法会CB(2)314及343/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27.由于部分议员仍有意发言,而碍于时间不足,主席建议安排一次特别会议,继
续就此事进行讨论。议员商定在下星期一,即1998年9月28日上午8时30分举行会
议。议员亦同意致函行政长官,促请他待事务委员会与政府当局详细讨论此事后
,才在《施政报告》中作出决定。

(会后补注:会议改于1998年9月26日(星期六)下午2时举行。)

V. 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检讨
(立法会CB(2)285/98-99(04)及(05)号文件)

28.议员察悉,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已于1998年8月24日向行政长官提交《1998
年立法会选举报告书》。

29.民政事务局副局长(2)表示,当局已在1998年 5 月24日举行的立法会选举翌日,
立即就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投票模式展开民意调查。该项调查是各次选举后调查
中规模最大和最全面的。他接著向议员讲述该次调查的详情及主要结果,有关的
资料载于立法会 CB(2)285/98-99(04) 号文件內。他表示,搜集所得的资料有助于改
善日后的选举宣传工作及选举安排。

30.主席告知议员,调查报告的第 3 至15页夹附于上述文件內。立法会图书馆备有
调查报告全文(包括列表及附录)的副本两份。

31.杨森议员询问选管会会否考虑在2000年举行的立法会选举中,在选票上加入政
党的名称和标志,并问及在此事上的决定是否须取得政府当局的同意。李华明议
员询问候选人的照片可否同时印在选票上。

32.选举事务处总选举主任回覆时表示,选管会最近得悉,由于印刷技术进步,选
票已可用不同顏色来印制,如此方便了在印刷品上使用标志。选管会认为,在
2000年举行的立法会选举中,各政党的名称和标志或会获准印在选票上,但先决
条件是要解决对独立候选人不公平的问题。有关建议如付诸实行,当局会尽早(例
如最少在选举之前一年)向所有有意参选的人士公布所施行的规则或政策,以便独
立候选人有足够时间设计及订出一个广为人知的标志或名称。总选举主任表示,
选管会仍在考虑把候选人照片印在选票上的建议,原因是尚有技术上的问题未获
解决,例如要把地方选区名单上各候选人的照片,与他们在选票上的姓名互相配
对,或会存在困难。一旦配对出错,便可能令选举无效。然而,选管会欢迎议员
就此事进一步提出建议。虽然选管会会就此事咨询政府当局的意见,但根据《选
举管理委员会条例》,选管会获赋权订立有关选举程序及安排的规例。

33.鉴于民意调查显示86%的投票人认为候选人在选举当日的拉票活动对他们的投
票决定沒有帮助,李永达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仿效一些海外国家的做法,
在选举当日禁止拉票活动,以便选民有一段冷靜期。总选举主任表示,选管会已
多次就此项建议作出评论。选管会仍然认为在执行上会有困难,而且即使实施该
项建议,亦未必能够达致预期效果。他进一步回应李议员时答允向选管会反映议
员的意见,以便选管会再作考虑。

34.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4时3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