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197/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CA

立法会
政制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12月21日(星期一)
时 间 :下午2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黃宏发议员(主席)
李柱铭议员
李永达议员
陆恭蕙议员
程介南议员
张永森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森议员
刘汉铨议员
司徒华议员

缺席委员:

刘慧卿议员(副主席)
吴霭仪议员
夏佳理议员
张文光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何秀兰议员
李启明议员
吴清辉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陈鉴林议员
梁耀忠议员
邓兆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I项

政制事务局局长
孙明扬先生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2)
叶文辉先生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
翁佩雯小姐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
苏植良先生

议程第III项

政制事务局局长
孙明扬先生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2)
叶文辉先生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5)
苏植良先生

首席政府律师(选举)
区礼义先生

议程第IV项

政制事务局局长
孙明扬先生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1)
麦清雄先生

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3)
叶文娟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2)3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高级主任(2)7
梁采怡女士


I. 通过1998年11月9及16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885及886/98-99号文件)

1998年11月9及16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2000年立法会选举的选举安排
(立法会CB(2)889/98-99(02)号文件)

引言

2.应主席所请,政制事务局局长向议员讲述政府就2000年第 2 届立法会选举的选举
安排所提出的初步建议,详情载于政府当局文件的附件。政府建议按需要作出改善
,而在1998年立法会选举中行之有效的安排,则会予以保留。当局在研究过议员和
公众提出的意见后,便会就建议的新安排作最后定案。

3.政制事务局局长请议员注意两项建议的新安排,分别是预先投票及自费在电视和
电台播放选举广告。他表示当局建议实施一项试验计划,设立一个预先投票站,让
未能在选举当日前往投票的选民预先投票。选民如欲预先投票,必须事先申请,并
须提出充分理由。

4.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当局建议实施一项计划,让立法会候选人可按照计划的规
定,在选举前的一段指定期间內,自费在电视和电台播放选举广告。播放选举广告
的期间,会由紧接提名截止日期后的一天开始,直至投票日前一天结束。政制事务
局局长解释,候选人以往不得透过电子传媒自费播放选举广告。鉴于在1998年立法
会选举中,候选人须接触的选民人数远较以往为多,社会人士曾要求选举安排应更
具弹性,故当局提出此项建议,以顺应有关要求。当局的初步构思是容许候选人在
竞选期间自费购买电视和电台的广播时段,当中所涉及的费用须视为选举开支。

5.政制事务局局长补充,政府当局初步倾向把2000年立法会选举的选举开支限额维
持在1998年选举中有关限额的水平。当局认为有关的限额足以应付选举广告的开支
,因为在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34份地方选区名单当中,8份名单的开支为限额的25%
或以下、10份介乎26%至50%之间、14份介乎51%至75%,只有两份的开支超逾75%
。政制事务局局长补充,选举开支限额的问题须透过稍后向立法会提交与选举有关
的各项附属法例作出处理。

6.主席代表未能出席会议的副主席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资料,载列1998年立法会地方
选区选举中各份候选人名单的已申报选举开支数额。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已于1998年12月24日随立法会CB(2)939/98-99号文
件送交议员。)

议员任期

7.陈鉴林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澄清,在2000年7月1日立法会解散至2000年10月第2届立
法会开始的一段期间內,现任立法会议员如须出席立法会紧急会议,则各议员的身
份为何。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11(2)条订明"于紧接紧急
会议开始前的立法会任期內担任议员的人,须当作为立法会议员"。

自费播放选举广告及选举开支限额

8.出席的部分议员对建议容许立法会候选人自费播放选举广告的影响,以及地方选
区选举的选举开支限额表示关注。若干议员警告应慎防金钱政治。

9.杨森议员表示,候选人应获平等对待,而各人获得的对待不应受其本身的经济状
况所影响,此点相当重要。民主党的议员反对有关建议。李永达议员认为,建议如
付诸实行,选举开支长远来说将会大幅增加。他指出,单议席地方选区的选举开支
限额由1995年的20万元增加至1998年的50万元。就一个有 5 个议席的地方选区而言
(例如新界西地方选区),选举限额由20万元增加至250万元,增幅达10倍之多。他表
示,在1998年立法会地方选区选举中,大部分的候选人名单的开支少于选举开支限
额的75%,这意味著所定的限额过高。政府当局应考虑调低有关限额。何秀兰议员
表示赞同,认为有关建议会对候选人造成压力,促使他们花费更多。她指出,就
2000年立法会选举而言,将多获分配一个议席的地方选区的选举开支限额会自动向
上调整。考虑到政制事务局局长较早前表示在1998年的立法会选举中,34份名单之
中有18份的开支少于限额的半数,她认为就一个单议席的地方选区来说,30万元的
选举开支限额已经足够。此外,她亦关注到候选人获得的对待或会有所不同。她指
出,财政资源较充裕的候选人可在传媒播放较多广告,他们或会因此而获得折扣优
惠及较佳的广播时段,但财政状况较差的候选人则未必获得该等优待。梁耀忠议员
关注到建议会令财政资源较少的独立候选人或政党处于不利位置。他亦认为选举开
支限额应予调低,以鼓励更多巿民参选。

10.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澄清政府当局无意鼓励金钱政治。他表示,政府当局的建
议是把选举开支限额维持在1998年立法会选举的同一水平。开支限额只订定最高的
数额,个别候选人可自行决定本身的开支。当局建议容许候选人自费播放选举广告
,旨在令候选人按现行选举开支上限的规定进行竞选活动时有较大弹性。

11.张永森议员表示,尽管当局提出容许候选人自费在电视和电台播放广告的建议可
以考虑,但此建议应结合一套较周详的计划一并考虑,其中包括向候选人及广播公
司发出指引,以确保建议的方案具有成效和公正持平。他建议政府当局考虑首先定
出候选人在电视和电台播放广告的开支限额,其次是指明在一日之中的某段时间才
可播放与竞选活动有关的广告。陆恭蕙议员表示赞同,并补充政府当局应研究如何
以公平和可以接受的方法实施该项建议。

12.若干议员建议政府当局应为候选人集体购买广播时段,然后以相同价格平均分配
给各独立候选人及政党。程介南议员认为政府应在竞选活动进行期间,在电视和电
台提供更多免费广播时段,让候选人进行宣传。李永达议员建议首先应使用政府获
编配的广播时段;在用完该等时段后,如有需要以公帑购买更多的广播时段,当局
可就此事征询公众意见。

13.政制事务局局长解释,容许候选人自费在电视和电台播放选举广告,目的不是取
代政府在竞选活动期间向候选人提供的协助。一如以往的选举,政府会继续为候选
人提供两次免费的竞选资料邮递服务,以及利用政府在电视和电台的广播时段为候
选人举办论坛。关于部分议员忧虑广播公司可能对候选人有不同的对待,政制事务
局局长表示,政府会向候选人及广播公司发出明确指引,避免个别候选人或政党获
得优待或具歧视成分的对待。若干议员指出,透过电子传媒播放广告属商业活动,
未必受政府监管。

14.司徒华议员询问,50万元可购买多少秒的广告时间。政制事务局副局长(2)表示,
政府当局曾就电视及电台的广告收费进行一些初步调查,他列举广播公司就每日不
同时间播放的广告所收取的部分费用,供议员参考。在电视方面,制作和播放一套
10秒的短片,并在指定期间內 (例如30天) 播出20至30次,繁忙时间的收费约为13至
14万元,非繁忙时间则为2至3万元。至于电台广告,制作一个为时30秒并在指定期
间內播出20至30次的广告,繁忙时间的收费由2万至5万元不等,非繁忙时间的收费
则为数千元。主席要求当局以书面提供有关资料,但政制事务局副局长(2)回应时强
调有关数字只作参考用。他又澄清政府当局不能保证可与各广播公司商定"划一收
费",因为广播公司在作商业决定时有自主权。

15.李柱铭议员建议,除在政府的广播时段为候选人免费制作标准的广告外,政府亦
应考虑容许候选人自行制作非标准的广告,所涉费用可视作选举开支。政制事务局
局长回答时表示会考虑此项建议。

16.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只是就有关建议的原则咨询议员;建议如付诸实
行,当局会定出具体的安排。政府当局就各项建议作最后决定前,会考虑议员在会
上表达的意见。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梁耀忠议员的提问时表示,视乎有关建议会否
予以实施,政府当局会考虑议员对选举开支限额的意见。

市政局功能界别及区域市政局功能界别

17.杨森议员注意到政府当局在有关2000年立法会选举的选举条例草案內,建议市政
局和区域市政局的功能界别分别以一个为18个区议会而设的新功能界别,以及一个
为饮食界而设的功能界别取代,他询问当局提交该选举条例草案及废除两个市政局
的条例草案的时间表为何。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前者将于1999年2月或3月提交,
后者则会在1999年 4 月左右提交。杨议员及若干议员对有关安排紊乱表示有所保留
及关注。司徒华议员表示,在程序上来说,旨在取代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两个议席
的条例草案,只应在废除两个市政局的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才予以考虑。

18.政制事务局局长回覆时表示,虽然有关2000年立法会选举的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
的时间,会先于旨在移交两个市政局权责的条例草案,但两条条例草案的审议时间
会有所重叠,故议员可于该段时间內同时研究两条条例草案。

19.张永森议员认为当局可首先处理有关移交两个市政局权责的条例草案,而有关
2000年立法会选举的条例草案则可押后至1999年年底才提交立法会通过;对此,政
制事务局局长澄清,为使当局有足够时间为立法会选举实施其他实际安排,条例草
案必须在1999年7月立法会夏季休假前获得通过。

20.司徒华议员表示,政制事务局局长经常向议员保证他已听取议员的意见及会加以
考虑,但过去很多事例都显示议员的意见往往未被接纳。政制事务局局长解释,他
的职责是向行政会议反映议员的意见。行政会议就某项事宜作出决定前会考虑议员
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然后,他会代表政府向议员解释有关决定,并负责实施有
关的政策决定。他补充,政府当局一直有就各项初步建议向事务委员会作出简报,
以便议员的意见可于较早阶段获得考虑。再者,须透过立法才可实施的建议亦须获
立法会审批通过。

21.李柱铭议员询问,旨在废除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的条例草案如未能获立法会通过
,政府当局会否考虑把一个立法会议席留给两个市政局,并把另一议席分配给18个
区议会。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并无考虑此方案,但如有需要,当局会在
日后作出考虑。

22.陆恭蕙议员表示,她认为由一个为18个区议会而设的新功能界别及另一个新设的
饮食界功能界别取代两个市政局原有两席的建议,并非步向民主的做法。鉴于区议
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当局应把两个议席同时编配给代表18个区议会的新功能界别
。邓兆棠议员亦质疑当局以何理据把其中一个立法会议席编配给饮食界。政制事务
局局长解释,饮食业对本港经济有重大贡献。现时,香港有超过9 000间食肆,聘用
约20万名员工。因此,政府当局认为适宜为饮食界设立一个新的功能界别。政制事
务局局长回应张永森议员的询问时表示,当局在考虑如何划分该功能界别的选民范
围时,会参考《立法会条例》附表II列表5所订的选举委员会饮食界界别分组的组成
人士。合资格的选民数目约为4 800。

23.张永森议员提到政府当局建议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方法与1998年首届香港特别行政
区( 香港特区 )立法会选举所用方法相同,而在1998年的立法会选举中,临时区议会
的议员又为选举委员会委员,张议员询问,鉴于当局建议为区议会设立一个新的功
能界别,区议会的议员在2000年立法会选举中会否被列为选举委员会的委员。政制
事务局局长答称区议会议员会被列为选举委员会的委员,并解释有关安排并非只适
用于区议会。主席询问为何临时市政局及临时区域市政局当时未有获纳入选举委员
会界别分组內。政制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4)解释,根据《立法会条例》的规定,合
资格同时在功能界别及选举委员会选举中投票的人,必须在选举委员会选举中投票
,但两个最小的功能界别 (即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 则属例外,有关的选民必须在各
自的功能界别而非选举委员会的选举中投票。张议员要求政府当局重新考虑此项安
排。

预先投票

24.陈鉴林议员关注到,如容许选民在換届选举前预先投票,任何有关预先投票的票
站调查或模拟投票结果或会影响正式选举的结果。政制事务局局长强调,要求任何
人披露其在选举中投票支持哪名候选人属违法行为。此外,民意调查结果通常在选
举后公布;即使调查结果在投票日之前披露,有关的结果亦可与实际选举结果不同
,因为选民在调查期间所表示的投票意向,或会有别于他们在投票日实际的投票决
定。

投票制度

25.李永达议员质疑政府当局如何得出结论,认为采用最大余额法的名单投票制是在
所有其他投票制度(例如"多议席多票制"及"单议席单票制")之中最公平和最可以接受
的。他要求政府当局分析和比较在以往选举所用的不同投票制度下,候选人得票的
中位数,并提供有关的结果。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不大清楚李议员所要求的是何种
资料;不论如何,有关过往选举的数据属公开的资料,有兴趣的人士或团体可自由
根据该等资料进行任何分析。

其他有关安排

26.陈鉴林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有否研究在选举结束后立即在投票站进行点票的可行性
,从而缩短点票的时间。政制事务局局长回答时表示,要监察在大约 500 个投票站
进行的点票情况,将会相当困难。虽然在中央点票站进行点票所需时间似乎很长,
但根据以往经验,选举翌日已可得出点票结果。此外,当局会根据实际经验检讨和
改善点票的安排。

27.李柱铭议员提出若干事项。政制事务局局长的回应如下 --

  1. 关于政府应资助得票数目达某个订明基准的候选人的选举开支此一建议,政
    制事务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以往认为此项建议并不恰当。然而,他同意政
    府当局或可重新考虑此事;

  2. 关于选民自动登记制度,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曾进行详细研究,所
    发现的问题之一是香港居民不大愿意向有关的政府部门呈报其住址的任何更
    改,尽管法例订有此项规定。当局所纪录的选民住址如非最新资料,将会引
    致种种问题,其中包括投票站的编配出现错误,因而令自动登记制度不能发
    挥效用。政府当局现正研究如何简化市民基于各种原因而须向政府呈报更改
    住址的程序。主席表示此事早于1991年已向当局提出,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
    时向议员保证,当局现正积极跟进此事。政府当局会在适当时候向事务委员
    会汇报有关的进展。

  3. 至于政府当局以何理据把"外国国民"可参与角逐的12个立法会议席,继续分
    配予12个现行指定的功能界别(例如为何医学界功能界别未获包括在內),政
    制事务局局长解释,当局拣选该12个功能界别,原因是该等功能界别的外国
    国民所占比例可能大于其他功能界别。鉴于该等议席的数额有限,当局必须
    在各个功能界别中作出取舍;

  4. 至于应否在落实预先投票的建议后把投票时间(即由上午7时30分至晚上10时
    30分)缩短,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1998年立法会选举每小时的投票人数显示
    投票时间较长是恰当的安排,故投票时间应维持不变;及

  5. 至于规定在选举当日及选举日之前的一日停止所有拉票活动,政制事务局局
    长答允重新考虑建议是否可取。

28.主席在总结时表示,容许候选人透过电子传媒自费播放选举广告可带来莫大影响
。除议员较早前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外,亦须处理其他问题,例如属同一政党但不同
地方选区的候选人,又或不同功能界别的候选人可否共同播放选举广告。他亦希望
政府当局把有关的选举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时,能够提供更多详细资料,阐述政府
当局文件的附件第18段所载建议对《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作出的各项改变。

III. 检讨《立法会条例》第15(3)及40(1)(b)(iii)条
(立法会CB(2)889/98-99(03)号文件)

29.政制事务局副局长(2)向议员介绍文件的內容后表示,文件第 8 段建议修订《立法
会条例》第40(1)(b)(iii)条,把英文本中"would result"两字删去,以"results"一字取代,而
中文本方面,则删去"会"一字。如获议员同意,当局会把建议的修订纳入有关2000年
立法会选举的选举条例草案內。

30.主席表示,除政府当局的建议外,另一做法是删除《立法会条例》第15(3)及
40(1)(b)(iii)条,原因是该两条条文并无必要。李柱铭议员赞同主席的看法,并补充
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根据《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宣誓拥护《基本法》及效忠中华
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的做法,与根据《立法会条例》第40(1)(b)(iii)条作出采用承诺形
式的誓言的效力相同。

31.政制事务局副局长(2)解释此事的背景。他表示政府是应当时的临时立法会有关法
案委员会的要求,透过在《立法会条例草案》的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修正案加入该
两条条文。提出有关修正案的目的,是务求在合乎《基本法》的既定基础下,使适
用于立法会候选人丧失参选或当选资格的规定,与适用于在任立法会议员丧失席位
的有关规定,尽可能趋于一致。

32.主席表示,根据以往的选举法例,适用于立法会候选人丧失资格的规定,同样适
用于在任的立法会议员。由于其中部分条文未有在《基本法》第七十九条中订明,
故有需要对条例草案作出修正,以确保该等条文继续适用,但他质疑当时所作的决
定是否恰当。

33.李柱铭议员表示,议事规则委员会曾讨论此事,他建议把有关会议的纪要送交议
员参阅。法律顾问表示,该委员会曾讨论实施《基本法》第七十九(七)条的大原则,
但并无讨论条例第15(3)条的政策影响,因后者不属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34.法律顾问表示,政府当局原先提交的《立法会条例草案》只订明《基本法》第七
十九条所载有关议员丧失资格的情况,而该两条条文是为了释除法案委员会的疑虑
而加入条例草案內。李柱铭议员表示他会倾向赞同政府当局原来的立场。

35.主席表示,待当局向立法会提交就2000年立法会选举订定条文的条例草案时,事
务委员会会进一步研究此事。他要求政府当局重新考虑议员在会上表达的意见。

IV. 修改《基本法》的机制
(立法会CB(2)889/98-99(04)及(05)号文件)

36.主席请议员参阅梁耀忠议员向內务委员会提交的两份文件,以及1998年11月20日
內务委员会会议纪要的有关摘录。

37.应主席所请,梁耀忠议员向议员简述文件的內容。他对香港特区成立虽已超过一
年,但仍未设立修改《基本法》的机制表示关注。梁议员亦对政府当局未有就此事
提交任何可供议员在会上讨论的文件表示失望。

38.政制事务局局长同意梁议员的看法,认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并无订明对
《基本法》提出修订的具体机制和程序。他表示政府当局认为任何修改《基本法》
的建议均属宪制上的重要事宜,应审慎加以处理。政府当局进行的初步研究显示,
有关方面须详加考虑和研究多个复杂问题。他希望在是次会议上就此事向议员作口
头汇报及与议员交流意见,然后再展开进一步的工作。政制事务局局长告知议员,
有待研究的相关问题包括 --

  1. 谁人或或哪个机构在特区內有启动修改《基本法》机制的权力?

  2. 如何启动这机制?

  3. 修改议案应用何种形式?

  4. 3方面讨论的次序及时间表为何?

  5. 就修改议案提出修订的机制为何?

  6. 怎样确保修改议案不抵触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

  7. 需否就修改议案咨询公众?

  8. 是否需要立法?是否适宜以本地法例规范立法会议员及香港地区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全国人大)代表如何履行其职权?

39.梁耀忠议员关注到政府当局有否订定完成该项研究的时间表。陆恭蕙议员表示,
鉴于《基本法》实施至今已差不多两年,设立修改《基本法》的机制实在刻不容缓。

40.由于时间所限,主席建议事务委员会可举行特别会议,以便进一步讨论此事。杨
森议员建议在事务委员会辖下成立小组委员会跟进此事,并搜集学者、法律界及香
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议员对此表示赞同。政制事务局局长强调,小组委员
会在研究此事时,除考虑政府当局及立法会的意见外,亦应顾及香港地区全国人大
代表的意见。

41.应李永达议员的要求,政制事务局局长答允以书面载列他较早前在会上提出的各
项重点,以便小组委员会作进一步的讨论。

(会后补注:有关资料已随立法会CB(2)954/98-99(02)号文件送交议员。)

42.主席表示,秘书处会发出通告,邀请议员参加该小组委员会。事务委员会会在下
次会议进一步讨论此事。

(会后补注:小组委员会于1999年1月7日举行首次会议。)

V. 下次会议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889/98-99(01)号文件)

43.议员商定在1999年1月18日举行的下次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

  1. 陆恭蕙议员提供的一份题为"可供市民参与议事的公开过程 -- 宪制会议背景资
    料文件"的文件;

  2. 修改《基本法》的机制;及

  3. 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

44.应主席所请,张永森议员阐释上述(c)项所载由他提出的建议,他并要求政府当局
提供文件,讲述当局已采取和将会采取何种措施,以改善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
系。主席表示,立法会在1998年 9 月23日会议上就此事项进行议案辩论时,亦有提
出部长制政府一事。政府当局或可同时告知议员当局对此事的看法。

45.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在改善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方面已不断作
出努力。然而,正如行政长官和政务司司长在多个场合所述,政府当局不会考虑在
不久的将来实行部长制政府。司徒华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在其为事务委员会拟备的文
件中,解释政务司司长曾用以形容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关系的"健康的矛盾"一
词的涵义。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会尝试解答此点。

46.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4时5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