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956/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CA

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3月22日(星期一)
时 间 :下午2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黃宏发议员(主席)
刘慧卿议员(副主席)
李柱铭议员
张文光议员
李永达议员
程介南议员
曾钰成议员
杨孝华议员
杨 森议员
刘汉铨议员

缺席委员:

吴霭仪议员
夏佳理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陆恭蕙议员
司徒华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梁耀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政制事务局局长
孙明扬先生

政制事务局副局长(1)
麦清雄先生

副法律政策专员(宪制事务)
区礼义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
黃庆康先生

政制事务局助理局长
邓菲烈先生

应邀出席人士:

港九工团联合总会
李国强先生(主席)
王少娴小姐

全民制宪学会
吴恭劭先生

前线
黎荣耀先生
陈美苹小姐

街坊工友服务处
宋治德先生
黃嘉灵女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2)3
马朱雪履女士

列席职员:

法律顾问
马耀添先生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李裕生先生

高级主任(2)7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过1999年2月9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2)1522/98-99号文件)

1999年2月9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与团体代表会晤

2.主席欢迎政府当局及各团体的代表出席会议。

港九工团联合总会(工团联会)
(立法会CB(2)1533/98-99(01)号文件)

3.除在意见书所载的意见外,工团联会的一名代表补充下列各点 --

  1. 根据第一百五十九条,《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工团联会建
    议,对涉及香港特区地方事务的条文的修改,应由香港特区提出,理由是香
    港特区享有高度自治,并获《基本法》第十七条赋予立法权;另一方面,对
    涉及中央政府事务、外交及国防事务的条文的修改,则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或国务院提出。工团联会认为有需要就前者咨询港人意见,但无须就后者进
    行咨询;

  2. 第一百五十九条亦订明,香港特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区的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港区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
    二多数和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即"3个方面")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区出席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出。工团联会建议,凡关乎香
    港特区地方事务的事宜,立法会应有权代表香港特区就《基本法》提出修改
    。修改议案如获三分之二立法会议员同意,港区人大代表应无条件同意该议
    案。行政长官亦应尊重立法会的决定,除非他有充分理由不予同意;

  3. 应就《基本法》的修改设立咨询委员会,以搜集公众对修改议案的意见;

  4. 鉴于第一百五十九条订明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大的议程前,须先由香港特
    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及提出意见,故应订明就修改议案咨询基本法委员会的
    程序。基本法委员会如有进一步的意见,有关的议案应予修订;及

  5. 为实施第一百五十九条,应制定本地法例,订明修改《基本法》的程序。

4.杨孝华议员要求工团联会就意见书第 2 段作出澄清;据该段所载,《基本法》的
任何修订应只须获过半数票通过便可,但该会代表刚才申述意见时则表示须获三分
之二多数通过(见上文第3(b)段)。工团联会的代表澄清,意见书的建议所指的是日后
的机制。他认为除非第一百五十九条按上述建议作出修改,否则必须依循三分之二
多数的规定。

5.刘慧卿议员指出,载于上文第3(a)及(b)段工团联会的解释或会抵触第一百五十九条
,因为当中暗示对《基本法》內关乎地方事务的条文的修改无需提交全国人大。她
询问工团联会有否就其所作的解释征询法律意见。程介南议员亦表达类似的看法,
他并补充,如要求港区人大代表及行政长官必须接纳立法会通过的每项议案,他们
便会成为橡皮图章。他指出,根据第一百五十九条,任何修改议案均须取得"3个方
面"的同意,而该3个方面在修改过程中享有同等的地位和权力。主席询问,工团联
会是否建议设立一种常规,从而令港区人大代表和行政长官尊重立法会的决定,以
及同意经三分之二立法会议员通过的修改。

6.工团联会的代表回应时表示并无征询法律意见。虽然第一百五十九条订明修改提
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香港特区,但该条文并无清楚阐明各方的权力
范围。因此,条文可解释为各方应负责就《基本法》中关乎其管辖范围內的事务的
条文提出修改。在此方面,香港特区可就《基本法》提出及制订属于其自治范围的
修改议案。他表示,除非有关的修改完全或有部分与香港有关,否则由全国人大常
委会及国务员提出的修改无须咨询香港特区市民。他亦澄清,由香港特区提出的修
改必须取得"3个方面"的同意,以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他进一步解释,如行政长
官不支持立法会通过的修改议案,《基本法》第四十九条可在此情况下引用。

7.关于工团联会所述的最后一点,刘慧卿议员表示该会的意见有别于出席上次会议
的学者及团体代表的观点。她记得该等人士中有不少认为与制定本地法例有关的条
文( 例如第四十九条 ),不应适用于对《基本法》的修改。她表示工团联会的解释会
限制立法会议员对《基本法》提出修订的权力,而且会令修改程序变得复杂。

8.对于工团联会认为香港特区只可就一些与香港自治范围內的事务有关的条文提出
修改,主席并不赞同。他认为香港特区可就《基本法》提出任何修改,因为《基本
法》是香港的宪制文件。

9.主席询问工团联会应否制定本地法例以规管港区人大代表提出修改的程序,工团
联会的代表回应时表示,由于他不肯定港区人大代表的职责范围为何,故不能提出
意见。他需要较多时间考虑此事。该名代表回应主席的进一步提问时表示,他认为
适宜在修改议案取得"3个方面"的同意后及向全国人大提出前咨询基本法委员会。

全民制宪学会
(立法会CB(2)1519(01)号文件)

10.全民制宪学会的代表表示,由于"3个方面"的成员并非以全民普选的方式产生,
故不宜给予该 3 个方面任何一方修改《基本法》的权力。他表示修改权应属于香港
市民。他建议架空第一百五十九条所订修改《基本法》的机制,并设立制宪大会,
负责处理覆检和修改《基本法》的有关事宜。修改议案如获某指明百分比的市民支
持,便可提交制宪大会进行表决。如议案获制宪大会通过,并在全民投票中获得支
持,香港特区政府、全国人大或中央人民政府不得在此方面提出反对或作出干预。

11.刘慧卿议员问及设立制宪大会的法律依据及其运作方式。在第一百五十九条获得
修改之前,她不明白何以能架空该条文的规定。她表示这些是全民制宪学会必须解
决的实际问题。全民制宪学会的代表解释,设立制宪大会的建议可交由市民在全民
投票中表决。他不能就制宪大会的运作方式提出意见,因为此事须交由市民决定。

12.主席回应刘慧卿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时表示,可行的方法是由政府提出两条条例
草案,其中一条旨在设立制宪大会,另一条则关乎进行全民投票的程序。

前线
(立法会CB(2)1542/98-99(01)号文件)

13. 前线的一名代表向议员简述意见书的內容。

14. 梁耀忠议员提出下列问题 --

  1. 在意见书第7段,前线主张香港市民应有权提出修改,但须有至少1%的18岁
    或以上的香港市民以联署方式表示支持有关议案。在此情况下,谁人会负责
    提出修改议案;

  2. 在第一百五十九条获修改之前,港区人大代表的职能为何;及

  3. 倘若港区人大代表不同意某项修改议案,可如何调解立法会与港区人大代表
    之间的分歧。

15.关于(a)项,该名代表回应时表示,前线仍未讨论程序方面的细节,但她初步的回
应是议案或可由一位立法会议员提出。梁耀忠议员则认为较适宜由政府提出有关议
案。关于(b)项,该名代表表示,港区人大代表的职责是向全国人大提出已获"3个方
面"同意,并在全民投票中获得确认的议案。由于港区人大代表缺乏代表性,故应避
免由他们提出修改。关于(c)项,该名代表表示,前线在意见书第8段建议设立一个宪
制咨询会,为"3个方面"及公众提供一个渠道,就议案进行讨论及交換意见。她强调
,有关修改议案的最后定论应由全民投票决定。

16.主席表示,在英国,全民投票属咨询性质,对国会或政府并无约束力。他表示,
前线的意见有别于出席上次会议的一些学者所持的意见,他们主张进行咨询性的全
民投票。他询问,在第一百五十九条获修改之前,如何可实施全民投票的做法,他
并询问如何处理对《基本法》中关乎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关系的条文的修改。

17.前线的代表答称,关于《基本法》长远的修改机制,前线的立场载于意见书第16
段。前线认为,地方宪法的修改属香港特区自治范围內的事务。《基本法》应予修
改,以订明对《基本法》的修改应交由市民透过全民投票的方式作出决定,而非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作出决定。意见书并无提及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关系
的问题。她认为,与香港特区的外交及国防事务有关的修改亦应咨询香港市民。

街坊工友服务处(街工)
(立法会CB(2)1519/98-99(02)号文件)

18.街工的一名代表表示,除行政长官及立法会议员外,所有已登记的选民均有资格
提出修改议案,只要议案获某百分比的选民联署支持便可。然而,街工认为不宜给
予港区人大代表提出修改的权力,因为他们已可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倘
若"3个方面"对修改议案的意见出现分歧,公众应有权在全民投票中决定修改议案的
最后定案。对《基本法》的所有修改,包括由国务院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修改
,均应咨询港人意见。街工的意见详载于其意见书內。

19.刘慧卿议员询问应在何种情况下进行全民投票。街工的代表回答时表示,当"3个
方面"未能就某项具爭议性的议案达成共识时,才需进行全民投票。刘慧卿议员认为
街工所采取的原则似乎忽略了市民表达意见的权利,因为不具爭议性的议案不会交
由市民表决。该名代表解释,该项原则的大前提是行政长官和60名立法会议员均透
过直选由市民选出。由于他们已获人民的授权,因此沒有必要就某项已取得共识的
修改议案进行全民投票。他表示,如把每项议案均交由市民表决,可能会有一些评
论认为香港正在寻求独立。

20.主席提到街工的意见书中有关港区人大代表的权力的第 9 段时提出下列意见 --

  1. 他认为港区人大代表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而非香港特区提出与香港事务有关
    的修改,并非恰当的做法。他认为港区人大代表作为香港特区內的"3个方面"
    其中之一,应就《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建议咨询其余两方面的意见;

  2. 他询问,依街工之见,港区人大代表所采取的做法,应分为两个步骤,即首
    先考虑是否赞同已取得立法会及行政长官同意的议案,然后再考虑是否向全
    国人大提出该项议案;抑或只应涉及一个步骤,亦即意味著港区人大代表必
    须赞同已获立法会及行政长官同意的修改议案,并向全国人大提出该修改议
    案。

21.街工的代表认为,根据第一百五十九条,港区人大代表可行使的权力,只包括就
议案给予或不给予同意,以及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他们应避免提出修改,因为他
们不应牵涉在香港的事务中。至于上文第20(a)段所载主席的意见,他表示需要较多
时间考虑。该名代表回应刘慧卿议员时承认,意见书第 6 段倒数第二句有一错处,
该句的意思应该是指三分之二港区人大代表,而非参与投票的三分之二港区人大代
表。

III.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22.主席表示,原定于1999年 3 月29日举行的会议将予取消,因为事务委员会已接见
了所有团体或人士。他建议在下次会议讨论政府当局就事务委员会接获的公众意见
所作的回应,议员对此表示赞同。梁耀忠议员补充,为协助议员研究此事,政府当
局亦应就立法会CB(2)1475/98-99(01)号文件所载的8项问题发表意见。

23.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会准备在下次会议作出回应,但未必能够涵盖各
团体代表、人士及议员提出的所有事项。虽然政府当局会考虑公众向事务委员会申
述的意见,但必须按照第一百五十九条的既定基础来考虑《基本法》的修改机制。
此外,政府当局有需要就一些不能由香港特区单方面解决的问题(例如香港特区自治
范围以外的事务及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征询北京的意见及请北京方面作出澄清
。他会在适当时候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已向北京提出的各项事宜。至于梁耀忠议员提
到的 8 项问题,政制事务局局长长表示,政府当局须审慎研究该等问题,然后才能
决定其立场。政府当局如未能在下次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就其中某些问题发表意见,
当局会作出解释。

24.刘慧卿议员表示,事务委员会曾接见的学者和团体代表大多认为,在修改过程中
进行全民投票的建议是第一百五十九条所容许的。她促请政府当局向中央反映香港
人在此方面的意愿。李柱铭议员补充,政制事务局局长无需害怕提出此事会令北京
不满。他记得在草拟《基本法》时,基本法委员会其中一位委员曾提出全民投票的
问题,而当时并无遭受强烈的反对。他提醒政府当局不要假设北京对某些问题会有
某种的反应。另一方面,当局应尝试说服北京尊重香港人的意愿。

25.政制事务局局长向议员保证,他会如实向北京反映议员及公众对此事的意见。当
局不会因害怕北京可能不想听到有关的意见而不向其反映议员及公众的看法。他指
出,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充分了解香港的情况,因为本地传媒会广泛报道在事务
委员会会议上公开讨论的任何事宜。梁耀忠议员建议,为释除议员的疑虑,方法之
一是向事务委员会提供政府当局就此事向北京提交的文件。政制事务局局长回覆时
表示这未必切实可行。他向议员保证,他会向事务委员会汇报当局与北京讨论的要
点。

26.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刘慧卿议员时表示,他会在 4 月底访问北京,与內地部门讨
论多项事宜,其中包括修改《基本法》的机制。事实上,他在上次访问期间已向北
京提出该 8 项问题。他表示在全民投票一事上,政府当局仍未有确实的想法。当局
会考虑其他国家的做法,并会分析全民投票对香港而言是否最佳做法。他知悉全民
投票是能够有效显示公众意愿的渠道之一,但政府在研究修改议案时须审慎考虑很
多其他问题。主席认为,如60名立法会议员全由直选产生,便可能沒有需要进行全
民投票。

27.梁耀忠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设立《基本法》修改机制的时间表。政制事务局局
长回覆时表示,现阶段难以定出时间表,因为有一些问题并不属于香港特区的管辖
范围,例如港区人大代表的职能及取得三分之二港区人大代表同意的程序,而政府
当局须就该等问题与北京进行磋商。

28.梁耀忠议员关注到,如沒有定出时间表,设立《基本法》修改机制的工作便可无
限期搁置。主席表示,如有关过程拖延过久,立法会可动议一项议案,在沒有具体
修改机制的情况下,根据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基本法》提出修改。接著,此事便须
由行政长官作出考虑。倘若未能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內就修改机制与中央达成共识,
其余两方面(即行政长官及立法会)可制订一个双方同意的机制。他询问政府当局有否
考虑此一做法。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议员不应过于悲观,因为各有关方面
已有共识,同意应设立修改《基本法》的机制,而现时须予小心商议的,只是修改
机制的细节。一如他较早前提及,政府当局仍须与北京磋商某些问题。政制事务局
局长进一步回应议员时答允向事务委员会提供一个概略的时间表,但他强调,遵守
时间表的程度会视乎与有关各方讨论的进展而定。

29.李柱铭议员表示,根据第一百五十九条,只有两个方面是香港特区不能控制的。
第一是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的修改提案权,其次是在港区人大代表向全国
人大提出修改议案后的工作。他表示,任何其他程序,包括进行全民投票,均可由
香港特区自行决定。他提醒政府当局不应试图就完全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的程序
征询北京的意见。

30.政制事务局局长回应时表示,他不同意李议员的意见,原因有二。第一,规管港
区人大代表在修改过程中的程序须与全国人大磋商;第二是有需要确定全国人大常
委会及国务院提出的修订对香港特区的影响。

31.议员其后讨论事务委员会应否安排与港区人大代表举行闭门会议。大部分议员认
为事务委员会的会议应公开进行。然而,个别议员可自行与港区人大代表或其他政
党的成员进行非正式的讨论。

32.主席告知议员,他已致函行政长官,邀请其出席事务委员会日后的会议,讨论修
改《基本法》的机制,而行政长官在回覆中表示政制事务局局长会代表他参与有关
的讨论。

IV. 下次会议日期

33.下次会议将于1999年4月19日举行。议员同意讨论下列事项 --

  1. 修改《基本法》的机制;

  2. 选举管理委员会就区议会选举发出的指引拟稿;及

  3. 政府內部及受政府资助和规管的机构在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上的进展。

34. 会议于下午4时4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