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基本法》机制
1999年3月15日及22日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上
提及的问题的初步研究和未来路向
须考虑的其他事项
法律界人士、学者、有关团体和人士应邀出席 3 月15日和22日的政制事务委员会会
议,就修改《基本法》的机制表达意见。在讨论过程中,与会人士提出了一些新问
题和重要事项,包括 -
- 谁可启动修改的程序?市民可否提出修改的建议?港区人大代表应否自愿放
弃提出修改建议的权利?
- 应否规定任何修改建议必须得到超过特定数目的立法会议员/港区人大代表
的支持,方可提出?
- 修改建议的形式为何?
- 三方是否应考虑订定时限考虑有关的修改建议?
- 应否设定三方考虑修改建议的先后次序?
- 修改建议经其中一方同意后,把修改建议提交其他两方的机制为何?
- 应否举行宪制会议(参加者包括三方和其他人士)?宪制会议的性质为何?
议事规则为何?会议应由谁人主持?
- 在过程中若建议作出了修改,应否重新开始整个程序?
- 怎样征询市民的意见?应否举行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应具约束力或只属咨询
性质?
- 怎样确保修改建议不会与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 港区人大代表应否自行制订有关的议事规则?人大常委应否向港区人大代表
发出指引?
- 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应否征询香港特区对他们所提出的修改建议的意见?如需
要的话,怎样征询?
- 人大常委应否向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发出指引?基本法委员会应否征询香
港市民的意见?
建基于《基本法》的既定基础
2.在制订落实《基本法》第159条的适当机制时,我们认为必须在第159条的既定基
础上研究各个方案。设立宪制会议处理有关问题的建议,亦须在这基础上考虑。
市民的参与
3.我们注意到在两次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上,立法会议员、法律界人士、学者、有
关团体和人士一再强调日后所制订的机制,必须有充分征询市民意见的安排,或可
让市民直接参与有关程序(例如举行全民投票)。我们正研究和比较其他国家在修
宪方面的经验。政府会在下次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汇报研究的初步结果。
提出修改建议
4.政府亦注意到在该两次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上,不少人士赞同《基本法》第159条
所提述的三方(即立法会、港区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任何一方,可提
出修改《基本法》的建议。但同时,亦有不少人认为《基本法》是一份宪制性文件
,不应轻率提出修改。因此,有些人士建议任何修改建议必须得到超过特定数目的
立法会议员或港区人大代表的支持,方可根据《基本法》第 159 条提出。我们正研
究其他模式的相关规定,并会考虑香港特区的情况,就有关规定制订建议。
三方考虑修改建议的先后次序
5.至于应否设定三方考虑修改建议的先后次序,我们得知,有建议认为行政长官应
是最后给予同意的一方。我们需要研究若修改建议由政府提出,这个建议安排如何
运作。
与內地部门交換意见
6.在两次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上,亦有人提出多项涉及人大常委、港区人大代表和
基本法委员会的问题,当中包括:港区人大代表如何履行《基本法》第 159 条所订
明的职责;是否应由港区人大代表自行订立议事规则;是否应在修改程序中确立一
项机制,以确保修改建议不得与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如需要的
话,应如何确立和在哪个阶段确立这个机制;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如提出修改《基本
法》,应否咨询香港特区的意见,如需要的话,应如何征询。我们需要与中央人民
政府和內地有关部门就这些问题交換意见。正如我们较早时指出,我们已与內地有
关部门展开对话。
咨询程序
7.为了制订落实《基本法》第 159 条的适当机制,我们认为必须充分征询各有关人
士的意见,以便在拟定有关机制时能顾及他们的意见。根据我们的初步研究,我们
认为须采取以下步骤,以确保充分咨询所有有关人士的意见 -
- 分析各个问题和总结各方的意见;
- 与中央人民政府/人大常委讨论有关事项或问题;
- 预留时间,让中央人民政府/人大常委研究有关事项或问题、征询港区人大
代表和基本法委员会等有关人士的意见,以及拟定他们对有关事宜的看法;
- 与中央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举行会议,了解他们的初步意见;
- 向行政会议汇报政府的初步意见和与中央人民政府/人大常委的讨论进展;
- 向政制事务委员会汇报进展;
- 政府拟定有关机制的建议和拟备文件,咨询立法会、法律界人士、学者和市
民的意见;
- 征询各有关人士对建议机制的意见;
- 与中央人民政府/人大常委进行讨论;
- 考虑收集所得的意见,敲定政府的建议;
- 咨询行政会议对建议定稿的意见;
- 向政制事务委员会汇报建议定稿的內容和向中央人民政府/人大常委作出简
报;及
- 草拟和向立法会提出有关法例。
8.在现阶段,政府无法提供完成上述程序的确实时间表,但政府完全明白各界认为
此事迫切,我们会继续向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汇报进展。鉴于这事宜在宪制方面
的重要性,我们认为所涉及的三方、市民和其他有关人士应有充分时间,研究和讨
论相关问题,以期制订一个合适的机制。
政制事务局
199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