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基本法》机制
副政制事务局局长于1999年5月17日
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席上
发言要点
在3月期间举行的两次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中,与会人士提出了一些新问题,这
些问题和我们早前已经点出的重要事项,我们已详列于最新的文件中。
2.就文件所列的各项问题,政府已开展了初步的研究。除了文件所列的一些初步
看法外,今天我希望就几个问题再加以补充。
3.首先,我们注意到在两次会议中,大家都很重视如何制订机制让三方可以更
有效地讨论《基本法》的修改议案,以期达到一个三方可以接受的议案。
4.此外,与会人士亦一再强调日后所制订的机制,必须有充分征询市民意见的
安排,例如举行全民投票。我们亦十分重视市民的参与,但我们认为须仔细研
究哪种方式最合适:是否搞民意调查、或全民投票,还是藉著社会舆论和立法
会议员等公众人士的意见来反映民意?我们正研究和比较其他国家在修宪方面
的经验,稍后律政司同事会汇报研究的初步结果,包括谁可启动修宪的机制、
讨论的程序和有关的时限、及全民投票等问题。
5.在两次会议中,有人提出多项涉及人大常委、国务院、港区人大代表和基本
法委员会的问题,我希望补充一下我们的初步看法:
- 就港区人大代表如何履行《基本法》第159条所订明的职责,是否
应由港区人大代表自行订立议事规则和內容为何等问题︰我们注
意到立法会按《基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在不抵触《基本法》
的情况下可自行制定立法会议事规则,我们亦注意到人大常委办
公厅于去年年底颁布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办法》,当中包括港区人大代表须按照《基
本法》第159条履行职责的条文。我们需要从有关方面了解人大
常委办公厅会否就港区人大代表履行《基本法》第159条的职责
方面再颁布更详尽的执行职务办法,或是港区人大代表方面会否
自行订立议事规则等问题。
- 亦有人提出是否应在修改程序中确立机制,以确保修改议案不得与
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如需要的话,应如何确立
这样的机制和在哪一个阶段确立这个机制︰我们须要研究是否须要
确立这样的机制。有一说是三方面在考虑某个修改议案时,应各自
审议修改议案是否符合《基本法》第一五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修改
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按《基本法》的规定,先
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相信基本法委员
会和人大常委定必考虑修改议案是否与国家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
政策相抵触。这个问题,我们也须与中央有关方面讨论。
- 至于有立法会议员提出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如提出修改《基本法》的
议案,应否咨询香港特区的意见,如需要的话,应如何征询等问
题︰我们同意任何修改《基本法》的议案都是一件重大的事情,
应审慎行事。我们注意到在三月间的两次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中
有不少人强调应广泛征询,我们需要与中央讨论此建议。
- 此外,亦有人提出基本法委员会在未提出意见前,须先征询香港特
区的意见︰我们注意到基本法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下设的一个工
作委员会,其任务是就《基本法》第17、18、158和159条实施中
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人大常委提供意见。这些《基本法》条文沒
有就征询香港特区作任何规定,就此,我们须要了解中央有关当局
的看法。
6.我们提交的文件中指出,鉴于以上多项的问题涉及人大常委、港区人大代表
和基本法委员会,我们需要与中央人民政府和內地有关当局就这些问题交換意
见。我们已与內地展开对话。我们已向他们反映了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就此
课题所提出的各项问题,包括议员提出有关「人大常委」和「国务院」在提出
《基本法》的修改议案前是否应该征询港人的意见这问题。
7.我们提交的文件中阐明了工作的程序,为了制订落实《基本法》第159条的
适当机制,我们认为必须充分征询和考虑各有关人士的意见。我们会适时向
政制事务委员会汇报,和听取委员会的意见。在现阶段,政府无法提供完成
所有程序的确实时间表,但政府完全明白各界认为此事迫切。
政制事务局
199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