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775/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EA

立法会
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11月6日(星期五)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陆恭蕙议员(主席)
许长青议员(副主席)
何锺泰议员
吴清辉议员
陈荣灿议员
梁智鸿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蔡素玉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李永达议员
李华明议员

缺席委员 :

陈智思议员
罗致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V及VI项的讨论

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
柏嘉礼先生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
庄诚先生

署理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环境评估)
区伟光先生

香港电灯有限公司
发展及策划总经理
张中强先生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
黃耀锦先生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
刘美明博士

应邀出席者 :

力的联盟

地球之友
Eric WALKER先生

绿色南丫岛
梁咏雩小姐

长春社执行委员
何小芳女士

长春社公共事务主任
陈慧华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2
邓曾蔼琪女士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会CB(1)388/98-99号文件)

1998年10月5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2.议员同意于1998年12月11日上午9时30分与环境问题咨询委员会举行非正式会
议后,在上午10时45分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下次例会上讨论"办公地点及公众场所
的室內空气污染情况研究"。

(会后补注:主席建议在下次例会的议程加入"大屿山的自然环境保育策略"的议题
。)

III. 1998年10月26日会议的续议事项

3.主席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已因应议员在1998年10月26日会议上就策略性污水
排放计划提出的要求,答应 --

  1. 就提供对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进行讨论的会议的纪要供议员参阅一
    事,征询內地有关当局的意见;

  2. 提供有关中央污水处理系统及分布式污水处理系统的比较的最新资
    料;及

  3. 提供资料,说明当局计划如何实践库务局局长所作承诺,使当局及
    污染者在2001至2002年度平均分担污水处理服务的运作及维修费用

4.关于蔡素玉议员提议在事务委员会辖下成立小组委员会一事,主席表示较佳做
法是待政府当局作出回覆后,才决定日后的工作路向。梁智鸿议员对于成立小组
委员会研究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一事有所保留,因为这是事务委员会不少委员同
感关注的事项。梁议员表示,由于预计有多条重要的条例草案将提交立法会审议
,议员在决定是否成立小组委员会时,必须审慎考虑是否有此必要及所涉及的工
作量。议员同意在接获当局的回覆后,如认为有需要再就此事举行会议,则会由
事务委员会跟进。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作出回覆的文件已随立法会CB(1)513/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
参阅。)

IV.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5.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秘书处并无发出任何参考文件。

V. 由香港电灯有限公司在南丫岛兴建新的发电设施的建议

与力的联盟的代表会晤

(立法会CB(1)430/98-99(01)号文件 -- 力的联盟提交的呈请书;立法会CB(1)430/
98-99(02)号文件--地球之友提交申诉专员公署的意见书;以及立法会CB(1)430/
98-99(03)号文件--长春社提交的意见书)

6.身兼力的联盟发言人及地球之友代表的Eric WALKER先生应主席所请发表意见
。他表示至2006年时,本港有不少旧发电设备将会停用,以及改建新的发电设施
。他强调,有关能源策略的决定对后世影响深远。据WALKER先生所言,能源政
策的问题在于政府当局提供不当的诱因。管制计划一直对电力过剩给予鼓励,但
却沒有尽力节省能源。他促请当局修改其能源政策。

7.WALKER先生继而简述地球之友就经济局在管理电力管制计划上行政失当一事
向申诉专员作出投诉的內容,并表示投诉书的附件篇幅冗长,其文本已存放于立
法会秘书处供议员参阅。他告诉议员若干海外国家在处理能源规划事宜方面的做
法,当中已顾及环境保护、经济效益及创造就业机会等各方面的需要。

8.绿色南丫岛的代表梁咏雩小姐对于在南丫岛兴建新发电设施及焚化炉的建议提
出反对。她表示,作为南丫岛一名关心社区问题的居民,她基于下述因素反对该
建议 --

  1. 南丫岛是香港剩余的数个绿化地带之一。岛上未受破坏的自然景色
    向来是最能吸引游客及当地居民之处,因此,当局应尽量保护当地
    的自然美景。建议的发展计划将会对该地造成不良的环境影响;

  2. 从规划的角度而言,当局应保持南丫岛作为一低密度发展区。建议
    中扩建发电厂的计划,会破坏岛上大部分居民聚居的榕树湾的宁靜
    环境。兴建焚化炉的建议亦会导致区內出现污染问题;及

  3. 当局并未就建议的发展计划向南丫岛居民作出适当的咨询。规划过
    程必须有更高的透明度,以便岛上居民了解事态发展。

9.长春社的代表何小芳女士表示,长春社相信政府并无充分理由,批准香港电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灯")在南丫岛兴建新的发电设施。她表示经济局局长并沒
有公布修订后的电力需求预测,以证明的确有需要兴建新的发电设施。在经济
不景的情况下,本港以至內地的用电需求均有所减少。长春社吁请政府当局及
广东省透过互相供电及系统规划,将两地的供电系统合并。如此一来,香港既
可利用广东省目前的过剩电量、亦可尽量利用广西及贵州两地较便宜及更环保
的以水力发出的电力,更可在粵港两地选择范围更广的可行地点物色兴建新发
电设施的选址。假如以这个更广阔的视野处理有关问题,长春社质疑是否有必
要在南丫岛兴建新的发电设施。

10.何女士又表示,中华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的发电系统既可生产过剩
电量,那么,假如联网系统证实可行,便有充分理由押后处理港灯兴建新发电
设施的建议。长远而言,香港应采用开放、具竞爭力及环保的供电系统。此外
,由于获委聘研究港灯的增建发电机组建议及1998至2003年建议财政计划的顾
问与港灯之间向有联系,何女士对有关的顾问会否以公正的态度进行研究表示
怀疑。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立法会CB(1)355/98-99(03)号文件)

11.李永达议员查询新发电设施的规划标准及电力公司的后备电量,经济局首席
助理局长回应时解释,港灯预测在2003年的备用容量率将为20.6%。每一年的
备用容量率均有不同。

12.李永达议员进一步要求政府当局澄清,何以在管制计划协议的中期检讨中采
用30%作为备用容量率,而非地球之友在其意见书中所述的25%的国际标准。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30%后备电量此项标准是当局与中电及港灯在进行
中期检讨时磋商所得的结果。当局认为在本港订定此一水平的后备电量是合理
的安排。他进一步澄清,25%后备电量并非一项国际标准,因为各国的备用容
量率均有不同。

13.李华明议员关注到如需兴建联网系统,应由哪一方负责提供资金。经济局首
席助理局长回应时表示,在政府进行的电力供应公司的联网系统及竞爭情况的
顾问研究(以下简称"顾问研究")中,会对香港发展联网系统及进行竞爭方面的长
远前景进行研究,在一段时间后可带来若干根本的改变。政府当局在完成顾问
研究后,会邀请公众人士就顾问报告发表意见。当局会在1999年发表政策说明
书。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答应向议员提供顾问研究的职权范围。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已提供有关本港电力供应商联网和竞爭情况的研究概要,
该份概要已随立法会CB(1)770/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14.主席查询现有联网系统3条组成电缆现时的负载量若干,以及需要额外铺设多
少条电缆,才可免除在南丫岛兴建新发电设施的需要。香港电灯有限公司发展及
策划总经理回应时表示,该3条电缆各有240MVA的负载量,总负载量为720MVA
。南丫岛发电站现时的发电量是3 305兆瓦。

15.Eric WALKER先生指出,负载量达到720MVA的现有联网系统,应可在中电和
港灯之间进行转输电力的工作。一直以来,联网系统的费用均由电力用戶承担。
他表示,中电在经济事务委员会1997年2月17日会议上证实,把中电在龙鼓滩发
电机组生产的电力出售予港灯是可行的,即使沒有额外铺设橫越海港的电缆亦然
。然而,电力公司在衡量是否需要兴建新发电厂时,并未将使用联网系统一事纳
入考虑范围。換言之,电力公司使用联网系统以降低其日常经营成本,但在进行
后备电量需求的评估时却将之拋诸脑后。

16.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回应时表示,中电虽认为现有联网系统可用作转输电力
予港灯,港灯及经济局的顾问亦有对此作出研究。政府当局得出的结论是,现
有联网系统的负载量不足以应付长距离的电力转输。倘不欲令港灯供电系统的
可靠性受到损害,便需要额外兴建联网系统,以达到把中电的电力转输至港灯
的目的。

17.李永达议员注意到先前进行的一项研究工作指出,兴建新联网系统需耗资4.68
亿元。他询问从衡工量值的角度而言,上述费用和兴建新发电设施的费用比较之
下将有何结果。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解释,当局就中电在截至2005年的一段时间
內电力过剩的问题寻求解决方法时,已对转输电力是否可行及兴建额外联网系统
的费用进行研究。所得结论是转输电力并非最符合经济效益的方案,最佳方法是
押后兴建中电在龙鼓滩发电厂第7及8台发电机组,当局其后亦已采取此项措施。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补充,上述安排不应与现时就联网系统及竞爭情况进行的顾
问研究混为一谈,该项研究的目的是从一个更长远及更广泛的角度,探讨联网系
统是否可行及可能对电力用戶带来的效益。

18.议员关注到建议的扩建发电厂计划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署理环境保护署
助理署长(环境评估)回应时解释,港灯已进行第I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估研究,作为
地盘选址研究的必要部分。研究结果证实扩建南丫岛发电厂是在符合环境标准方
面最可取的方案,并指出可藉著实施严格的污染管制措施,对所造成的环境影响
作出纾解。除了煤以外,天然气亦被确定为可用作发电的燃料。研究结果已提交
环境问题咨询委员会研究。港灯的顾问现正就扩建南丫岛发电厂的建议进行环境
影响评估研究。是项研究必须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所订的法定规定进行。
研究工作预计可于1998年11月底或之前完成,研究结果将会提交环境保护署(以
下简称"环保署")研究,并会供公众查阅及给予他们一个月的时间,以便发表意见


19.绿色南丫岛的代表梁咏雩小姐对于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表示关注,因为
港灯聘用本身的顾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研究。她吁请环保署担当监察的角色,
确保以公正无私的方式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研究,并询问是否可能委聘独立顾问
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研究。

20.署理环保署助理署长(环境评估)回应时向议员保证,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研
究方面的透明度甚高。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的规定,每项环境影响评估
研究均须由跨部门的环境问题管制小组审核。研究结果会提交由社会各阶层包
括绿色团体的代表组成的环境问题咨询委员会。此外,在有关计划获得批准以
便著手进行前,必须先经过法定的咨询过程。政府当局认为如环境影响评估研
究由有关计划的倡议者负责进行,应不会出现任何利益冲突。

21.政府当局回应议员时答应就力的联盟各代表提交的意见书作出书面回覆。

22.由于经济事务委员会订于1998年11月10日会议上讨论电力供求的问题,主席
建议邀请绿色团体的代表出席该次会议,以便他们可在会议上发表意见。

(会后补注:主席的建议已转交经济事务委员会的秘书,以作跟进。)

VI. 减少废物纲要计划
(立法会CB(1)430/98-99(04)号文件)

23.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应主席所请,阐述《减少废物纲要计划》中
各项重要事项。他表示,政府当局根据就1997年5月发表的《减少废物计划(初稿)
》进行公众咨询的结果,制订《减少废物纲要计划》。《减少废物纲要计划》就
未来10年的减少废物工作订定概括的政策架构,以及就日后的工作方针向当局及
社会人士提供指引。环保署內部已成立资源回收组,该小组正在拟备一份资源文
件,以便就各项必需推行的计划提供详细资料,以及提供有关该等计划的成本及
效益的最新资料。该份资源文件可于数星期內备妥,供对此感兴趣的社会各界人
士取阅。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强调,倘不改变人们现时制造废物的
习惯,在2016至2045年一段时间內,除了现有的堆填区之外,可能需要把额外
860公顷土地辟作堆填区。鉴于香港土地资源有限,物色新堆填区用地实在非常
困难。《减少废物纲要计划》的目标是藉著把废物再用、循环再造及焚化,至
2007年时把运往堆填区的都巿固体废物减少58%。此举可将现有堆填区的使用期
由2015年延长至2019年。

征收废物处理费用

24.最近有传媒报道指政府当局打算征收废物处理费用,议员对此表示关注,并
担心此项收费会对市民带来何种影响,尤其是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议员注意
到《减少废物纲要计划》中曾提到利用稅务及财政措施,作为鼓励巿民减少制
造废物的可行方法。就此,议员要求当局澄清是否已制订任何计划,就处理家
居废物征收费用。陈荣灿议员指出,鉴于难以准确评估个别家庭制造的废物数
量,实施废物处理收费系统的行政费用将相当高昂。他对于此一系统能否有效
减少废物表示怀疑。蔡素玉议员表示,当局在决定应否征收废物处理费用时,
必须同时考虑非法弃置废物的问题。

25.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一直利用不同方法
推行其环境政策,包括进行教育、宣传,以及采用"污染者自付"及"用者自付"的
原则。《减少废物纲要计划》的10年计划首先会把重点放在教育、宣传及提高
巿民对减少废物及废物循环再造的意识。尽管征收废物处理费用不能阻止巿民
制造废物,但提供财政上的诱因当可鼓励巿民减少制造废物。署理规划环境地
政局副局长(环境)澄清,正如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在1998年11月5日发表《减少
废物纲要计划》时所指出,当局现时未有任何具体计划,征收处理家居废物的
费用。

26.尽管政府当局保证现时并未订定任何具体计划以征收处理家居废物的费用,
部分议员对于当局在短期內或长远而言有可能征收该项费用仍感关注。署理规
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回应时表示,由于当局现时正就设立新的政策局,以
取代两个临时巿政局在处理废物方面的职责此项建议进行讨论,当局沒有可能
在2000年前实施征收家居废物处理费用的政策。《减少废物纲要计划》订定了
中期及长期的计划,以便采取更积极及更有效率的方式,推行各项减少废物策
略。当局正在研究以各种方法充分利用巿场力量、提高收集废物的效率、减低
所涉成本,以及尽量利用私营机构的参与,这方面的工作包括推行私有计划、
把工作外判及转为公司经营。当局会以按部就班的方式实施该等措施。政府当
局暂时会集中进行教育及宣传方面的工作,藉此爭取巿民投入减少废物的行动
。征收费用是当局将会考虑的问题之一,但并非在优先处理之列。署理规划环
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补充,废物管理并非免费,有关费用最终需由社会承担
,问题是以甚么方法支付此等费用。直至目前为止,当局仍未就征收家居废物
处理费用作出决定。

《减少废物纲要计划》的涵盖范围

27.对于议员作出评论,指政府当局缺乏全面及综合的管理废物政策,署理规划
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回应时表示,当局采取概括性的做法,鼓励社会各界人
士减少制造废物。《减少废物纲要计划》已列明巿民大众及私营机构在减少废物
方面所担当的角色。在这方面,当局会发动工商界人士采取积极的行动。此外,
《减少废物纲要计划》亦力图寻找在废物循环再造方面的营商及就业机会。

减少废物

28.关于政府当局根据什么准则订定减少都巿固体废物的目标,署理规划环境地
政局副局长(环境)表示,并无任何科学化的准则可供订定需要减少的目标废物量
,因为这会因应不同社会的需要而各有不同。环保署助理署长告知议员,当局在
1989年制订《废物处理计划》时,每人每日平均制造0.86公斤废物。至1997年时
,此数目已增至1.04公斤。某个地区所生产的废物数量与该地的富裕程度息息相
关。在1998年,本港约30%的都巿废物被回收作循环再造,余下的70%则弃置于
堆填区。当局希望藉著沿用现有方法,再配合焚化处理及实施避免废物产生计划
,可达到在2007年把预计需弃置的都巿固体废物进一步减少40%的目标。此等措
施可在2007年把需要弃置的都巿固体废物的总数减少58%。表2.1所载的减少废物
目标虽非根据科学化的准则订定,但却是参考其他国家采用的减少废物措施的成
效而编制的。当局回应议员时答应提供资料,说明当局根据甚么准则订定减少废
物的目标,以及会采取何种方法达到该目标。

废物回收及循环再造

29.关于政府当局根据甚么准则,订定《减少废物纲要计划》表3.1所载各类废物
的可回收数量目标,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解释,目标数量是顾问公
司在若干年前提供的资料,该等资料可能已经过时。不过,这些数字是衡量可回
收废物量的有用指标。当局现正就都巿固体废物的回收及循环再造进行全面的研
究。至于回收家居塑胶制品方面,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表示,政府
当局希望尽量提高塑胶制品的循环再造比率。焚化虽非减少塑胶废物的最佳方法
,但却是可行方法之一。环保署现正研究规定塑胶品制造商在其制品加上标签以
便循环再造的建议。环保署助理署长补充,表3.1第4栏所载的是技术上可再造量
,而非目标回收量。

30.刘健仪议员指出,提高可循环再造物料尤其是塑胶制品、可堆肥物及纸张的
回收率,是相当重要的一环,因为此举可大幅减少需弃置于堆填区的废物。她
强调当局有必要提供经济诱因,鼓励将废物循环再造。其他议员对她的意见亦
表认同,他们均同意当局或需提供若干形式的资助,以便对循环再造业作出援
助。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表示,政府当局的政策是不会向任何个
别行业提供资助。巿场力量应可决定哪一类废料是进行循环再造方面最有利可
图的物料。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废料,其回收率亦较高。环保署助理署长补充
,废卡纸板的回收率比废纸高,是因为前者可以较佳价钱出售。当局现正研究
采取各种方法,促进废物的循环再造。当局已采用短期租约的方式将土地出租
予废物再造业,作为向该行业提供的援助。当局亦推行各项措施以方便进行废
料回收,力求把废物再造业的经营成本尽量减低。举例而言,当局已要求两个
临时巿政局把学校废纸收集运动中收集所得的废纸,免费运送往废纸再造工厂
。与此同时,部分公共屋村亦以分类方式收集废纸、塑胶制品及铝罐,以方便
进行回收。

弃置拆建废料

31.关于弃置拆建废料的问题,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表示,社会人士
须面对难以作出抉择的局面。处理该问题的最佳方法是减少制造拆建废料。然而
,鉴于本港正不断重建旧式楼宇,减少制造拆建物料的工作将极难进行。当局考
虑延长楼宇的使用期,作为长远的解决办法。由于大部分拆建废料属适合作填海
用途的惰性物料,因此将不会弃置于堆填区。目前,拆建废料已用于进行填海、
平整土地,以及修复早期的石矿场。当局会继续提供位置便利的趸船转运站,以
方便弃置拆建废料。未来10年产生的公众填料,应可为多项填海及平整土地项目
所吸纳,但往后弃置拆建物料的工作将变得愈来愈困难。

废物焚化

32.何锺泰议员关注堆填区接收能力耗尽的问题,以及可利用回收及循环再造作
多大限度的减少废物工作。他吁请政府当局尽早引入高科技的废物焚化能源回
收技术,以便有效缩减废物的体积。

33.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感谢议员对废物焚
化能源回收技术的支持。当局将主要依赖焚化处理,对废物数量作大幅度的缩
减。当局正在进行一项有关焚化处理的顾问研究,研究报告可于数个月后公布
。初步结果显示在本港进行废物焚化能源回收是可行的。然而,预计在物色兴
建焚化设施的适当用地方面会遇到困难。顾问公司已对4个地点进行研究,该4
个地点分别位于南丫岛、将军澳及屯门(两个)。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
境)补充,焚化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废物而非发电。

34.梁智鸿议员表示,立法会议员一向支持利用焚化方式处理所有类别的废物,
只是政府一直以拖沓的态度处理此问题。

35.主席提醒议员,事务委员会在订于1998年11月12日举行的特别会议上,将
继续讨论《减少废物纲要计划》。议员同意集中讨论把废物循环再造的问题。

(会后补注:按照主席的指示,该次特别会议押后于1998年12月8日举行,届时
废物再造业的代表亦会应邀出席会议。)

VII. 其他事项

36.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