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988/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EA

立法会
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1月8日(星期五)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陆恭蕙议员(主席)
许长青议员(副主席)
何锺泰议员
吴清辉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梁智鸿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蔡素玉议员

缺席委员 :

梁刘柔芬议员
罗致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1
陈伟基先生

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空气质素)
谢展寰先生

环境保护署
署理首席环境保护主任(空气质素政策)
林国麟博士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
潘太平先生

卫生署首席医生
黎洁廉医生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2
柏嘉礼先生

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
骆基贤先生

环境保护署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废物设施规划)
陈英侬博士

应邀出席者: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香港环保回收业总商会

代表
梁沛伦先生

代表
梁耀昌先生

代表
罗耀荃先生

代表
呂汉珠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2
邓曾蔼琪女士

I. 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会CB(1)659/98-99号文件)

1998年10月26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2.议员同意在1999年2月5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下述事项--

  1. 东江水的水质问题;及

  2. 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及II期工程。

(会后补注:经主席同意,议员将于1999年2月5日上午10时45分与立法会规划
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举行的联席会议席上讨论上述事项。事务委员会将会在
联席会议举行前,于当日上午10时举行例会,讨论监察位于青衣、大屿山及东
龙洲的卸泥场的事宜。)

III.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3.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秘书处并无发出任何参考文件。

4.主席表示事务委员会委员得悉有5名环境保护署(环保署)职员在1999年1月7日
遇上交通意外,并在意外中殉职,各委员对此感到十分难过。议员要求政府当
局的代表向死者家属转达他们的慰问,并同意由主席代表事务委员会致函环保
署署长,向死者家属致以深切慰问。

(会后补注:由事务委员会主席签署的慰问信已于1999年1月11日送交环保署署
长。)

IV. 室內空气污染的管制
(立法会CB(1)710/98-99(01)号文件)

5.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1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介上述参考文件
的內容。

污染物的水平

6.刘江华议员对于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中,并未解释长时间接触不同水平的污
染物会对健康造成何种影响感到失望。他特别关注到在其中一间接受空气质素
测试的食肆中,所录得的甲醛水平高达建议的室內空气质素指标的9倍。

7.环保署助理署长(空气质素)解释,有关的食肆最近曾进行装修,空气中的甲
醛主要来自把木板黏合的胶水。由外地卫生组织进行的研究显示,长时间接触
甲醛会增加动物患上癌症的机会,但现时并无足够证据显示甲醛会导致人类患
上癌症。因此,甲醛被列为可致癌物质。在接受空气质素测试的食肆量度所得
的甲醛浓度,对一个健康正常的人来说应不会造成任何即时的不良影响,但量
度所得的最高浓度可能会导致身体不适,例如眼睛感到轻微刺痛。

8.卫生署首席医生表示,由于所有研究实验均以动物为测试对象,因此无法清楚
确定大部分污染物会对人体造成何种致癌作用。当局已在劳工法例中就各种污染
物订定卫生标准,以保障工人在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当局虽知道该等污染物有可
能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并应从根源处减低其含量,但卫生署首席医生认为,由
于大部分污染物不会对健康造成任何即时的不良影响,市民无需对此产生不必要
的恐慌。她认为向市民大众提供清楚的资料,说明各种污染物的来源及其不良影
响,是更为重要的一点。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1补充,当局会展开
公众教育及推行宣传工作,加强市民大众对室內空气质素的重要性的认识及了解


9.吴清辉议员对于装修工人很少在工作时戴上面罩以防止吸入灰尘及其他污染物
一事感到关注,环保署助理署长(空气质素)就此表示,《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
订明并由劳工处执行的职业卫生标准,可保障雇员的健康。就苯及甲醛此类废气
而言,即使雇员戴上面罩,在保障健康方面亦毫无作用。

10.研究结果显示购物商场空气中的细菌数目较食肆高,环保署助理署长(空气质
素)就此作出阐释时表示,通风系统是否足够及系统內的隔尘网是否有效,与空
气是否清洁息息相关。在接受空气质素测试的购物商场量度所得的二氧化碳水
平偏高,正可反映商场的通风系统明显不足。细菌数目偏高,则可能由于隔尘
网缺乏保养所致。

工作守则及三级制室內空气质素指标

11.议员支持当局尽早制订有关管制室內空气质素的指引。他们对于刚完成装修
工程的处所的空气质素尤感关注,因为该等地方的甲醛及其他污染物水平过高
。他们认为当局应向公众人士发出某些形式的警告,提醒他们注意此类潜在危
险。

12.环保署助理署长(空气质素)指出,研究结果显示通风系统性能欠佳或不足,
是引致室內空气污染的最常见原因。刚完成装修工程的楼宇的污染物水平,将
会随著时间过去和通风系统得到改善而下降。他赞同议员的意见,认为有必要
公布室內空气质素研究的结果,并制订室內空气质素指标。负责进行办公室及
公众场所室內空气污染研究的顾问公司已提出一套建议的室內空气质素指标,
并已在进行研究时采用有关指标。此外,顾问公司亦已拟备工作守则的初稿。
该份工作守则会界定及说明评估室內空气质素时所需遵从的程序、措施及方法
,从而达致室內空气质素指标的规定。该套守则会作为公众的指引,以及政府
和私营机构专业人员的参考文件。有关方面现正拟备该套工作守则的中文本,
并可赶及作公众咨询之用。环保署助理署长(空气质素)进一步表示,室內空气
质素的拟议管制策略会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实施。在建议的规管制度下,建筑物
的业主或管理当局将须聘请适当的合资格人员,负责检查其建筑物的室內空气
质素,并核证建筑物的室內空气质素已符合当局所订标准。建筑物的业主将获
发证书,并须在建筑物的当眼位置展示有关证书。

13.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1就建议的三级制室內空气质素指标作出
以下阐释--

  1. 第一级代表高级而舒适的楼宇应有的最佳室內空气质素标准,此标
    准应与现有的最佳室內空气质素标准相若;

  2. 第二级代表建议的室內空气质素标准,此标准可为公众人士包括小
    孩、老年人和孕妇提供保障;及

  3. 第三级代表为保障工人及雇员而必须保持的室內空气质素标准。

14.议员要求当局就建议的三级制室內空气质素指标进一步作出澄清,所需澄清
的事项包括现时有否可用作量度空气质素的简单工具、须进行量度的污染物的
类别、进行量度的次数、由谁人负责进行量度,以及推行拟议规管制度的时间
表。议员关注到在实施三级制室內空气质素指标后,会否导致建筑物的业主须
承担任何额外开支。

15.政府当局的代表回应时提出下述各点--

  1. 政府当局的初步构思,是由建筑物的业主聘请适当的合资格人员,
    负责检查其建筑物或处所的室內空气质素,并核证有关的室內空气
    质素已符合当局所订标准;

  2. 根据研究结果,和市民大众有关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碳、苯、甲醛
    、尼古丁、可吸入悬浮粒子、细菌等等。因此,当局应根据该等污
    染物的水平厘定室內空气的质素;

  3. 为确保室內空气质素符合所订标准,量度工作最好由认可化验所的
    合资格人员以专业方式进行;

  4. 当局预料实施三级制室內空气质素指标后,可鼓励楼宇业主及物业
    管理当局以达到最佳标准为目标,藉以提高其建筑物或处所的名声
    ,从而提升其处所的市值;及

  5. 政府当局打算在1999年首季开始,就工作守则的初稿及拟议策略征
    询专业团体、有关组织及市民大众的意见。咨询期将历时2至3个月
    左右。

16.刘江华议员表示,通风系统欠佳的楼宇的业主既可预料到量度结果将未如理
想,自然不会愿意进行量度工作,因此,他对自我规管制度的成效提出质疑。
可以预计的是,只有室內空气质素达到拟议水平的楼宇,才会公开展示有关证
书,以广周知。梁智鸿议员亦预期在执行拟议规管制度方面会遇到困难,因为
空气质素会因应通风程度而有所不同,而楼宇业主或管理当局可对通风系统作
出调校。在进行测试期间,他们可将通风系统调校至令室內空气质素能够符合
空气质素指标的程度。在其他时间,楼宇业主或管理当局则会重新调校通风系
统,藉以节省电力。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1表示,现时的构思是
利用现行法例和制度,以自我规管的方式对室內空气质素作出管制。然而,政
府当局在决定采用自愿方式还是法定管制方式作出规管,以及决定是否有必要
成立另一部门执行室內空气质素管制事宜之前,必会考虑公众人士提出的意见
。跨部门室內空气质素管理小组将负责进行公众咨询工作。

禁止在公众地方吸烟

17.梁智鸿议员表示,执行禁止在公众地方吸烟的法例遇上重重困难,当局自有
关法例生效以来从未采取任何检控行动,便是明证。《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的
条文并未清楚指定由哪一主管当局负责执行禁止吸烟的规定。他吁请政府当局
制订有效的措施处理此问题。主席对梁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亦有同感,她指出
有相当多的市民投诉,均指物业管理当局未有对在其处所內指定的非吸烟区抽
烟的人士采取行动。主席亦关注到尼古丁对于长时间处身吸烟区的人士,例如
酒吧及食肆的雇员,会造成何种影响。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表示,
根据《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371章)的规定,购物商场、百货公司、超级市
场及银行內开放给公众使用的所有室內地方,已由1998年7月1日起指定为禁止
吸烟区。有关条文主要由上述处所的管理当局以劝喻及口头警告的方式执行,
但吸烟者如不与管理当局合作,经多次口头警告后依然拒绝将香烟弄熄,警方
将会到场协助。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表示,在禁止吸烟区抽烟的人士
经物业管理当局或其他市民劝喻后,大多会将其香烟弄熄。此情况可解释何以
自有关条文生效以来,当局鲜有就任何人在公众地方吸烟的行为采取检控行动
。倘有关人士继续吸烟,该条例亦赋权物业管理当局记下其姓名,以及要求他
/她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或离开禁止吸烟区。倘该人拒绝合作,物业管理当局可
在有需要时,使用合理的武力将该人逐出禁止吸烟区,或在等待警方到场协助
期间将其扣留。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表示,购物商场內的公众洗手
间亦属禁止吸烟区, 但食肆的经理人则有权决定是否把其食肆指定为禁止吸烟
区。然而,《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的规定并不适用于私人会所。为扩大禁止在
公众地方吸烟此项规定的涵盖范围,当局现正草拟一项规例,规定设有200个或
以上席位的食肆,须把楼面面积最少三分之一地方指定为禁止吸烟区,有关规
例更即将提交立法会审议。

18.尽管政府当局作出上述解释,但议员对于当局执行禁烟规定的成效仍感怀疑
。梁智鸿议员、陈荣灿议员及刘健仪议员指出,处所管理当局如食肆的经理人
及渡海小轮的职员,可能对法例赋予他们的权力及运用该等权力的方法一无所
知。陈智思议员表示,即使管理当局知道他们拥有何种权力,但市民大众如拒
绝合作,亦难以执行禁烟规定。他认为政府有必要采取更严厉的执法行动,并
加强进行公众教育。梁智鸿议员及刘健仪议员指出,鉴于和吸烟有关的罪行性
质轻微,警方未必愿意优先对和吸烟有关的罪行采取行动。他们建议当局制订
措施,协助处所管理当局执行禁烟规定。

19.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1回应时解释,当局过往的做法是透过实
施一系列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法例及规例,藉以管制室內空气质素。为加强此
方面的协调工作,并促进为改善室內空气质素而制订的全面架构的进一步发展
,政府当局已成立一跨部门室內空气质素管理小组,并由规划环境地政局的代
表担任小组主席。有关吸烟的法例依然由卫生福利局负责执行,但该局亦会派
出代表担任室內空气质素管理小组的成员。卫生福利局及规划环境地政局均会
派出代表担任该跨部门室內空气质素管理小组的成员,而成立该管理小组的目
的是统筹室內空气质素管制的发展事宜。

20.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表示,禁止在指定公众地方吸烟的规定于1998
年7月1日生效前,政府当局曾分别致函物业管理公司及零售协会、香港银行公
会及其他有关团体,告知他们在执行《吸烟(公众卫生)条例》方面有何职责及
权力。何锺泰议员指出,在食肆內指定若干区域为禁止吸烟区根本无济于事,
因为香烟的烟雾会扩散至四周。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卫生)回应时表示,
当局在考虑国际趋势之余,亦须同时顾及本地情况,因此当局认为采取循序渐
进的方式实行有关规定,是一项适当做法。当局有必要就此事进一步咨询公众
人士及立法会。拟议规例通过成为法例后,政府当局将会致函食肆经营者及饮
食场所的东主,告知他们有关在食肆內必须指定某些区域为禁止吸烟区的规定
。政府当局回应陈荣灿议员时表示,当局会告知议员所需发出的函件数目,并
把有关函件送交议员参阅。

21.卫生署首席医生表示,吸烟是造成室內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并已证明会对
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各个政府部门实有必要就实施反吸烟政策进行协调。除制
定法例外,家长、教师及医务人员务需同心协力,防止年青一代沾染吸烟的恶
习。这正好配合世界卫生组织1998年全球禁烟日的主题:"远离香烟,健康成
长"(Growing Up Without Tobacco)。

22.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实施室內空气质素计划的时间表,并同意事务委员会
待政府当局就建议的管制策略征询公众人士的意见后,进一步讨论此事。

V. 减少废物纲要计划

与香港环保回收业总商会举行会议
(立法会CB(1)710/98-99(02)号文件)

23.梁沛伦先生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述该会提交的意见书的內容。他强调,废
物循环再造业为香港不少市民特别是老年人制造就业机会。他促请政府当局对
循环再造业面对的困难给予更多关注。

24.议员就废纸循环再造的经营成本提出查询。梁先生回应时表示,所需成本约
为每吨250至300元,其中100至150元是支付予废物收集者的费用。由于再造纸
的售价仅为每吨350元,在目前的经济危机下,废物循环再造业已无利可图。大
部分废纸处理公司是在亏本的情况下经营。梁先生估计,每间公司每月的经营赤
字约为20,000至30,000元。

25.关于废物循环再造业提供的就业机会及业內人士就业情况,梁先生提供了下
述资料--

  1. 本港在1995年约有500间废物循环再造公司,但到了1998年,此数
    目已减至约300间;

  2. 每间废物循环再造公司平均聘用约20至30个废物收集者。本港现时
    约有4 500个废物收集者,相比之下,在1995年则有9 000个;

  3. 以往每月可赚取400至800元的废物收集者,如今每月收入只有100
    至300元;

  4. 直接或间接从事废物循环再造业的人数约有20 000人;

  5. 1995年的再造纸售价是650至800元左右,但1998年的售价仅为350
    元;及

  6. 循环再造业每日处理约3 000吨金属废料、2 000吨废纸及300吨塑胶
    废料。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立法会CB(1)710/98-99(03)、CB(1)430/98-99(04)及CB(1)559/98-99(03)号文件)

26.关于香港环保回收业总商会提出设立由非牟利机构管理的废物管理中转站的
建议,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2表示,鉴于政府当局在会议举行前
不久才收到该会的意见书,当局需要更多时间详细研究有关建议。规划环境地
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2认为该建议颇为粗略,当局需就中转站的营运细节及
政府的参与程度,与业內人士及有关部门进行商讨。当局对该会提出的建议虽
表示理解,但却认为由政府厘定废物及再造纸价格的构思并不可取。规划环境
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2告知议员,当局曾与业界代表举行两次正式会议及
一次非正式会议,而且曾于1998年12月底参观某些具代表性的废物收集/循环
再造设施。当局将于1999年1月11日与业界代表举行下一次会议。他察悉议员关
注到当局有必要尽速与业內人士讨论设立废物管理中转站的建议。

废物管理成本

27.根据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都巿废物的收集及运输成本约为每吨370元。刘
江华议员质疑该数字何以远低于当局先前在1996年发表的减少废物咨询文件內
,提出处理每吨废物所需成本超过600元的估计数字。

28.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2表示,当局所说的370元成本,仅指由
两个巿政总署收集及运输的每吨都巿废物的费用,但并不包括其他费用如土地
成本、营运开支及堆填区费用。他就废物管理的成本提供了以下补充资料--

费用类别(以每吨废物计算)1997年1996年
-运输及收集 370元285元
-废物转运站的建设及营运成本 250元200元
-策略性堆填区的建设及营运成本 110元115元
-策略性堆填区的机会成本 90元85元
-环保署监督废物转运站及策略性堆填区运作情况的经常开支 10元
总额830元 685元

29.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2同意,进行废物管理的过程所涉及的费
用极之高昂。政府当局感到关注的是,以现时的废物产生速度而言,该等成本
将会继续上涨。减少废物纲要计划其中一个重点,是令到废物管理制度变得更
具效率及更具成本效益。在议员的要求下,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
2答应向两个巿政总署索取有关废物收集及运输成本的详细分项资料。他补充,
由于两个巿政总署的环境卫生组除提供和处理废物有关的服务外亦有提供其他
服务,因此,在分摊某些共同开支方面可能会有困难。

堆填区的营运情况

30.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更多有关堆填区营运情况的资料。规划环境地政局首
席助理局长(环境)2回应时表示,堆填区是根据经过改良的设计、建造及营运合
约管理,而这亦是管理环境设施的典型做法。堆填区合约中有关堆填区建造后
的部分,包括了一段为时15至25年的营运期,以及营运期结束后的30年保养期
。因此,堆填区的设计、建造以至其整段使用期內的营运工作,均由同一间公
司负责,以确保妥善处理堆填区所产生的渗滤污水及气体物质。该等合约是以
招标形式批出,并订有计算收费的方程式。环保署派有留驻工地的人员,负责
监督承办商的运作。环保署助理署长(废物设施)补充,环保署每日均对堆填区
进行实地督导的工作,确保承办商采取适当的程序及遵守处理渗滤污水及气体
物质的规定行事。环保署亦有定期就监察堆填区的运作拟备报告,此等报告亦
可供议员参阅。至于堆填区的建造成本,当局会在承建商完成建造工程后,向
其一次过支付整笔在合约內预先订明的款项。因此,除了因应通胀情况作出的
费用调整外,各堆填区在其整段使用期內的建造及营运成本均属公开资料。政
府当局回应议员时答应提供以下各项资料:现有堆填区的设计、建造及营运合
约、批出为期30年的堆填区建造后工作合约的原因、堆填区的营运成本、计算
收费的方程式,以及当局监察堆填区营运及收费情况的方法。

31.蔡素玉议员指出,在堆填区弃置废物的成本高昂。她认为把拨作在堆填区弃
置废物的资源重新调配,用作为循环再造业提供财政上的援助,是更为善用公
帑的做法。

32.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2表示,香港是某些国际协议包括补贴措
施协议的缔约地区。倘香港向任何行业或在国际巿场买卖的物料作出补贴,便有
违其国际义务。在主席的要求下,政府当局答应以书面进一步解释和废物管理及
补贴措施有关的国际义务。

议员感到关注的事项

33.议员对循环再造业面对的困难表示同情,并促请政府当局认真考虑设立废物
管理中转站的建议。吴清辉议员强调,当局有必要提高管理堆填区的透明度。
他提醒当局注意由立法会通过,有关检讨废物管理政策及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下制订废物处理策略的议案。陈荣灿议员表示,废物收集者在减少废物及将废
物循环再造方面所作出的贡献,应该得到认同。蔡素玉议员重申她的立场,她
认为把公共资源用于协助循环再造业,比起花费金钱在堆填区弃置废物,是更
有价值及更具成本效益的做法。刘江华议员指出,倘废物循环再造业全然消失
,政府便要花费钜额金钱弃置废物。刘健仪议员对此意见表示赞同,并指出如
废物循环再造业被视为提供社会服务的行业,当局便应特别作出考虑,向该个
面对生死存亡问题的行业提供协助。

34.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2表示,政府当局承认循环再造业在达到
社会环境政策目标方面,的确有其作用。然而,应否以此作为确保该行业继续存
在的理由,则是另一问题。任何聘有雇员的行业或机构均可提出类似的论点,指
称如欠缺政府的补贴便会面临结业的厄运,因而导致雇员失业,相应造成有更多
人申领社会保障援助。当局必须审慎评估目前的情况。政府的政策是不会干预私
人业务关系,特别是在有关要求涉及与私营公司商讨降低费用的问题时。倘政府
介入可能属行业改组的问题,将会对该行业造成颇严重的冲击。因此,当局在考
虑循环再造业提出的任何建议时,必须同时顾及现时的环境、经济、贸易、竞爭
及财政政策。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2补充,当局对该行业声称须承
担的各项费用并无特别的意见,因为业內人士并未提交任何文件以作证明。

35.部分议员并不接受政府当局的解释。刘健仪议员吁请当局主动核实业內人士
提出的各项营运成本,以便切实了解他们身处的困境,并寻求解决有关问题的
方法。蔡素玉议员感到失望的是,政府愿意兼且已确实对堆填区作出重大投资
,但却坚决拒绝向废物循环再造业作出任何形式的补贴,即使这只是协助该行
业度过目前困境的短期措施。

36.主席总结有关讨论时要求政府当局--

  1. 认真考虑向废物循环再造业提供协助,例如作出补贴、贷款或信贷
    安排等,使业內人士可度过现时面对的困难;

  2. 就香港环保回收业总商会提交的意见书作出书面回应;及

  3. 于1999年1月11日与业界代表进行商谈后,提交有关会谈结果的报
    告,以便议员在1999年1月15日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席上,
    讨论日后的工作路向。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已就1999年1月11日会议上与业界代表讨论的事项提供参
考文件。有关文件已随立法会CB(1)755/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参阅。)

VI. 其他事项

37.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2时5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