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78/99-0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EA/1

立法会
环境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7月23日(星期五)
时 间 :下午2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陆恭蕙议员(主席)
许长青议员(副主席)
何锺泰议员
陈荣灿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蔡素玉议员
罗致光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何承天议员
李柱铭议员
刘慧卿议员

缺席委员 :

吴清辉议员
陈智思议员
梁智鸿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耀忠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
苏启龙先生

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
卢锦欣先生

署理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
冼柏荣先生

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
陈永生先生

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工务政策及安全)
潘明高先生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公营房屋)
陈佩珊小姐

建筑署副署长
关柏林先生

屋宇署副署长
郑伟达先生

署理屋宇署助理署长
陶秉先生

署理土木工程署助理署长(土木)/港口
陆复文先生

房屋署副署长(建设)
贝德思先生

应邀出席者 :

香港地产建设商会

代表
谭天放先生

香港建造商会

秘书长
陈永桐先生

环保小组主席
石雨明先生

香港城市大学建筑系
王中介先生
高秀峰教授
减少废物委员会

主席
高保利先生

委员
潘智生博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2
邓曾蔼琪女士

I. 卸置拆建物料的管理工作

与建造业私营机构的代表会晤
(立法会CB(1)1734/98-99号文件)

香港地产建设商会(下称"地产建设商会")的意见书已于会议席上提交(请参阅于会后送交议员参阅的立法会CB(1)1761/98-99(01)号文件)。

2. 谭天放先生表示,地产建设商会原则上同意,对产生过多拆建物料须加以管制。然而,当局必须清楚识别及确定废物的来源及数量。关于地产建设商会提交的意见书,他解释,拆建物料可分为4类,分别由拆卸工程、地盘平整及挖掘、物料损耗及装修工程产生。就装修废料而言,谭天放先生强调,迁出有关物业的租客/业主须负责恢复物业的原貌,并卸置所产生的装修废料。他表示,倘实行"污染者自付"的原则,并就卸置废物征收费用或稅款,便应一视同仁,而非仅以建造业为实施管制的对象。他支持检讨现行的建筑物法例,俾能配合拆建物料循环再用及再造的最新科技。

3. 香港建造商会(下称"建造商会")代表陈永桐先生表示,建造商会支持政府利用惰性拆建物料作公众填料,以及设立拆建物料分类设施的策略。事实上,这正是建造商会于1993年委托香港理工大学进行研究的报告中提出的主要建议。建造商会知道本港严重缺乏公众填土区,因而为堆填空间带来不少压力。因此,建造商会促请政府当局实施卸置拆建物料的管理策略。关于建造商会提交的意见书中第2.2至2.6段,陈永桐先生表示,当局应规定发展商在工程规划中加入卸置废物计划。在合约中应清楚订明卸置拆建物料的准则。为有效推行卸置废物计划,建造商会建议实施"在工地进行分类的计划"及"支付卸置拆建物料费用"的措施,规定发展商预留工作区供承建商进行废料分类工作,并订明承建商可获支付妥善卸置拆建物料的费用。此等建议可为承建商提供妥善管理废物的辅助设施及诱因。减少废物计划应包括多方面事宜,例如更改物料成分规格及避免物料过剩。长远的解决办法是尽量减少废物。陈永桐先生在结束其讲解时强调,单单实施堆填区收费计划既不能减少拆建物料的产量,亦无助将废物转而弃置于堆填区以外的地方。此外,堆填区收费过高将会鼓励随处非法倾倒泥头的活动。

4. 何承天议员认为,发展商可在建造合约中订明禁止使用不可循环再用的木制模板,以协助减少拆建物料的产量。由于此举令发展商须支付额外成本,他请地产建设商会就发展商对卸置拆建物料问题的态度提出意见。

5. 谭天放先生回应时表示,拆建物料过多的问题并非由意外产生。发展商必须斥资购买建筑物料,而其中部分物料,尤其是为确保安全而带进工地內使用的临时物料,将无可避免地会被当作废物弃置。虽然发展商乐意协助减少拆建物料,但他们必须尊重承建商的行事方式。由于拆建物料是建造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他促请政府当局及建造业人士检讨现行的建筑物规例及传统的建造方法。

6. 何承天议员表示,现时已有新的建造程序可有效减轻物料的浪费情况,例如在外国广为采用的干砌墙系统。然而,采用此等程序会令建筑成本增加。除非发展商及承建商愿意在此方面作出投资,否则将难以改变传统的建造方法。

7. 建造商会代表石雨明先生表示,该会一直接纳承建商有责任减少废物,而且向来积极参与减少废物委员会的工作。事实上,不少房屋委员会(下称"房委会")工程均采用可循环再用的金属模板,而非木料制成的模板。除了采用可以循环再用的物料外,另一减少废物的方法是采用划一尺寸的围板,以便在其他建筑地盘可使用同一套围板,从而减少废物。石先生表示,在合约內应订明必须使用可循环再用物料的规定。

8. 地产建设商会代表谭天放先生表示,发展商愿意在可循环再用物料方面作出投资。然而,在许多情况下,由于未能及时在其他建筑地盘使用该等物料,有关方面只好将此等物料弃掉。划一建筑物料的尺寸并不容易,因为承建商可选择其适用的建筑物料。

9. 何锺泰议员表示,建造业应尽力减少采用湿式建造法,并尽量利用可循环再用的物料。他请业內人士就工地內设立拆建物料分类设施表达意见。石雨明先生表示,建造商会认为政府应采取更多措施,鼓励人们把拆建物料分类及循环再造。此外,亦有需要在大型建筑地盘设立中央分类中心,因此举有助进行回收程序。关于尽量减少采用湿式建造法一事,谭天放先生表示,房屋署在此方面已有所改善而采用预制方法进行建造工程。其他私营承建商亦尝试使用更多经过改良的建造方法。何锺泰议员要求地产建设商会及建造商会鼓励其会员更多采用干式建造法。

10. 李柱铭议员察悉新落成物业的业主普遍会将室內设备拆除以重新进行装修,并对此感到关注。此举会制造大量装修废物。他认为倘发展商以不同价钱为新住宅单位的买家提供不同的室內设备选择方案,此种浪费情况应可避免。何承天议员赞同李议员的意见,并表示业主应有权选择其单位內所用物料的种类。

11. 谭天放先生回应时表示,现时大部分新的私人发展物业均配备齐全的厨房及卫生设施,只要把单位內的客厅及睡房加以装修,便可以入住。部分发展商会提供不同的地板材料,以供选择。陈永桐先生表示,现行的建筑物规例规定,单位內必须提供基本设备,例如门及卫生设施。由于该等设备并无划一规格,因此在大部分情况下均无法循环再用。

12. 刘慧卿议员表示,为有效减少拆建物料,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尽量对旧有建筑物进行翻新,而非将之拆卸。谭天放先生同意,除非有关楼宇的状况已到了无可修葺的地步,否则不应将之拆卸。陈永桐先生表示,由于受建筑物的设计所限,有关方面未必一定可以作出大规模的改动,以符合最新的规定及标准。这正是需要拆卸旧有建筑物的原因。石雨明先生补充,屋宇署现正制订多项措施,透过较佳的维修保养延长建筑物的使用期。

13. 关于地产建设商会及建造商会提交的意见书,李永达议员对于该两个组织在寻求有关问题的解决方法方面有欠积极表示失望。他表示发展商及承建商不应逃避责任,并应采取更积极的态度协助减少拆建物料的产量。他支持向承建商提供减少拆建物料的诱因。

14. 石雨明先生表示,现行招标制度以定价为基础,因此,除非在合约內订明必须使用可循环再用的物料,否则承建商均倾向采用较廉宜的物料制造围板及棚架。推行卸置废物计划,指明须予采用的可循环再用物料的类别,将有助减少废物。

15. 谭天放先生表示,发展商通常不会指明是否必须采用可循环再用的建筑物料。此事将交由承建商酌情决定。他指出,某些类别的可循环再用物料在使用方面会有困难,例如易被腐蚀的金属模板。

16. 刘健仪议员要求取得地产建设商会建议实施的诱因/奖励计划的详情。她记得减少废物委员会于1999年6月11日举行的上次会议席上曾经表示,建议的堆填区收费仅占建筑成本的一小部分。她质疑地产建设商会何以反对实施堆填区收费,并询问如推行诱因计划,该会会否认为收费制度可以接纳。

17. 谭天放先生表示,地产建设商会支持对卸置拆建物料实施管制,但认为任何堆填区收费制度均应适用于所有行业。在实施堆填区收费制度前,政府必须评估其带来的影响,因为部分成本将转嫁到市民身上。他认为减少废物的工作人人有责,不应完全由建造业承担。

18. 石雨明先生表示,建造商会支持实施堆填区收费制度。然而,收费水平不应过高,否则会出现随处非法倾倒泥头的问题。此外,当局亦须订定其他措施,减少拆建物料的产量。倘在合约內加入若干经济诱因,将可促使承建商减少废物。

与香港城市大学建筑系的代表会晤
(立法会CB(1)1734/98-99(03)号文件)

19. 王中介先生利用投射器阐述其就拆建物料的循环再用进行研究的结果。他表示在现有技术下,可以循环再用的拆建物料仅得40至50%。然而,长远而言,可循环再用的拆建物料数量可达到90%,但在此方面必须配合新的技术、政策、建筑标准及方法,以及各方面的合作。其研究结果显示,将三合土回收再造是解决拆建物料卸置问题的可行方法。在1999年上半年产生的拆建废物约有350万公吨,其中半数是三合土瓦砾。此类三合土可再用作兴建楼宇、筑路及筑桥。根据其研究结果,兴建125幢各有200个单位的建筑物,将可用掉上述数量的三合土的一半。他补充,本港建筑物的设计在结构上相当安全。本港采用的风荷载守则就建筑物的设计订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如放宽风荷载守则,建筑成本将可减低约10至20%。现有的若干技术可用以监察建筑物的安全状况,而该等技术亦可在本港使用。

20. 高秀峰教授继而解释拆建物料再造的技术事宜。他表示,部分拆建物料可经过多次再造以供循环再用。在许多已发展国家,将拆建物料再造是常见的做法。本港采用的竹制模板可循环再用8次。在国內,此类模板可循环再用的次数更高达40次。

21. 李永达议员就工地內的废物分类工作及循环再用措施提出查询,王中介先生回应时表示,由于空间有限,在工地內把拆建物料分类未必一定可行。倘能在分类设施所在地的毗邻之处制造预制物料,收效将会更大,而且更具成本效益。他察悉政府当局计划最迟在2000及2002年,分别于将军澳及柴湾设立拆建物料分类设施。

22. 主席对于上述有关拆建物料循环再用的研究结果是否适用于建造业感到关注。王中介先生表示,专上学院难以进行大规模的建造技术测试。现时,大部分私人研究拨款均批拨予制造业。他希望创新及科技基金可成为进行建造科技研究的拨款来源。

23. 主席表示建造科技未必会被视为创新科技,但此事可再作跟进。谭天放先生表示,地产建设商会支持由政府实施一项诱导计划,鼓励进行建造方法技术改良的研究。

24. 梁刘柔芬议员认为建造业需要率先采取行动,与学术界及政府合作制订有助减少拆建物料及将此类物料循环再用的新建造技术。

与减少废物委员会会晤
(立法会CB(1)1734/98-99(04)号文件)

25. 减少废物委员会(下称"减废会")主席高保利先生表示,最新数据显示每日产生的拆建物料数量达到33 000公吨,其中7 000公吨在堆填区卸置。该等数据完全公开让市民参考,倘地产建设商会对该等数据有任何疑问,减废会乐意提供有关资料以供参阅。现有公众填土区在接收拆建物料方面的使用年期,仅截至2000年年底为止。与此同时,新界东南堆填区预料将于2005年被填满。在堆填区卸置公众填料将会造成严重的成本影响。根据政府审计署1997年2月的报告,在1991至1995年间,在堆填区卸置的建筑废物达到1 470万公吨,所需成本为9亿4,200万元。高保利先生表示,他已分别致函财政司司长及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表达其对大量拆建物料卸置在堆填区的关注。由于在堆填区卸置公众填料的成本为每公吨200元,将该等物料作填海用途的成本则为每公吨60至80元,因此,在堆填区卸置拆建物料实有违审慎理财的原则。他表示,解决公众填土容量及填料产量失衡的问题的技术方法之一,是拨出部分地方作缓冲的物料储存区,但在物色合适地点进行物料分类及其他工作方面却有困难。

26. 高保利先生继续按减废会提交的意见书所载,解释用以解决卸置拆建物料问题的短期及长期方法。他强调有必要与地下铁路公司、九广铁路公司及其他主要发展商进行高层次的磋商,冀能取得他们的合作,避免在堆填区卸置拆建物料。

27. 关于堆填区收费制度,高保利先生表示不少国家均有实行该制度,该制度更普遍被视为减废工作的基础。倘不实行堆填区收费措施,促使人们减少废物及将废物再造的诱因便不存在。新加坡的堆填区收费是每公吨285元,而英国的收费则为每公吨介乎220至300元,另加每公吨125元的堆填区稅项。至于加拿大,溫哥华的私营废物收集商须缴付每公吨300元的费用,而艾伯塔的私营废物收集商所须缴付的费用则为每公吨200元以上。此等国家均把堆填区收费视为减少废物的诱因,而非增加收入的措施。

28. 潘智生博士表示,拆建物料现时大多被用作填海工程的填料。由于缺乏公众填土区,故实有必要减少拆建物料并将此类物料循环再造。拆建物料可改造成次等的三合土集料,用作建设路基。他表示,香港的建筑物规例对于建筑物料成分规格作出极保守的规定。现时既无任何指引,指示人们如何将拆建物料循环再造,亦无接收再造木料及其他建筑物料的市场。政府应尝试制订鼓励将拆建物料循环再造的措施。他支持拨款进行建造科技研究,以协助将拆建物料循环再造及减少。他表示,在政府及私人发展计划中采用组件式及预制式结构,将有助减少拆建物料。他希望建造业人士可更具环保意识,明白到有需要减少拆建物料。

29. 鉴于减废会提交的意见书并无提及避免拆卸建筑物的事宜,刘慧卿议员询问减废会可有任何统计资料,显示政府工程项目产生的拆建物料所占的比率。她又要求减废会就政府在卸置拆建物料的监管工作上扮演的角色发表意见。高保利先生回应时表示,虽然对拆卸建筑物施加管制能非常有效地减少拆建物料,但在实施管制方面却困难重重。此事应由负责规划工作的政府部门跟进处理。由于本港有大量未符标准的建筑物,因拆卸建筑物而产生的废物是一项持续不断的问题。为提高建筑物的耐用程度及延长其使用期,应选用较佳物料进行建造工程。

30. 潘智生博士补充,在减废会辖下成立的工作小组现正研究采用弹性的建筑物设计,以方便日后进行改建工程,从而尽量减低拆卸建筑物的需要。工作小组将会要求政府当局在建筑物规例內订定条文,给予建筑物设计更大的弹性。

31. 关于由政府造成的拆建物料,高保利先生表示,由政府工程产生的拆建物料占有一极大比重,因此,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对卸置拆建物料作出监管。

与政府当局举行会议
(立法会CB(1)1734/98-99(05)号文件)

32. 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表示,拆建物料本身并不构成任何问题,因为此等物料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自然产物。物料未获妥善处理,才会产生问题。为解决有关问题,在设计建筑物时应以尽量利用最少物料为上,而所选用的物料亦应为可以再用及再造的物料。学术界、建造业及政府当局已作出极大努力,务求制订能够有效监管拆建物料卸置情况的措施。政府当局打算订定可将拆建物料再用的制度。当局将会提供足够场地以供卸置公众填料、设立分类设施及物色可供再造业使用的用地。他同意减废会的意见,认为不应将堆填区收费制度视为增加收入的措施,而应将之当作鼓励人们妥善弃置废物的诱因。过剩的拆建物料应转而拨作较具效益的用途,而不应当作废物而弃置于堆填区。

33. 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表示在所产生的拆建物料总数中,约有半数来自政府工程项目,有见及此,主席询问政府如何协助减少拆建物料。房屋署副署长(建设)表示,就每平方米建成面积的三合土容积作出的比较显示,政府建筑物较私人建筑物更具效益,两者的差距达70%。至于钢的容积,前者的效益亦较后者高出20%。政府一直致力缩减建筑物料的数量。在未来两年內,政府的发展计划将达到顶峰。建筑物的设计及品质控制将大有改善,以确保其耐用程度。在公共房屋单位的设计方面亦会加入若干弹性,其中包括使用活动的室內间隔。关于新租戶制造的废物的问题,房屋署副署长(建设)表示这是当局主要关注的问题。房委会已推行一项试验计划,让准业主选择所用的建筑物料。就该建议的受欢迎程度进行的调查显示,有97%受访者对该计划表示满意。

34. 关于在单位內仅提供基本设施,让业主/租戶按照本身需要装修其单位的建议,房屋署副署长(建设)表示,此项安排显然存在问题,因为并非所有业主/租戶均希望装修其单位。政府当局将须决定应否提供选择,让业主/租戶选用最基本的装修或较讲究的设备。房委会最近已通过一项环保策略,减少废物是该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房委会将会增加进行建造业研究的拨款。至于属房委会管辖的拆卸工地所产生的拆建物料,只有3%物料被卸置在堆填区,其余物料则会循环再用或再造。政府当局回应主席时答允提供参考文件,说明房委会辖下拆卸工程所产生的拆建物料的循环再用情况。

35. 建筑署副署长表示,建筑署辖下建筑地盘使用的木制围板已全部由钢板取代。同时,大部分工程的模板均会采用钢模。当局在批出设计及建造合约时,不会以定价为唯一的考虑因素,而会同时考虑为减少废物而建议采取的措施。建筑署已订定活动目标,以符合各项环境指标。该署亦正在研究各项减少包装的措施,并要求供应商收回包装物料。建造商会建议实施"支付卸置拆建物料费用"计划,藉以向承建商提供财政上的诱因,从而实施废料分类及卸置计划。关于此事,建筑署副署长表示建筑署对该计划有所保留,因为此项安排使政府须为私人建筑工程提供津贴。他表示,议员提出向达到减少废物目标的承建商给予奖励的建议可予考虑。政府当局回应主席时表示会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以设计及建造合约方式批出的工务工程所占的比率,以及该类合约的甄选准则为何。

36. 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工务政策及安全)请议员参阅政府当局提交的文件的附件D,该文件载列管理拆建物料卸置工作的架构。他表示,工务局的职责是执行工务工程。该局致力减少所产生的拆建物料数量。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工务政策及安全)向议员扼述参考文件附件C的內容,该文件载列工务局为鼓励将拆建物料再用及再造而采取的措施。至于建造商会建议实施的"支付卸置拆建物料费用"计划,工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工务政策及安全)表示当局已就该项计划进行研究,但却发现该计划并不完全可行。由于有关计划未能解决卸置拆建物料的问题,公众填土小组委员会并未建议实施该计划。

37. 刘慧卿议员要求当局澄清在堆填区卸置的拆建物料所占的比率,房屋署副署长(建设)证实,在公共房屋大厦拆卸合约所产生的拆建物料中,仅得3%物料被卸置在堆填区。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补充,根据减废会提供的数据,在所产生的拆建物料中,约有20%被卸置在堆填区。政府当局的目标是进一步减少在堆填区卸置的拆建物料数量。

38. 关于刘慧卿议员提出在工务工程中可否把较高比率的拆建物料循环再用的问题,建筑署副署长表示,由于建筑署执行的工程项目大多为建筑工程,从拆卸工程产生的拆建物料所占的比率并不高。他回应议员时表示,建筑署会按辖下工程的性质提供有关的分项数字。

39. 关于减废会建议把公众填料运往邻近的內地地区作土地填筑之用,作为长远解决方法之一,许长青议员询问可有任何法例规管上述卸置工作,以及该项建议是否可行及是否符合成本效益。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表示,他并不知道有任何对在內地卸置公众填料实施的限制。本地承建商应咨询內地负责有关工作的单位,就建议的安排进行磋商。两地政府并未对该项安排进行研究,是因为由每一地方的行政当局自行处理在当地产生的废物,已是一普遍获得采纳的原则。然而,倘內地需要该类填料,则可作出安排将有关填料运送往內地。

40. 房屋署副署长(建设)声称在使用三合土方面,公共房屋工程所达到的效益较私营房屋工程高出70%,至于在用钢方面的效益则高出20%。关于此事,何承天议员询问上述比较是否在同类工程的基础上作出,因为公营房屋发展项目的规模较大,而且沒有划一的地积比率。他询问公共房屋是否一如私营房屋,按照《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所订的工作守则设计。他亦要求政府当局就现行建筑物守则中有关风荷载的规定是否过于保守,以致有过多设计一事提出意见。

41. 房屋署副署长(建设)表示,香港科技大学及香港城市大学最近就建筑物效能进行研究,并于1999年7月将研究结果送交房委会建筑小组委员会。该项研究将公营及私营房屋的和谐式设计及康和式设计作一比较,方法是根据单位面积对同类房屋建设作出比较。公共房屋在使用三合土方面的比率,分别为建成楼面面积的17.2%及钢筋的24.4%。房屋署副署长(建设)证实,公屋工程完全符合《建筑物条例》的规定。

42. 至于有关风荷载的规定,屋宇署副署长表示,一个由专业机构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现正检讨有关的规定。政府当局为审慎起见,有必要采取保守的做法,但亦容许因应有关风力影响的特别设计,对有关风荷载的规定作出若干变动。他同意有需要就减少废物及达致其他环境指标,对有关风荷载的规定作出检讨。

43. 鉴于工务工程的规模及所产生的拆建物料数量庞大,李永达议员及刘慧卿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考虑在提交工务小组委员会的每一项拨款申请內加入资料,说明有关的工务工程计划估计会产生的拆建物料数量,以及会为减少废物及管理废物采取何种措施。工务局副局长(工务政策)指出,所有基本工程项目均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的规定。在实施各项工程计划时,承建商必须按照合约条款的规定,确保在公众填土区妥善卸置拆建物料。他同意议员提出的建议是可行的。

(会后补注:要求政府当局证实上述安排会在1999至2000年度立法会期开始实施的函件,已于1999年7月26日送交工务局局长。)

44. 李永达议员要求政府当局研究新建公屋单位采用"空殼"概念之举是否可行,因为为数约达50%的业主均会将房委会提供的新置卫生设施及其他设备拆除。他得悉屋宇署一直反对此概念,因为如采纳该概念,即会为遵守《建筑物条例》所订规定造成困难。

45. 屋宇署副署长回应时表示,屋宇署必须确保建筑物符合《建筑物条例》的规定,而且符合适合居住的条件,然后才可发出占用许可证。《建筑物条例》订明单位內必须装有基本设备,故此,沒有卫生设备的单位不能被视为"适合居住",当局亦不能发出占用许可证。建议的空殼概念比基本单位概念更进一步,屋宇署辖下已成立一工作小组,研究可否及如何在不致违反《建筑物条例》所订规定的情况下采纳空殼概念。屋宇署副署长进一步指出,相对而言,私人房屋单位的新置卫生设备被拆除的问题不算严重。将新置卫生设备拆除的私人房屋单位业主仅得5至10%,但在公共房屋单位方面,此类业主的数目却高达50%。

46. 李永达议员对于当局指问题不算严重不表赞同,因为香港每年均有为数不少的私人发展项目。他吁请当局因应业主拆除的新置卫生设备数量庞大的情况,检讨"适合居住的条件"的定义。主席同意李议员的意见,认为政府当局应采取较积极的减少废物措施,并进一步研究空殼概念。

47. 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表示,当局将须试行空殼概念,以测试市民大众对实行该概念的反应。当局必须审慎行事,因为实行该概念可能会引起若干混乱情况。倘试验结果显示该概念为市民大众所接受,而又同时能够减少废物,政府当局会考虑加以采纳。

48. 李永达议员澄清,他并非提倡在每一单位均采用空殼概念。业主应有权选择是否需要在单位內提供卫生设备。建议的安排定能有助减少废物。该项建议虽然可行,但必须得到屋宇署批准才可实施。

49. 屋宇署副署长表示,除有需要修订法例外,实行空殼概念亦会造成若干技术困难。当局将难以确保单位內的卫生设备乃按照《建筑物条例》的规定装设。工作小组须研究空殼概念的可行性及其影响,然后向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汇报研究结果,以供考虑。

50. 何承天议员认为应由发展商提供例如水管、厕所及洗涤槽等基本卫生设备。此等设备须装置妥当,然后才可发出占用许可证。然而,倘业主希望采用质素较高的设备,则可与发展商作出有关安排。他表示大部分业主均属意在单位內装妥基本的卫生设备,而未必接受卫生设备欠奉的空殼概念。

51.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长(公营房屋)表示,为解决装修废物的问题,当局可采取三管齐下的措施。有关措施包括 ??

  1. 由屋宇署辖下工作小组检讨空殼概念;

  2. 提高室內设备的质素,减低此等设备被业主拆除的可能性;及

  3. 为业主提供不同的选择。

52. 高秀峰教授表示,空殼概念在80年代普遍应用于內地。此做法为房屋设计带来较大的弹性。

53. 鉴于空殼概念的研究工作涉及多个政策局及部门,主席要求当局澄清由哪一政策局/部门主持有关工作。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表示,规划环境地政局负责制订和减少废物有关的政策。由于是否实施空殼概念,将须视乎社会人士对新的房屋设计的接受程度而定,规划环境地政局将无法策导此等变化。屋宇署及房屋署根据所获提供的数据完成有关情况的检讨工作后,规划环境地政局会向议员作出汇报。

54. 议员认为各有关方面在制订减少废物措施时应加强彼此的协调及合作。他们察悉政府当局将于本年10/11月间提出全盘的堆填区收费计划方案,供议员省览。议员同意在暑假结束后进一步讨论卸置拆建物料的问题。

II. 其他事项

55.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5时4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