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659/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EA

立法会
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10月26日(星期一)
时 间 :上午8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陆恭蕙议员(主席)
许长青议员(副主席)
何锺泰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蔡素玉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吴清辉议员
梁智鸿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
苏启龙先生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
徐茂志先生

环境保护署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水质政策及规划)
彭乐民博士

环境保护署
高级环境保护主任(水质政策及规划)
徐浩光博士

渠务署
总工程师(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
韩志强先生

环协顾问工程公司
贝浩维先生

环协顾问工程公司
祈百礼先生

环协顾问工程公司
麦嘉理先生

环协顾问工程公司
郭有德先生

滨海污水处置(香港)顾问有限公司
黃铭荣教授

应邀出席者 :

香港大学土木工程系

土木工程系教授
李焯芬教授

土木工程系教授
方汉平教授

土木工程系副教授
黃立人博士

列席秘书: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1)2
邓曾蔼琪女士


I. 讨论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I期工程的第I阶段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立法会CB(1)354/98-99、CB(1)358/98-99及CB(1)365/98-99号文件)

与香港大学土木工程系的代表会晤

黃立人博士应主席的邀请,向议员阐释意见书的重点,藉以扼述中央污水处理系统
及深海隧道的若干技术事宜。有关的意见书已随立法会CB(1)365/98-99号文件送交议
员参阅。

深海隧道在工程上是否可行

2.鉴于在进行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期工程时遇到不少困难,部分议员对于兴建深
海隧道及其运作在工程上是否可行感到关注。李焯芬教授回应时表示,香港的地质
状况已是人所熟知,其岩石结构主要由坚固稳定的花岗岩组成。根据以往的经验,
不论是采用爆破还是钻孔的方式,兴建穿透此类岩石的深海隧道在技术上是可行的
,因为此类岩石的性质稳定,不会构成严重的工程问题。交叉断层虽非罕见,但可
以利用先进的隧道钻探技术,配合多个水平钻孔进行测量而探测得到。如想取得最
佳效果,应进行预先探测的工作,作为地球物理测量的一部分。关于原先承办策略
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期工程的隧道工程的承建商所遇到的困难,李教授表示,基于若
干技术上的限制,原来的承建商未能控制地下水渗入隧道的问题,并因此退出有关
的工程及撤销合约。新的承建商其后已解决有关问题。以目前对隧道钻孔机作出的
改良而言,地下水渗入的问题已得到控制。在地质状况远比香港差劲的地方,亦能
成功兴建更长及更大的海底隧道。藉著进行先进的实地测量、岩石开凿及地下水控
制方法,完成一如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中所规划的隧道工程,在技术上是可行的。
成功兴建深海隧道的例子比比皆是,连接日本本州及北海道的长铁路隧道便是其中
一个例子。

3.李教授对 3 个排污口位置即南丫岛以东、以西及东南面的地质状况作一比较,并
表示就地质状况而言,该 3 个地点并无太大差别。他解释,基本上在该等地点只会
出现两类岩石,分别是较为坚硬和稳定的花岗岩及火山岩,以及较为松软柔韧的页
岩。此两种地质环境各有不同优点。花岗岩及火山岩的稳定性较高,崩塌的可能性
不大。然而,此类岩石常会出现裂缝及断层,因而会出现渗水的问题。页岩和花岗
岩不同,其岩质较软,且具自行缝合的特性。此种特性可防止出现渗水问题,但与
此同时却欠缺高度的稳定性。

4.李教授详细解释花岗岩和火山岩的差异之处时表示,此两类岩石同样相当稳定,
就开凿隧道而言,两者的分别不大。花岗岩较火山岩坚硬,但两者均常会出现裂缝
。花岗岩普遍见于香港北,火山岩则多在香港南发现。此外,在坪洲可以发现水成
岩,但发现此种岩石的地方仅限于少数区域。在过去多年来,本港的地质转变不大
。根据经验所得,地下的地质状况较近岸地质状况稳定。

5.至于地质测量方面,李教授表示,为开凿隧道工程而进行的测量工作共分两期。
第一期工程涉及在开凿隧道的范围內进行钻孔工作。然而,由于各个钻孔相隔一段
距离,所以不可能探知钻孔之间的地质变化。因此,第一期测量工作只能让工程人
员对地质环境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但未必能确定裂缝的确实位置。第二期工程涉及
挖掘工作,此项工作可揭示开凿隧道范围的天然地质构造。工程人员会加入适当物
料及进行灌浆工作,以确保设立稳固的岩石支撑系统。在工程合约內可订明建造岩
石支撑系统的条文。

6.李教授就深海隧道的灌浆工程提供更多详细资料时表示,此等工程涉及一种有别
于一般灌浆工程的特别技术。为防止出现渗水问题,将须注入一种特别的药液灌浆
。此种药液灌浆可迅速凝固,故此能即时填补裂缝及缝隙,然后便可以加入水泥灌
浆。以上程序会分阶段进行,直至所有裂缝皆填补妥当为止。将会采用的灌浆方式
及灌浆物料的种类,均可于合约內指明。

7.鉴于无法预见的土地状况,开凿隧道的工程可能会受到延误,议员就解决此问题
的方法征询李教授的意见。李教授建议当局可考虑批出一笔工程总额的合约,以控
制工程成本的支出。由于参与开凿隧道工程的承建商须面对无法预见的土地状况,
大大削弱了有关工程的稳定程度,故须于合约內订定具弹性的条款。承建商与计划
倡议人协议共同分担合约风险,以便顾及无法预见的情况,在有需要时进行额外的
工程,这种安排并不罕见。事实上,大部分开凿隧道的工程合约均在共同分担合约
风险的基础上签订。

8.一位议员询问是否肯定可成功推行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I期工程,李教授回应时
表示,作为一名土木工程师,他只能就开凿深海隧道的工作在工程上是否可行提供
意见。他不能就成功推行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I期工程作出任何保证,因为此事须
取决于多项因素。尽管香港过去曾成功兴建数条隧道,但该等隧道不是在地面建造
,便是利用沉箱技术兴建。这是香港为实施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而首次尝试兴建深
海隧道。虽然岩石中普遍存有裂缝,地质环境亦颇难预测,但如能利用隧道钻探机
进行适当的地质测量,并配合预先进行灌浆的工程,渗水问题应可得到控制。倘能
利用最先进的开凿隧道技术,以本港的地质状况而言,兴建深海隧道应属可行。

中央污水处理系统与分布式污水处理系统的比较

9.黃博士就中央污水处理系统与分布式污水处理系统作一比较,并表示中央污水处
理系统的成效较大,因为采用此系统可对污水处理过程作出更有效的控制,在运作
上亦有较大弹性。在中央污水处理系统內可订定多项保障措施,确保该系统可顺利
运作。一所大型中央污水处理厂出现故障的危险,并不一定会高于一系列规模较小
的污水处理厂。方汉平教授补充,中央污水处理厂內设有一系列平行的污水处理系
统,以便在其中一个系统出现故障时,其余系统仍可继续运作。

10.至于曾否发生中央污水处理系统全面瘫瘓的情况,黃博士表示以他所知,过往不
曾发生此类事故。大型污水处理厂包括多个以并行方式运作的单位,而且与小型污
水处理厂相比之下并不一定更为复杂。两者皆须设有辅助电源设备,以免受电力故
障影响。事实上,一所大型污水处理厂出现故障的整体危险,实低于一系列小型污
水处理厂合起来的总体故障风险。方教授补充,水灾及其他自然灾害均会影响污水
处理厂的运作,但此情况与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并无任何关连。

11.何锺泰议员指出,倘在香港兴建多间分布式污水处理厂,该等处理厂的规模一定
不可太小,因为每所处理厂料将为超过 100 万人提供服务。他担忧中央污水处理厂
的泵水系统可能会出现故障,因而导致整个污水处理系统停止运作。黃博士回应时
解释,兴建一所中央污水处理厂比兴建多间分布式污水处理厂可取,因为后者需要
更多设备,所造成的设备过剩情况因而亦较严重。至于担心泵水系统出现故障一事
,黃博士表示倘发生此类故障,后备设施将派上用场,而且有关方面应尽量确保操
作人员获得足够的系统维修及保养训练。何议员表示,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与维修
保养无关。

峰值因数及成本影响

12.黃博士向议员解释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及其峰值因数两者之间的关系。污水处理厂
的峰值因数是其最高污水流量和平均污水流量的比率,此项因数会随著集水区人口
增加而下降,它亦决定了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接收容量。相对而言,大规模中央污水
处理厂的峰值因数较低,故此需要较少备用接收容量以处理最高污水流量。方教授
补充,倘在香港兴建3间分布式污水处理厂而非一所大型中央污水处理厂,该3间污
水处理厂各需订定远比中央污水处理厂为高的峰值因数,以便应付通常约于下午 6
时至9时出现的尖峰流量。由于污水流量的变化很大,故有需要增加3间污水处理厂
的整体设计接收容量,以便应付最高污水流量。根据经验所得,兴建一所大型中央
污水处理厂的成本效益较高,因为其峰值因数相对较低,设计接收容量亦因而较低
。此外,将污水输送至中央污水处理厂所需的时间,亦有助减低流量的变化程度。
方教授举例说,将军澳排放的污水须经数小时才到达昂船洲,此情况能有效地把污
水分散。所以,中央污水处理厂需要的备用接收容量较小。

13.至于峰值因数对成本的影响,方教授表示,建造成本视污水处理厂的规模而定,
但峰值因数对不同规模的污水处理厂的成本影响或所造成的收费差异,则难以估计。

14.黃博士列举数个例子供议员参考,说明其他地区在遇到中央污水处理系统与分布
式污水处理系统的比较此一相同问题时,采取了何种处理方法。在波士顿港清洁计
划中,建议方案是兴建一所中央污水处理厂及进行二级处理,并配合单一排污口。
第 2 间污水处理厂因此需要关闭,原本由该厂处理的污水遂经过深层地下隧道输送
至中央污水处理厂。在瑞士的苏黎世,有关方面决定建造长 7 公里及连接首间规模
较大的污水处理厂的排污管道,以取代扩建第 2 间规模较小的污水处理厂的计划。
作出此项决定的理由是,尽管前一项工程所涉及的投资成本远比后者为高,但却可
大幅节省进行污水处理的经营成本。在此两个例子中,作出有关决定的最大动力皆
为节省成本。至于香港,由于人口密度较高及污水量较大,中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
亦须扩大。然而,兴建及管理一所中央污水处理厂的费用仍比数间规模较小的分布
式污水处理厂便宜。再者,有关当局亦须考虑其他因素,例如土地需求、人力及经
营成本。由于香港人口密度甚高,在物色土地兴建多间分布式污水处理厂方面将有
困难。

兴建污水处理厂的土地需求

15.关于污水处理厂的最适当规模,黃博士表示,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与集水区涵盖
的面积相称,所以并无最适当规模可言。集水区涵盖的面积一般不会超逾 200 平方
公里。由于香港的人口密度远较其他地区为高,在所涵盖面积与其他国家相若的集
水区,本港所需处理的污水量亦较高。方教授表示,基于土地方面的限制,香港根
本沒可能采用分布式的污水处理系统。兴建设备密集的污水处理厂最少须动用40公
顷土地,另外再需要面积68公顷的缓冲区,总计约为跑马地马场面积的 8 倍。在维
多利亚港沿岸将难以批拨面积如此广大的土地,用以兴建污水处理厂。

16.黃博士利用图文投射器展示传统及较新型而设备密集的污水处理厂的图片,藉以
说明兴建污水处理厂的土地需求。他表示,建于维多利亚港沿岸的污水处理厂肯定
须采用二级处理方法。至于在中央污水处理系统及分布式污水处理系统两者之中,
何者较具成本效益及属于可行方案,则完全由政府当局决定。

17.主席感谢李教授、方教授及黃博士向事务委员会提供专业意见,以供参考。

与政府当局会晤
(立法会CB(1)354/98-99号文件)

中央污水处理系统与分布式污水处理系统的比较

18.在主席的邀请下,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表示,政府当局多年来一直就本
港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各种方案进行研究,并已物色多个可用作兴建污水处理厂的
地点。政府当局一直紧记有需要将成本维持在较低水平,藉以将排污费维持在合理
水平。当局必须作出审慎的研究,从而选定一个既具成本效益又符合环境标准的方
案。所有可供选择的方案,不论属中央处理还是分布式处理系统,均需要设立污水
收集系统,以便把污水从集水区输送至污水处理厂。由于分布式污水处理系统需要
较高经营成本,以及会造成较严重的设备过剩情况,当局遂决定就建设成本及经常
费用而言,兴建及管理中央污水处理系统是较具成本效益的做法。

19.蔡素玉议员认为,就中央污水处理系统及分布式污水处理系统的利弊作一详细比
较,对研究日后的污水处理策略实至为重要。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 (环境) 回应时
表示当局已向议员提供该等资料(立法会CB(1)262/98-99(03)号文件),但他会在切实
可行的范围內向议员提供最新资料。

提供土地作污水处理之用

20.关于是否已预留观塘及将军澳若干土地作兴建污水处理厂之用,规划环境地政局
副局长 (环境) 澄清,当局虽曾表示可在哪些地点兴建污水处理厂,但在作出决定前
仍须就不同的土地用途方案作出权衡。首席环境保护主任 (水质政策及规划) 补充,
观塘的用地已被初级处理厂占用,该设施只可作有限程度的提升,以便为工业污水
提供一级处理。该幅用地不能用作兴建二级污水处理厂。将军澳的用地同样被初级
处理厂占用。该设施可作若干程度的扩建,但有关土地的面积不足以兴建污水处理
厂,为将军澳的人口提供二级污水处理。首席环境保护主任( 水质政策及规划 )又表
示,当局在80年代制订污水策略时,曾研究是否可能利用包括将军澳在內的众多地
点设立分布式污水处理系统,该构思涉及在本港以东排放污水。由于需要对本港东
面水域作出最大保护,当局遂放弃此计划。即使对污水进行高度处理,在本港以东
排放任何污水,均有将额外营养物倾入牛尾海及大鹏湾一带的半封闭海湾的危险。
基于半封闭海湾本身的特性,此类海湾较易受营养物的污染,并会因而产生红潮及
使海藻丛生。为避开此等半封闭海湾,必须兴建通往香港东南面水域的长距离海底
排污口,排污渠甚至有可能须延伸至內地水域。从环境规划的角度而言,这并非理
想的方案,而且不会比设立中央污水处理系统及配合长距离海底排污口的建议优胜
。政府当局应议员的要求,答应提供更多有关上述两幅用地及预计流量的资料。

对排污地点造成的环境影响

21.议员对排污地点的海洋养殖活动所蒙受的生态影响感到关注,首席环境保护主任
( 水质政策及规划 )表示,根据模拟实验的结果,污水经扩散器分散流出后,很快便
会稀释及散布开去。经过初始稀释程序后,污水中任何有毒污染物的毒性已到达不
会产生毒害作用的水平。初始稀释过程会在扩散器所在位置百米以內进行。其后污
水会经过进一步扩散,其所含的有机物质亦会开始对水质造成影响。主要的影响在
于水中的溶解氧水平,亦即评定水质的可接受程度的主要标准。在距离排污点数公
里以外的水域,溶解氧的含量也许会有轻微下降,但估计仍能符合水质标准。尽管
溶解氧的含量下降,但所有名列考虑名单上的方案均符合有关标准。唯一可能对海
洋养殖活动产生的影响,是排污口所在位置海水中的营养物含量会轻微上升。然而
,这只属非常轻微的增加,估计不会带来任何生态影响。所得结论是建议中的方案
不会对海洋生物构成影响。

22.首席环境保护主任(水质政策及规划)续称,在模拟实验中收集所得的数据载于第
2 号工作文件,该份文件已存放于立法会秘书处,供议员参阅。模拟实验的结果已
获得香港与內地专家组通过。专家组的內地成员同意,顾问公司以仔细而专业的态
度进行研究,所得结论在科学上是稳妥及可靠的。他们属意采用化学强化处理方法
,以及把排污口设在南丫岛以东,作为推行有关计划的第一步。內地成员亦同意此
方案可符合各项已确定的标准,且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

23.议员关注到政府当局有否就污水对海洋养殖活动造成的生态影响与內地方面进行
讨论。首席环境保护主任( 水质政策及规划 )表示,內地方面并无特别提出有关海洋
养殖活动的问题。然而,简介文件英文本的第21页已提述,根据顾问公司的结论,
有关计划对海鱼养殖、渔业及浮游生物不会造成任何影响,而且政府当局已将该简
介文件提交內地专家省览。(该份文件载于立法会CB(1)161/98-99(03)号文件,并已送
交议员参阅,以供在1998年9月11日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讨论之用)。

24.关于地球之友在1998年10月 5 日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生态毒物评估问题,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 水质政策及规划 )解释,顾问公司已把最差情况纳入考虑范围,
各项既定标准亦已同时顾及自然变异。至于地球之友提出在大鹏湾发生的脫氧事故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 水质政策及规划 )表示,此情况由深海海水流入水流速度非常
有限的大鹏湾导致。在建议的排污地点排放经过处理的污水将不会导致此类事故历
史重演,因为排污口所在之处是水流强劲及交流情况良好的水域,经过处理的污水
会得到较佳的稀释及散布。

向环境问题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的结果

25.关于就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I期工程各个方案向环境问题咨询委员会(环咨会)
进行咨询的结果,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 (环境) 表示,环咨会成员中包括多个绿色
团体的代表,计有地球之友、长春社、世界自然基金会及绿色力量。在1998年10月
22日举行的上次会议席上,环咨会成员表示属意采用第 2 组方案,即利用化学强化
一级处理加消毒的方法,以及把排污口设在南丫岛东南面。然而,他们亦明白该方
案有潜在的问题,故亦同意可退而求次,采纳第 1 组方案,亦即利用化学强化一级
处理加消毒的方法,以及把排污口设在南丫岛以东或以西。环咨会强调有需要保持
该计划的弹性,以便日后进一步发展污水处理系统。他们坚决认为应在切实可行的
情况下,尽快设立适当的污水处理系统。

与专家组举行的会议的纪要

26.蔡素玉议员要求当局公开与专家组就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进行讨论的会议的纪要
,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 (环境) 就此作出回应时表示,公开该等会议的纪要之举实
非当局的一贯做法。在每次会议结束后,专家组通常会发出新闻稿。政府当局会就
此事征询內地方面的意见。

环境影响评估研究

27.关于对各个方案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估研究,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 环境 )表示,
有关各个方案的环境影响的详细资料已载列于提交议员参阅的简介文件內。政府当
局在决定采用哪个方案时,将会考虑议员提出的关注事项。当局将于2000年提交策
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I期工程的拨款申请。首席环境保护主任(水质政策及规划)表示
,当局会就选定方案的建造工程及运作阶段进行实地环境影响评估工作。整个环境
影响评估程序预期可于1999年 5 月完成。当局会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第499
章)的规定提交报告,供巿民大众参阅及让公众发表意见。

(主席于此时退席,并由副主席接任会议的主席。)

排污费

28.陈荣灿议员关注到在策略性污水排放计划第II期于2009至2010年度实施时,排污
费可能会有所增加。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 (环境) 表示,政府当局只计算出有关计
划的成本,但却尚未就排污费水平作出任何决定。不论有关成本由排污费还是稅收
承担,它也是港人为设立妥善的污水处理系统而付出的代价。当局会采用最符合成
本效益的方法,尽力把污水处理费用维持在较低水平,藉以使香港的排污费较大部
分国家便宜。目前,一般住宅用戶每日须支付 0.3 元的污水处理费用。从实际付出
的金额来说,即使将有关费用调高2至3倍,对一般人而言也不算是个大数目。

29.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 (环境) 请议员参阅有关污水处理经常费用的参考文
件(立法会CB(1)354/98-99(01)(b)号文件)的表2,该表说明以不同方法支付污水收集费
用所带来的效果。他强调,任何调整排污费的建议均须经立法会批准。

30.至于政府当局与污染者如何摊分污水处理费用的问题,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
境)表示,由于在10年后才开始征收有关费用,在现阶段难以就摊分费用的问题作出
任何符合现实情况的预测,因为有关费用会因应通胀情况、生产力及人口增长而产
生变化。在一位议员的要求下,政府当局答应提供资料,说明当局计划如何实践库
务局局长在1997年11月19日临时立法会会议席上所作承诺,使当局及污染者在2000
至2001年度平均分担污水处理服务的运作及维修费用。

日后的工作

31.至于日后的工作,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 环境 )表示,政府当局会考虑立法会及
环咨会的意见,以及收集所得的公众意见。当局亦会与內地有关方面作进一步的讨
论。当局将于年底前选定日后采用的方案,并会将有关决定通知事务委员会。待环
境影响评估报告于1999年5月完成后,即会进行最后一轮的讨论。

32.蔡素玉议员建议在事务委员会辖下成立小组委员会,进一步研究策略性污水排放
计划第II期工程的各个方案。副主席建议在事务委员会下次例会讨论此事。

II. 其他事项

33.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10时5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