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496/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1/PL/EA/1

立法会
环境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3月29日(星期一)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出席委员 :

陆恭蕙议员(主席)
许长青议员(副主席)
何锺泰议员
吴清辉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荣灿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耀忠议员
刘江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罗致光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柱铭议员
夏佳理议员

缺席委员 :

梁智鸿议员
梁刘柔芬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所有议程项目的讨论

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
苏启龙先生

参与议程第IV及V项的讨论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
陈伟基先生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规划环境地政局助理局长(环境)
高韵芝女士

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环境评估及噪音)
区伟光先生

环境保护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噪音监理及政策)
陈锦新先生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规划环境地政局助理局长(环境)
关倩琴女士

环境保护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车辆废气)
莫伟全先生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
柏嘉礼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1
梁庆仪小姐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2
邓曾蔼琪女士


由于主席及副主席因遇上交通挤塞而未能准时出席会议,议员选出杨耀忠议员
主持会议。

I. 通过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1)988/98-99号文件)

2.1999年1月8日会议的纪要获得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3.议员同意在1999年5月7日上午10时45分举行的事务委员会下次会议上,讨论
和环境事务有关的政府部门及接受政府资助或规管的非政府机构在解决公元2000
年数位问题方面的工作进展。

(会后补注:在主席的建议下,事务委员会下次例会改期于1999年5月4日下午3时
30分举行。)

III. 上次会议后发出的参考文件

4.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秘书处并无发出任何参考文件。

IV. 修订《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的建议
(立法会CB(1)937/98-99(02)及CB(1)1046/98-99(01)号文件)

5.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应主席所请表示,因应1999年3月5日事务
委员会会议上就修订《噪音管制条例》(下称"该条例")的建议所作的讨论,政府
当局已提供更多资料,阐释修订建议的预期阻吓效力、罚款水平、噪音对工人及
社会大众的影响、当局会向有关团体作出何种程度的咨询,以及法人团体负责人
士的涵义为何。

6.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环境评估及噪音)向议员简述咨询工作的详情。他表示,
当局已咨询约25个相当可能会受到修订该条例的建议影响的组织。当局于1999
年3月举行了4次咨询论坛,解释修订建议的內容及收集各方对有关建议的意见
。当局接获的意见详载于其提交的参考文件的附件E。虽然有部分组织对修订建
议表示支持,但其他组织则关注到有关建议会对业界造成何种影响,特别是对于
须为有关噪音的罪行负上法律责任的高层管理人员,修订建议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政府当局已向该等组织解释,只要遵守该条例的规定,其高层管理人员将不会
受到影响。况且,当局会就符合该条例的规定制订清晰的指引。环境保护署助理
署长(环境评估及噪音)表示,当局在草拟建议的修订条文时,会以解决被咨询人
士/团体的关注事项的方式进行。

"高层管理人员"一词的定义

7.刘江华议员认为,建议的修订条文并无清楚说明须为触犯《噪音管制条例》所
订罪行负上法律责任的"高层管理人员"的涵义,亦无清楚交代其法律责任为何。
鉴于建造业采用复杂的分包承办制度,作出清楚的说明相当重要。环境保护署助
理署长(环境评估及噪音)表示,拟议修订的目的仅在于使《噪音管制条例》的规
定与其他和环境事务有关的法例一致,要求管理人员为其所属法人团体触犯的罪
行负上法律责任。建议的修订旨在使有能力及有责任改善法人团体的管理、运作
及监督事务的人士,承担遵从法例规定行事的责任。建议的修订获通过成为法例
后,当局预期法人团体的高层管理人员会订立有效的制度,以便遵守该条例的规
定。除了和未持有有效建筑噪音许可证而进行建筑工程有关的罪行外,当局会为
该条例所订其他一切罪行订立法定抗辩条文,使法团管理人员只要能证明本身已
建立及执行妥善的管理制度,藉以采取措施避免触犯该条例的规定,即无需为触
犯该条例所订罪行负上法律责任。环境保护署(下称"环保署")会发出一份工作守则
,为业內人士提供指引,以便作出一切应尽的努力以防止违反该条例的规定。环
保署助理署长(环境评估及噪音)保证会订立清晰的条文,说明法团管理人员应负
上何种环保责任,以及有关的责任在分包承办制度下如何适用。他强调,当局在
制定建议的修订条文时会同时考虑议员提出的意见。

(主席于上午11时10分抵达,并随即接手主持会议。)

8.夏佳理议员要求当局澄清"高层管理人员"一词的定义、其所须承担的责任有多
大,以及是否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工作的人士才须为某项罪行负责。环保署助理署
长(环境评估及噪音)回应时表示,当局会把"高层管理人员"界定为"董事、经理、
秘书或其他类似职级人员,或本意是以任何这类身份行事的人"。制定此项定义的
目的,是用以涵盖负责公司管理工作的人士如常务董事。政府当局须按照个别情
况,在研究有关公司的架构后确定应由谁人负责。

9.夏佳理议员指出,根据建议的措辞,整个法团董事局有可能会被控触犯和噪音
有关的罪行。陈荣灿议员对此同表关注。主席指出,拟议修订赋权政府当局决定
谁人应为触犯和噪音有关的罪行负责。李柱铭议员询问,非执行董事需否为触犯
和噪音有关的罪行负上法律责任。

10.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表示,规定法人团体管理人员须为所触
犯的罪行负上法律责任的拟议修订,是仿效多条现行法例的规定而订立的。举
例而言,《进出口条例》(第60章)便载有类似的条文。环保署助理署长(环境评
估及噪音)补充,《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第499章)及《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
311章)亦载有类似的条文。

11.夏佳理议员进一步询问,倘因为工人沒有遵从承建商或次承建商的指示而导
致触犯罪行,应由谁人负上法律责任。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表示
,倘有公司触犯罪行,无论应归咎于工人、承建商还是次承建商的疏忽所致,均
须由该公司负上法律责任。倘证明该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沒有建立及执行妥善的
管理制度,藉以作为防止触犯有关法例的措施,当局亦会向他们提出检控。环保
署助理署长(环境评估及噪音)补充,高层管理人员如能证明他们已订立妥善制度以
防止触犯有关罪行,即可以之作为法定的免责辩护。

12.许长青议员同意"高层管理人员"一词的拟议定义有欠明确。按照拟议的定义
,董事、经理及秘书或其他类似职级人员须为和噪音有关的罪行负责。他担心
在触犯有关罪行后,高层管理人员可将责任推卸给较低级的管理人员。环保署
助理署长(环境评估及噪音)回应时同意,"高层管理人员"一词的拟议定义有可作
改善之处。

13.夏佳理议员要求当局澄清工作守则具有何种法律效力,特别是该守则是否用
作法定的免责辩护,使法人团体只要遵守该守则的规定,便无需为所触犯的罪
行负上法律责任。环保署助理署长(环境评估及噪音)表示,律政司建议当局根据
《噪音管制条例》发出工作守则,使管理当局如确有履行工作守则所订职责,即
可在法庭上以之作为法定的免责辩护。

咨询工作

14.陈荣灿议员就当局向酒楼餐馆业进行的咨询提出查询,环保署首席环境保护
主任(噪音监理及政策)就此表示,酒楼餐馆业协会的代表已获邀出席当局就修订
《噪音管制条例》的建议而举行的咨询论坛。酒楼餐馆业的主要关注事项是,当
局有必要为良好的环境管理及消减噪音的实际方法提供指引。他表示政府当局在
征询议员及市民大众的意见后,会清楚述明法团管理人员在环保方面的责任。

15.陈荣灿议员进一步询问当局会采取何种措施,纾解由冷气机及水泵造成的噪
音滋扰。环保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噪音监理及政策)表示,噪音水平上限载列于
技术备忘录內。藉著安装可减低噪音的装置及进行妥善的维修保养,可减低电动
设备发出的噪音。当局已向有关行业的组织提供关于降低噪音水平的小册子。倘
证实冷气机及水泵发出的噪音超出规定的水平,当局即会发出消减噪音通知书。

16.刘健仪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采取和现行噪音管制机制类似的方法,
发出消减车辆黑烟通知书,作为管制车辆废气问题的方法。规划环境地政局首
席助理局长(环境)回应时表示,较有效的方法是进行有关此方面的教育工作,而
环保署已向运输业发出减少车辆废气措施的指引。

17.夏佳理议员表示,其所属功能界别中的3个组织,包括香港建造商会、香港地
产建设商会及香港机电工程承建商协会,均对当局的咨询工作感到不满。据该等
组织所称,政府当局只向其简述修订建议的內容,而并无征询其意见。除了参考
文件附件F所载由环保署作出的简单回应外,政府当局并无提供其他资料,说明
当局将采取何种方法解决建造业关注的问题。夏佳理议员认为当局进行咨询工作
的方法不可接受。

18.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表示,咨询工作刚刚展开,而且会持续
进行。政府当局已承诺会与香港建造商会紧密合作,为建造业遵从《噪音管制
条例》规定行事制订一套工作守则。

19.李柱铭议员表示,政府当局至今所作的咨询明显不足。他认为除了有关行业
的协会外,当局亦应咨询工会及最受建筑噪音影响的巿民大众。他强调,当局
有必要就修订建议进行更多宣传。环保署助理署长(环境评估及噪音)认为有必
要进行宣传。他表示透过咨询过程,公众人士可获悉有关修订的內容,并有表
达意见的机会。他保证当局在实行建议的法例修订工作前,定会进行广泛的宣
传。

其他事项

20.夏佳理议员察悉并关注到政府当局曾于1993及1996年,就噪音问题的执法
情况及严重程度向司法人员作出简报。他质疑政府当局与司法机构私下进行讨
论,是否恰当之举。李柱铭议员对此亦有同感,他指出政府当局如认为法庭对
被裁定触犯和噪音有关的罪行的人判处的刑罚过轻,应要求法庭覆核其判刑。
环保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噪音监理及政策)回应时表示,向司法机构进行的两
次简报,旨在加强司法人员对噪音问题严重程度的了解。政府当局从无干预法
庭所作判决的意图。

21.刘江华议员表示,他对修订建议有所保留,因为他认为有关建议不能达到阻
吓屡次违例者的目的。他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对屡次违例者施加较重刑罚,藉
以提高阻吓效力。他建议取消屡次违反《噪音管制条例》规定的承建商竞投政府
合约的资格,作为另一项阻吓措施。

22.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回应时表示,拟议修订的立法目的并非
在于施加较重刑罚,而在于规定法人团体管理人员在其所属法团触犯《噪音管
制条例》所订罪行时负上法律责任。此项规定使法人团体的高层管理人员及个
别经营者,可在为该条例所订罪行负上法律责任方面获得相同对待。环保署助
理署长(环境评估及噪音)补充,拟议修订可有助发挥阻吓效力,因为法人团体
的管理人员须为触犯该条例所订罪行承担个人法律责任。他赞同议员的意见,
认为有必要制订一篮子措施以防止出现违例情况。除了过往提高《噪音管制条
例》所订最高罚款额的措施外,政府当局亦曾向司法人员简报执法情况及该条
例对管制噪音的重要性。政府当局希望透过连串宣传活动及论坛达到教导建造
业的目的,使他们认识各种遵守该条例规定的方法。环保署最近建议工务部门
订定行政机制,藉以评估承建商在环保工作方面的表现,并取消屡次违例者竞
投政府合约的资格。上述措施连同建议中的各项修订,将可大收阻吓之效,使
人们不致触犯和噪音有关的罪行。

23.刘健仪议员提述政府当局提交的参考文件的附件F,并支持公用事业公司提
出的意见,即修订建议应只适用于屡次违例者。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
(环境)解释,其他和环境有关的条例并沒有作出此规定。然而,当局会考虑此
项建议,并欢迎公众就此发表意见。政府当局在进行噪音管制工作时必须平衡
各方面的意见。任何人如有触犯法例的行为,即使是初犯,当局也会对其提出
检控。拟议修订的立法目的是防止出现违反法例规定的行为,而非为了惩罚某
类人士。

24.议员要求政府当局--

  1. 进一步澄清"高层管理人员"一词的涵义,说明谁人须为触犯《噪音
    管制条例》所订罪行负责;

  2. 提交法例一览,列明哪些条例载有规定由法人团体高层管理人员为
    所犯罪行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文,并提供当局作出检控的案例,以及
    说明在该等案例中以何种准则决定应对哪一管理人员提出检控;

  3. 解释在执行上述(b)项所述条文时遇到的困难;

  4. 解释在分包承办制度下如何实施拟议的条文;及

  5. 考虑向受影响各方作进一步的咨询。

25.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表示,政府当局会在备妥修订条例草案
及工作守则的拟本时,将有关文本送交议员参阅。他表示政府当局准备进一步
征询议员、有关行业及公众人士对修订建议的意见,然后才将拟议修订提交立
法会审议。

26.李柱铭议员表示,民主党有意仔细研究建议的修订事项,并鼓励政府当局著
手进行有关的工作。夏佳理议员表示,拟议的修订条文有欠清晰,会在法律上
造成不明朗的情况。政府当局必须在制定施加刑事法律责任的法例之前澄清所
有不明确之处,否则对受影响各方将有欠公允。主席表示她原则上支持条例草
案,但认为当局须进一步提供资料,以澄清议员的疑窦。议员同意待政府当局
提交有关资料后,事务委员会将进一步讨论此事。

V. 修订《空气污染管制(车辆设计标准)(排放)规例》的建议
(立法会CB(1)1046/98-99(02)号文件)

27.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应主席所请,扼要解释政府当局提交的
文件所载,有关建议修订《空气污染管制(车辆设计标准)(排放)规例》(第311章
,附属法例)的背景及理据。他表示,倘议员赞同有关的建议,政府当局将于1999
年5月向立法会提交拟议修订规例。

28.陈荣灿议员询问,受到有关的修订建议影响的柴油的士为数多少,规划环境
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回应时解释,修订建议只适用于新登记的士,现有的
士将不受影响。关于欧洲联盟(下称"欧盟")及日本的废气排放标准中的最新规定
,环保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车辆废气)表示,与符合旧有标准的车辆比较,符合
欧盟及日本最新标准的轻型柴油车辆所排出的粒子将减少55%,所排放的碳氢化
合物及氮氧化物亦会减少38%。根据建议的修订,所有3.5公吨以下的新登记车辆
均须符合已收紧的废气排放标准。当局已就符合新标准的车辆的供应情况及价格
咨询香港汽车商会。汽车零售商证实,符合拟议规定的车辆将在本地市场发售。
部分符合最新规定的车辆型号现已有售,并为业內人士使用。符合最新标准的车
辆的售价,和符合旧有标准的车辆的价钱相若。

29.刘健仪议员对于当局提出拟议修订,藉以收紧废气排放标准的做法表示欢迎
。由于欧盟标准较日本标准更为严格,她质疑何以拟议修订规例作出采纳两套
标准的规定,而不采用较为严格的标准。主席对此亦有同感,并质疑政府当局
为何不采用划一的标准。环保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车辆废气)表示,当局将会以
欧盟标准作为基线标准,并规定所有进口香港的车辆均须符合该套标准。适用于
2.5公吨以下车辆的日本标准和欧盟标准相同,2.5公吨以上的车辆则须符合欧盟
标准。同时采用所有获欧盟、美国及日本接纳的标准的用意,是方便汽车进口商
评估某一型号的车辆是否符合废气排放标准,因为该3套标准的测试方式各有不
同,和废气排放限制有关的数值亦有异。

30.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证实,香港将会采用较严格的欧盟标准。当局
将会向汽车进口商提供资料,列明同时符合日本测试标准及欧盟标准的车辆型
号。

31.环保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车辆废气)回应议员时答应提供参考文件,解释政
府当局如何订定香港的汽车废气排放标准。

32.环保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车辆废气)回应李柱铭议员时表示,3.5公吨以下车
辆包括轻型货车及公共小型巴士。汽缸排量为2 500立方厘米的车辆约有1.25公
吨。当局已于1998年10月收紧4公吨以上的公共小型巴士的废气排放标准。

33.李柱铭议员要求当局提供资料,说明3个的士业团体以何种理由反对收紧废
气排放标准的建议。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表示,部分的士业团
体误会建议的修订规例将适用于现时行驶中的的士。其他的士业团体反对有关
建议的原因,是由于他们认为改用石油气的士可解决污染问题,故此无须采取
其他措施。政府当局已向的士业团体解释,市面上已有符合新废气排放标准的
柴油的士出售,其价格与现时使用的的士型号相若。然而,部分的士业团体依
然反对有关的修订建议。刘健仪议员就此告知与会人士,政府当局提交的士业
团体的咨询文件內并无清楚指出,新标准只适用于新登记的士。当局就此作出
澄清后,业內人士对于采用业经收紧的废气排放标准再无提出反对。

34.李柱铭议员询问,当局会否进一步收紧废气排放标准,以配合欧盟标准的转
变。环保署首席环境保护主任(车辆废气)表示,政府当局打算于2001年引入欧盟
第三期标准,藉以进一步收紧3.5公吨以上车辆的废气排放标准。此外,当局亦会
在2002年进一步收紧3.5公吨以下车辆的废气排放标准。收紧废气排放标准的工作
必须分阶段进行,以配合最新的科技发展及车辆的供应情况。规划环境地政局副
局长(环境)补充,汽车供应商已积极发展新科技以配合欧盟标准。为使议员更深
入了解此事,政府当局答应提交参考文件,阐述过去及未来数年在收紧废气排放
标准方面的工作。

VI. 延续进行政府建筑物创新能源效益器材试验计划
(立法会CB(1)1046/98-99(03)号文件)

35.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应主席所请,扼要解释需要进行政府建
筑物创新能源效益器材试验计划第II期的原因。他表示第I期试验计划的结果显
示,使用具能源效益的屋宇设备可节省大量能源。当局已和私营机构分享所得
经验,以鼓励其使用可节省能源的器材,从而令价格得以下调。除了财政及经
济方面的得益外,推行试验计划亦对环境有所裨益,因为空气中的氧化硫、二
氧化碳及其他污染物的水平均有所下降。二氧化碳水平下降将有助减慢地救气
溫上升的速度。

36.陈荣灿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就耗资600万元进行第I期试验计划作出澄清,并解
释相对于涉及20幢建筑物的第I期试验计划,当局须另行斥资600万元进行仅涉
及5幢建筑物的第II期试验计划的理据何在。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
表示,为推行第I期试验计划而批出的核准预算已用罄。至于第II期试验计划,规
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表示,所需开支主要用作设置新器材,以及在
用作进行试验的建筑物的现有办公室进行翻新工程。该计划可同时包括更多建筑
物,但根据试验计划的结果,此举将不会带来太大得益。他进一步强调,试验计
划的目的是试用新器材。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补充,第I期试验计划所涉
及的建筑物均有固定办公时间,所测试的器材亦较为简单。另一方面,被拣选进
行第II期试验计划的建筑物则无常规办公时间,所测试的器材亦较为复杂。

37.何锺泰议员对试验计划的成本效益提出质疑,因为第I期试验计划的投资额为
600万元,但每年节省的成本却只有170万元。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
境)表示,直接节省的款额可算适中,4年半的成本回收期亦属合理,至于间接节
省的款额则难以量化。透过以确定具有成效的方式改善新政府建筑物的设计,以
及进行经过规划的翻修工程,将可节省更多金钱。当局已和私营机构分享其所得
经验,以期鼓励人们更广泛使用能源效益科技,从而令节约能源器材的价格下调


38.何锺泰议员同意单从直接节省的款额衡量试验计划的优劣,可能并非恰当之
举。尽管如此,当局有必要把试验计划带来的得益量化。他认为应进一步研究
下列事项--

  1. 藉推行第II期试验计划而直接节省的款额;

  2. 从推行第I期试验计划所得的宝贵经验;

  3. 向公帑资助机构提出的建议;及

  4. 向私营机构发出的节约能源指引。

政府当局答应提供更多资料,说明从实施第II期试验计划而直接节省的款额为
何,以及当局会就节约能源向公帑资助机构提出何种建议。

39.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表示,环境技术中心现正评估本港部分从试验
计划得益的建筑物节省所得的成本若干。由于成本下降,部分建筑物的成本回
收期仅为一年。载有各项评估结果的文件可送交议员参阅。他强调第II期试验
计划的重点将会放在研究及发展方面,其目的是试验将会在政府建筑物內使用
的新器材。

40.李柱铭议员表示,他大致上支持实行该项试验计划。然而,市民大众或许希
望当局可保证政府必能从节约能源计划取得利润。就此,他询问政府当局有否
计划把试验计划结果"出售"予私营机构。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表示,政
府当局所担当的是一个催化的角色,其作用是把新科技引进香港,但却并未持有
出售该等科技的牌照。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继而就试验计划中试
验的器材作出解释。他表示,在第I期试验计划中,当局利用电子镇流器及变速
驱动器节约能源。第II期试验计划则会对更新颖的器材进行试验,例如利用现场
探测器调校照明及空调系统。在第II期试验计划中,当局将会测试在本地气候环
境下,该等探测器应安装在何处及如何运作才能发挥最佳效用,然后便可将此等
探测器安装于拥有类似设计的建筑物內。

41.李柱铭议员询问当局会否在第II期试验计划委聘私营机构顾问参与有关工作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回应时表示,当局不会委聘顾问担任有关
工作,因为机电工程署职员将负责进行研究。他补充,香港的情况是独一无二的
,因为本港的建筑物密度相当高,在此情况下,当局必须采取更多措施以达致提
高能源效益的目的。

42.关于私营机构使用能源效益器材的问题,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
表示,私营机构在此方面普遍欠缺创新意念。规划环境地政局副局长(环境)补充
,现时只有少数能源服务公司就如何节约能源提供意见。机电工程署将会考虑利
用该署的营运基金发展此类服务。

43.鉴于空调系统的能源效益器材能够比照明系统的同类器材节省更多能源,许
长青议员询问政府当局可有计划在所有政府建筑物安装此类器材。规划环境地
政局副局长(环境)证实,空调系统是耗电量最高的设备。政府当局将会研究有何
措施可改善空调系统的效能。政府当局将会把试验计划的结果应用于新建的政府
建筑物,以及计划在现有建筑物进行的翻新工程。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
(环境)补充,当局已提请政府部门的管制人员根据"为节约而投资"(Invest to Save)计
划,提交和空调系统有关的拨款申请。然而,有关工作的缓急先后仍须由部门主
管自行决定。虽然节约能源服务可外判予私营机构,但机电工程署乐意为各个政
府部门提供此项服务,而该署亦可胜任有关工作。

VII. 其他事项

44.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