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讨论
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
修订《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的建议
引言
这份文件提出一项修订《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的建议,以清楚订明当触犯
了《噪音管制条例》的罪行的任何人士为法人团体时,则该法人团体的高级管
理层(例如董事,秘书或经理)须对该罪行负上责任。
背景
2.根据现行《噪音管制条例》的规定,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可就任何人所犯的
罪行加以起诉。许多时,触犯罪行的是法人团体。现时,《噪音管制条例》并沒
有就法人团体触犯该条例的罪行而订立检控有关法人团体高级管理层的明文规定
。不过,在本港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例中,有条文明确地要法人团体的高级管
理层负起遵守法例的责任。例如《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第499章)的第29条及《空
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第47A条。
现时情况
3.尽管《噪音管制条例》所订的最高罚款额自一九九四年年底以来已经倍增,仍
不足以产生阻吓再犯或屡次违规的效力。这可能是由于部分公司管理层因不需对
公司的行为负上任何个人的法律责任,而沒有确保采取必须的步骤去符合环保的
规定。
4.环保署用了不少时间,与屡次触犯《噪音管制条例》罪行的法人团体管理层联
络。不过,法人团体屡次违法的事例,为数仍然不少。在过去三年內,有四十四
个法人团体曾被依据《噪音管制条例》定罪五次或以上,其中十二个法人团体更
有超过十次的定罪纪录。其中有两间建筑公司因触犯建筑噪音罪行而分别被定罪
三十三次及二十四次之多。这类屡次违法的行为显示《噪音管制条例》现行规定
的阻吓效力并不足够,而一些公司管理层有可能将罚款视为工程项目成本的一部
分。
修订建议
5.现建议修订《噪音管制条例》,明确地要法人团体的高级管理层负起遵守法
例的责任,遏止屡次违法的行为。修订建议将清楚订明当法人团体触犯该条例
的某项罪行时,即该法人团体的高级管理层亦触犯相同罪行。当所触犯的罪行
是未持有有效的建筑噪音许可证而进行建筑工程时,将不会为法人团体的管理
层设下任何法定的抗辩条文。这是因为在管制时间內进行建筑工程需申领许可
证的要求已实施了十年,法人团体的高级管理层对不知悉这基本要求不应有任
何辩解。对于触犯其他依据《噪音管制条例》的罪行,如果法人团体的高级管
理层已透过建立和执行妥善的管理制度,作为防止触犯法例的措施,则可供作
为法定的抗辩理由。此外,环保署亦会发出一份工作守则,以助业界尽一切能
力来防止违反《噪音管制条例》的规定。
6.此修订建议清楚订明高级管理层的环保责任,将有助推动企业改变对遵守环
保规定的观念。这会有助遏止屡次违反《噪音管制条例》的法人团体再次违规
,使高级管理层更注重环保责任,并减少对社会大众造成噪音滋扰。其他法例
已采纳类似的条文以增加阻吓效力。
公众反应
7.修订建议将有助减少屡次触犯《噪音管制条例》的行为,令到环境更为宁靜
。因此,市民大众应该欢迎有关修订。
征询意见
8.请各委员对上述修订《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 的建议发表意见。在征询环
境咨询委员会和得到行政会议批准后,我们计划在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的立法
会上提交有关的修订条例。
规划环境地政局
一九九九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