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资料文件
香港含毒性物质污染问题研究
职权范围
背景
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的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政府当局曾向各
委员扼要解释一项方案,建议委聘顾问进行研究,解决含毒性物质污染本港水
生环境的问题(立法会文件编号:CB(1)583/98-99(02))。各委员基本上支持
这项研究,并要求政府当局提交研究的职权范围。本文件因应要求,简要列述
建议中含毒性物质污染问题研究的目的和职权范围。
研究的职权范围
2.研究的主要目的计有:确定及量定「优先处理的含毒性物质」在本港的买卖
、使用、产生和弃置的情况;评估这些物质对环境和健康的潜在影响;衡量不
同的风险管理方案;并提出建议,以便制订有效的含毒性污染管制架构。
3.研究的职权范围具体界定如下:
- 审阅有关本港水域、沉积物和生物群含毒性污染物水平的现有资料
,并编订一份初步的「含毒性物质清单」;
- 确定「含毒性物质清单」所列化学品在本港的买卖、使用、潜在产
生源头、散放途径和在受纳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变化,并建立一
个本地含毒性物质散放情况资料库;
- 审阅有关文献及参考资料,建立一个「含毒性物质清单」所列化学
品的毒理资料库;
- 对污水排放、地面径流及受纳环境(包括水体,沉积物和生物群)进
行组份分析,并量估其「含毒性物质清单」所列化学品的水平;
- 编订「优先处理的含毒性物质清单」,并评估该清单所列化学物对本
港水生生物的毒性;
- 评估「优先处理的含毒性物质清单」所列化学品对本港环境生态和人
类健康所构成的潜在危险,并订定安全的接触水平;
- 审阅、总结及严格评价其他国家就管制和管理「优先处理的含毒性物
质」所编订的有关文献和资料,特别是关于不同管理架构方案对落实
《事先知情同意公约》1 以及设立含毒性物质散放情况数据库在法律
、社会经济和资源方面所造成的影响。
- 提出建议,以便制订有效的香港含毒性污染物管制政策以及推行该政
策的管理计划,包括落实《事先知情同意公约》的规管架构,以及设
立含毒性物质散放情况数据库的洽当和可行性。
进行研究的时间表
4.该项研究定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开展,预计于二○○二年一月完成。
环境保护署
一九九九年五月
1.《事先知情同意公约》是在一九九八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和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执行,目的在管制可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严重影响的危险化学品在
国际上的买卖情况(及本地产生/使用情况)。目前,受《事先知情同意公约》管制的化学品
清单內列有22种杀虫剂和5种工业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