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讨论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
修订《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的建议
引言
按照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就建议修订《噪音管制
条例》的讨论结果,本文件现提供委员下列额外资料:
- 修订建议的预期阻吓效力;
- 过去三年法庭判决的罚款水平;
- 噪音罪行对社群的影响;
- 噪音对工人的影响;
- 咨询有关团体的情况;和
- 法人团体的负责人士。
建议的预期效果
2.根据《噪音管制条例》,目前的做法是向个别经营者或业务拥有人提出检控,
如果是法团公司,则向法团公司提出检控。
附件A载列过去三年內定罪判决纪录
的分项数字和显示被定罪人士的性质。在一九九六、一九九七和一九九八年,分
别有35%、48%及40%的首次定罪个案涉及个别业务拥有人或经营者。
然而,在上列年份中他们涉及第二次或其后再定罪的百分率分别少于10%、3%
及3%。分项数字明显地显示个别业务拥有人或经营者很少会再犯同一罪行。这
可能是因为他们需要对所犯的罪行负上个人的法律责任。因此,我们期望这个能
令法团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对罪行负上个人法律责任的建议,将会达至类似的阻
吓效力,同时亦鼓励法团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采取适当的程序,确保符合法律规
定。
罚款水平
3.根据《噪音管制条例》,首次定罪的最高罚款额为100,000元,第二次或其后
再定罪的为200,000元。
附件B载列过去三年內违反《噪音管制条例》而被法庭
处分的罚款额水平资料。一九九八年再犯建筑噪音罪行的最高罚款额为160,000
元,首次定罪的平均罚款额约为14,000元,其后再定罪的为32,000元。一九九八
年再犯工业/商业噪音罪行的最高罚款额为70,000元,首次定罪的平均罚款额约为
16,000元,第二次或其后再定罪的为27,000元。为了让法庭更了解噪音问题的严
重性和程度,环境保护署于一九九三和一九九六年向司法人员解释有关的执法情
况。
噪音对社群的影响
4.
附件C载列有关定罪纪录的分项数字,显示在一九九八年所犯罪行的性质及对
邻居所造成的影响。在建筑噪音的定罪判决之中,大部分涉及在物业发展地盘
內使用机动设备,例如起重机、挖土机、混凝土机等。这些工程对于隔邻的住
宅楼宇所造成的典型噪音声级可达80分贝(A),使有关住戶在周日晚上7时至翌
日早上7时或公众假期內,也难以得到休息。
5.在工业噪音的定罪判决之中,大部分涉及通风系统,水泵和工场等的运作。对
于隔邻的住宅楼宇所造成的典型噪音声级可达60-75分贝(A),影响有关住戶的日
常家居生活。
噪音对工人的影响
6.高噪音环境会影响工人的健康。政府已在《职业性失聪(补偿) 条例》(第469章)
列出25类高噪音的职业。任何人士曾从事法例中指明的高噪音工作,为期合共最
少10年(或从事指明的特别高噪音工作,包括石块研磨、开凿、切割或冲击;板桩
;喷砂打磨作业和枪击操作,为期合共最少5年),可申请补偿。
7.在一九九七至一九九八年度,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批准向428名工人作出补
偿。平均来说,那些工人因噪音引致的失聪程度,按照《职业性失聪补偿计划》
可评为永久丧失工作能力17.6%。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获补偿的工人之中,超
过60%是从事特别高噪音的工作。
附件D载列受影响工人的详细职业说明。工业
经营产生的噪音现已受《工厂及工业经营(工作噪音)规例》的监管。雇主需要
采取预防措施保护那些可能接触危险噪音声级雇员的听觉。
咨询
8.我们是经过考虑各个政府机构所提出的意见和提议,制订有关的法例修正建议
。我们已就有关建议咨询载列于
附件E的业界协会和团体。
附件F载列他们提出
的意见及环境保护署作出的回应。
负责人士
9.这次法例修正建议与其他环保法例类似,目的是把遵守法例的责任,放在那些
有能力及有责任改善法团公司的管理、运作和监督的人士身上。修正建议中的「
高层管理人员」将会界定为「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类似职级人员,或本意是
以任何这类身分行事的人。」例如,根据《公司条例》,签署周年申报表提交登
记官的董事,可能会就法团机构所犯的罪行被判须要负上法律责任。
征询意见
10.请各委员就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所提交的文件中所述的《噪音管制条例》(第
400章)的修正案建议,提出意见和评论。
规划环境地政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
附件A
一九九六至一九九八年內定罪判决纪录的分项数字
显示被定罪人士的性质
| | | 定罪个案的数目 |
|
---|
年份 | | 法团 | 独资经营者 (人士/持有人) | 个人
| 总和
|
---|
一九九八
|
---|
| 首次定罪 | 118(60%) | 24 | 57 | 199
|
| 其后再定罪 | 205(97%) | 6 | 0 | 211
|
| 总和 | 323 | 30 | 57 | 410
|
一九九七
|
---|
| 首次定罪 | 108(52%) | 15 | 83 | 206
|
| 其后再定罪 | 231(97%) | 3 | 5 | 239
|
| 总和 | 339 | 18 | 88 | 445
|
一九九六
|
---|
| 首次定罪 | 88(65%) | 13 | 35 | 136
|
| 其后再定罪 | 105(91%) | 5 | 6 | 116
|
| 总和 | 193 | 18 | 41 | 252
|
附件B
一九九六至一九九八年
根据《噪音管制条例》所判处的罚款
年份/定罪 判决次数 | 个案数目 (建筑#)
| | 罚款(港币) | 个案数目 (工业*) | | 罚款(港币)
|
---|
一九九八 | | 最高 | 50,000 | | 最高 | 50,000
|
首次定罪 | 103 | 最低 | 1,000 | 67 | 最低
| 0^^
|
| | 平均 | 14,194 | | 平均 | 16,022
|
| | 最高 | 160,000 | | 最高 | 70,000
|
其后再定罪 | 196 | 最低
| 2,000 | 14 | 最低 | 100
|
| | 平均 | 32,253 | | 平均 | 26,793
|
一九九七 | | 最高 | 50,000 | | |
|
首次定罪 | 150 | 最低
| 1,000 | 40 | 最高 | 30,000
|
| | 平均 | 12,577 | | 最低 | 3,000
|
| | | | | 平均 | 13,225
|
| | 最高 | 180,000 | | 最高 | 100,000
|
其后再定罪 | 214 | 最低 | 3,000
| 24 | 最低 | 3,000
|
| | 平均 | 33,584 | | 平均 | 25,500
|
一九九六
|
首次定罪 | | 最高 | 50,000 | | 最高 | 50,000
|
| 56 | 最低 | 3,000 | 49
| 最低 | 2,000
|
| | 平均 | 16,017 | | 平均 | 17,528
|
| | 最高 | 150,000 | | 最高 | 100,000
|
其后再定罪 | 61 | 最低
| 5,000 | 51 | 最低 | 8,000
|
| | 平均 | 31,180 | | 平均 | 28,254
|
注:
# 在建筑地盘內违反事项的定罪判决
* 在商业/工业处所內违反事项的定罪判决
^^ 因被告对投诉即时作出回应,并聘请承建商修正有关的高噪音通风系统,本
个案的裁判官对被告的行动感到满意
附件C
一九九八年的定罪纪录分项数字
显示所犯主要噪音罪行的性质及对邻居造成的影响
(A) 建筑工程的种类分项
罪行中所使用的高噪音
设备或所进行工程的主
要种类 | 经定罪的 个案数目*
| 邻近住宅楼宇的 典型噪音声级# | 每个个案中受影响住 戶的预计数目
|
---|
处理钢枝/卸下钢枝的起重机 | 130 | 70~75分贝(A) | 100
|
用作制造混凝土的混凝土车 和插入式振捣器
| 34 | 75~80分贝(A) | 200
|
用作挖掘的推土机 | 38
| 70~75分贝(A) | 100
|
用作切割钢和木的屈曲边缘 机 | 15
| 70~75分贝(A) | 100
|
其他(例如弯钢机、钻机、 发电机等) | 70
| 65~80分贝(A) | 100
|
不需使用设备的手动工作( 例如锤击和倒制混凝土)
| 12(4%) | 65~80分贝(A) | 100
|
注:
* 一九九八年共有299宗有关建筑噪音罪行的定罪个案
# 被投诉的建筑地盘与邻近住宅楼宇之间的典型距离为20米
(B) 商业 / 工业噪音罪行的主要噪音来源 | 经定罪的 个案数目*
| 邻近住宅楼宇的 典型噪音声级# | 每个个案中受影响 住戶的预计数目
|
---|
通风系统 | 38 | 60~75 dB(A)
| 20
|
水泵,摩打和升降机设备 | 17 | 60~75 dB(A) | 10
|
其他 (例如工场、工厂、卡 拉OK等) | 26
| 60~75 dB(A) | 50
|
注:
* 一九九八年共有81宗有关商业 / 工业噪音罪行的定罪个案
# 水泵房和升降机摩打房产生的噪音一般影响同一楼宇的住戶,而通风和冷 气
系统产生的噪音则可影响距离20米的邻近住宅楼宇.
附件D
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职业性失聪补偿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
获批个案的职业说明
[资料由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提供]
| 涉及高噪音的工作种类 | 索偿者的数目和百分率(%)
|
---|
(1) | 金属研磨 | 28 | (6.5)
|
(2) | 金属冲击 | 24 | (5.6)
|
(3) | 石块研磨、开凿、切割或冲击 | 267
| (62.4)
|
(4) | 金属锻造 | 0 | (0.0)
|
(5) | 编制或纺织 | 25 | (5.9)
|
(6) | 金属钉或螺钉的切割、成形或清洁 | 2
| (0.5)
|
(7) | 使用等离子喷枪喷镀金属 | 0 | (0.0)
|
(8) | 使用切割模机、刨床机、屈曲边缘机
或自动车床 | 18 | (4.2)
|
(9) | 使用链锯 | 0 | (0.0)
|
(10) | 板桩 | 4 | (0.9)
|
(11) | 喷砂打磨作业 | 2 | (0.5)
|
(12) | 研磨玻璃 | 0 | (0.0)
|
(13) | 压碎或筛选石块 | 1 | (0.2)
|
(14) | 塑料压碎 | 2 | (0.5)
|
(15) | 清理船舶外殼 | 40 | (9.3)
|
(16) | 在內燃机、涡轮机、加压燃料炉头
或喷射引擎的紧邻范围內工作 | 13 | (3.0)
|
(17) | 车身修理或用人手锤鍊制作金属制 品 | 2
| (0.5)
|
(18)* | 塑料挤出 | 不适用 | (0.0)
|
(19)* | 使用瓦通纸机器 | 不适用 | (0.0)
|
(20)* | 漂染布匹 | 不适用 | (0.0)
|
(21)* | 在入玻璃瓶作业线的紧邻范围內工
作 | 不适用 | (0.0)
|
(22)* | 在入金属罐作业线的紧邻范围內工
作 | 不适用 | (0.0)
|
(23)* | 使用纸张折叠机 | 不适用 | (0.0)
|
(24)* | 高速卷筒纸柯式印刷机 | 不适用
| (0.0)
|
(25)* | 枪击操作 | 不适用 | (0.0)
|
合共: | 428
| (100%)
|
注:
*根据在一九九八年三月六日生效的一九九八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
例》所指定的高噪音工作。
附件E
经咨询的业界、协会和公司名单
发展商和建筑界
香港建造商会
香港地产建设商会
香港机电工程承建商协会
工业界
香港工业总会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
物业管理协会
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
饮食/食肆协会香港酒店业主联会
|
九龙饮食业总商会 | 港九新界屋村酒楼业商会
|
香港饮食业联合总会 | 香港饮食业东主协会
|
香港饮食业总商会 | 潮侨食品业商会
|
公用事业香港电话公司 | 中华电力有限公司
|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 香港电灯有限公司
|
香港电车有限公司 | 九广铁路公司
|
香港地下铁路公司 | 和记传讯有限公司
|
香港新电讯有限公司 | 新世界电话有限公司
|
九仓有线电视有限公司 | 丽的呼声(香港有限公司)
|
附件F
业界、协会和公司提出的意见及
环境保护署作出的回应
(A) 发展商和建筑界a) 香港建造商会的意见
| 环境保护署的回应
|
1)香港建造商会对业界的服务表现
十分关注,并从一九九八年起合办
座谈会以教育业內人士有关的法例
规定。香港建造商会相信携手合作
的效力,以及应该延迟拟议的修正
案,在一九九九年內进一步观察业
界的服务表现。
|
虽然环境保护署尽力提醒有关法团
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避免再犯同一
项罪行,但近年建筑噪音罪行的数
字仍然一直上升。修订《噪音管制
条例》的建议和香港建造商会的教
育计划对于加强阻吓效力和业界的
关注是相辅相成的。
|
2)拟议修正案规定高层管理人员须
对罪行负上法律责任,这对违反法
例可能起不了有效的阻吓作用;因
为大部分承建商都沒有选择余地,
必须在顾客订下的紧迫时间表內完
成合约。不能在顾客所订时间內完
成工程,可能会失去与其他公司竞
爭的能力。
|
新条文将会有助确保一个公平的竞
爭环境。遵守法律的承建商不会再
受到不公平对待,因为其他承建商
将会违反法律以期完成实际不可行
的建造计划。
|
3)工程项目经理的高层管理人员(
包括发展商)也应该对罪行负上法
律责任。 |
环境保护署已特别提醒承建商和发
展商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在他们地
盘內所犯的罪行。如有足够证据证
明发展商引致或容许发生违反《噪
音管制条例》的事项,环境保护署
可同时向引致或容许发生罪行的人
士发出传票。
|
4)沒有需要修改《噪音管制条例》
以便配合其他环境条例的有关条文
。 |
在建筑地盘內所犯的环境罪行的性
质相若(即以污染物如尘屑、污水
和噪音损害环境),我们相信大多
数人都希望采用一致的处理方法。
这次修正案是鼓励公司采用良好的
法团管理作业方式。
|
b) 香港机电工程承建商协会的意见
| 环境保护署的回应
|
提议给高层管理人员下定义,例如
「技术董事」。 |
一个较概括的名称更能满足各个业
界內不同组织架构的需求。总而言
之,有关法团管理的决策制订者将
要对罪行负责任。
|
c) 香港地产建设商会的意见
| 环境保护署的回应
|
1)支持检控违反法例的公司高层管理
人员的建议,但顾客(例如发展商)不
须对承建商所作的行为负责任。 |
这个建议并沒有修改任何现有法例管
制的规定。任何全权主管有关工作的
公司,便须要负上责任。
|
2)沒有许可证而进行的工作应该也可
使用明显的免责辩护。 |
根据《噪音管制条例》在限制时间內
进行建造工程必须领取许可证的规定
,已执行了10年。法团机构的高层管
理人员不应该有任何藉口忽略这项基
本规定。
|
3)工作守则应详细列明规定,以便公
司能遵守有关规定避免受到检控。 |
工作守则建议一些良好管理的作业方
式,以供业界参考。工作守则也可能
包括一些基本的管理原则供参考,但
并不是全部。我们鼓励业界采用适当
的管理制度,这正配合应尽努力预防
违反法例的基本原则。
|
(B) 工业界意见 | 环境保护署的回应
|
---|
关心如果公司只属首次犯罪,董事是
否同样会被检控。 |
根据新的条文,首次犯罪的公司的董
事,可能会被检控。这样将会鼓励各
人在最初阶段便预防制造噪音污染。
|
(C) 物业管理协会意见 | 环境保护署的回应
|
---|
1)支持有关的立法意向。但是新法例
应该只适用于再次犯罪的个案。 |
立法是要鼓励公司采用良好管理的作
业方式以预防违反法例,不论该罪行
是否属于再犯个案。
|
2)存有灰色地带,因为沒有列明清楚
谁是负责处所管理的人士。 |
不会存有灰色地带。全权监管处所的
人士应该采取合理的程序以预防犯罪
。全权主管有关工作的公司将须负上
法律责任。
|
(D) 食肆协会意见 | 环境保护署的回应
|
---|
支持建议以保护环境。但是必须提供
消减噪音实际可行方法的指引 |
环境保护署目前的做法就是与饮食业
保持密切联系,制订良好的作业方式
以预防空气、噪音和水质污染。我们
同时也备有指引以供索阅。
|
(E) 公用事业的回应意见 | 环境保护署的回应
|
---|
1)条文应该只适用于再次犯罪的个案
。 |
立法是要鼓励采用良好管理的作业方
式,以防止任何人违反法例,不论该
罪行是否属于再犯个案。
|
2)担心中层的管理人员也会被判须对
罪行负上法律责任。 |
新的条文规定拥有实际权力可改变管
理模式的人士才须要负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