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号:PELB(CR)55/07

立法会
环境事务委员会
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检讨

目的

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检讨报告曾建议对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作出多项修订,本文件旨
在向议员汇报各项修订建议的实施情况。

背景
收费计划


2.排污收费计划于一九九五年四月开始实施。该计划是按照「污染者自付」的原则制
订的,目的是使所有造成污染的机构 /人士均须按其在清理费用中所占的比例支付有
关费用。收费计划由两个部分组成,即排污费和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排污费属一般收
费,征收的对象是所有将污水排放至公共污水收集系统的用水戶。某些行业和工业所
排放的污水,浓度较住宅污水为高。因此,政府已向30个行业和工业征收工商业污水
附加费,以支付处理高浓度污水所需的额外成本。收费是根据用戶所排放的污水量和
污水浓度而厘定的。

3. 污水浓度是按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数值计算出来的。化学需氧量愈高,污水处理成本
便愈昂贵,工商业污水附加的收费也会相应增加。为了简化行政程序,以降低计划的
成本,从而减轻社会及有关行业对计划的财政承担,每个行业均获设定一个化学需氧
量平均数值,以代表其排放污水的浓度。污水排放量则根据供水表的读数而定。我们
发现,某些行业的用水并非全部直接排放到污水渠,部分用水可能用于产品本身或蒸
发到大气层中。因此,我们采用一套污水排放比率制度,以顾及在这些情况下消耗的
用水。

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检讨

4.政府在推行排污收费计划时曾作出承诺,表示会在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实施一年
后作出检讨。负责进行该检讨的顾问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展开工作。

总结报告

5. 顾问公司在一九九七年四月发表了检讨总结报告。而政府在一九九七年四月至六月
间,进行了为期六星期的咨询工作,邀请关注团体就检讨结果发表意见。在这咨询期
间,政府曾就总结报告的內容,先后两次咨询环境咨询委员会及临时立法会环境事务
委员会的意见。

6. 一般来说,是次检讨认同现行的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的主要特点。这些特点包括
:采用化学需氧量作污染参数;使用目前为各行各业设定的一般化学需氧量数值;以
污水的流量和水质,作为收费的技术基础;向「混合用戶」征收工商业污水附加费(
「混合用戶」是指由一个水表接驳至数个出水位,供不同用途使用,而其中部分用于
须缴付工商业污水附加费的行业(例如餐馆、洗衣及面包业)的用水戶);及以食水
用量来厘定污水排放量。不过,为了令计划更合乎公平的原则及更易于管理,是次检
讨建议修订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的其它地方。有关的修订建议已列载于附件

政府的建议

7.检讨报告所提出的众多建议中,政府认为下述的建议是合理的:
  1. 简化和精简上诉程序;

  2. 更改现行的收费基础;

  3. 为收费率引进年度调整系数;

  4. 考虑把另外七个行业纳入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及

  5. 为六个行业重估污水排放比率。
8.一九九八年一月,政府向临时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陈述就顾问的建议所作出的
考虑结果及本身的建议。政府亦向该委员会表示,将采取下列行动:
  1. 修订有关的法例和技术备忘录,以实施有关上诉制度的拟议修订措施﹙第七段
    (a)项﹚;以及

  2. 申请额外拨款,就扩大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所涵盖范围﹙第七段(d)项﹚和重
    估污水排放比率﹙第七段(e)项﹚的问题,进行研究。
工作进展

第七段(a)项


9. 我们现正进行修订污水处理服务条例、污水处理服务﹙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规例及
技术备忘录的草拟工作。我们预期可在一九九九年中把《污水处理服务﹙修订﹚条例》
及《污水处理服务﹙工商业污水附加费﹚﹙修订﹚规例》提交立法机关考虑。我们亦
打算在该段时间把修订后的技术备忘录提交立法会,供议员席上省览。

第七段(b)及(c)项

10.由于用以厘定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收费率的收费基础,并沒有在有关的法例中列明,
因此我们无须对有关法例作出任何修订,便能采纳建议的新收费基础。因此我们日后
检讨排污费的收费率时,会引入新的收费基础。

第七段(d)及(e)项

11.在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我们向临时立法会财务委员会申请拨款1,400万元进行一
项研究,藉以决定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应否包括另外七个行业﹙第七段 (d)项﹚,以
及当局应否为顾问所列的六个行业再设定一个较低的排放比率﹙第七段 (e)项﹚。有财
委会议员质疑当局是否须要进行另一项研究,重新研究检讨的建议。议员亦担心调查
工作,尤其是抽取污水样本的过程,会对该些行业构成滋扰。财委会遂要求当局重新
考虑该研究建议。

12.政府了解到,为了公平起见,以及贯切由前立法局提倡的「污染者自付」的原则,
任何行业排放的污水浓度如较住宅的为高,均应支付工商业污水附加费,以反映社会
大众为处理这些污水而要付出的较高费用。任何有关征收工商业污水附加费的决定,
必须建基于两点,即科学评估和因征收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而对社会带来的成本效益的
分析。如得不到拨款,我们便无法进行全面及科学化的评估;而我们亦将因而无法在
有力的基础上与有关行业进行磋商,以便厘定出一个合理的收费水平。初步的成本效
益分析亦显示,相对来说,把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扩大至包括七个行业所需的额外成本
,将高于当局可以从该七个行业所收取到的排污费的数目。在目前的经济及金融气候
下,我们认为不值得花费大量公帑,向规模较小的商戶征收有限的费用。

13.至于为另外六个行业重估污水排放比率的建议,我们认为有一个更符合成本效益的
做法,可以解决这问题,就是让那些相信他们应获设定一个较低排放比率的用水戶各
自向当局提出上诉。正如他们须向当局提出上诉,方能要求获设定较低的需氧量值。
当上诉程序获简化后,上诉的人士和公众所须承担的上诉费用将会减低。因此,当局
无意进行这一部分的研究。

咨询意见

14.这份文件是因应这委员会的要求而拟备的,请议员省览本文件內容。规划环境地政
局、渠务署及环保署的代表将出席七月三十日的会议,回答议员提出的问题及索取进
一步资料的要求。

规划环境地政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检讨
顾问的建议

  1. 简化和精简上诉程序

      -采用"随意取集样本"的方法,使抽样程序更简易、更廉宜

      -容许在沒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抽样

      -容许渠务署提出上诉

      -延长上诉结果的有效期

      -把"上诉"改为"重估"

      -容许进行集体重估


  2. 更改现行的收费基础(把行政费用,以及收集和运送污水的费用,连同工
    商业污水所需的一级处理费用和二级污水处理程序的较低费用计算在內)。

  3. 为收费率引进年度调整系数(以收回提供污水服务的运作及维修成本,及
    鼓励政府提高管理污水服务的效率)。

  4. 考虑把七个行业(即印刷、汽车维修、烟草制造、汽油站、街市、医疗化
    验室和理发店∕美容院)纳入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计划。在作最后决定是否
    接纳这建议前,先进行全面的抽样调查和数据分析,以资证实。

  5. 重估六个行业(即汽水及碳酸化饮品工业;可可、巧克力和糖果业;粉面
    和类似米粉或面粉制品;面包制品;乳类制;酱油和其他调味料)的污水
    排放比率。但在作最后决定是否接纳这建议前,先进行更彻底的调查。

  6. 推出另一个名为总悬浮固体量参数的污染参数。

  7. 使用环保署的发牌数据来决定化学需氧量数值。

  8. 接纳个别工商业所提供的化学需氧量数值测量结果。

  9. 统一排污收费计划和附加费计划的污水排放比率。

  10. 考虑采用其他两项收费计划,即工商业排污费和统一排污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