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461/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ED

教育事务委员会
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9月11日(星期五)
时 间  :上午10时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杨耀忠议员(主席)
吴清辉议员(副主席)
*张文光议员
梁耀忠议员
*黃宏发议员
司徒华议员

(有*者亦为立法会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委员)

缺席委员 :

周梁淑怡议员
单仲偕议员
杨 森议员
刘慧卿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张建宗先生

库务局副局长
林郑月娥女士

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秘书长
范能知先生

署理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冯泳萍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6
马健雄先生


I.为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院校的合资格教职员设立居所资助计划
(CB(2)223/98-99(01)号文件)

主席表示,是次特别会议是应政府当局的要求举行,目的是向委员简介拟议为教资
会资助院校的合资格教职员设立的居所资助计划。有关的拨款建议将由财务委员会
在1998年9月18日的会议席上考虑。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的委员亦获
邀出席是次简报会。

2.教育统筹局("教统局")副局长应主席邀请,向委员简介拟议为教资会资助院校的
职员设立的居所资助计划。他表示,当局是基于以下背景提出拟议计划:

  1. 教资会资助院校的合资格教职员极为希望可自置居所;

  2. 有关建议符合立法会政府帐目委员会在最近的报告中所提的建议。政府帐
    目委员会的报告促请当局为教资会资助院校的合资格职员设立居所资助计
    划;及

  3. 长远而言,拟议安排将可减少政府的开支。


3.教统局副局长表示,基于上述目标,当局经咨询教资会及教资会资助的院校,并
参考公务员居所资助计划后,根据以下五项原则,建议为教资会资助院校合资格的
教职员设立居所资助计划:

  1. 确保教资会资助院校教职员的服务条款及条件,大致相当于但并不优于相若
    职级的公务员所享有者;

  2. 满足教资会资助院校的合资格职员自置居所的愿望;

  3. 减少政府在房屋福利方面的长远开支;

  4. 善用因推行居所资助计划而剩余的宿舍;及

  5. 认同各院校在运作上有独特和基本的需要,例如需要继续从世界各地招聘教
    职员,以及奉行以合约形式招聘初入职教职员的政策。


4. 教统局副局长补充说,倘若实施拟议居所资助计划,政府在15年的期间內,向
教资会资助院校所提供的资助额预计可节省约27亿元(按付款当日价格计算)。关于
为教资会资助院校的教职员设立的居所资助计划的特点,教统局副局长指出,政府
不会向教资会资助院校的职员提供首期贷款,这点有别于公务员(按常额及可享退
休金条款受聘者)的居所资助计划。不过,政府并不反对各院校自行安排,运用私
人资金或合资格人员所应得的退休金,向教职员提供首期贷款。至于实施计划的细
节安排,例如处理腾空宿舍的计划或更改该等宿舍用途的建议,当局将会成立一个
由教资会秘书处人员出任主席的专责小组,成员包括政府当局及各院校的代表,负
责研究各院校提出的建议,并就此提供意见。

5.关于教资会资助院校在推行居所资助计划后所腾空宿舍的管理问题,库务局副局
长表示,政府曾参考自1990年推行公务员居所资助计划以来所取得的经验,以及医
院管理局提高房屋福利的做法。为顾及政府及各院校双方的利益,当局会以灵活方
式,妥善处理和充分运用剩余的宿舍,该等宿舍散布全港各区,且有颇多是座落于
有关院校的校园范围內。政府认为,在给予足够的指引及协助的情况下,可由各院
校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管理剩余的宿舍,这样的安排较交由政府管理更为可取。
为此,专责小组将在当局与各院校之间担当必要的沟通桥梁和发挥协调作用。

6.副主席申报利益,表示他是一所教资会资助院校的职员。他表示,该项建议有助
教资会资助院校教职员达成自置居所的愿望,因而受到他们的欢迎。当局曾与有关
院校详细讨论拟议居所资助计划的条款,并获得各院校的同意。虽然拟议居所资助
计划的细节仍可进一步改善,但肯定较现有计划,例如自行租屋津贴等计划有所改
进,因为现有计划较容易被滥用。

7.张文光议员支持拟议居所资助计划。他询问当局会否为该项计划订立更严格的监
控机制,以防止出现滥用或享受双重福利的情况。例如,当局应订立程序,以审核
居所资助计划的受助人有否利用该笔津贴额租住其家人有直接金钱利益的居所。他
强调,必须确保该项计划公平和公正地推行,此点至为重要,而核实申请人所提供
的资料是有效推行该项计划的最重要因素。教资会秘书长回应说,各有关的教资会
资助院校有责任确保居所资助计划的款项得到妥善运用。与公务员居所资助计划的
参与人一样,教资会资助院校合资格的教职员,若根据居所资助计划申请资助,须
就其本人及配偶现时享有的房屋福利签署申报书。有关方面会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审
核该等申报书的真确性。倘若发现虛报资料的情况,有关申请人或受助人将会受到
其所属院校的纪律处分。

8.张文光议员察悉,若要求各院校详细审核居所资助计划的所有申请个案,实际上
并不可行,他询问当局有否要求各院校收紧审核程序。他就此举出最近一宗法庭的
判案,案中某些教育专业人士被裁定提供虛假资料骗取房屋福利的罪名。教资会秘
书长在回应时向委员保证,教资会各资助院校业已订定程序,用以审核申请房屋及
其他福利的个案。而在获悉上述判案后,教资会各资助院校已检讨各自的程序,并
加强审核申请房屋福利的个案。他承认,要查核声称拥有有关物业的空殼公司董事
的身份颇为困难,但各院校将尽最大努力揭发和防止滥用情况。他重申,检讨和执
行监控措施,以防止教资会资助院校的教职员骗取居所资助计划的津贴,是各有关
院校而非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

9.司徒华议员询问,是否有机制可判定运用居所资助计划的津贴所购置物业的成交
价是否合理。他关注,可能有申请人为求获得其根据居所资助计划可享有的最高津
贴额,而申报透过枱底交易订定的成交价。教统局副局长回应谓,贷款的银行在批
出按揭贷款前,通常会评估有关物业的市值。库务局副局长补充说,居所资助计划
的津贴如用作偿还按揭贷款,只有50%须实报实销,而领取津贴期最长为120个月,
因此,以这种手法骗取津贴额并无多大益处。申请人实无必要蓄意提高物业的成交
价,藉以获取更高的按揭贷款额,从而领取最高津贴额。

10.教统局首席助理局长在回应一位委员时说,根据公务员居所资助计划,已拥有
物业的合资格职员,可申请換购物业。

11.梁耀忠议员察悉,新计划估计将在15年的期间內,为政府节省26.7亿元(按付款
当日价格计算)的开支,他询问这会否令教资会资助院校的学费下降。库务局副局
长指出,根据载于附件C(CB(2)223/98-99(01)号文件)的成本效益分析,因推行居
所资助计划而节省的款额将由2008/09年度开始增长。假设现时用于计算学生单位
成本及厘定未来数年透过学费收回成本政策的因素不变,她有理由相信,教资会资
助院校的学费可在2008/09年度之后有实质减少。

12.关于政府与各院校之间就摊分腾空宿舍所得租金收入的协议,张文光议员关注部
分院校如未能在12个月的宽限期后租出腾空的宿舍,便可能无法根据协议向政府支
付估计租金收入的70%。他担心,这些院校可能被迫削减其他方面的开支,因而会损
害教学质素。

13.库务局副局长在回应时承认,各院校可能难以租出某些楼龄甚高、面积特大、位
于偏远地区或座落于校园范围內的宿舍。她强调,政府在确保公帑得到妥善运用的
同时,会以灵活态度考虑把这些剩余宿舍供作其他用途的积极建议,并会为此成立
一个专责小组。剩余宿舍的其他可行用途,包括可将其改为学生宿舍,或由政府收
回土地以便出售或重建。把剩余宿舍改作其他用途的建议一旦获得政府支持,政府
便会停止收取其在该等宿舍的估计租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至于厘定摊分租金收入
协议中估计租金收入的依据,当局建议,各院校若认为现时有关宿舍的应课差饷租
值被高估,可向差饷物业估价署提出。该专责小组乐意安排此等会议,以便双方交
換意见。

14.部分委员关注,居所资助计划的拟议条件未必足以吸引来自海外的杰出或有名
望的教学人员受聘及留任。他们认为,推行居所资助计划应有一定程度的弹性,以
便各院校可向来自海外的某些著名及资深教学人员提供特殊条件,从而挽留此类优
秀人才。教资会秘书长答称,来自海外的新入职教职员在首个3年合约期间,可选
择入住大学宿舍或领取租金津贴,在完成3年合约并获续聘后,便须在不违反双重
福利规则的条件下,参加居所资助计划。政府将会密切监察情况,以确定居所资助
计划会否对教资会资助院校招聘和挽留优秀教授造成负面影响。教统局副局长在回
应委员的关注时答允,政府将在3年后检讨居所资助计划对院校从海外招聘教职员
事宜的影响。

15. 主席多谢政府当局的代表及教资会秘书长向事务委员会简介新建议。

II. 其他事项

16.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11时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