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665/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号:CB2/PL/ED
教育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3月3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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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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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孕萿k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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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杨耀忠议员(主席)
吴清辉议员(副主席)
周梁淑怡议员
张文光议员
梁耀忠议员
单仲偕议员
刘慧卿议员
司徒华议员
缺席委员 :黃宏发议员
杨森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议员 :李永达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参与议程第III项的讨论
教育统筹局局长
王永平先生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黎以德先生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李百全先生
教育署高级助理署长(支援)
李庆辉先生
教育署高级教育主任(私立学校检讨)
甄卫国先生
参与议程第IV项的讨论
教育统筹局局长
王永平先生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黎以德先生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李百全先生
教育署高级助理署长(支援)
李庆辉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长(辅导服务)
庄国杰先生
参与议程第V项的讨论
教育统筹局局长
王永平先生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黎以德先生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李百全先生
教育署高级助理署长(支援)
李庆辉先生
教育署高级教育主任(建校)
程伟雄先生
消防处副处长
许竞平先生
消防处消防总长
刘树林先生
规划署助理署长(都会区)
梁振炜先生
参与议程第VI项的讨论
教育统筹局副局长
黎以德先生
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
聂世兰女士
教育署高级助理署长(执行)
徐思明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长(辅导服务)
庄国杰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2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6
马健雄先生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2)1577/98-99及CB(2)1610/98-99号文件)
1998年12月11日及1999年2月1日两次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CB(2)1582/98-99(01)号文件)
2. 委员商定在1999年4月19日下次定期会议席上,讨论以下事项 --
- 中学学位分配办法的改善措施;及
- 学校教授普通话。
3. 在待议事项方面,刘慧卿议员提议加入监管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高等教育院校的管理工作。张文光议员建议,委员可在1999年5月的会议席上讨论此事,并一并探讨高等教育院校在招聘职员及雇佣合约管理方面的事宜。委员赞同这项建议。
4. 梁耀忠议员提议检讨以英语为母语的英语教师计划的进展及成效。就此,教育统筹局局长(下称"教统局局长")告知委员,该计划只推行了半年,他希望押后至1999年9月才讨论此事。委员同意教统局局长提出的讨论时间。
5. 教统局局长亦告知委员,政府当局会检讨在2000/01学年向幼稚园提供的津贴额。委员同意,事务委员会可待当局提供更多资料后,才讨论此事。
III. 简介私立学校政策的检讨
(教育统筹局于1999年3月16日发出有关私立学校政策的检讨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EMB(CR)28/2041/88 Pt. 15))
6. 教统局局长应主席所请,向委员简介文件的內容,并特别提出以下各点 --
- 当局会批拨两所政府兴建的中学校舍,供办学团体由2000/01学年起,透过为期10年的服务合约,开办非牟利直接资助计划(下称"直资计划")学校。若反应理想,而提出的申请具高质素,批拨的学校数目或会增加最多两间;
- 当局会以私人协约方式,按象征式地价批出两幅土地(一幅在沙田,另一幅在钻石山),供办学团体兴建非牟利私立独立学校,而服务合约的年期亦为10年。此外,当局亦会提供工程及设备津贴,以资助办学团体兴建校舍;
- 当局会对直资计划作出多项修订,从而为直资学校提供新增的经常资助、供维修斜坡及重大修葺工程用的非经常工程及设备津贴,以及用作改善学校设施的一笔现金津贴;及
- 由1999/2000学年开始,资助小学可申请加入直资计划。
7. 教统局局长告知委员,申请在两所政府兴建的校舍办学的团体将须提交详细的建议书,列明办学理念、宗旨、表现目标及评估能否达到目标的准则。上述事项会列入办学团体与政府签订的服务合约。学校开办5年后,教育署会全面评审学校的表现。如评审结果显示学校未能达到所订的表现目标,政府可终止有关的服务合约。类似规定亦适用于以私人协约方式批出、供兴建非牟利私立独立学校的两幅学校用地。关于向清贫学生提供协助的事宜,学校将须为值得协助的学生设立奖学金及/或资助计划。就此,教统局局长表示,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中"deserving students"的译文可能带有误导成分,他因而澄清,所有符合资格并有财政困难的学生,均可申请资助。
8. 张文光议员表示,他不反对建立多元化学校制度的政策意图。不过,他关注到,倘若教育署只会评审这些私立学校的教育目标,并容许它们自行调整学费,这些学校最终会成为只有家境富裕的学生才能入读的精英学校。就此,他询问私立学校的学费会否受教育署规管。
9. 教统局局长认同张议员的关注,并向委员保证,政府无意制造为家境富裕人士而设的学校。他表示,申请团体将须提交财政预算及建议收取的学费,供评审委员会审核。这些学校日后如拟提高学费,增幅须得到教育署署长批准。不过,教统局局长表示,当局容许非牟利私立学校在某程度上灵活运用剩余的经费,以发展及改善学校。
10. 教育署高级助理署长(支援)补充谓,评审委员会会就申请事宜提供详细的指引。评审委员会将会仔细研究建议书的內容(包括收生准则及收费政策),以确保入读这些学校的学生不会只限于家境富裕的学生。就此,申请办学的团体将须出示帐目报表,以证明拟议的开支合理,并在运用剩余经费方面,会以学生及学校的利益着想。
11. 张文光议员欢迎当局更改对私立独立学校学费的政策。他察悉这些学校可把剩余的经费拨作储备,供日后使用,因而询问倘若服务合约终止,校方在处理储备经费方面有何安排。教统局局长答称,政府当局将需进一步研究此事,稍后会把有关安排告知委员。
12. 关于新建私立学校的资本成本,主席询问,鉴于政府已提供土地及工程和设备津贴,供兴建新的私立学校之用,办学团体会否仍需肩负某些财政承担。教统局局长答称,正如文件第16段所述,学校营办者将需承担家具及设备所需的费用,款额约为400万至900万元。营办者亦须承担所有随后的非经常及经常开支。主席表示,营办者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从学费收回有关费用。教统局局长答称,准营办者预期会投资于学校设施,藉以提高这些新设私立学校的竞爭力及吸引力。他强调,除一笔过的工程及设备津贴外,新的私立学校不会再获政府提供任何非经常及经常津贴。
13. 教育署高级助理署长(援助)表示,学校营办者所作的资本投资会在学校的帐目报表反映。倘若营办者曾向银行申请贷款,每月还款额连同利息可从学校收入(例如学费)收回。学校亦可向家长发行无息债券。根据正常的会计惯例,资本项目(例如家具及设施)的折旧率会在帐目载列。
14. 刘慧卿议员支持建立一个既多元化,又可为家长提供选择的教育制度。不过,她关注学校的表现目标,以及教育署在评审学校能否达到这些目标时所采用的准则。她亦询问,这些新的私立学校是否可全权决定不同科目的教学语言。
15. 教统局局长答称,为教育制度提供更多选择而设立优质私立学校的理念是,这些私立学校可独立运作,包括学校课程的订定、收生政策及程序、学费及教学语言等方面,均享有最大的自主权。政府会透过审批申请及定期评审学校的表现及学生的学业成绩,保持最低限度的规管。进行规管的目的在于确保教育的水准(例如师资),并确保学生会从学习环境受惠。当局所采用的评审准则,会以申请团体所提出、并经政府所同意者为依据。这些准则会在服务合约中订明。教统局局长指出,由于直资学校及私立独立学校基本上由市场主导,因此当局将需容许这些学校灵活选择教学语言及订定收生政策。
16. 梁耀忠议员对于容许私立独立学校完全自主的做法有所保留,并质疑当局为何不同样容许公营学校自行决定课程、教学语言等。他认为,为了吸纳优质教师及学生,私立独立学校可能高薪聘请资深教师,并在校舍设置更完善的设施。这会影响学费的水平,而学校可能把学费定于一般家庭难以负担的水平。就此,他关注精英学制会否重现,并询问政府现时采取的政策是否以金钱提高教育水准。
17. 教统局局长回应时强调,现时超过1 000所的公营学校仍会是主流学校,而现正讨论的试验计划只会提供最多4所直资学校及两所私立独立学校。该计划只容许极小部分的学校享有某程度的弹性,以私立学校的形式运作,而该等学校将须为清贫学生提供资助。他强调,学校能否成功,将须视乎多项因素,不能单靠财政资源。教统局局长答覆司徒华议员时表示,教育署会评估这些学校的表现,以确保教师及学生均达到合理的水准。
18. 司徒华议员询问,政府会否乐于为就读私立独立学校的清贫学生提供资助,并规定这些学校拨出某比率的学位,提供予接受资助的学生。刘慧卿议员关注,有些优秀的学生可能因缺乏经济能力或所得资助有限而无法入读这些私立学校。
19. 教统局局长答称,私立独立学校将负责为校內清贫学生提供资助,而政府并无计划为这些学生提供资助。鉴于委员关注此事,他会进一步与评审委员会讨论有关建议,即在直资学校及私立独立学校设定某比率的学位,提供予接受资助的学生。
IV. 为从內地新来港定居的儿童提供教育
(CB(2)1582/98-99(02)号文件)
20. 司徒华议员提述一些报道,指在10 000名年龄介乎12至15岁的新来港儿童中,约60%仍未获安排入学。他就此询问当局如何协助这个年龄组别的新来港儿童入学。
21. 教育署高级助理署长(支援)表示,教育署会跟进每宗需要安排入学的新来港儿童的个案。根据教育署在1997年7月至1998年12月的纪录,约有14 000名內地儿童来港定居,当中5 262名儿童成功入读本地学校。关于在此期间,新来港儿童的数目与本地中学收录的新来港儿童数目并不相符的事宜,教育署高级助理署长(支援)解释,这情况可归因于以下因素:
- 新来港家庭将需时间在新环境安顿,然后才安排子女入学;
- 部分年龄介乎12至15岁的新来港儿童可能决定入读小六而非中一;及
- 约15%的新来港儿童(特别是与母亲分隔两地的新来港儿童)已选择在內地继续学业。
22. 张文光议员提述在1997年进行的一项调查时表示,根据估计,在来港定居一年的适龄儿童中,未获安排入读小学及中学的儿童分别约占16.7%及4%。他询问政府当局可否就安排新来港儿童入读本地学校的时间设定目标。
23. 教育署高级助理署长(支援)答称,自1997年的调查后,情况已大为改善。现时,当局在罗湖出入境管制站为新来港家庭或新来港儿童提供回邮便条,以便他们要求分区教育主任协助安排入学。教育署通常可在接获要求的21个工作天內安排新来港儿童入学。
24. 张文光议员质疑教育署调查结果的准确性。他指出,终审法院于1999年1月29日作出裁决后,新来港儿童的年龄分布情况可能有变,而新来港儿童对中学学位的需求会更大。由于中学学位的空缺比率远较小学学位的空缺比率为低,因此教育署为这年龄组别的新来港儿童寻找合适学位时会有较大困难。就此,他询问政府当局有何计划,以解决问题。
25. 教统局局长答覆时表示,政府仍正评估终审法院所作裁决对各项服务(包括教育)的影响。政府统计处已展开戶口调查,以估计会因终审法院所作裁决而合资格享有香港居留权的人数,并会在1999年7月得出调查结果。他补充谓,倘若把裁决付诸执行,将会在社会经济各方面(包括就业市场)造成巨大压力。教育署高级助理署长(支援)表示,当局已根据1997年7月所作的估计预留资源,为约66 000名20岁以下、并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三)条拥有香港居留权的內地儿童,提供教育服务。为了应付该66 000名合资格儿童对学额的需求,政府已计划在1997/98至2001/02年间,兴建13所小学及19所中学。当局在本学年提供约4 000个中一学位,而在未来数年,将会提供约10 000个中一至中五学位,以安排新来港儿童入学。他重申,已要求教育署协助的新来港儿童会在21个工作天內获安排入学。
26. 刘慧卿议员询问新来港儿童向学校申请入学时有否遭受歧视。她察悉许多乡村学校近期收录较多新来港儿童,因而询问当局有否因应学生人数增加而改善该等乡村学校的设施,以符合标准。
27. 教育署高级助理署长(支援)强调,新来港儿童及本地学生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不过,部分新来港儿童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才能适应新的学校环境。他告知委员,在校本支援计划下,中、小学会根据所收录的新来港儿童人数获得津贴,每名小学生的津贴额为2,000元,中学生则为3,300元。当局亦提供整套支援服务及教育课程,协助新来港儿童适应香港的教育制度。自去年开始,透过这些额外资源及支援计划,当局在安排新来港儿童入学方面问题不大。教育署助理署长(辅导服务)补充谓,除资源因素外,学校现已更乐于收录新来港儿童,因为新来港儿童大多沒有行为问题,特别是在他们初到香港的时期。部分学校甚至积极联络教育署,要求分配更多新来港儿童入读该等学校。
28. 关于乡村学校的设施,教育署高级助理署长(支援)表示,当局为乡村学校提供资源及协助时所依据的标准,与公营学校的标准相同。收录新来港儿童的乡村学校大多已翻新。教育署助理署长(辅导服务)亦指出,一些在新界北面的乡村学校就读的学生在香港出生,但他们选择在內地边境居住。
V. 批拨建校用地
(CB(2)1582/98-99(03)号文件)
29. 对于政府正研究民主党的建议,探讨可否在新发展区兴建"学校村",张文光议员对此做法表示赞赏。他提醒政府,鉴于将有大量学生须到这些学校上课,当局必须特别注意学校村的选址和交通方面的问题。他表示,他亦已就在新发展区(如东南九龙发展计划,青洲、天水围及西北九龙的拟议填海区)兴建学校村的问题,与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进行初步的讨论。关于学校村共用体育康乐及其他设施的事宜,张文光议员询问,个别学校是否仍会根据公元2000年的设计,获分配标准设施及应占的面积。他关注到兴建学校村不应导致个别学校的应占面积及设施有所减少,或为共用一些基本设施(例如篮球场)而为学校之间带来不必要的行政工作或冲突。他强调,这个构思是容许每间学校设有标准设施和本身的校舍之余,同时享有一些额外的非标准设施,如足球场、中央图书馆及电脑资源中心,供同区內8至10所学校共同使用。
30. 张文光议员补充,若把一些现有的中学搬迁至这些学校村,腾出的校址可重建为小学,以应付新来港学童有所增加的需求。为此,他欢迎当局的建议,即新建的中小学若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可放宽其高度限制。他预计这些措施会增加建校及社区设施的市区用地。
31. 教统局局长答覆谓,教育统筹局("教统局")正积极研究兴建学校村的建议,并与教育署、规划署及建筑署举行初步的讨论。在着手制定详细的计划前,政府将需就一些普遍的原则达成协议。政府将需解决多项问题,其中包括学校村的基建设施支援,交通网络、社区服务、膳食服务,以及对邻近地区及当地居民所带来的环境影响。一些社会工作者及规划专家亦已向政府提出警告,指多所学校若集中一处,可能会带来社会问题和治安问题。政府亦须研究安排学校共用设施以符合成本效益,以及办学团体会否有兴趣把学校搬迁到学校村。
32. 刘慧卿议员支持兴建学校村的建议,以便提供较佳的体育及其他设施,供各学校共用。鉴于土地资源有限,她询问当局在批拨建校用地时所采用的准则及先后次序。她强调,教育对本港日后的发展至为重要,附近设有社区及支援设施的较佳用地,应预留作教育用途。
33. 教统局局长答覆谓,根据现行政策,当局是根据预测的人口增长及分布而规划建校用地。当局根据每区对小学学额的需求而提供小学,但根据全港对中学学额的需求而规划中学。现时当局已为在公元2000年及其后落成的新建学校采用标准设计。鉴于当局的目标是在2002年前在60%的小学实行全日制,而已建设市区地方普遍缺乏建校用地,当局或有必要透过更改土地用途或重订分区用途,以增加提供建校用地。虽然根据当局初步的想法,在拟议学校村內学校的学生应享有的学校标准及设施不应遭削减,但村內个别学校或须牺牲一些地方,以換取其他共用设施,从而尽量善用土地资源。
34. 规划署助理署长(都会区)补充,〈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载列有关准则,以厘定各种土地用途及设施的规模、选址及用地要求。他强调,鉴于本港土地资源匮乏,规划署必须在房屋、教育、交通、商业、福利、康乐及其他社区需要竞取资源的情况下求取平衡。不过,发展计划随时可因应新政策及人口改变等因素而作出调整。举例来说,因应当局须在2007/08学年全面实施小学全日制的政策,规划署最近已作出配合,在批拨建校用地方面作出重大的修订。他向委员保证,规划署会继续与教统局及教育署合作,应付建校用址在需求上的转变。
35. 李永达议员告知委员,他以房屋事务委员会主席及房屋委员会("房委会")委员的身份,促请房委会为新建学校采用非标准的设计,以便同村的学校共用公用设施。最近,他建议当局在将军澳分区计划大纲图(73A第1期至第4期)兴建一个学校村,当中共有7所标准设计的中小学在不同的地点正进行规划。他认为,这些学校可集中在这一大幅土地上,成为一个学校村,使学校及社区设施可以规模经济的方式共用。不过,房委会委员虽屡次提出要求,房屋署及其他有关部门却未有循此方向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就此,他促请政府加快实行学校村的构思,或在将军澳的用地(73A第1至4期)展开此项计划。
36. 教统局局长答称,他并不知悉上述的建筑工程,并答允与有关的政策局及部门跟进此事。他表示,若在时间及地方的限制內许可,教育署会乐于接受非标准设计的学校。至于参与共用公用设施的学校的应占面积,教统局局长表示,据他记得,在较早前有关一所连臂式小学设计的建议中,房屋署认为可透过在在另一所学校的礼堂上兴建礼堂,而减少该等学校的土地总面积。就此,李永达议员强调,虽然在学校设计方面可以有一些弹性,以尽量善用土地,但土地总面积不应减少。
37. 鉴于小学可设计以容纳18、24或30班,单仲偕议员建议政府研究可否把中学的容量扩大至达48班。他表示,上海有一些有超过30班的超级中学,香港可参考它们的经验。教统局局长答称,有关增加中学班数的事宜,将须与教育界进行咨询。
VI. 为校长提供的训练及发展计划
(CB(2)1582/98-99(04)号文件)
38. 张文光议员赞成为校长提供训练及发展的安排。他察悉,由1992年开始,教育署已委托本港大专院校开办一个30小时的训练课程,供学校校监、校长和副校长修读。然而,他注意到根据校本管理推行的现行建议,仅集中于为校长设计训练课程。由于大部分的学校管理事宜均由校监作出决定,而据报有部分校监的表现并不称职,张议员极力主张校监亦应接受类似的训练。
39. 教育署高级助理署长(执行)答覆谓,教育署也认为校监的训练同样重要。讨论文件虽主要集中讲述为校长提供的训练及发展计划,但教育署最近也为校监筹办了多项短期课程。不过,为校长提供的新训练计划会是为推行校本管理而开办的一年综合课程。由于校监在学校所提供的服务性质不同,因此并无包括在这个课程之內。当局会为他们另行安排训练课程。
40. 张文光议员答称,他并不反对为校长提供的一年训练课程。但他指出,校监执行学校的管理工作,对学校管理的质素有重大影响。他认为当局应为校监安排更有系统的计划,而非偶然一次的训练,以确保校本管理得以成功推行。教育署高级助理署长(执行)表示,该署实际上正朝着张议员建议的方向去做。
41. 主席询问,教育署有否以往为校监提供训练的统计数字。教育署高级助理署长答允以书面提供有关资料。
42. 司徒华议员表示,校监和校长的职能必须区分清楚。他指出,大部分校监均非在学校全职工作,因此不能期望他们熟悉学校的日常运作。由于校监只是自愿提供服务,不应给予他们责任和权力去执行一些对课程或学校运作须有透彻了解的工作,例如选择教科书。
43. 教统局副局长表示,根据《教育条例》第39条,校监有列明的法定权力和职责,并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他补充,为确保校本管理可顺利推行,教育署正检讨各主要负责人的职能和分工。教育署高级助理署长(执行)补充谓,校本管理咨询委员会正检讨教育署、办学团体、校董、校监、校长及教师在学校管理方面的责任和职务。委员会并建议,每间学校的校董会章程应订明校董的权力和职务。
44. 周梁淑怡议员表示,校长在学校管理及提供优质教育方面担当重要角色。她察悉在职课程为期甚短,因而询问当局有否计划延长课程,并吸引在职校长修读课程。她并询问当局为所有校长完成训练的计划,以及结业评估的目的为何。
45. 教育署高级助理署长(执行)答覆谓,教育署的专责小组会就训练计划的细节提出建议,包括训练计划扩展至所有校长的时间表,以及建议的评审安排。当局会邀请资深的校长及其他专家担任一些单元课程的讲者。所有参加者将须通过一项结业评估以取得有关的资格。教育署会在训练计划运作两年后,检讨该计划应否扩展至提供予所有新入职及在职的校长。教育署初步计划在运作的首两年分别为150至200名在职校长提供培训。在察悉现时约有1 200名在职校长,主席询问当局为所有这些在职校长提供培训的时间表。教育署高级助理署长(执行)答允提供书面资料。
46. 刘慧卿议员关注到一些校长的管理作风相当专制。她询问,训练课程会否鼓励这些校长采取较民主的领导方式。教育署高级助理署长(执行)答称,训练计划会包括领袖发展,让参加者学习如何能成为21世纪的成功领袖,特别是在决策过程中培养团队精神的能力。他再指出,为配合2000年的校本管理精神,校董会的成员会包括各主要方面的代表,以提高学校行政的透明度。
VII. 其他事项
47.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4时3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