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教育事务委员会
为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的合资格教职员
设立居所资助计划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会议讨论文件
引言
在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的会议上,行政会议提议,行政长官指令在获得立法会财
务委员会通过所需拨款后:
- 应由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生效日期)开始,为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
资助院校的下述教职员,提供附件A所载的居所资助计划,以取代现有的
房屋福利,包括宿舍、自行租屋津贴、自置居所资助计划和私有房屋津贴 -
- 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受雇并支取总薪级表第34点或以上(或同等薪点)薪
酬的新聘教职员,作为一项服务条件和唯一的房屋福利;以及
- 支取总薪级表第34点或以上(或同等薪点)薪酬,并符合资格享有宿舍/自
行租屋津贴的现任教职员,作为一项选择。
- 应采纳下文第7和第8段所建议的安排,以减少政府的长远开支;
- 应采纳下文第9和第10段所建议的策略,以处置和善用多出的宿舍;
- 作为一项临时与特别的安排,应容许教资会资助院校提供大学宿舍(如沒
法作这类安排,则提供租金津贴)予从香港以外招聘的教职员入住,惟该
等教职员必须有此住屋需要,而此安排亦只适用于履行首份合约期间,
为期最长三年;但这项安排并非一项权利,也不是建议的居所资助计划
的一部分。(第11段和附件B)以及
- 在政府与教资会及教资会资助院校讨论有关详情前,建议的居所资助计划
将不会适用于院校的校长(第13段);以及
- 应转授权力予地政总署署长,在不收取额外地价或费用的前题下,可批准
教资会资助院校的申请,把多出宿舍租出,以用作批地条款下不容许的用
途。(第20段)
背景和论据
教资会资助院校教职员现时可享有的房屋福利
2. 合资格的教资会资助院校教职员现时可享有的房屋福利,是以一九九零年十月之
前的公务员房屋福利为蓝本(包括高级公务员宿舍、为工作需要而设的部门宿舍、自
行租屋津贴和自置居所计划)。
建议的居所资助计划
(A) 一般原则
3.政府已经与教资会及教资会资助院校磋商,依据下述原则,并参照公务员居所
资助计划,为合资格的教资会教职员推行居所资助计划:
- 确保教资会资助院校教职员的服务条款及条件,应大致相当于,但并不优于相
若职级的公务员;
- 满足合资格的教资会资助院校教职员自置居所的愿望;
- 减少政府在房屋福利方面的长远开支;
- 善用因推行居所资助计划而多出的宿舍;以及
- 认同各院校在运作上有独特和基本的需要,例如需要继续从世界各地招聘教职
员,以及必须以合约形式招聘初入职的教职员。
4.依据上述原则,并参照公务员居所资助计划,我们建议为合资格的教资会资助院
校教职员设立居所资助计划。一俟立法会财务委员会通过所需拨款,该计划可由一
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生效。建议的居所资助计划各项细则载于
附件A。
(B) 与公务员居所资助计划比较
5.建议的居所资助计划的条款,基本上与公务员居所资助计划的条款一致,只有下
列情况除外:
- 政府不会提供首期贷款,但不会反对院校运用私人资金或合资格人员的预计
退休金,为教职员提供首期贷款;以及
- 考虑到院校是以合约形式聘用教职员,我们建议应容许教职员在十年享用期
內,把全部居所资助津贴用于租赁房屋。这项安排有别于公务员居所资助计
划,后者规定公务员只能在首两年把津贴用于租赁房屋。领取居所资助津贴
作租赁房屋用途的院校教职员,可于享用期內随时把津贴转作自置居所之用
,不过,一旦已自置居所,则不能再把津贴用于租赁房屋。此外,院校亦可
决定让合资格的教职员利用居所资助津贴租住校园內的大学宿舍。
(C) 满足教职员自置居所的愿望
6.上述建议会令合共4 943名1 合资格的教职员受惠,当中2 233名正领取自行租屋
津贴、1 560名现居宿舍、502名正领取自置居所津贴,他们可以转入拟议的新计
划,在其120个月享用期的余下日子领取居所资助津贴、37 名正领取私有房屋津
贴、611 名则尚未领取任何房屋福利。这项计划亦可帮助新入职人员以及日后可
符合资助资格的现任教职员达成置业愿望。
(D) 减少政府在房屋福利方面的长远开支
7.长远来说,居所资助计划会为政府开源节流,因为该计划可减少政府日后在提
供自行租屋津贴方面的支出,而在处理因推行该计划而腾空的宿舍时,亦会为政
府带来利益。我们可透过不同形式处理多出的宿舍,包括终止租赁宿舍、出售自
置或自行兴建的宿舍,又或出售整幅土地作重新发展用途。一如公务员居所资助
计划,这项居所资助计划长远可节省多少开支,主要视乎政府能从腾空的宿舍省
回多少开支或取得多少收益而定。由于大部分大学宿舍均为自置宿舍,因此,我
们有需要设定适当安排,以便政府能分享上述宿舍取得的收益。
8.考虑到各院校的关注,并为了鼓励各院校充分利用多出的大学宿舍,在不抵触
下文第9和10段所述有关处置和使用剩余宿舍的策略的情况下,有关方面会采纳
下列安排:
- 各院校应继续各自管理本身的宿舍。
- 应容许各院校把多出的宿舍改为可供大学教职员、海外访客和非大学人员
租住的处所。详情列于20段。
- 政府会分摊腾空的公帑资助宿舍的租金收入,不论该等宿舍是否真正空置
、租出或售出。计算租金收入的方法如下:
- 采用差饷物业估价署评定的宿舍差饷租值;倘沒有这方面的资料,则
采用院校所提供的估计租值,作为估计租金收入;
- 宿舍腾空后首十二个月,应当作沒有收入;以及
- 政府和院校可分别取得估计租金收入的70%和30%。院校所分得的租金
收入,将用作支付差饷和地租(院校将不再获政府发还这些款项),以及
管理费和维修费。此外,又可作为一种鼓励,让院校尽量善用这些宿舍。
- 至于私人资金兴建或购置的宿舍,倘政府毋须就兴建或购买计划承担额外
开支或负上责任,则在不违反教资会与院校就这些计划所订协议的情况下
,因推行居所资助计划而腾空的宿舍,其收益应归于所属院校。
- 如腾空的宿舍部分由公帑资助,部分由私人资金赞助,一般来说,收益应
按比例分摊。
- 我们初步建议,政府从腾空的公帑资助宿舍所得的估计租金收益,可用作
抵销政府为教资会资助院校提供的经常拨款。至于经政府批准后已改作其
他用途的腾空宿舍,我们建议,这些宿舍的假定租金收入应按教资会和政
府同意的安排个别处理。
- 善用因推行居所资助计划而多出的宿舍
9.除了为工作需要而设的宿舍和初级人员宿舍外,各院校合共有1 922个高级教职
员宿舍。根据各院校假设的居所资助计划参与率计算,在该计划的三年选择期届
满时,其中760个宿舍将会腾空。由于新招聘人员不再享有入住宿舍这项房屋福利
,因此将会有更多宿舍空出。从土地管理的角度,倘若土地是政府以优惠条款批
出作职员宿舍和∕或海外访客宿舍用途,当该土地毋须继续作此用途时,院校应
无偿地将其归还政府。政府和院校通常会就此达成一些协议或共识。但是,为了
尽量善用多出的宿舍,我们认为应交由院校管理这些宿舍,并制订适当及具弹性
的策略以处置或善用宿舍,这对政府和院校双方均有好处。
10.根据上文第7和8段的建议,不论个别院校打算如何利用腾空的宿舍,政府将会
从有关宿舍获取既定比例的收益。政府会在这个前提下与个别院校积极合作,拟
定最符合公众利益的建议。政府与院校代表将组成专责小组,负责研究各院校提
出的宿舍处理方案或其他更改宿舍用途的建议,以及这些建议对政府从腾空的宿
舍可得收益的相应影响,然后提供意见。专责小组会由教资会秘书处担任主持。
专责小组日后研究上述事宜时,应根据以下各项共识:
院校会:
- 在推行居所资助计划后,不再增设宿舍,但已展开后期工程的新宿舍计
划,则属例外;
- 拟订计划,停止在私人市场租用宿舍,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及在给予一段
合理的通知期限后,安排有关教职员入住院校自置的宿舍;
- 在有宿舍多出时,考虑规定正领取自行租屋津贴而又合资格入住宿舍的
教职员,尽快迁入宿舍;以及
- 积极回应政府所提出有关收回宿舍用地再作处理或重新发展的建议,特
别是那些未尽其用的土地,楼龄较旧的宿舍和已经无须再作职员宿舍和
∕或海外访客宿舍的土地;
政府会:
- 积极考虑有关把多出的宿舍或宿舍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建议,例如改作
学生宿舍。至于更改宿舍用途所需的拨款申请,政府将会循正常途径处
理。如政府支持这些建议,即可当作院校已履行与政府分摊宿舍估计租
金收入的协议;
- 协助院校尽量善用所有腾空的宿舍,包括院校在政府以优惠条款批出的
土地上自行兴建的宿舍;以及
- 考虑接管或承租部分多出的大学宿舍,以填补公务员宿舍不足之数目,
及应付日后更換宿舍的需要。
- 符合各院校在运作上的独特和基本需要
11. 鉴于各院校在运作上有独特和基本的需要,例如需要继续从世界各地招聘教职
员,以及必须以合约形式招聘初入职人员,我们会容许教资会资助院校拨出大学宿
舍(如沒法作出这类安排,则提供租金津贴),供从香港以外招聘的教职员入住,惟
该等教职员必须有此住屋需要,而此安排亦只适用于履行首份合约期间,为期最长
三年。不过,这只可作为一项临时的特别安排,并由各院校按个别情况考虑是否提
供。这不是受聘人员的应有权利,亦不属于居所资助计划的一部分。详情载于
附件B。
财务管理和会计安排
12. 由于建议为教资会资助院校教职员设立的居所资助计划,不设配额限制,而是
按当事人是否符合资格的原则运作,因此,政府须就实际参与率提供足够的财务拨
款。这表示,如果某个财政年度预算案的核准拨款因实际参与率比预期为高而出现
不足,我们会向立法会财务委员会申请追加拨款。为达至监察和管制财务的目的,
我们必须订定措施,确保年內院校从其他形式房屋福利开支节省回来的款项,会适
当地抵销因推行居所资助计划而招致的额外开支。我们会特别在预算案內,清楚列
明政府用于居所资助计划及其他形式房屋福利的开支,务求加强政府的透明度和问
责性。
高等院校校长的安排
13. 校长的聘用条件有别于一般大学职员。由于政府将与教资会及教资会资助院校
讨论校长是合资格参与居所资助计划,因此在现阶段,建议的居所资助计划将不会
延伸至教资会高等院校的校长。
对财政和人手的影响
对财政的影响
14. 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预计各院校会把教资会拨款中的6.79亿元,用于为合资
格的教职员提供房屋福利。上述款项相当于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教资会资助院校所
获经常拨款总额的大约5.5%,教职员因住屋而被扣除的薪金额已计算在內。
15.
附件C载列推行居所资助计划的成本和利益分析,这项分析是根据在15年的期间
內,各院校提供的居所资助计划假设参与率,以及其他关于教职员概况、通胀和估
计租金收入而作出的。分析显示,在15年的期间內,推行居所资助计划所涉及的开
支,比继续提供现行房屋福利的开支减少56亿元(按付款当日价格计算)。就政府开
支而言,根据上文第7和第8段所载的建议安排(即不计所有腾空而利益应归于院校的
私人资助宿舍,以及反映从腾空的公帑资助宿舍所得收益的分摊情况),推行居所资
助计划预算可在15年的期间內,把政府为教资会资助院校提供的资金额减少27亿元
(按付款当日价格计算)。
16. 在推行居所资助计划的首数年,即使已计入政府从腾空的公帑资助宿舍分摊得
的租金收入,仍然会有额外的现金开支。预计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的额外现金开支
为1.26亿元(以六个月计算);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年度为3.19亿元;而二零零零至
零一年度则为3.8亿元(按付款当日价格计算)。根据按付款当日价格所作的预测,现
金开支增加的趋势,到二零零八至零九年度才会开始逆转。
对人手的影响
17. 在教资会资助院校推行居所资助计划,对政府的人手沒有影响。
对三学年拨款和学生单位成本的影响
18. 拨予教资会资助院校的经常拨款总额会作出调整,以反映政府从腾空的公帑资
助宿舍分摊得的租金收入。除这项调整之外,推行居所资助计划预料不会影响现行
的三学年拨款准则。原则上,我们不打算在学生单位成本上反映计划推行初期所涉
及的额外现金开支,以免单位成本和学费出现不必要的波动。
对经济的影响
19. 建议的居所资助计划应会吸引到教资会资助院校相当多的合资格教职员自置居
所,因而为住宅物业市场带来额外的需求。上文第6段列述了准受惠者的人数。至
于物业需求的增幅,则须视乎有多少合资格人员参与该计划。
对土地及规划的影响
20. 教资会资助院校目前有1 922个高级教职员宿舍,其中1 047个在校园內,875个
在校园以外,大部分均建于政府以优惠条款批予院校的政府土地上。这些教职员宿
舍分布于不同地点。批地条款亦有极大差别。这些条款可能规限土地必须用作大学
教职员和∕或海外访客宿舍用途。为了让各院校能根据第10段所建议的策略尽量节
省长远开支,地政总署署长必须获得转授权力,可批准教资会资助院校的申请,更
改或暂时更改批地条款,把宿舍租出,以用作批地条款不容许的用途。根据现行的
土地政策,上述更改须收取豁免费,或以十足市值计算的地价,以及行政费用,但
是由于政府将可根据第7及8段从腾空的公帑资助宿舍,获取既定比例的收益,我们
认为在此情况下毋须收取地价或费用。
21. 从城市规划角度来看,院校须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向城市规划委员会申请
批淮将在规划为「政府、团体及社区」用途用地上兴建的宿舍租与非大学职员。此
外,一些把宿舍转作其他用途的建议或需先获得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批准,政府将就
此尽量向院校提供协助。
公众咨询
22. 在拟定这些建议时,我们征询过教资会和教资会资助院校的意见。这些建议得
到院校支持,亦与政府帐目委员会最近一份报告所提的建议一致。该委员会在建议
中促请政府为教资会资助院校的合资格教职员推行居所资助计划,并指出这项计划
长远来说会为政府节省开支,同时又可满足合资格教职员自置居所的愿望。
教育统筹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
附件A
为教资会资助院校合资格教职员
设立的居所资助计划资料便览
A. 申请资格
凡按总薪级表第34点或以上薪点支薪的教资会资助院校教职员,均符合资格参加居
所资助计划。
B. 津贴
- 合资格的教职员可按月领取津贴(以下称为 "居所资助津贴"),最长共计120个
月,不论其在教资会资助院校的服务有否中断。
- 居所资助津贴可用作:
- 支付租住本港住宅物业的实际租金;或
- 偿还购置本港住宅物业自住的实际按揭贷款。
领取津贴期最长共计120个月,或直至有关教职员离职或清偿所有
按揭贷款为止,以较早者为准。居所资助津贴如用作支付租金,
必须全数实报实销,如用作偿还按揭贷款,则其中一半须实报实销
。如居所资助津贴是用作支付租金,则所租住的单位,教职员本人
或其亲属均不得有金钱利益牵涉在內,教职员亦可使用津贴租住大
学的宿舍。
- 获准参加居所资助计划的教职员,可按他开始领取居所资助津贴当日适用
的津贴表,领取适用于其实职薪点的津贴额。该教职员按居所资助计划领
取津贴的整段期间,会一直根据这个津贴表领取津贴。教职员可领取多少
津贴,须视乎以下情况而定:
- 如使用居所资助津贴租用住所,可领取相等于实际租金的津贴;或
- 如使用居所资助津贴偿还按揭贷款,则可领取相等于实际按揭贷款
两倍的津贴;或
- 可按适用于其薪点的津贴额领取津贴,以较少者为准。
- 会采用与公务员居所资助计划相同的津贴表。公务员如在一九九八年四月
一日或之后开始领取居所资助津贴,津贴额如下:
薪点 | 每月津贴额
|
---|
首长级薪级表第6至10点 | 56,310元
|
首长级薪级表第2至5点 | 42,230元
|
总薪级表第45点至首长级薪级表第1点 | 37,530元
|
总薪级表第41至44点 | 26,580元
|
总薪级表第38至40点 | 23,470元
|
总薪级表第34至37点 | 20,340元
|
- 合资格领取居所资助津贴的教职员,可在享用期內随时申请由租住房屋改
为自置居所,但一旦已购置居所,则不可再把津贴用于租赁房屋。
C. 首期贷款
政府不会提供首期贷款,但不会反对各院校运用私人资金或合资格人员的预计退
休金,为教职员提供首期贷款。除了教职员公积金计划的雇主供款部分外,院校
不得动用任何公帑(包括拨予各院校的经常拨款、公帑资助课程的学费收入,或
其他假定入息和因而衍生的利息)作此用途。此外,各院校所安排的贷款计划,
不得令政府承担额外的公帑开支。
D. 居所资助计划作为一项服务条件/可供选择的计划
- 由指定日期开始(下称"生效日期"),所有新入职雇员会获提供居所资助计
划,作为一项服务条件和唯一的房屋福利。
- 在生效日期前入职而符合资格的教职员须在选择限期內,选择是参加居
所资助计划,还是保留入住宿舍或领取自行租屋津贴的资格。如果他们
选择参加居所资助计划,一经院校批准,即不得撤回。
- 下表列出不同类别的现任教职员的选择限期,以及在不可撤回的情况下
,丧失领取所有其他房屋福利资格的日期。
教职员 | 居所资助计划
的选择限期 | 教职员及配偶丧失领取其他
房屋福利资格的日期
|
---|
在生效日期当日薪点达总薪级表第34点或以上的合资格受聘人员
|
---|
本地及海外人员
(按可享退休金
制度或合约条款
聘用)
|
由生效日期起计
三年 |
如果该员在选择限期內递交
居所资助计划的选择书、初
步申请书/正式申请书:
开始领取居所资助津贴当日
或选择限期届满翌日,以较
早的日期为准。
如果该员在选择限期內只递
交选择书:
选择限期届满翌日。
|
在生效日期前受聘并在此日期后薪点达总薪级表第34点的合资格人员
|
---|
本地及海外人员
(按可享退休金制
度或合约条款聘
用) |
由生效日期起计
三年或薪点达总
薪级表第34点当
日六个月后或
如果晋升通知具
有追溯效力,则
在晋升通知书发
出当日六个月后
,以较后的日期
为准。
|
该员递交选择书当日。
|
- 现正领取自置居所津贴的合资格教职员,可在居所资助计划生效日期后选
择参加该计划;他在居所资助计划下的享用期,会是自置居所资助计划的
120个月享用期的余数。
- 倘合资格教职员未有在选择限期前递交选择书,他其后仍可申请参加居所
资助计划。同样,选择保留入住宿舍或领取自行租屋津贴资格的合资教职
员,亦可在其后申请参加居所资助计划。其申请或会在一项附带条件下获
得批准;这项附带条件是,该员可领取津贴的 120个月最长享用期须予扣
减,扣减期相等于选择限期届满翌日至开始领取津贴当日期间的历日日数
,不论该员在参加该计划之前,有否领取任何房屋福利。
- 如教职员并无放弃其他房屋及相关的福利,他在居所资助计划下的享用期
会被扣减,扣减期相等于他须放弃这些福利的当日至他实际放弃这些福利
的前一日的期间。
E. 备注- 防止享有双重房屋福利的规则将适用于本计划。雇员只可在同一时间享有
一项房屋福利,而不论该项福利是否由院校提供。如有关教职员是已婚人
士,他和配偶必须选择是享用他本身的房屋福利,还是配偶的雇主所提供
的福利。如他或配偶已领取由政府或公帑资助机构提供的任何房屋福利,
则他将不能十足享用院校提供的房屋福利,或只能有限度地享用该等福利
。如他或配偶已永久丧失根据政府或公帑资助机构的聘用条款享用房屋福
利的资格 (例如他或配偶已领取应得的全部房屋福利,或因任何理由被取
消享有房屋福利的资格),他将不符合资格享有任何房屋福利。
- 如雇员在出售物业前未取得转換物业批准,或在偿还全部按揭供款前未取
得转換物业批准,则会丧失在居所资计划下继续领取津贴的资格。
- 根据《稅务条例》居所资助计划的津贴必须课稅。
附件B
为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院校的
合资格教职员设立的居所资助计划
为海外招聘而有住屋需要的教职员作出特别安排
考虑到教资会资助院校在运作上有独特和基本的需要(例如需要继续从世界各地招
聘教职员和必须以合约形式招聘初入职的教职员),而且,亦须尽量善用因推行居
所资助计划而多出的宿舍,因此政府不会反对教资会资助院校拨出大学宿舍(如沒
法作出这类安排,则提供租金津贴),供从香港以外招聘的教职员入住,惟该等职
员必须有此住屋需要,而此安排只适用于履行首份合约期间,为期最长三年。这
是一项临时的特别安排而非受聘人员的应有权利,也不是居所资助计划的一部分
。院校须按个别情况作出考虑和给予批准。
2.根据上述特别安排而发放的租金津贴,必须用作支付合资格教职员在本港居住的
单位的实际租金。有关的津贴表会与教资会资助院校为合资格教职员而设居所资助
计划的津贴表一致。教职员将按实际的租金支出或适用于其薪点的津贴额获发津贴
,两者以较少者为准。
3.由于教资会资助院校是根据教职员的住屋需要而提供大学宿舍,因此,享用双重
房屋福利的情况应不会出现。这即是说,倘若从香港以外招聘的教职员的配偶在同
期间获雇主提供本地住屋的房屋福利,则该名教职员便不符合特别安排所订明的住
屋需要准则。
4.在首份合约期內获院校提供这项临时安排不多于三年的教职员,可在续约或三年
期限届满时(以较早者为准),参加居所资助计划,作为唯一的房屋福利,以便自置
居所或租赁房屋。他们将符合资格享领全期十年的居所资助津贴。不过,须注意的
是,教职员根据临时安排在首数年获提供大学宿舍,其他公帑资助机构可能会视此
为一种房屋福利,在确定受雇人员可否继续享有房屋福利时,会计算在內。举例来
说,倘教职员在首三年入住大学宿舍而其后加入政府工作,他/她(及其配偶)享用
公务员房屋福利的年期,可能会相应缩减三年。
附件C
教资会资助院校的居所资助计划按15年计算的成本和利益分析
(所有数字均以百万元为单位,按付款当日价格计算)
财政年度
|
在沒有居所
资助计划的
情况下为合
资格人员提
供房屋福利
的成本 | 推行居所资助计划所涉及的合资格人员房屋福利成本
| (成本)
利益净额 | 政府开支
(增)减净额
|
---|
| | 居所资助
计划的成本
|
自行租屋津
贴、宿舍、
自置居所津
贴和私有房
屋津贴成本
| 腾空宿舍的
估计十足
租金收入
| 政府从腾空
宿舍省回
的开支
|
推行居所资助
计划所涉及的
房屋福利
净成本
|
政府为居所资
助计划的房屋
福利所承担额
的开支净额
|
|
|
| (a) | (b) | (c) | (d1) | (d2) | (e)=(b)+(c)-(d1) | (f)=(b)+(c)-(d2) | (a)-(e) | (a)-(f)
|
1998-99(六个月) | 340 | 223 | 243 | 0 | 0 | 466 | 466 | (126) | (126)
|
1999-2000 | 705 | 645 | 417 | 65 | 38 | 997 | 1,024 | (292) | (319)
|
2000-01 | 740 | 926 | 313 | 204 | 119 | 1,035 | 1,121 | (295) | (380)
|
2001-02 | 777 | 998 | 297 | 356 | 207 | 939 | 1,087 | (161) | (310)
|
2002-03 | 816 | 998 | 312 | 449 | 261 | 860 | 1,048 | (44) | (232)
|
2003-04 | 857 | 998 | 327 | 472 | 274 | 853 | 1,050 | 3 | (194)
|
2004-05 | 900 | 998 | 344 | 495 | 288 | 846 | 1,053 | 54 | (153)
|
2005-06 | 945 | 998 | 361 | 520 | 303 | 839 | 1,056 | 106 | (111)
|
2006-07 | 992 | 998 | 379 | 546 | 318 | 831 | 1,059 | 161 | (67)
|
2007-08 | 1,042 | 998 | 398 | 573 | 334 | 822 | 1,062 | 219 | (20)
|
2008-09 | 1,094 | 664 | 418 | 602 | 350 | 479 | 731 | 614 | 363
|
2009-10 | 1,148 | 353 | 438 | 632 | 368 | 159 | 423 | 989 | 725
|
2010-11 | 1,206 | 72 | 460 | 663 | 386 | -132 | 146 | 1,337 | 1,060
|
2011-12 | 1,266 | 0 | 483 | 697 | 405 | -213 | 78 | 1,479 | 1,188
|
2012-13 | 1,329 | 0 | 508 | 731 | 426 | -224 | 82 | 1,553 | 1,247
|
总数 | 14,156 | 9,866 | 5,697 | 7,004 | 4,077 | 8,558 | 11,486 | 5,597 | 2,670
|
* 上述数字已调整至整数,因此"总数"可能不等于各分项数字的总和。
教资会资助院校为合资格教职员提供居所资助计划
15年成本和利益分析所采用的主要假设
涉及教职员方面的假设
- 院校所提供截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的教职员概况,在整段15年期间维持不变。
- 在这15年期间不会有教职员流失。这是长远节省开支的一个关键因素,理由
是合资格教职员可一直享领自行租屋津贴和入住宿舍,直至离职为止,但他
们享领居所资助津贴的年期,则最多只是十年,因而可省回一笔庞大的开支
。根据这项假设,如合资格教职员平均在院校任职超过十五年 (在这情况下
,所有八所院校会被视为一个整体,因为根据防止享用双重房屋福利的规则
,雇员在一间院校领取居所资助津贴的年期,会在他加入另一间院校时用来
计算剩余的享用期 ),上表所列的估计节省数字应属稳妥。相反,若合资格
教职员平均在享用居所资助计划的全部福利后不久便离职,则预料可节省的
开支将会较少。
- 合资格教职员在三年选择期內参加居所资助计划的比率,是由各院校估计预
算得出来的。为计算估计成本,我们把三年的享用率均分。举例来说,如某
间院校估计,在三年选择期结束前,原本领取自行租屋津贴的合资格教职员
会有60%选择参加居所资助计划,我们便假设第一年的累积参与率是20%、第
二年是40%、第三年是60%。我们又假设,在三年选择期届满后,沒有选择居
所资助计划的教职员会在整段期间內,继续享领现行的房屋福利。
- 第(1)至(3)项所引申到的假设是,在三年选择期之后,不会再有教职员加入
居所资助计划。
涉及成本的假设
- 在首三年选择期,新加入居所资助计划的教职员可享领的居所资助津贴额,
将会按通账率上调,每年的通账率假定为5%;但已参加该计划的教职员的居
所资助津贴额,会在整段享用期內维持不变。
- 各院校在沒有居所资助计划的情况下提供现有的房屋福利的每年经常开支,
是按各院校在一九九八至九九年度所呈报的6.79亿元计算,并按通账率每年
递增,每年的通账率假定为5%。
- 沒有选择参加居所资助计划的教职员现有的各类房屋福利所涉及的每年经常
开支和薪金供款,亦会按通账率调高,通账率亦假定为每年5%。
- 选择参加居所资助计划的教职员所腾空的宿舍的估计十足租金收入,是根据
各院校提供的资料计算出来的,每年由310,635元至636,119元不等。我们假
设有关租值会按通账率调升,而通胀率则假定为每年5%。有关的租金利益会
由宿舍腾空12个月后开始列入计算。
- 在计算政府从腾空宿舍可省回的开支时,我们所采用的建议计算公式是,宿
舍腾空后首12个月沒有收益,之后可获得估计租金收入70%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