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B(2)827/98-99(0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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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 文件编号:XX/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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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席上讨论 |
在香港公开考试纳入「校內评核」方式
引言
1. 教育统筹委员会在一九九七年九月发表的第七号报告书有以下建议:
「政府与其他教育团体,例如香港考试局一起研究,可否在评定学生的水准时,除公开考试的成绩外,亦同时考虑学生的校內成绩,避免只以一次考试评定学生的学业水平。当局亦应鼓励公众人士接受这种评定方式。教统会知道香港考试局在中学会考和高级程度会考中有部分科目已包括校內评估,并考虑把这项安排扩展至其他科目。」
2. 一九九七年十月,特区行政长官在其施政报告中承诺检讨本港的考试制度,使学生在校內的整体表现亦得到重视。
3. 香港考试局既肩此重任,因此特聘顾问团深入研究上述课题,并检讨目前公开考试制度的一些相关问题。
顾问团
4. 经过公开的甄选程序后,考试局决定聘任香港浸会大学以九位本地及海外学者组成的顾问团负责上述研究工作。顾问团依计划于一九九八年九月底向考试局提交了一份中期报告书,报告书的副本备见于附件供议员参考(注:因时间所限,只能提供英文版本)。中期报告书集中讨论公开考试三项课题:「校內评,剔除「毕业证明」与「筛选」两项功能的矛盾,以及改善成绩评级制度。当中除交代背景资料外,亦提供了若干方案。顾问团在一九九八年年底提交的终期报告书,则会就本地文化背景及社会情况加以考虑,然后提出建议。
「校內评核」方式
5. 本文件集中讨论在公开考试实施「校內评核」的问题。我们了解教育事务委员会各议员所关注的问题包括:
- 「校內评核」是否香港中学会考及香港高级程度会考最理想的评核方式;及
「校內评核」有何评核准则。
为何要采用「校內评核」?
效度问题
6. 公开考试无疑具有公平、可靠而客观的优点,但它无法评核教学课程所要求的全部能力,因为并非所有能力都能够透过公开考试的形式来评核的。目前中学会考中国语文科的聆听和说话能力,以及理科的实验,都沒有在公开试设考。课程中的一些重要目标,例如探究能力,也未能被评核。因此,公开考试制度中就出现了「该考的」和「可考的」的缺口,而这个缺口使人产生「考试主导学习」的不良印象。「校內评核」在这方面可弥补公开考试的不足,提高它的效度。
信度与公平问题
7. 目前香港中学会考和香港高级程度会考均以「一次过」的方式评定考生的表现,而所评定的结果对学生至为重要。有人指出这种考试方式只凭考生在试场內一时的表现,决定其未来的发展机会,不利于一些不易适应「一试定终生」式测试的考生。亦有认为应以多次不同方式的评核代替,藉以提高考核的信度,对所有学生会更加公平。「校內评核」正可达致此目标。
关注事项与困难
8. 下列是一些实施「校內评核」时值得关注的事项和困难:
- 教师的工作量
- 评核的公平性
- 教师的忧虑
─ 与学生的关系变得紧张(既为辅导者,又同时是评核者)
─ 来自校长和家长的压力
- 学生的压力
9. 在目前的公开考试,有若干科目已有教师评核的成分,但多属高级程度的科目。「校內评核」的范围一旦扩大,尤其若推展至中学会考,所产生的影响必然更大(上文第8段已指出若干问题)。因此,考试局不得不审慎从事,在广泛推行「校內评核」方式前,邀请专家协助,深入研究各项问题。
建议的「校內评核」方式有何评核准则?
10. 在决定如何处理从「校內评核」而得的成绩时,首先需要考虑:
- 清晰界定「校內评核」的性质(例如是否包括校內测试或作业的成绩等);
- 适当制订「校內评核」品质的监察准则;
─ 品质保证的监察准则(评核前,为求评核准则一致而向各校发给指引);
─ 品质控制的监察准则(评核后,尽量为求剔除学校/教师间的差异而调整教师的给分)
- 考生在某科的最后成绩,若由其「校內评核」的得分与公开考试的得分结合而成,则科目內各部占分的比重必须加以确定。若无意将两项成绩结合,则可考虑分别发布。
11. 关于「校內评核」是否适用于两个公开考试,以及有何评核准则,这两个课题,相信顾问团本年底的终期报告书会提供更多资料。考试局将就其建议公开咨询,然后作出决定。
结语
12. 包括考试局在內的各有关教育团体倘能同心协力,相信可以成功促成这项倡议。正如上文引述教育统筹委员会第七号报告书所言,公众人士需接纳「校內评核」为公开考试以外另一种可靠的学业水平之评核方法。
13. 谨藉以下一段节录自"Dearing & Beyond: 14-19 Qualifications, Frameworks and Systems"一书的文字,扼要反映考试局对此问题所抱的态度:
「……改革的过程固然要充满动力,但也要循序渐进、精心策划和适当部署。此外,也要坦率开放而广纳众议,那就可以集结教育界的强大力量,开创未来。」
14. 欢迎教育事务委员会议员表达对校內评核的意见和观点。
香港考试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