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号︰EMBCR 4/3231/90 III (92)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岭南大学条例草案

引言

在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的会议上,行政会议建议,行政长官指令 -

  1. 应给予岭南学院大学资格,并让它设立新的內部管理架构;以及

  2. 向立法会提交岭南大学条例草案(载于附件A)。

背景和论据

自行评审资格


2.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行政会议建议,行政长官指令,岭南学院应负责自行
评审本身开办的学位课程,但院校的教与学质素保证过程仍须如常接受大学教
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定期进行的校外检讨,以及教资会实施的其他质素保证
措施。该项决定的详情已载列于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向议员分发的立法会参考
资料摘要內。

获授大学名称的先决条件

3.根据现行的政策,由教资会资助的非大学院校必须符合下述三项条件,才可
获授大学的名称 -

  1. 认同各教资会资助院校须担当不同角色的原则和条件;

  2. 接纳和推行其他教资会资助大学所采纳的同一拨款准则;以及

  3. 取得自行评审资格。

4.对于上述3(a)项,教资会和政府把高等教育制度视为一个整体,并尽量使个
别院校的抱负与社会的需要互相配合,目的是发展一个高等教育制度,使各院
校在提供不同程度和范畴的课程方面取得适当平衡,并致力培训人才、合作研
究、进行顾问工作和循其他途径,为社会作出贡献。岭南学院期望成为一所国
际认可的具有香港特色的博雅大学。岭南学院和教资会同意,该院校的角色和
使命如下︰

  1. 开办文科、商科和社会科学学士学位课程;

  2. 提供通识教育课程,以期令所有学生在学术方面有广阔的视野;

  3. 可开设小量硕士或博士学位课程,并在某些范畴进行研究工作;以


  4. 与社会保持紧密联系。

5.至于上文第3(b)段所述的条件,岭南学院自一九九二年起,所获得的资助已与
教资会资助的其他院校看齐,当中包括采用同一个(大学)薪级表,以计算教学人
员及对等行政人员的薪金。一九九八年九月,岭南学院获行政会议批准取得自
行评审资格。在符合上文第3段所述的三项先决条件后,岭南学院遂向政府申请
授予大学的名称和地位。教资会在详细考虑岭南学院的提议后,建议通过岭南学
院的提议,我们亦赞成教资会的建议。为使岭南学院升格为大学的建议得以生效
,我们已拟订了岭南大学条例草案。现把条例草案中有关大学名称、宗旨、校监
、內部管理架构及自主权等方面的主要转变概述于下文各段。

大学名称

6.经广泛征询学院內外人士的意见后,岭南学院建议把学院的中、英文名称分别
改为"岭南大学"和"Lingnan University"。建议采用的新名称融合了学院原有的名
称,而不论从语言或涵义的角度来看,均不会与现时教资会资助的各间院校的名
称相牴触。

拟设岭南大学的宗旨

7.一如《岭南学院条例》所订,岭南学院现时的宗旨在于"提供文科、商科、社
会科学科、理科及其他学科的教育、学习、训练及研究"。岭南学院建议,"人文
学科"的教育、学习、训练及研究亦应纳入拟设的岭南大学的宗旨之內,以便更
准确地反映该大学所提供课程的种类。这项更改建议亦符合上文第4段所述岭南
学院的角色和使命。

校监

8.行政长官现时是岭南学院的名誉首长,而将来亦会继续在拟设的岭南大学担
任同样的职位。为了与大部分高等教育院校名誉首长的职称一致,岭南大学的
名誉首长将被称为"校监"。

新的內部管理架构

9.目前,岭南学院的管理架构由校董会(Board of Governors)、校务会(Council)
和教务会(Academic Board)组成。校董会是最高管治机构,获赋权委任适当人
选出任重要的职位(包括校长一职),以及修订和核准该院校的周年财政预算。
校董会共有40名成员,其中18人由岭南教育机构有限公司(注)提名。校务会是
岭南学院的行政机构,须遵照校董会的指示处理各项事务。至于教务会,则是
该院校的最高学术机构。

10.为了使岭南大学的內部管理架构与其他大学一致,岭南学院与政府商讨之后
,建议成立一个新的管理架构。拟议的新架构会由三个组织,即校董会(Council)
、咨议会(Court)和教务会(Senate)组成。这三个组织的拟议成员组合和职能现概
述如下 -

(a) 校董会(Council)

校董会是拟设大学的"行政机构",获授权行使大学的所有法定权力和执行大学
的所有法定职责。其主要权力包括委任大学的校长和副校长、审批每年的财政
预算,以及为管理大学制订大学规程。校董会由33名成员组成,其中18名成员
(包括主席、副主席和司库)由行政长官直接委任,7名成员经岭南教育机构有限
公司提名后,由行政长官委任。余下的8名成员,分别由合资格的教职员、教
授与讲座教授和教务会选出的各个代表,以及几名当然成员(即校长、副校长和
学生会会长)出任。

(b) 咨议会(Court)

岭南学院目前的最高管治机构校董会(Board of Governors),日后将由咨议会(Court)
取代。咨议会基本上会担当咨询角色。拟设的咨议会会由42名成员组成,当中有
10名当然成员是由行政长官直接委任的校董会成员兼任,6名成员由校董会提名
,另外19名成员由岭南教育机构有限公司提名,再由行政长官委任。咨议会主席
和副主席由行政长官从这三个类别的成员中委出。余下的7名成员,则分别由校
友、合资格的教职员、教授与讲座教授和教务会选出/提名的各个代表,以及另
外3名当然成员(即校长、副校长和学生会会长)出任。校董会在委任校长和副校长
时,须征询咨议会的意见。此外,咨议会可审议每年的财政预算,并就有关事宜
作出申述。不过,咨议会并无权向校董会发出一般指令。

(c) 教务会

教务会将成为岭南大学的"最高学术机构"。教务会会负责检讨、推展和规管与
拟设大学学术课程有关的事宜。其成员组合,会根据校董会日后制订的大学规
程厘定。

与政府之间的权力和责任

11.现行的《岭南学院条例》订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就学院行使权力方
面,向学院发出指示,并可订立规例,以便更有效地执行该条例的规定。此外
,条例又规定,学院须向行政长官或其代表呈交周年财政预算以及周年报表和
报告。上述权力和责任将予免除,以便与本港其他大学的做法一致。

条例草案

12.条例草案的主要条文如下 -

  1. 第3条为岭南大学的成立作出规定,并列出该大学的宗旨。第6条订
    明该大学的权力。

  2. 第4条规定,行政长官是该大学的校监。

  3. 第7至12条和第18条就咨议会、校董会和教务会的成立、成员组合
    和权力作出规定。

  4. 第15至17条就校长和副校长的委任作出规定,并列明他们的权力。

  5. 第23条就校董会订立有关大学行政的规程,订定条文。

  6. 第25及26条确保学院的顺利过渡。第25条确保岭南学院的权利和法
    律责任,以及其雇员的服务年期,不会因该学院更改名称而受到影
    响。第26条明确订明,在过渡期间,岭南学院的现有內部管理机构
    、现任校长,以及现有的规则会继续运作或生效,直至新设架构成
    立为止。

  7. 第28至39条因应岭南学院更改名称和地位而对其他条例作出相应修
    订。

立法程序时间表

13.立法程序时间表如下-

    刊登宪报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
    首读和开始二读辩论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
    议阶段和三读
    另行通知

公众咨询

14.政府会就高等教育事宜,特别是与教资会资助院校有关的事务,征询教资会
的意见。我们已就岭南学院更改名称以及岭南大学內部管理架构的建议,征询
教资会的意见,并获得教资会的支持。

与《基本法》的关系

15.律政司认为,建议的条例草案与《基本法》沒有牴触。

与人权的关系

16.律政司认为,建议的条例草案与人权有关的条文沒有牴触。

约束力

17.条例草案对国家并沒有明文规定的约束力。

对财政和人手的影响

18.由于岭南学院目前获得的资助,已与教资会资助的其他大学看齐,因此,本
条例草案对政府的财政和人手并无影响。岭南学院升格为大学和设立新的內部
管理架构,不会影响政府向各教资会资助院校提供拨款的准则。

宣传安排

19.我们会在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发出有关的新闻稿,在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
日将本条例草案刊登于宪报,并安排发言人解释有关决定和解答传媒的查询。
我们亦会向立法会教育事务委员会作出简介。

负责人员

20.如有任何查询,请与教育统筹局首席助理局长李美嫦女士联络(电话︰2810
3023)。


教育统筹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


注︰

岭南学院在一九六七年由岭南中学有限公司创办,该公司其后于一九六九年改名为岭南教育
机构有限公司。岭南教育机构有限公司是岭南学院、岭南中学和岭南小学的创办和监管机构
。岭南教育机构有限公司是注册有限公司,共有48名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