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文件
批拨建校用地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议员阐释如何批拨土地,以供建校之用。

预留建校用地

2.教育署(教署)和规划署在预留建校用地方面,保持紧密联系。教署每年会根据
政府统计处和房屋署提供的人口增长和迁移预测数据、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以
及当前的教育政策(例如小学全日制)等方面,推算学额的供求情况,并要求规划
署按照有关推算数据,物色和预留合适的建校用地。规划署在制备规划图则和拟
订综合发展计划的过程中,会按照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对各项所需的社区服务,
预留用地。在评估建校的需求时,规划署会征询教署有关教育设施方面的需要,
以及有关区域/地区的最新学额供求预测数据。

3.当局目前是根据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若干概括的规范,预留建校用地。有关规
范包括 --

(a) 小学

  • 当局会根据每区对小学学额的需求,预留小学建校用地,以免小学
    生上学时要长途跋涉。

  • 标准设计的小学设有30个课室,标准地盘面积为6 200平方米。

  • 由于香港土地匮乏,面积较小或不规则的地盘亦会被考虑作兴建校
    舍之用。为此,建筑署已分别为较小的小学,即设有24个课室(标准
    地盘面积为4 700平方米)和18个课室(标准地盘面积为3 950平方米)
    的小学,设计标准的校舍,以便善用面积较小的建校用地。建筑署
    会为不规则的建校用地,设计非标准的校舍。

(b) 中学

  • 当局会根据全港对中学学额的需求,预留中学建校用地。不过,如
    某区持续出现学额不足或过剩的情况,当局亦会对该区的预留建校
    用地作出调整。

  • 一间标准中学的标准地盘面积为6 950平方米,并会设有30个课室。
附件I载列有关预留中、小学建校用地的详细资料。

4.规划署物色和预留建校用地后,有关的工务部门[注1]会为建校计划进行工程
计划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如有关计划是切实可行的话,当局会征询有关区议会
的意见,并向立法会工务小组委员会和财务委员会申请拨款。

5.在一般情况下,筹划和兴建一所学校,需时四年。倘预留的建校用地有需要
收回土地或进行大规模的地盘平整工程,则需要更长时间才能完成建校工程。

最新情况

6.按照现时的建校计划,在二零零二至零三学年之前,会有68所小学和38所中学
落成,详情载于附件II。政府已预留土地,以兴建有关校舍。

7.政府暂定在二零零七至零八学年开始时,全面实施小学全日制,但要达到这个
目标,我们须定期检讨一些基本因素(例如人口变动),以确定目标是否仍然可行
。根据最新的人口预测数据,约需兴建47所小学,才能达到这个目标(另外还有
上文第6段的68所小学)。而其中大部份已物色到校址。教署会继续与规划署紧密
合作,在建校用地短缺的已建设市区地方,物色更多合适的建校地点。

8.鉴于香港土地资源短缺,我们一直都有采取措施,以期尽量善用土地。举例来
说,中小学所采用的新设计所提供的建筑楼面面积会较先前的设计大得多,而小
学所需的建校范围实则更略为减少,对中学来说,划定的建校范围则只会略为增
加(见附件三)。长远来说,我们现正研究其他措施,务使土地资源得以尽量利用
。这些措施包括:

  1. 我们现正检讨根据防火安全理由而对学校建筑物所施加的24米法定
    高度限制[注2] 。事实上,采用了最新标准设计的中小学的高度,已
    超出原来24米的限制。这些学校均是参照消防处意见而设计的,其
    中部分非教学用途的设施,例如教员室等,所处位置的高度已超出
    地面24米。消防处最近已知会我们,倘校舍增添额外的消防安全设
    施,如设立避火层,加强潜在高风险房间的抗火结构及消防装置及
    设备等,则教学设施的24米高度限制可以放宽。根据这项最新的意
    见,我们现正考虑如何因应放宽了的限制而尽量善用学校用地而同
    时提供优良的教学和学习环境;以及

  2. 我们亦正在研究可否在综合发展区兴建 "学校村",把多间中学集中
    在同一地点,以便共用体育/康乐和其他设施。这些学校的学额不
    单提供予综合发展区內的预定人口,还会分配给邻近各区的学生。
    9.此外,政府现正采取行动,评估终审法院在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就居留权
    证明书计划所作出的裁决,对政府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带来的影响。政府统计处会
    在本年三月至五月期间进行戶口调查,估计因终审法院的裁决而即时或日后会拥
    有居留权人士的数目。预计在七月底会有调查结果。届时,政府可以掌握可靠的
    数据,以便就教育服务和增拨建校用地等各方面的需求,作出全面的评估。

    附件I

    I. 预留建校用地的指引

    A. 小学


    1. 当局会根据社会对全日制学额的需求,预留建校用地。

    2. 当局会按"区"预留建校用地。全港分为18区,其划分方法与18个区
      议会的行政区划分方法相同。当局会预留足够的建校用地,以应付
      每区的需求。此外,当局应在每个新发展地区內,额外拨出面积相
      等于所需小学建校用地10%的土地,使规划工作更具弹性。不过,
      如果这些地区已备有具体的人口推算数字例如某区的人口可能有较
      多年青人,则是否需要预留10%额外用地,可作弹性处理。

    3. 当局一般会预留可供兴建30个课室的小学建校用地,以达致较高的
      土地使用率。不过,若无法预留足以设有30个课室的建校用地来应
      付区內需求,当局会预留面积较小的建校用地,以兴建设有24个或
      18个课室的小学。

    4. 规划和设计完善的公营或私人房屋计划,原则上应在提供小学学额
      方面自给自足,即是说,所提供的建校用地应能满足该房屋发展项
      目的计划人口的需求。此举的好处,是可缩短在屋村內居住的学生
      往返学校所需的时间。

    5. 在为某区筹划兴建小学时,亦应考虑其他因素,例如人口特质、建
      校用地面积、环境和交通需求等。以离岛区来说,为尽量避免令学
      生须乘船往返学校,应按教育署署长的要求,额外预留学校用地。
      B. 中学

      1. 政府亦应按区预留兴建中学的用地,以便有足够用地,应付地区的
        需求。不过,我们在评估中学整体供应量时,是以全港为基础,以
        确保整体供应量不会超逾全港的需求。

      2. 尽管上文(a)项已有规定,但在预留新的学校用地时,应充分考虑到
        区域的需要,以缓和市区与新界区中学供应不均衡的情况。

      II. 中学和小学的建校用地准则

      A. 面积和规格


      根据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标准设计的小学和中学所需的用地面积,最低限度
      应为:

      - 小学
      a.设有30个课室的学校: 6 200平方米,阔度和长度约
      为65米(最少)和95米
      b.设有24个课室的学校: 4 700平方米,阔度和长度约
      为55米(最少)和85米
      c.设有18个课室的学校: 3 950平方米,阔度和长度约
      为55米(最少)和72米
      - 中学
      设有30个课室的学校: 6 950平方米,阔度和长度约
      为65米(最少)和107米

      要符合这些标准设计,预留的用地不仅须达到最低面积要求,形状也须适当配
      合,以容纳学校的建筑物和所需的支援设施,例如球场、巴士和汽车的路旁停
      车处,以及停车位。

      B. 地点

      1. 原则上,学校的地点一般不应太接近空气污染来源或有潜在危险的
        装置。

      2. 学校的地点应远离严重受到噪音影响的地方。

      3. 所有学校均应设有达致消防处处长满意程度的紧急车辆通道。这些
        通道应远离有高空掷物危险的毗邻建筑物。

      4. 如条件许可的话,学校应邻近公共空地和可配合学校运作的机构/
        社区设施,例如公共图书馆、社区中心、室內康乐中心等。

      5. 为免区內出现交通挤塞情况,在切实可行范围內,学校应平均分布
        ,并尽量避免把超过两间或三间学校集中于同一地点。


      附件III


      小学

      设计现有新增加/减
      建校范围1623平方米1577平方米 -2.8%
      建筑楼面总面积6530平方米10244平方米 +56.9%



      中学

      设计现有新增加/减
      建校范围1675平方米1762平方米 +5.2%
      建筑楼面总面积8150平方米 11903平方米+46.0%


      [注1]
      一般来说,如建校用地位于公营房屋发展项目的范围內,而学校的建造工程又能与整体房屋
      发展合约配合,房屋署会负责有关工程,以配合居民迁入公屋的时间。如有关用地位于公营
      房屋发展项目的范围以外,又或该幅用地是位于公营房屋发展项目的范围內,但学校的建造
      工程未能与整体房屋发展合约配合,则建校工程通常会由建筑署负责。

      [注2]
      《教育规例》(第279章)第7条规定,校舍的任何部分不得位于高度超出地面24米的位置,但
      教育署署长可参照消防处处长的意见,授权使校舍的任何部分位于高度超出地面24米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