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165/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ES
立法会经济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3月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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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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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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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田北俊议员(主席)
李华明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朱幼麟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国宝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鉴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健仪议员
郑家富议员
冯志坚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吴亮星议员
缺席委员 :
李家祥议员
陆恭蕙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议程第IV项
- 经济局局长
- 叶澍堃先生
- 经济局副局长
- 何健华先生
-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新机场)
- 李达志先生
- 民航处处长
- 林光宇先生
- 民航处助理处长(技术及策划)
- 梁煥燃先生
- 议程第V项
- 经济局局长
- 叶澍堃先生
- 经济局副局长
- 袁铭辉先生
- 海事处助理处长/港口管理
- 李家武先生
- 议程第VI项
- 经济局局长
- 叶澍堃先生
- 经济局副局长
- 关锡宁女士
-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
- 傅敏霞小姐
- 渔农处助理处长(农业及监理)
- 廖季坚先生
- 卫生署助理署长(卫生事务)
- 谭丽芬医生
- 卫生署高级政务主任(卫生事务)
- 林雅雯小姐
- 香港海关助理关长(管制及知识产权)
- 潘扬光先生
- 区域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政策)
- 黎国栋先生
- 区域市政总署高级参事(卫生事务)
- 关家麟先生
- 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1
- 蒲沛亮先生
- 市政总署高级参事(公共卫生)2
- 伍景燊先生
- 议程第VII项
- 经济局局长
- 叶澍堃先生
- 经济局副局长
- 关锡宁女士
-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
- 傅敏霞小姐
- 渔农处助理处长(农业及监理)
- 廖季坚先生
- 建筑署副署长
- 关柏林先生
- 建筑署总工程策划经理
- 李玉胜先生
- 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
- 李国权先生
- 市政总署参事(屠场及私营计划)
- 江云飞先生
- 区域市政总署署长
- 余黎青萍女士
- 区域市政总署副署长(行政)
- 林锦光先生
- 区域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政策)
- 黎国栋先生
- 区域市政总署高级参事(专责工程)
- 朱凯恩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 高级主任(1)5
- 许兆广先生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1)884/98-99号文件 -- 1998年11月23日会议的纪要
立法会CB(1)912/98-99号文件 -- 1998年12月11日会议的纪要)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
1998年11月23日及1998年12月11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续议事项
2.李华明议员询问就两间电力公司之间的联网系统及主要燃料的零售价格进行跟进讨论
的时间安排。经济局局长在回答时表示,政府已委聘顾问研究两间电力公司之间的联网
系统,获聘的顾问预计可于 1999年4月完成其报告。政府当局拟于报告完成后,在事务
委员会会议席上向议员汇报此事。
3.关于主要燃料的零售价格,经济局局长表示,经济局及消费者委员会正共同研究从燃
油公司收集所得的数据。政府当局已准备在事务委员会于1999 年3月22日举行的下次例
会上讨论此事,以及讨论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的安全问题。然而,议员或会同意,由于
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的安全问题较为迫切,有关主要燃料零售价格的讨论可安排于稍后
时间进行。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立法会CB(1)829/98-99号文件 | -- | 1996年12月至1998年11月主要燃料进口及零售
价格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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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1)848及858/98-99号文件 | -- | 保留经济局一个编外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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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1)853及865/98-99号文件 | -- | 保留香港天文台的一个助理台长编外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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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1)908/98-99号文件 | -- | 1997年1月至1998年12月主要燃料进口及零售
价格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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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III 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立法会CB(1)913/98-99(01)号文件 待议事项)
5.察悉到经济局局长在讨论第I项议题时所发表的意见,以及內务委员会于1999年2月26
日决定要求各有关的事务委员会跟进3份新机场调查报告所提出的建议,议员同意在订
于1999年3月22日上午10时45分举行的下次例会上讨论下列事项:
- 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的安全问题;及
- 跟进3份新机场调查报告所提出的建议。
IV. 卫星通讯、导航及监察/航空交通管理系统
(立法会CB(1)913/98-99(02)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交的资料文件)
6.民航处处长根据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向议员陈述政府当局就负责航空交通管制
工作的卫星通讯、导航及监察/航空交通管理系统的研究、试行及实施方面所提出的建
议。
7.主席询问,香港及邻近城市的机场可否共同使用通讯、导航及监察/航空交通管理系
统的部分设备。民航处处长在回答时表示,当局会就上述系统进行系统研究,尝试确定
可否与邻近机场共同使用该等系统的部分构件。若情况许可,当局会进一步研究摊分设
备费用的可能性。
8.杨孝华议员认为,由于大部分飞机已安装与该等系统相容的仪器,航空公司会支持采
用卫星通讯、导航及监察/航空交通管理系统。察悉到多项研究发现,倘乘客在飞机航
行时使用若干电子设备,可能会影响飞机导航系统的正常运作,他询问卫星通讯、导航
及监察/航空交通管理系统,可否避免乘客在使用电子设备时所造成的干扰,以及政府
当局有否计划禁止乘客在登机后使用若干电子设备,例如流动电话等。民航处处长表示
,现时仍未有定论,证明飞机乘客使用流动电话及电脑等电子设备会干扰飞机上的电子
设备的正常运作。然而,为安全起见,民航处已建议航空公司要求乘客在飞机降落或起
飞的航行关键时段,关掉流动电话及电脑等设备。他补充,根据现行法例,为确保飞机
的安全运作,机长有权命令乘客关掉若干设备。他进一步表示,民航处发现,在香港发
生的无线电频道干扰事件,大部分是由广东省的传呼台发射出的无线电所导致。民航处
正与內地的有关当局合作,以便减低无线电频道的干扰。
9.关于卫星通讯、导航及监察/航空交通管理系统的正常运作,会否受到飞机乘客使用
的电子设备造成的无线电频道干扰所影响,民航处处长表示,现时他无法回答这问题,
因为拟议系统的技术规格及运作细节尚未作实。
10. 李永达议员记得,政府当局曾于1996年就赤𫚭角新机场要求拨款。他质疑政府当
局于1996年有否考虑购买卫星系统,因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下称"国际民航组织")于
1993年已就卫星通讯、导航及监察/航空交通管理系统拟定全球实施计划。经济局首
席助理局长(新机场)在回答时表示,1996年提出的拨款要求是有关第二条跑道的航空
交通管理设备及航空交通管理附属设备。当局早在1992/93年度要求立法会批准拨款,
以便为新机场添置航空交通管理各项主系统。然而,当时卫星通讯、导航及监察/航
空交通管理系统仍未引用卫星通讯的技术,而市场上亦沒有有关的设备。民航处处长
进一步表示,当前建议的目的,是分阶段提供卫星系统所需的设备,有关计划需时多
年进行,要到2010年后才会完成。届时新机场现行的航空交通管理系统,大部分亦会
到期更換。
11.察悉到拟议系统将于1999/2000年度至2016/2017年度的18年期间分阶段实施,主席
关注到,在实施期中段购买的设备,会否在实施阶段的后期变得过时,导致浪费公帑。
民航处处长表示,拟议卫星通讯、导航及监察/航空交通管理系统属新一代的技术产
品。虽然设备的型号或会不断推陈出新,但不同型号的设备均会以类似的技术基础为
依据,因此,在換上新型号的设备前,较旧的型号在使用期內仍可继续使用。
12.许长青议员指出,多间航空公司投诉机场收费过高。他表示关注拟议通讯、导航及
监察/航空交通管理系统的工程费用,因为当局会透过收取航空交通管制及过境导航
费,收回有关的费用,此举会进一步提高航空公司使用新机场时需支付的费用,导致
航空公司使用邻近城市的其他机场。民航处处长表示,上述收费并非新增的收费。当
局目前亦是透过该等收费,收回现行的通讯、导航及监察/航空交通管理系统的工程
费用。即使沒有该等卫星系统,当现有系统到期更換时,亦会引致资本开支。
13.单仲偕议员同意,香港使用的通讯、导航及监察/航空交通管理系统,必须符合国
际标准。他认为当局应就拟议系统提供更详尽的资料,证明拨款要求合理。他亦要求
当局澄清为应付该项工程费用所需的拨款额。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新机场)表示,工
程费用将包括非经常性及经常开支。非经常性开支估计为10.04亿元,将于1999/2000
年度至2016/2017年度支出,而政府当局拟分阶段向财务委员会申请拨款。1999/2000
年度的经常开支约为600万元,所需的资源已包括在民航处1999/2000年度的预算草案
內。经济局局长强调,拟议系统可提高航空交通的安全水平,更是香港发展为国际航
空中心不可或缺的一环。此外,內地及新加坡亦已决定采用卫星通讯、导航及监察/
航空交通管理系统。他进一步表示,政府当局提供该份资料文件,目的是告知议员拟
议系统的大致情况,以及所需费用的估计金额。
14.议员普遍支持需在香港设置卫星通讯、导航及监察/航空交通管理系统。因应主席
的要求,经济局局长同意,当局在提交该项建议予财务委员会时,会提供更详尽的资
料。
V 检讨船只在香港水域的航速限制
(立法会CB(1)913/98-99(03)号文件 政府当局提交的资料文件)
15. 香港商船高级船员协会的意见书在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
(会后补注:该意见书其后透过立法会CB(1)967/98-99(01)号文件送交议员)
16.助理处长/港口管理向议员陈述资料文件所载,有关政府当局对在香港水域航行的
船只的航速限制作出修订的建议。
17.刘健仪议员询问有何理据扩大现时的航速限制区。她提及香港商船高级船员协会提
交的意见书,并指出业內人士关注到提供定期班次服务往返港澳的高速船只在坪洲及
交椅洲南面航行时,会否受到任何航速限制。她表示,事实上,香港商船高级船员协
会建议,当局应准许在海港西面界限与周公岛之间水域航行的高速船只,以每小时40
海里的正常航行速度行驶。助理处长/港口管理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的建议主要是
确保航行的安全和港口的效率。他并表示,根据该项建议,高速船只将继续获豁免受
到航速限制,但当高速船只在拟议的航速限制分区內行驶时,航速将不得超过每小时
35海里。当局建议将海港西面界限与周公岛之间的海面范围列为航速限制区,因为南
丫岛北面的水域将会被指定为检疫碇泊区,而现时交椅洲南面的水域是危险品船只碇
泊区,因此当局预期在该区停泊的船只数目将会大幅增加。
18.主席质疑若修订后的航速限制仅略为低于现时的航速限制,航速限制分区內的拟议
航速限制对提高港口安全会否有效。李永达议员察悉,维多利亚港內的海浪越来越大
,并询问政府当局的建议能否防止此情况在未来10年继续恶化。经济局副局长及助理
处长/港口管理表示,政府当局委托顾问公司进行的海事活动、相关风险评估及善用
香港水域未来策略顾问研究(下称"该项研究")发现,由于有大量船只在海港內航行,特
别是在航行时产生大量浪花的双体船,因此维多利亚港內的海浪越来越多。负责进行
该项研究的顾问公司曾建议将海港范围內的航速限制减低10%,藉此减少海港內海浪
增多的情况,以及提高航行的安全。另一方面,政府当局了解将航速限制划一减低10%
,将会影响到定期班次渡轮服务经营者在运作方面的效率。因此,目前的建议务求在
航行安全与港口效率两者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19.李华明议员问及在香港水域內执行拟议的航速限制会否有任何困难,助理处长/港
口管理回覆时确认,使用镭射仪器侦察船只的航速限制较侦察车速困难。不过,海事
处在1998年共检控17宗涉及船只在限制区域內超速行驶的个案中,已对11宗个案成功
提出检控。
20.黃容根议员认为,引致维多利亚港內的海浪越来越多的其中一个因素,是码头和填
海用地的海堤并非采用防浪设计。经济局副局长对此表示赞同,并指出由于现时的海
堤是在多年前兴建,因此将该等海堤重建所涉的费用将会十分庞大。然而,日后兴建
的海堤将会采用防浪设计。主席认为,政府当局亦应留意在维多利亚港进行大量填海
工程所造成的影响,因为此举会导致海面范围缩窄,继而令海港出现海浪增多的情况
。经济局副局长察悉主席的意见。
21.黃议员问及在避风塘內的修订航速限制。助理处长/港口管理回覆时确实指出,避
风塘內的航速限制会由每小时3海里修订为每小时5海里。至于将游乐船只航速限制区
內的航速限制适用范围扩大,以包括所有船只的建议,他表示,该建议的目的,是在
一些受欢迎的水上活动区,加强对泳客及水上运动人士的保障。
22.刘健仪议员表示,业界人士曾向她指出,与现时限制区域的范围比较,拟议航速限
制区以西的范围更难以辨认。她询问海事处会否设置一些如浮标等设施,协助船长辨
认新范围。主席认为,游乐船只业余驾驶者会特别需要当局的协助,以帮助他们辨认
新范围。助理处长/港口管理表示,有关人士可从船长使用的导航图上辨认新范围,
此举应不会有任何困难。他补充,海事处人员在执行航速限制时,不会把重点放在船
只在刚进入航速限制区时,速度是否超出指明的航速限制。海事处人员会较为关注船
只在航速限制区及航速限制分区两者的中央部分行驶时,有否遵守航速限制,因为该
处的海上交通最为繁忙。然而,他答应海事处在有需要时会设置浮标,以协助船长辨
认航速限制区的范围。
23.刘健仪议员询问为何以60米长的船身为准则,将船只分为两类,使它们受到不同航
速限制所规管。助理处长/港口管理表示,政府当局所提建议的其中一个目的,是将
船只的分类由3个类别简化为两个类别,即长度超过60米的船只和长度在60 米或以下
的船只。由于本港大部分获发牌的船只的长度是60米或以下,而长度超过60米的船只
通常是远洋轮船,故当局采用60米长的准则。
24.单仲偕议员认为,其中一项提高维多利亚港的航行安全和港口效率的长远策略,是
将海港內的部分海上交通分散至其他水域。关于此方面,他询问政府当局有否考虑有
关将中港码头由尖沙咀迁往荃湾近未来西铁荃湾站的方案。这亦会为从海路往返中港
两地的乘客提供更佳的陆路接驳网络。他并表示,政府当局亦应考虑将离岛渡轮码头
由中环迁往海港以西的地点。经济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随着经济发展和渡轮服务日
趋频繁,以应付日益增加的载客需求,维多利亚港內的海上交通必定会有所增加。该
项研究亦同意有需要分散港口活动,使该等活动移向海港西面进行,从而提高港口效
率和减少船只发生碰撞的意外。此外,进行"內港海浪研究"的顾问公司所提出的建议
中,其中一项亦是修订海港范围內的航速限制。他表示会向运输局转达议员的建议,
供该局考虑。
25.主席总结讨论时表示,议员普遍支持关于修订在航速限制区及航速限制分区两者內
航速限制的建议。
VI 养猪业的持续发展
(立法会CB(1)913/98-99(04)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交的资料文件)
(附注:主席于此时离席,由副主席主持会议的余下部分)
26.香港猪会、香港禽畜业联会、香港农牧职工会及猪联社就香港养猪业的发展递交
的联署意见书,在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
(会后补注:该份联署意见书其后透过立法会CB(1)967/98-99(02)号文件送交议员)
27.黃容根议员认为,虽然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已列出当局采取的各项措施,以解
决养猪业所面对的部分问题,但该份文件并沒有提出一套全面政策,协助养猪业持续
发展。他提及由养猪业联署发出、在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的意见书,并期望政府当
局会考虑该份意见书的建议,以及制订一套全面政策,协助猪养业。渔农处助理处长
表示,政府当局的资料文件所载的各项措施,是当局回应养猪业在较早时递交的意见
书中提及的关注事项。除该等措施外,政府当局一直与大专院校合作,就改良猪只品
种及若干牲畜疾病疫苗进行研究。关于若干牲畜的疫苗方面,渔农处已邀请海外专家
及牲畜疾病疫苗制造商参与将于1999年3月29日举行的研讨会。此外,亦邀请本地养猪
业的代表出席是次研讨会。因应业界人士要求当局提供更多土地作养猪用途,渔农处
会联同政府其他部门,进一步考虑多层农舍的建议。
28.根据黃议员观察所得,现行法例并不容许兴建多层农舍,他询问政府当局会否尽快
提出立法修订,以便本地养猪业可兴建多层农舍,藉此提高生产力。渔农处助理处长
回覆时表示,规划环境地政局与屋宇署正合力研究此事,有关的检讨结果将于稍后公
布。渔农处助理处长回覆副主席的提问时表示,本地养猪业供应的生猪数目,约占本
港总需求量15%。
29.张文光议员表示,他曾接获屯门一些肉商的投诉,表示黑社会成员曾恐吓他们,并
强迫他们购买泰国冰鲜猪肉。他认为这是勒索行为,警方应积极调查此事。经济局首
席助理局长表示,根据警方所述,截至现时为止,他们并沒有收到有关黑社会操纵批
销泰国冰鲜猪肉的举报。然而,因应张议员的要求,经济局局长答应要求警方对此个
案作出调查。
30.副主席问及售卖新鲜肉类和冰鲜肉类的零售商须否领取不同的牌照,而当局有否任
何监察制度确保有关规定得以遵从。此外,他亦询问是否难以识别冰鲜猪肉与新鲜猪
肉。区域市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政策)表示,在香港售卖新鲜或冷藏肉类(包括猪
肉),必须领有由有关当局发出的牌照。此外,该牌照亦订明可出售的物品,例如新鲜
猪肉及/或冰鲜猪肉。两个市政总署的人员会定期进行巡查,确保有关的卫生规定得
以遵从。然而,湿货街市摊档不得同时售卖新鲜及冷藏肉类。当局会在适当的情况下
,对违规者采取检控行动。至于识别新鲜猪肉和冰鲜猪肉的问题,他表示经解冻后,
冰鲜猪肉与新鲜猪肉无异,要将两者加以识别会十分困难。为了追查怀疑个案,两个
市政总署的人员必须寻找证据,例如用作盛载冰鲜肉类的纸盒,以及核对有关屠房的
纪录,以计算在摊档出售的猪肉数量是否相符。
31.单仲偕议员提及养猪业的联署意见书,并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在新界划定若干地
区,用作发展养猪业。陈婉娴议员询问政府当局是否重视本港养猪业的发展。经济局
局长表示,养猪业是农业的其中一环,政府当局确认养猪业的重要性。关于此方面,
政府当局已有多项措施,包括协助进行研究及发展工作,以进一步发展农业。他并表
示,《关于支援香港农业发展的顾问研究》刚完成,政府当局会征询有关各方的意见。
(会后补注:该份顾问研究报告的行政摘要已于1999年3月16日透过立法会
CB(1)1018/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
32.关于为养猪业划定若干地区的问题,渔农处助理处长表示,土地是本港罕有的资源
,而土地用途的长远规划由规划署负责。他并表示,新界多幅尚未使用的土地已预定
作农业用途,这些土地可供发展养猪业。因应议员的要求,经济局局长答应研究养猪
业的联署意见书。
33.吴亮星议员表示,养猪业的代表曾向他反映走私生猪进港的问题日益严重,并询问
当局有何措施解决该问题。香港海关助理关长回应时表示,香港海关设有一般行动组
,负责陆上及海上巡逻,进行反走私工作。此等行动组与业界人士保持联系,以便取
得有关走私活动的资料,而他们已成功破获多宗涉及走私生猪的案件。他表示,香港
海关会密切留意事态的发展。
34.张永森议员询问在现行管制生猪及猪肉进口的制度下,各决策局和政府部门所担当
的角色,以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是否具效率。渔农处助理处长表示,现时的猪
只针编制度及在屠宰猪只前先行抽取猪只尿液样本进行测试的做法,是找出问题猪只
及追查有关猪只的来源农场的有效方法。此外,已证实这制度可有效保障公众卫生。
至于有关本港进口猪肉的管制,卫生署助理署长(卫生事务)表示,有关现行监管食物
安全的制度载列于资料文件第12段。
35.至于各决策局与政府部门之间就有关管制进口生猪和猪肉的协调工作是否具效率的
问题,经济局局长表示,有关的协调工作已有所改善,但政府当局会继续努力,提高
效率。
VII 上水屠房启用的过渡安排
(立法会CB(1)913/98-99(05)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交的资料文件)
36.负责上水屠房工程的建筑署总工程策划经理向议员陈述政府当局提交的资料文件所
载,有关上水屠房的建筑设计及逐步投入运作计划。
37.察悉到估计在第1期投入运作计划推行期间,上水屠房的污水处理设施有可能出现
故障的风险,郑家富议员询问,可否延长第1 期投入运作计划的推行期间,以便减低
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的风险。他又询问政府当局会采取甚么措施,以便减低上水屠
房发出的气味所引致的滋扰。建筑署总工程策划经理表示,政府当局在决定第1 期投
入运作计划的推行期间时,曾经在长沙湾屠场就处理污水的问题进行设施测试,结果
显示,将有助处理污水的微生物从其他污水处理厂抽取到长沙湾屠场的设施后,在刚
开始的28天,这些微生物的表现可能极不稳定。但当这些微生物在其后14天适应环境
后,其表现便日趋稳定。倘污水处理设施在刚开始运作的42天能够维持正常运作,出
现故障的风险便会大大减低。至于上水屠房发出气味的问题,他表示,于1995年就上
水屠房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时,曾在目前运作的屠房附近地区收集空气样本,以便
评估上水屠房可能发出的气味的恶臭程度。当局根据这些研究结果设计上水屠房,旨
在确保将屠房发出的气味减低至环境保护署可接受的标准。
38.郑家富议员关注,经由铁路运载牲口往上水屠房会否对九广铁路有限公司(下称"九
铁")的正常运作有任何影响,建筑署总工程策划经理回应时表示,九铁曾仔细考虑运
载牲口往上水屠房的安排。目前的计划是在每天上午11 时左右及下午3时提供共两班
特别班次开往上水屠房,这项安排不会对九铁的正常服务有任何影响。至于杨孝华议
员询问,上水屠房全面投入运作后,附近地区的道路运输系统是否足以应付所增加的
交通流量,区域巿政总署副署长(行政)表示,当局在规划兴建上水屠房时,已就该项
计划进行交通影响评估研究。往来上水屠房的交通安排是当局经咨询政府有关部门及
北区临时区议会后而订定,应该可以应付屠房投入运作后所增加的交通流量。
39.张永森议员提及上水屠房逐步投入运作计划及逐步关闭现有屠房及屠场计划,他表
示在上水屠房第1期投入运作计划推行期间,仍然保留长沙湾屠场作为后备屠房,此项
安排会对临时巿政局(下称"临巿局")构成负担,预计临市局会损失达1,400万元至1,600万
元。此外,临巿局计划于1999年10月,当上水屠房第2期投入运作计划推行后,便会关
闭长沙湾屠场。因此,当局已于 1998年9月,根据须事先给予1年通知的规定,向有关
员工发出解雇通知。假如长沙湾屠场于1999年9月后必须继续运作,亦不能保证长沙湾
屠场的员工届时仍能留任。为此,他促请政府当局,倘决定延迟关闭长沙湾屠场,应
该尽快通知临巿局。他又认为,如要再度延迟关闭长沙湾屠场而使临市局须支付额外
开支,政府当局应承担这方面的额外开支。经济局局长同意张永森议员的意见,认为
假如长沙湾屠场有可能在 9月后必须继续运作,便应尽早通知有关员工。他同意巿政
总署应早日就此事咨询员工。
40.为使上水屠房顺利投入运作,当局成立了专责小组,负责统筹及监管有关工作,副
主席询问该专责小组的成员组合,区域巿政总署署长回应时表示,专责小组由各有关
机构的代表组成:有关的政府部门包括建筑署、机电工程署、巿政总署、区域巿政总
署及渔农处等;九铁及五丰行。
41.察悉到上水屠房将由五丰行负责管理及营运,黃容根议员询问上水屠房內是否设有
售卖本地生猪的特别柜台或指定区。区域巿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政策)回应时表
示,上水屠房将会一如目前在长沙湾屠场及坚尼地城屠场的安排,设有若干柜台售卖
本地生猪。此外,作为上水屠房的特许营运商,无论牲口来自哪个产地,五丰行亦不
能拒绝屠宰经由合法途经运往该屠房的牲口。
42.单仲偕议员表示,由于上水屠房可处理的牲口屠宰量相等于目前3个即将关闭的屠
房屠宰量的总和,五丰行在营运成本方面,应该获得经济效益。此外,鉴于上水屠房
的19.25亿元建筑费都是由公帑支付,他认为上水屠房收取的牲口屠宰费,应该低于目
前长沙湾及坚尼地城屠场所收取的费用。区域巿政总署副署长(行政)表示,政府当局
已经与五丰行讨论此问题,五丰行表示,上水屠房收取的牲口屠宰费不会高于现时的
收费,但会按通胀作出调整。库务局亦已研究五丰行的收费建议,并认为合理。他认
为五丰行是商业机构,只会在可以取得合理利润的情况下,才会愿意管理及营运上水
屠房。建筑署副署长补充,由于上水屠房须遵守更严格的环保规定,上水屠房的营运
成本会较目前各屠房所承担的同类费用为高。单仲偕议员不满政府当局的回应,他要
求政府当局提供更多有关上水屠房营运成本结构的数据。经济局局长同意查看可就这
方面提供哪些其他资料。
43.察悉到上水屠房投入运作后,五丰行将会近乎垄断了香港牲口屠宰服务的市场,张
文光议员询问,会否订定管制五丰行利润的计划。区域巿政总署副署长(行政)解释,
由于上水屠房的管理及营运合约是根据指定的准则,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批出的,因此
不能视为垄断。在进行公开招标后,结果五丰行是唯一的投标者。经济局局长及区域
巿政总署署长均补充,上水屠房启用后,荃湾屠房会继续营运,成为上水屠房的竞爭
对手。此外,荃湾屠房现时仍未用尽其预定的屠宰量。至于屠房/屠场现时向肉商收
取的屠宰费,区域巿政总署助理署长(环境卫生政策)表示,肉商必须支付各项费用,
包括区域巿政总署及巿政总署按成本收回原则而厘定的肉类检验费。另外,肉商亦须
向屠房营运商支付屠宰服务的费用。政府当局并无管制屠房营运商所收取的费用,因
为这纯粹是私人业务的商业事务。
44.由于荃湾屠房的建筑费由私人资金支付,而上水屠房的建筑费是由公帑支付,单仲
偕议员质疑,五丰行及荃湾屠房的营运商是否在公平的基础上竞爭。张文光议员重申
,有需要设立机制以监管五丰行的收费水平。他亦要求当局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为
何五丰行在续期管理及营运上水屠房上可获得优先考虑,并可续期两次,每次为期 3
年,以及续签新约时的拟议条款。经济局局长回应时表示,他明白议员关注五丰行的
收费水平。他同意因应议员要求,提供关于此方面的进一步资料。
VIII 其他事项
45.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5时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