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765/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ES/1
立法会
经济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8年11月1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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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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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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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田北俊议员(主席)
李华明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柱铭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鉴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宜弘议员
杨孝华议员
郑家富议员
冯志坚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何俊仁议员
何锺泰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夏佳理议员
缺席委员 :
丁午寿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李国宝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陈婉娴议员
黃容根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健仪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议程第II及第III项
- 署理经济局局长
- 关永华先生
-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经济事务)
- 庄诚先生
-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财务监察)
- 李国楚先生
- 机电工程署副署长(规管服务)
- 梁湛添先生
- 机电工程署助理署长(能源效益)
- 李路东先生
- 规划环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长(环境)
- 柏嘉礼先生
- 署理环境保护署助理署长(环境评估及噪音)
- 区伟光先生
应邀出席者 :- 议程第II及第III项
- 香港电灯有限公司
- 董事总经理
- 曹棨森先生
- 董事兼工程总经理
- 李兰意先生
- 财务总经理
- 杜庙龙先生
- 发展及策划总经狸
- 张中强先生
- 议程第III项
- 中华电力有限公司
- 常务董事
- 施以诚先生
- 总经理
- 李道悟先生
- 公共事务经理
- 麦黃小珍女士
- 经济规划经理
- 刘智成先生
- 青山发电有限公司
- 主席
- 葛富思先生
- 董事
- 阮苏少湄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6
- 刘国昌先生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5
- 许兆广先生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及日后会议的讨论事项
(立法会CB(1)427/98-99号文件 -- 1998年9月28日举行的会议的纪要;及
李华明议员于1998年11月6日发出的函件在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该函件其后
随立法会CB(1)471/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
1998年9月28日举行的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2.主席请议员参阅在会议席上提交、由李华明议员发出的函件,并表示由于李议
员提出的事项与是次会议的讨论事项有密切关系,因此首先处理该事宜,然后才
讨论议程內的其他事项。
3.主席概述李议员的函件內容。该函件建议成立小组委员会,跟进以下与供电市
场有关的事项:
- 管制计划协议中期检讨;
- 香港电灯有限公司(下称"港灯")1998年至2003年的拟议财政计划;
- 中华电力有限公司(下称"中电")和港灯之间的联网系统;
- 供电业的竞爭;
- 港灯在南丫岛发电厂增建发电机组的建议;及
- 装设中电在龙鼓滩的第7及8号机组。
4.虽然议员一致认为需要跟进上述事项,但他们对于应否为此成立小组委会员则
意见分歧。支持该建议的议员认为,事务委员会应召开一连串会议,深入讨论有
关议题。然而,鉴于事务委员会现时的委员人数,可能难以在每次举行会议时,
均有足够委员出席,达到法定人数,故成立小组委员会是较可取的做法,并可节
省议员的时间,因为只有对议题感兴趣的议员,才会加入小组委员会。在此方面
,陆恭蕙议员引述多件事例,说明由小组委员会研究特定议题的优点。
5.对该项建议有所保留的议员指出,鉴于该等议题的性质及重要性,如果成立小
组委员会,即使事务委员会并非所有委员都选择加入,但大部分委员也可能会这
样做。然而,在小组委员会向事务委员会汇报工作后,事务委员会亦会就该议题
展开另一轮讨论,以致出现工作重复的情况。因此,他们倾向于在有需要时增加
事务委员会会议的次数,以跟进该等议题,而并非成立小组委员会。黃宜弘议员
强调,事务委员会所担当的角色是监察政府的政策,而不是直接参与监察两家电
力公司的表现,这方面的工作应是政府当局的责任。
6.经商议后,议员同意只要不影响事务委员会的一般事务,可以接受不时召开特
别会议,研究该等议题。
II. 香港电灯有限公司在南丫岛增设的发电设备
(立法会CB(1)435/98-99(01)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
7.应主席邀请,署理经济局局长向议员陈述有关港灯建议在南丫岛增建发电设备
的最新情况。他指出,政府当局现正研究港灯的建议,仍未就此事作出最后决定
。
8.港灯曹棨森先生告知议员,根据该公司的预测,港灯需要由2003年起增加发电
量,因为届时港灯的预测备用容量率将下降至20.6%。拟议增建的发电个别机组
的容量为300兆瓦,将会以天然气作为燃料,从拟于深圳兴建的液化天然气厂输
往上述的发电机组。
9.部分议员察悉中电有52%的备用发电容量,并询问使用现有的联网定期由中电
传输电力至港灯,在技术上是否可行。此举亦使港灯无需在南丫岛增建一台发电
机组。他们促请政府当局为两家电力公司的用戶的利益设想,进一步研究该建议
。一名议员亦认为,政府当局应评估该建议的长远利益,而并非只集中在增建联
网的短期投资成本。
10.曹先生告知议员,根据该公司顾问的建议,港灯认为,透过现有的联网扩大输
电量,将会影响其服务范围內电力供应的稳定程度,故此不可接受。他进一步表
示,自1981年以来,联网系统曾20次因设施发生故障或电力不稳定而使部分电力
供应中断。此外,港灯与中电的联网电路曾经6次需要中断,以制止因联网系统设
施发生故障而引致对该系统所产生的震荡。
11.署理经济局局长表示,港灯与中电联网,旨在为双方提供紧急电力支援。根据
在1996/97年度进行的一项顾问研究所提的建议,扩大由中电至港灯的输电量,将
需要增建联网,所需费用估计约4.68亿港元,当时认为此举并不符合经济效益。他
亦补充,在香港经营的电力公司之间的电力买卖事宜是有关公司的商业决定,属于
私营机构之间所协定的具体合约安排。
12.李永达议员察悉上述的回应,认为政府当局不应将此事项交由该两家公司作决
定。反之,政府当局应积极制订能源政策,使有效率和可靠地供应能源及符合消
费者的整体利益。署理经济局局长回覆时表示,当局现正就电力供应商之间的联
网和竞爭进行研究,并正从更全面的政策角度,研究在香港经营的电力公司之间
的电力买卖事宜。虽然有关的研究涉及多项技术上和经济上的考虑,但政府当局
会向本事务委员会提交研究结果报告,并会考虑公众人士对此议题的意见。政府
当局希望经进行咨询后,有关各方可达成共识。
13.单仲偕议员促请政府当局考虑提供经济上的诱因,以落实中电售卖电力予港灯
的方案。他建议,在计算准许回报时,中电用作生产电力以售予港灯的部分资产
,可视作港灯的资产。单议员和李华明议员亦认为,由于加强中电与港灯之间的
联网及在供电业引入进一步竞爭,将会对港灯增设发电设备的建议构成影响,因
此政府当局不应在沒有为前者制订一套政策前,对后者作出确实的决定。署理经
济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就港灯的建议作出最后决定前,一定会考虑顾问
公司对加强联网的研究结果及建议。然而,他表示,有关加强联网的顾问研究结
果不应直接影响政府当局就港灯的建议所作的决定。政府当局就港灯的建议作出
决定前,将会进一步研究港灯的预测需求及其他有关因素。
14.黃宜弘议员认为,港灯作为上市公司,对其股东负有义务,必须提出极为充分
的理据,以说服其股东接纳向中电购买电力的建议。他并指出,日后对电力需求
增加时,中电将不会有剩余的电力出售。因此,他质疑为加强两家电力公司之间
的联网系统而作出的投资,会否符合经济效益。署理经济局局长同意在评估港灯
增设发电设备的建议时,政府当局必须在消费者的利益、需要确保稳定的电力供
应及需要维持公平的投资环境三者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他强调,能够合理平衡
有关各方的利益,香港亦会受惠。
15.部分议员询问港灯如何能保证其预测需求是准确,以及在增设发电设备后,港
灯不会出现过剩的备用发电容量。曹先生回应时表示,港灯在预测需求方面一直
纪录良好,因为港灯在过往作出的预测需求只与实际需求相差2%。此外,根据
政府与两家电力公司商定的新机制,政府日后每次只会批准增设最小规模的发电
个别机组,以免同时增设大量发电设备的情况,因为此情况容易导致出现过剩的
备用发电容量。再者,根据一项即将加入管制计划协议(下称"管制协议")的新条文
,如果在增设发电设备后发觉出现过剩的备用发电容量,港灯将会受到处罚。在
此方面,署理经济局局长补充,政府当局从延迟兴建龙鼓滩发电厂部分发电机组
的事件中汲取经验,并已制订三管齐下的机制,避免两家电力公司出现过剩的备
用发电容量:
- 日后审批增建发电设备时,将会按增建个别发电机组作考虑,即每
次只会批准增建约300兆瓦的发电设备;
- 电力公司在订购任何已获批准增建的发电机组前,必须向政府当局
提供最新的预测需求;及
- 管制协议将载有一项新条文,规定如果在增建发电设备后,发觉出
现过剩备用发电容量,便会从可赚取准许利润的资产中撇除为新增
设发电机组所作的投资。
他相信此项新机制应可避免对不必要的发电设备作出投资。
16.一名议员问及除预测需求和加强联网外,政府当局在评估港灯的建议时,将
会考虑哪些因素。署理经济局局长回覆时表示,政府当局亦会考虑就港灯建议
增建发电机组而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研究的结果,以及增建的发电设备会使用的
燃料种类。关于会使用的燃料,他阐释,港灯已建议增建的发电机组以天然气
作为燃料。虽然天然气较煤昂贵,但天然气更具效益及更符合环保原则。此外
,天然气的成本正不断下降,以天然气作燃料的发电机组的成本将会较便宜。
因此,使用天然气发电的整体成本将会较使用煤便宜。
17.陈智思议员询问如果港灯增建发电机组的建议不获批准,会对环境有何影响
。曹先生表示,如果港灯须向中电购买电力,以应付在2003年所增加的电力需
求,港灯将会购买中电从燃煤发电站生产的电力。另一方面,如果港灯的建议
获得批准,港灯增建的发电机组将会以更符合环保原则的天然气作为燃料。
18.李永达议员认为,如果政府当局更有效地实施用电需求管理的措施,应可延
迟增设发电设备的需要。他问及政府当局采取了哪些用电需求管理的措施,以
减低高峰期的最高用电需求。署理经济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了解实施用电需
求管理措施的重要性,并已就用电需求管理的措施与两家电力公司签订协议。
政府当局正与两家电力公司讨论日后实施的具体措施,以期减低高峰期的最高
用电需求。当局即将公布此等措施。机电工程署副署长(规管服务)进一步表示
,政府当局曾建议数家主要地产公司安装储冰式空气调节系统,而并非一般的
电动冷水机组。有关建议最后未获采纳,因为虽然储存所需制冰设备的机房并
沒有计算在地积比率內,但该等公司却希望当局放宽地积比率,以作鼓励。他
表示,该署会继续寻求可行的措施,以减低高峰期的用电量。
19.单仲偕议员认为,如果现时受聘于政府当局,负责研究关于港灯所提建议及
加强联网可行性的顾问公司,曾为本地两家电力公司提供顾问服务,此或会涉
及利益衡突的问题。机电工程署副署长(规管服务)表示,政府现正聘用的顾问公
司为奔驰骆工程咨询公司,该公司从来沒有为中电及港灯提供任何顾问服务。
应单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同意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奔驰骆工程咨询公司自1992
年以来所进行的顾问研究,以及港灯和中电自1992年以来所进行的顾问研究及负
责进行该等研究的顾问公司名称。
20.陆恭蕙议员亦要求政府当局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联网发生事故的情况及其对
港灯的影响,并说明中电与广东电力系统之间的联网是否亦为港灯提供发电容量
支援。署理经济局局长同意就陆议员的问题提供书面答覆。
21.主席总结讨论时表示,议员就此议题而提出的其他问题,可透过秘书处以书面
送交政府当局。
(会后补注:议员的书面跟进问题及政府当局的答覆已于1998年12月7日随立法会
CB(1)585/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
III. 中华电力有限公司与香港电灯有限公司管制计划协议的检讨工作
(立法会CB(1)435/98-99(02)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
22.陆恭惠议员察悉港灯于1998年的备用发电容量为42.7%,她怀疑以目前的经
济情况,备用发电容量会否一如港灯预测,下降至20.7%。曹棨森先生回应时
解释,港灯于1998年装设了新的发电机组,以便应付直至2002年所增加的预
测电力需求,因此1998年的备用发电容量增加至42.7%的高水平。根据港灯的
预测电力需求,备用发电容量将于2003年下降至20.6%。他又表示,直至2003
年的预测电力需求仍未确定,有待政府与港灯进行磋商。
23.李永达议员引述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第27段,并询问为何在未来增设发
电容量时,为符合丧失荷负概率(即是以小时或日数计算可能的每年电力供应中
断的或然率)的准则而需要的最低备用发电容量率只是25%,但政府当局认为约
30%的备用发电容量率并不过高。署理经济局局长指出,根据丧失负荷概率的
准则,不应准许电力公司的备用发电容量低于25%,否则会对电力供应的稳定
程度有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当电力公司增设发电机组后,备用发电容量可增
至35%至40%。由于考虑到在增加发电容量前后一段期间的平均实际备用发电
容量率,政府当局认为30%的备用发电容量并不过高。
24.李永达议员认为,倘香港两家电力公司是全面联网,而供电业又是开放的巿
场,最低备用发电容量便可定于一个较低的水平。署理经济局局长回应时表示
,开放香港供电业的巿场是一个长远目标,政府当局已致力在进行中期检讨时
在管制协议內增加适当的条文。
25.主席询问一个发电机组有多少最低发电容量,曹棨森先生回答时表示,以煤
作为燃料的发电机组的最低发电容量为350兆瓦,而以天然气作为燃料的发电
机组则为300兆瓦。他又指出,低于这两个发电容量水平的发电机组属效率较
低。
26.郑家富议员对管制协议中期检讨沒有将两家电力公司的准许回报率予以调低
,表示失望。他并询问政府当局就这方面与两家电力公司进行讨论时所提出的
建议,以及两家电力公司拒绝调低准许回报率的理据。署理经济局局长重申,
管制协议是政府当局与两家电力公司之间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因此不能单方
面修改当中的条文。中期检讨已进行了约1年,许多复杂的问题亦有讨论。在政
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中,阐述了检讨期间所讨论课题的资料、政府当局作出
的建议,以及最终的检讨结果。对于两家电力公司为了客戶的利益而答应修改
部分条文,他表示高兴。
27.至于管制协议所订定的准许回报率,曹棨森先生表示,该回报率是在1991/92
年度签署管制协议时所达成的。由于港灯已根据目前管制协议的准许回报,安排
其投资项目的融资,因此,该准许回报必须予以维持。施以诚先生亦表示,中电
的回报只是固定资产平均净值的11.9%,与香港其他公用事业公司相比,此比率
是偏低。他又指出,管制协议是跨越不同经济周期的长期合约。在经济处于高峰
期时,与香港其他公司相比,中电的回报率将会较低。但另一方面,在一如目前
的经济衰退时期,中电的回报率相对是较高。
28.李华明议员指出,中电的股东资金回报率多年来维持在20%至25%之间,与
其他国家的公用事业公司相比,这是很高的利润幅度。他又认为,鉴于龙鼓滩
发电厂的投资超额,以致中电无法以最低成本发电,中电已经违反管制协议中
的一项规定。因此,政府当局可以单方面修改管制协议所订定的准许回报率。
施以诚先生回应时表示,中电的股东资金回报率约为23%,但他将于会后以书
面确定此点。他又指出,自1992年起,中电已主动削减40亿元营运开支及120
亿元资本成本,以确保以最低的成本发电。
29.张文光议员询问为何在管制协议将会新增的条文內,沒有提及龙鼓滩发电厂
的第7及8号发电机组,而这方面的条文是有利于从可赚取准许利润的资产中撇
除产生过剩发电容量的设施的成本。署理经济局局长解释,必须经双方同意,
才可在管制协议內加入任何新条文。中电认为,延迟装设龙鼓滩发电厂第7及8
号发电机组,已是中电与政府当局以往签署的一份协议的项目。
30.议员问及一旦出现过剩备用发电容量,发电机组的哪类成本项目会根据安排
从固定资产平均净值中撇除。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财务监察)在回覆时确实表示
,有关的成本项目指发电机组的所有相关成本,包括设备、装设及运输成本,但
不包括地价。
31.陈智思议员关注到有关从可赚取准许利润的资产中撇除产生过剩发电容量设
施的成本的新条文,会否影响两家电力公司向财务机构借贷的能力。曹先生表
示,倘新条文对回报率有负面影响,港灯在借贷方面的财务费用肯定会增加。
施以诚先生则表示,必须有稳定而有秩序的监管环境,才可吸引外资流入香港
。他认为管制协议在过去30年成功提供了一个稳定而有秩序的监管环境,使中
电可以低成本发展投资项目,此最终令客戶受惠。监管环境的改变有可能改变
财务机构的借贷态度,从而对本港电力用戶的利益有负面影响。署理经济局局
长指出,政府当局与两家电力公司同意对管制协议作出的拟议修订,旨在避免
两家电力公司作出不必要的投资,此对两家电力公司的借贷能力应不会构成任
何负面影响。
32.陆恭惠议员认为,现行的管制协议沒有订定任何与用电需求管理有关的条文
,足见政府当局未能为本港订立一份良好的管制协议。她怀疑政府当局会否从
经验中汲取教训,并开始准备下一轮的管制协议检讨工作。署理经济局局长表
示,将于5年后进行另一轮的管制协议检讨。他同意在未来5年內有多项因素,
包括科技知识,均可影响监管环境,而这正是5年一度进行管制协议检讨工作的
目的。他表示,专家部门如环境保护署及机电工程署,将会继续就监管两家电
力公司的表现及检讨管制协议的事宜,向经济局提供意见。
IV. 中华电力有限公司的电力收费
(立法会CB(1)435/98-99(03)号文件 -- 中华电力有限公司提交的意见书)
33.由于此次会议超过了原定的时间,法定人数不足,议员同意将"中华电力有限
公司的电力收费"的议题押后至事务委员会1998年11月23日的会议席上讨论。
V. 其他事项
34.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4时4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