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912/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ES/1
立法会
经济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8年12月1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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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8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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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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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田北俊议员(主席)
李华明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家祥议员
张文光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郑家富议员
冯志坚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涂谨申议员
缺席委员 :
朱幼麟议员
李国宝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永森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智思议员
黃宜弘议员
刘千石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IV项
- 经济局局长
- 叶澍堃先生
- 经济局副局长
- 袁铭辉先生
- 议程第V项
- 经济局局长
- 叶澍堃先生
- 经济局副局长(经济事务)1
- 关永华先生
- 渔农处处长
- 韦徐洁仪女士
- 建筑署副署长
- 关柏林先生
-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
- 傅霞敏小姐
- 渔农处助理处长(行政及市场)
- 苏丽淑小姐
- 渔农处高级批销发展主任
- 高俭雄先生
- 建筑署助理署长(建筑设计)
- 韦霭德先生
- 建筑署总工程策划经理
- 乔博诚先生
- 建筑署高级建筑师
- 缪南龙先生
- 议程第VI项
- 经济局局长
- 叶澍堃先生
- 经济局副局长(经济事务)2
- 关锡宁女士
- 民航处处长
- 林光宇先生
- 民航处总策划主任
- 李天柱先生
- 议程第VII项
- 经济局局长
- 叶澍堃先生
- 经济局副局长(经济事务)2
- 关锡宁女士
应邀出席者 :- 议程第IV项
- 香港付货人委员会
- 主席
- 陈永棋先生
- 副主席
- 林宣武先生
- 执行总干事
- 杨伟成先生
- 定期班轮协会
- 亚洲运费协议主席
- 费年康先生
- 泛太平洋稳定协议及
- 亚洲北美东向运费协议代表
- 罗振麟先生
- 远东船公会香港区主席
- 祈思道先生
- 香港班轮定期协会主席
- 罗理奧先生
- 货柜码头营办商
- 现代货箱码头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祈天顺先生
- 海陆货柜码头有限公司主席
- 傅纬麟先生
- 香港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叶承智先生
- 中远 - 国际货柜码头(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 奚治月女士
- 议程第VI项
- 机场管理局
- 署理行政总监
- 林中麟先生
- 机场管理副总监
- 伍翘楚先生
- 工程部主管
- 鲍国培博士
- 议程第VII项
- 机场管理局
- 署理行政总监
- 林中麟先生
- 人力资源总监
- 高靜芝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6
- 刘国昌先生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5
- 许兆广先生
I 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1)593/98-99号文件 -- 1998年10月26日会议的纪要)
1998年10月26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立法会CB(1)519/98-99号文件 | -- |
总目142 -- 政府总部:政务司司长办公室及
财政司司长办公室下分目111雇用服务及专
业费用项下的追加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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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1)551/98-99号文件 | -- |
航空营运督察飞行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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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1)557/98-99号文件 | -- |
日本提出的刺激经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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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1)602/98-99号文件 | -- |
旅游事务专员及其属下的支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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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III 订于1998年12月30日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立法会CB(1)592/98-99(01)号文件 -- 待议事项)
3.李华明议员表示,由于政府当局已表示就加强两家电力公司之间的联网系统而
进行的顾问研究仍未完成,事务委员会应把原订于1998年12月30日举行,讨论
关乎香港供电业事宜的会议,押后至顾问报告发表后才举行。他建议及议员亦同
意,事务委员会应为此于1999年1月中旬召开特别会议,但召开会议与否须视乎
届时该份报告是否拟备而定。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于1998年12月31日的函件中表示,当局就本港电力供应商
之间的联网系统及竞爭而进行的顾问研究,未能在1999年1月中旬备妥。)
IV 货柜码头处理费
(立法会CB(1)592/98-99(02)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交的资料文件
立法会CB(1)621/98-99(01)号文件 -- 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意见书
立法会CB(1)621/98-99(02)号文件 -- 香港付货人委员会的意见书)
4.主席、丁午寿议员及许长青议员就此项议题申报利益,表明他们辖下的一些公
司是几间船公司的客戶。
5.丁午寿议员表示,他曾接获香港付货人委员会(下称"付货人委员会")及部分出
口商的投诉,指货柜码头处理费在过往数年的增幅过高。虽然付货人委员会表
示不满,但船公司未有提供数据,说明增幅合理。因此,他建议事务委员会讨
论此事。
与香港付货人委员会的代表会商
6.付货人委员会主席陈永棋先生向议员陈述付货人委员会在意见书內所述其在此
事的立场。有关重点载述如下:
- 自1990年起船公司将收费分为海运收费及货柜码头处理费,后者收
费旨在收回船公司在货柜码头支付的费用。自该项收费实施以来,
付货人委员会一直反对该项收费。
- 香港的货柜码头处理费是深圳、新加坡及上海的港口所征收的2至4
倍。香港的货柜码头处理费已削弱本港出口商的竞爭力、损害本港
入口商,并对香港作为港口中心的地位造成不利影响。
- 本港约80%的出口货物是以离岸价条款付运,入口商负责支付运费
,香港出口商则负责支付货柜码头处理费。根据离岸价条款,入口
商可选择班轮,但香港出口商则沒有选择,并须向船公司支付货柜
码头处理费。
- 香港的货柜码头处理费与运费的比例并不合理。就一个20呎的货柜
而言,货柜码头处理费为1,800港元,但付运往高雄的运费为250港
元,付运往新加坡的运费为780港元,付运往斧山的运费则为2,000
港元。
- 在1998年,亚洲运费协议把货柜码头处理费增加20%。泛太平洋稳
定协议及加拿大泛太平洋稳定协议已公布,由1999年1月起,把货柜
码头处理费提高26%。付货人委员会认为该等加幅不能接受。
- 付货人委员会认为应取消货柜码头处理费,并把该项收费纳入运费內
,亦即恢复1990年前的安排。
7.刘健仪议员表示,付货人委员会应暸解,货柜码头处理费涵盖多项收费,而
货柜码头营办商所征收的码头收费是其中之一。因此,即使码头收费维持在同
一水平,但整体货柜码头处理费提高,也是正常的。她亦询问,恢复实施1990
年前的航运收费架构对香港的出口商有何帮助。陈永棋先生答称,船公司曾表
示,征收货柜码头处理费主要是收回货柜码头营办商所征收的码头收费。因此
,他认为如果货柜码头处理费的水平,相等于实际码头收费,加上该项收费的
10%,以便船公司可收回相关的行政费用及其他费用,亦是合理。他续称,付
货人委员会从其他途径获悉,货柜码头处理费现时的水平约为货柜码头营办商
所征收的码头收费的两倍。如果运费及货柜码头处理费并非分开征收,则80%
以离岸价条款付运货柜的香港出口商便会受惠。
8.丁午寿议员询问海外各地在制定法例以规管货柜码头处理费方面的经验。陈永
棋先生表示,根据澳洲的法例,船公司在调整货柜码头处理费前,必须咨询付货
人代表,但该等法例并不奏效,船公司可以不理会付货人代表的反对,坚持增收
货柜码头处理费。他认为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是恢复实施1990年前的航运收费
架构,亦即把运费及货柜码头处理费归纳为单一项收费。
与船公司及货柜码头营办商的代表会商
9.泛太平洋稳定协议及亚洲北美东向运费协议的代表罗振麟先生代表船公司,向
议员陈述其意见书的內容,并特别提出以下要点:
- 全球船公司均就运费及货柜码头处理费分别征收费用,这种分项收
费的做法并非香港独有。各个港口均采用相同程式计算货柜码头处
理费。
- 货柜码头处理费是对岸边所提供的服务的补偿。香港的付货人可与
入口商磋商应由谁支付货柜码头处理费。
- 在过去10年,香港的出口不断增长,证明货柜码头处理费并沒有削
弱香港的竞爭力。1998年出口减少,是亚洲各地经济发生金融风暴
所致,并非关乎香港港口收取货柜码头处理费。
10.海陆货柜码头有限公司主席傅纬麟先生认为,货柜码头营办商曾作出并会继
续作出十分重大投资,兴建货柜码头,这加强了香港作为往来北美洲及欧洲货轮
的港口中心的竞爭力。他亦表示,货柜码头处理费是出口商、入口商、货柜码头
营办商及船公司之间的商业问题,应由他们自行解决。
11.许长青议员指出,在1990年前,出口商如以离岸价条款付运出口货柜,无须
支付航运收费。不过,船公司于1990年就运费及货柜码头处理费分别征收费用后
,加上货柜码头处理费大幅增加,现时出口商即使以离岸价条款付运出口货柜,
亦须缴付货柜码头处理费,金额约相等于所赚毛利的15%至20%。他举例说,把
货柜运往中东的运费为8,000港元,但货柜码头处理费加货车运费会达3,600港元
。他询问船公司及货运码头营办商的代表会否认为货柜码头处理费的水平合理
。傅纬麟先生回应时表示,付货人在计算航运费用总额时,须同时计及运费及
货柜码头处理费。他指出,香港付货人须支付的航运费用总额,在过去10年已
有所减少。远东船公会香港区主席祈思道先生续称,在1990年把航运收费细分
为运费及货柜码头处理费,主要是减低船公司所面对的币值风险。为免突然对
付货人造成影响,船公司在1990年故意把货柜码头处理费定于低水平,因此该
项收费在过去10年增加143%,只反映出延迟增加收费。
12.陈鉴林议员表示,由于立法规管货柜码头处理费的做法会损害香港的自由市
场经济结构,他反对这项建议。他认为,鉴于发展货柜码头设施涉及庞大资金,
若要吸引投资者在这方面投资,必须有足够的利润回报。他同意,如果货柜码头
处理费不断提高,会损害香港作为港口中心的竞爭力,并会导致货物转往邻近的
港口付运。他促请船公司及货柜码头营办商提高有关厘定货柜码头处理费的透明
度。祈思道先生回应时表示,在评估货柜码头处理费的水平时,必须考虑服务的
质素。由于与区內其他港口相比,香港港口所提供的服务较为优良,香港的货柜
码头处理费偏高亦是合理。他续称,船公司正投资于购买更多现代化及更大型的
船只,藉以提高成本效益,从而亦会增加香港作为区內港口中心的竞爭力。
13.李华明议员代表民主党议员表示,虽然民主党并非建议透过立法规管货柜码
头处理费,但市场必须有自由竞爭。他指出在1998年,船公司把货柜码头处理
费提高,而货柜码头营办商所收取的费用则维持不变。他促请船公司提供理据
,解释为何出现这种异常情况。罗振麟先生表示,货柜码头处理费已计入支付
货柜码头营办商的费用及其他收费项目,在1998年,由于这些其他项目的收费
改变,因此有必要增加货柜码头处理费。他重申,厘定货柜码头处理费是商业
问题,就亚洲运费协议及泛太平洋稳定协议而言,该两个组织在调整货柜码头
处理费前,已事先咨询付货人委员会,并预先30至60天通知该委员会。不过,
他强调运费的水平是由市场力量厘定的。
14.李柱铭议员强调,民主党支持自由市场经济,并强烈反对任何协定价格的情
况。他希望政府与有关方面可以透过讨论解决问题。如未能圆满解决问题,民
主党会跟进此事。香港班轮定期协会主席罗理奧先生答称,航运业是一个自由
市场,在过去10年,市场力量已使整体航运收费下降。他续称,香港付货人应
与入口商磋商应由谁支付货柜码头处理费。
与政府当局会商
15.经济局局长察悉付货人委员会的代表、船公司及货柜码头营办商所提出的意
见。他表示,政府当局亦关注货柜码头处理费高昂的问题,并曾多次与付货人
委员会的代表、船公司及货柜码头营办商举行会议。政府当局会继续与有关方
面合作,研究措施,以便在厘定货柜码头处理费方面,提高透明度及加强船公
司与付货人之间的咨询。
16.张文光议员指出,一如政府当局的资料文件第4段指出,主要的定期班轮协会
及运费协议组织所订定的运费及货柜码头处理费,对其成员船公司具有约束力,
或供个别成员船公司参考,以便自行与客戶订定实际收费。他询问这做法会否构
成协定价格的情况,若会,政府当局会采取甚么行动,消除这种情况。经济局副
局长表示,由定期班轮协会及运费协议组织分别厘定具约束力的运费及建议运费
,是全球航运业的一贯做法,此举旨在长远稳定航运收费。不过,并非所有船公
司均为定期班轮协会及运费协议组织的成员,因此市场上仍存在一些竞爭。虽然
定期班轮协会所定的运费及货柜码头处理费,理论上对其成员船公司具有约束力
,但由于国际航运市场竞爭激烈,付货人所支付的实际收费往往是由付货人与船
公司商议后才决定的,而这收费亦反映市场的供求情况。
17.关于货柜码头处理费在过去10年大幅增加,经济局局长回应时表示,虽然他
同意厘定货柜码头处理费是商业事宜,但政府当局亦关注该项收费不断增加,会
损害香港的竞爭力。政府当局已研究透过立法来规管厘定货柜码头处理费的事宜
,但认为这做法过于严厉,当局并根据海外经验,认为这做法不会奏效。政府当
局会致力提高透明度,并希望船公司会咨询付货人,向他们提供更多数据,以证
明货柜码头处理费的加幅合理,并在实施任何拟议增幅时,预先作出通知。
18.单仲偕议员关注香港的货柜码头营办商之间可能出现协定价格的情况,因而
询问政府当局会否立法禁止这种情况。经济局副局长表示,现时本港有4家货柜
码头营办商,船公司可自由从中选择。他不认为货柜码头营办商之间有协定价
格的情况。他重申,政府当局关注货柜码头处理费高昂的问题,从本港货柜码
头在1998年所录得的货运量下降,证明收费高昂会损害香港的竞爭力。他促请
货柜码头营办商在厘定货柜码头处理费时,采取透明度较高的做法。有关立法禁
止协定价格的问题,经济局局长补充谓,由财政司司长担任主席的竞爭政策咨询
委员会,现正监察本港经济体系中各个部分关于自由市场竞爭的事宜。该咨询委
员会定期举行会议,并会处理关乎协定价格的事宜。
19.刘健仪议员认为,造成香港货柜码头处理费高昂的主要原因,是货柜码头营
办商须向政府缴付十分高昂的地价。此外,香港有别于区內其他港口,本港的
货柜码头营办商是沒有政府资助的。她询问,政府日后把后勤土地批给货柜码
头营办商时,会否降低地价。经济局局长答称,为解决货柜码头处理费高昂的
问题,必须提高货柜码头的货柜处理量,而9号货柜码头每年的货柜处理量为260
万个20呎标准货柜单位,应可达到此目标。他续称,9号货柜码头的协议于1998
年12月8日签订,该货柜码头的地价已较7号及8号货柜码头的地价为低。关于后
勤土地的地价,他表示,地政总署会与货柜码头营办商磋商,议定一个公道的价
格。
20.陈婉娴议员询问,除在政府当局的资料文件第10段提及的长远措施外,当局
有何即时措施,以降低货柜码头处理费。经济局局长答称,他会促请船公司及
货柜码头营办商冻结或降低收费,以便迅即提高香港的竞爭力。
政府当局 21.主席在总结讨论时表示,政府当局应继续与船公司研究,以提高有
关厘定货柜码头处理费的透明度。经济局局长应主席要求,同意在与有关方面进
一步讨论后,向议员汇报有关进展。
V 长沙湾综合批发市场第二期发展计划及油麻地鲜果市场迁往该综合市场的
计划
(立法会CB(1)592/98-99(03)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交的资料文件)
22.渔农处助理处长(行政及市场)概述政府当局提交的资料文件所载,有关长沙
湾综合批发市场第二期发展计划及油麻地鲜果市场迁往该综合市场的计划的背
景及进展。建筑署高级建筑师向议员陈述在政府当局的资料文件第5及第6段所
述,有关该综合市场的规划及设计。
23.对于油麻地鲜果市场延迟10年才搬迁,导致附近居民受到严重环境滋扰,涂
谨申议员深表遗憾。他询问当局为何要延迟搬迁该市场。经济局局长同意,延
迟搬迁市场是不能令人满意。他续称,当局计划把该幅用地交由私人公司发展
为综合市场,并于1997年进行招标。不过,当局只接获一份标书,该份标书又
远远未能符合招标条件,所以遭到否决。政府当局因而决定自行实施长沙湾综
合批发市场第二期发展计划。政府当局有信心这是最佳的解决办法,既可确保
该项计划早日完成,又可确保有关用地能地尽其用。当局完成有关的交通影响
评估研究及环境影响评估研究后,便会展开兴建该综合市场的工程。政府当局
亦曾考虑可否分阶段进行该项发展计划,以加快油麻地鲜果市场的搬迁工作,
但当局最后决定分阶段进行发展计划并不可行。长沙湾综合批发市场第二期预
期在2004年落成。当局会成立一个督导委员会,负责密切监察计划的进展,该
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有关决策局及部门的代表。
24.周梁淑怡议员关注,当局在咨询长沙湾综合批发市场第二期的用家之前,已
完成该综合市场的建筑计设。她指出,建筑设计必须配合用家的需要,使他们
能有效经营业务。否则,他们会反对该项设计,以致阻延整项计划的进度。渔
农处处长答覆时表示,现有的建筑设计只属初步设计,而政府当局就设计作最
后决定前会咨询用家。她强调,咨询工作会与交通影响评估研究及环境影响评
估研究同时进行,因而不会延误计划的进度。建筑署副署长补充谓,当局必须
先定出初步建筑设计,才能进行有效的咨询工作。建筑署在拟备初步设计时,
已考虑从设计长沙湾综合批发市场第一期时所汲取的经验。他有信心用家会接
受现有设计的基本概念。当局会考虑在咨询期內所收集的意见,然后改进初步
设计。他续称,建筑署知悉现有的鲜果市场处于地面层,把该市场迁往综合市
场较高的楼层后,肯定会对鲜果贩商的通常运作方式造成一些改变。建筑署会
仔细考虑鲜果贩商的意见,然后改进综合市场的初部设计。关于实施该项计划
的时间,他表示,之前出现的延误,主要是由于私人机构对综合市场的发展计
划缺乏兴趣,以致当局须改变发展策略。他有信心可以达到现时所定的目标,
在2004年完成该项计划。
25.周梁淑怡议员认为,在咨询综合市场的用家时,政府当局必须采取开放态度
,并充分考虑各有关方面所表达的意见,然后就建筑设计作最后决定。陈婉娴
议员赞同周梁淑怡议员的意见。经济局局长察悉议员的意见,并重申咨询工作
会与交通影响评估研究及环境影响评估研究同时进行,应不会对计划造成不必
要的延误。
26.陈鉴林议员察悉,在繁忙时间,停放在综合市场的卡车及货车的数目可以多
达超过100辆,卸下鲜鱼、鲜果及蔬菜等不同种类的副食品。陈议员认为综合市
场的设计应可应付此方面的需求,而不会对综合市场附近的交通造成不良影响。
他进一步建议,未来鲜果市场的设计亦应方便市民购买少量食品。建筑署副署长
察悉陈议员的建议。
27.建筑署副署长答覆涂谨申议员的询问时表示,由于长沙湾综合批发市场第二
期发展计划现时所涉及的范围及设计与原先的概念有所不同,当局须再次研究
该项计划在交通及环境影响评估两方面的问题。经济局局长应涂议员的要求,
同意每隔3个月向事务委员会汇报该项计划的进展。
VI 香港国际机场第二条跑道
(立法会CB(1)527/98-99(01)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交的资料文件)
28.杨孝华议员认为,由于新机场的航空交通量未如先前所预计般高,即使第二
条跑道延迟6至8个月启用,应不会对航空公司造成任何问题。他同意,当务之急
是确保第二条跑道在投入使用前已能顺利及有效率运作,这点至为重要。他询问
,政府当局在过渡期內曾否考虑采取措施,缩短在下午1时至4时期间的繁忙时间
內,抵港及离港航机的等候时间。经济局局长在答覆时表示,他知悉在繁忙时段
,航机可能须等候若干时间才能升降。不过,与启德机场的情况相比,新机场的
情况应有所改善,因为就航空交通量而言,赤𫚭角机场第一条跑道的容量为每小
时37班机,而启德机场则每小时31班机。不过,他表示,民航处会与机场管理局
(下称"机管局")研究可以采取甚么措施,进一步缩短在繁忙时间內抵港及离港航机
的等候时间。
29.张文光议员提及政府当局的资料文件指出,"第一条跑道的跑道照明系统曾发
生过数次对指挥塔的控制未有作出适当反应的事故",并深切关注第一条跑道在
运作时的安全问题。对于政府当局建议,"若第一条跑道因某种理由而需要关闭
,有关方面会在情况许可下使用第二条跑道作为应急之用",张议员亦关注这项
建议所涉及的安全问题。民航处处长回应时表示,第一条跑道的跑道照明系统很
少不回应航空交通控制塔的控制,在该几次事件中,照明系统改由飞行区控制中
心的人员人手操控,而这安排并沒有对安全及航空交通造成影响。关于当局建议
使用第二条跑道作为应急之用,他解释该项建议属应急措施,第二条跑道只会在
第一条跑道关闭,而且无需使用跑道照明系统,亦即在日间有阳光的情况下才会
使用。然而,如果有需要使用跑道照明系统,民航处/机管局会确保有关系统已
准备就绪,适合运作使用。
30.张文光议员要求当局提供更多资料,详述在该等事故中,有关方面如何处理
跑道照明系统不回应航空交通控制塔控制的情况。机管局署理行政总监林中麟
先生表示,驻守航空交通控制塔的人员在发现跑道照明系统不回应操控指示时
,有关人员便立即透过电话与驻守飞行区控制站的人员联络,并给予操控指示
,控制站的人员会即时在现场按指示行事。在该等事件中,由人手操控的后备
系统已证实奏效。机管局工程部主管鲍国培博士补充谓,为确保安全,跑道照
明灯的设计,是当飞行区控制站与航空交通控制塔失去联络时,仍会保持开启
。事后调查结果显示,该等事故是由于固定通讯系统的网络卡失灵所致,并发
现该等网络卡在投产时已有问题。全部网络卡均已更換。
31.李永达议员质疑在测试固定通讯系统时,为何沒有发现该系统的问题。鲍国
培博士表示,在新机场启用前,固定通讯系统已进行多次测试。不过,在该系
统投入使用后,问题才出现。林中麟先生补充谓,测试时的模拟运作情况与实
际运作时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有一些问题在系统投入使用后才出现,亦
不足为奇。他强调,有关方面已进行修补及改善工程,以解决问题。
32.李柱铭议员询问为何延迟启用第二条跑道。鉴于第二条跑道原本计划在1998
年10月启用,但当局直至1998年12月才知会本事务委员会该条跑道延迟启用,
李永达议员对此表示不满。经济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原本打算在事务委员会11
月的会议席上知会议员此事,但由于该次会议时间所限,事务委员会未及讨论这
项议题,因而把议题押后讨论。他强调,由于新机场第一条跑道足以应付目前的
航空交通量,因此延迟启用第二条跑道应不会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他认为有关方
面务须确保在第二条跑道启用前,进行跑道照明系统的改善工程,并彻底测试该
系统。经济局副局长(经济事务)2补充谓,第二条跑道已改为在1999年下半年启用
。
33.有关第二条跑道延迟启用的原因,林中麟先生表示,有关方面需要额外时间
,进行与跑道照明系统有关的改良工程,包括为跑道照明系统装设独立、专用的
通讯网络,并设置人手操作后备管制系统,作为额外确保安全的设施。他答覆陈
鉴林议员的询问时进一步解释,固定通讯系统是在共用网络的环境下,传送来自
机管局其他电脑系统的讯息,而改良工程包括将跑道照明系统的操控功能,由固
定通讯系统移至专用通讯网络。改良工程会耗费约6,400万元。第二条跑道延迟启
用,不会对机管局1999年的收入造成负面影响,因为第一条跑道的容量足以应付
目前额外的航空交通量。
VII 机场管理局高层管理人员人事变动
(立法会CB(1)592/98-99(04)号文件 -- 机管局提交的资料文件)
34.林中麟先生概述机管局提交的资料文件时表示,由于机管局的主要职能已由
规划及兴建新机场转为营运机场,因此该局明白有需要对组织架构作出适当的
调整。由于部分高层管理人员曾表示有意在机场启用后离开机管局,该局因而
藉此机会重组高层管理人员架构,从而提高效率及减少开支。
35.张文光议员察悉航空交通量有所下降,因而询问机管局会否因收入减少而裁
减人手,此举会影响员工的士气。林中麟先生表示,机管局并沒有计划即时裁
减人手。最近机管局高层管理人员的人事变动,主要反映出该局预期的架构改
组。部分人员的工作直接与兴建新机场有关,他们须在机场启用后离开机管局
,此做法早已安排,亦为有关人员所接受。机管局的管理层会向所有人员解释
有关安排,以避免任何误解。他相信,这次人事变动应不会对员工的士气造成
严重负面影响。
36.张文光议员察悉,根据机管局与其前任行政总监所签订的雇佣合约,不论后
者在合约期间的工作表现如何,他在合约届满后,亦可悉数获得约满酬金。他
询问,机管局其他高层人员及前行政总监的雇佣合约中,有关约满酬金的条文
是否相同。机管局人力资源总监高靜芝女士答称,按照一般原则,约满酬金是
有关人员薪酬的一部分,支付约满酬金与否不应与该人员的表现挂钩。她续称
,除了机管局特别为前行政总监拟备的雇佣合约外,该局其他人员的雇佣合约
中有关约满酬金的条文均订明,如有关人员因纪律处分而被革职,则该人员可
享有的所有福利,包括约满酬金,均会被取消。合约內已载述采取纪律处分的
情况。
37.张文光议员询问,如立法会关于新机场的研讯发现机管局有关人员须对事故
负上责任,该人员会否受到纪律处分。林中麟先生答称,每宗个案须按个别情
况,以及在法律上和合约上的其他影响考虑,但雇佣合约已订有纪律处分的条
文。
38.杨孝华议员表示,考虑到新机场启用后机管局职能上的改变,他认为该局改
组架构是合理的。他希望知道机管局董事会的成员组合会否有类似变动。经济
局局长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最近公布,机管局董事会现任成员获延
任6个月。政府当局日后向行政长官推荐机管局董事会的成员组合以供其考虑前
,会首先考虑该局的架构改组情况。
39.林中麟先生答覆主席的询问时证实,营运新机场所需要的机管局人员数目,
多于营运启德机场所需的人员数目,主要因为环境截然不同和新机场的面积较
大。不过,与负责管理启德机场的管理人员相比,新机场的管理人员数目并沒
有显著增加。
40.陈鉴林议员察悉新机场会根据商业原则营运,并询问与民航处及启德机场相
比,这种管理哲学会对机管局的规模及其人员的薪酬福利有何影响。林中麟先
生表示,难以把机管局人员与公务员的薪酬方案作一比较。不过,经考虑所有
因素后,两者的整体薪酬及福利水平应大致相若。经济局局长赞同林先生的意
见。经济局局长应陈议员的要求,同意提供分别显示机管局高层管理人员架构
,以及显示民航处有关管理新机场与启德机场的人事架构的图表。
41.李柱铭议员表示,根据他最近使用机场的个人体验,机场的客运服务运作已
十分顺利,这是由于有关各人努力的成果。
VIII 其他事项
42.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11时3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