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222/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ES/1
立法会
经济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8年7月2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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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下午3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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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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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田北俊议员(主席)
李华明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朱幼麟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家祥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鉴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健仪议员
郑家富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何锺泰议员
李启明议员
吴清辉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涂谨申议员
刘慧卿议员
缺席委员 :
李国宝议员
黃宜弘议员
詹培忠议员
刘千石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经济局局长
- 叶澍堃先生
- 参与讨论第III项议程
- 署理经济局副局长
- 何健华先生
-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新机场)
- 李达志先生
- 工务局局长
- 邝汉生先生
- 民航处处长
- 施高理先生
- 民航处总策划主任
- 李天柱先生
- 新机场工程统筹署署长
- 郭家强先生
- 民事法律专员
- 溫法德先生
- 高级助理民事法律专员
- 伍婉愉女士
- 参与讨论第IV项议程
- 经济局副局长
- 关永华先生
-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
- 傅霞敏女士
- 渔农处处长
- 韦徐洁仪女士
- 渔农处助理处长(渔业)
- 张文刚先生
- 渔农处高级渔业主任
- 沈振雄先生
应邀出席者 :
- 机场管理局
- 行政总监
- 董诚亨博士
- 机场管理总监
- 韩义德先生
- 机构拓展总监
- 列擎志先生
- 项目工程总监
- 柯家威先生
- 总经理-客运大楼运作
- 吴其成先生
- 香港空运货站有限公司
- 常务董事
- 翟达安先生
列席秘书 :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 助理秘书长1
- 吴文华女士
- 高级助理法律顾问
- 李裕生先生
- 助理法律顾问2
- 何莹珠小姐
- 助理法律顾问6
- 顾建华先生
- 高级主任(1)5
- 许兆广先生
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立法会CB(1)39/98-99号文件 -- 一篇有关新机场电脑化工程的文章
立法会CB(1)47/98-99号文件 -- 1996年6月至1998年5月主要燃料进口及
零售价格)
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II 订于1998年9月28日举行的下次会议的讨论事项
2 议员同意于1998年9月28日举行下次会议时,讨论下列事项:
- 《1997年电力(修订)条例》及《电气产品(安全)规例》的实施;
- 有关当局向家禽业经营商提供低息贷款的工作;及
- 向受填海或发展工程影响的渔民作出的补偿。
III.香港国际机场的运作情况
(注:此议程项目讨论內容的逐字记录本载于
附件A。)
IV.《1998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草案》及《1998年渔业保护(修订)规例》
(立法会CB(1)43/98-99(01)号文件)
3.应主席的邀请,渔农处助理处长向议员陈述《1998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草案》
及《1998年渔业保护(修订)规例》的背景及目的。他表示,使用炸药捕鱼对海洋环
境造成极大的破坏,并对渔业资源带来长远的负面影响。然而,香港警务处在过往
5 年沒收作捕鱼用途的炸药数量显著上升,显示使用炸药捕鱼的问题日益严重。政
府当局认为,现行法例对使用炸药捕鱼所订定的1万元最高罚款金额,并不足以阻
吓这类活动。因此,当局在条例草案中建议,将最高罚款金额由1万元提高至20万
元。此外,条例草案亦旨在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立规例,禁止或限制使用
属渔农处处长指明的任何器具,进行具破坏性的捕鱼活动。渔农处助理处长进一步
解释,《渔业保护条例》附表已指明为施行条例而视作有毒的物质种类。条例草案
会将修订条例附表的权力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转移予渔农处处长。
4 至于修订规例,渔农处助理处长表示,其主要目的是:
- 禁止使用渔农处处长藉宪报刊登的法律公告指明的任何器具作捕鱼之用;
- 将违反上文(a)段所载新订规例的法律责任扩展至有关船只的船长或主管;
及
- 将违反有关修订规例的最高罚款金额由1万元提高至20万元。
5.渔农处助理处长补充,待条例草案及规例通过后,政府当局拟藉宪报刊登的法
律公告,指明在进行捕鱼活动时,不得使用一些作电鱼用途的器具,以及不得利
用真空吸管和挖采工具采蚬。
6.黃容根议员大体上支持有关的立法建议,但他关注倘香港警务处不能对在本港
水域內从事具破坏性捕鱼活动(例如使用电鱼的方法捕鱼)的內地渔船采取行动,
上述法例是否奏效。在此方面,渔农处处长解释,政府当局曾与內地的渔业当局
讨论此事,內地有关当局同意,倘香港能够提供曾在本港水域內从事非法捕鱼活
动的內地渔船注册编号,他们会对有关的內地渔民采取行动。
7. 一名议员察悉政府当局正推行一项耗资1亿元的计划,在海岸公园和其他合适的
地点放置人工渔礁。该名议员询问可否将部分财政资源用作购买鱼苗,将鱼苗放置
在海岸公园及本地的渔业地点內,因为此举应是恢复本港水域內渔业资源的有效方
法。渔农处处长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正研究在海岸公园放置鱼苗的可行性,并会
研究需否提出要求,将人工渔礁计划的部分拨款转为用作购买鱼苗。
8. 关于利用真空吸管采蚬的问题,黃议员询问使用直径较细小的吸管,例如使用直
径4吋长的吸管是否不会对海床造成破坏。渔农处高级渔业主任表示,根据他们所进
行的研究,本港有渔船利用真空吸管采蚬,而该等工具的直径大约 10吋。从近年本
港采蚬的收获日渐下降可证明,使用此等工具已对本港水域內的海床造成破坏。
9.主席总结讨论并表示,条例草案于1998年7月22日提交立法会后,內务委员会将会
考虑需否就条例草案成立法案委员会。
V 其他事项
10.议员同意于1998年7月24日上午前往新机场航空货运大楼视察,以便取得有关航
空货运大楼最新运作情况的资料。事务委员会秘书会就有关的安排细节与经济局联
络。
11.会议于下午6时1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