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253/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ES/1
立法会
经济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3月2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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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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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会议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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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田北俊议员(主席)
李华明议员(副主席)
丁午寿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柱铭议员
李家祥议员
马逢国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智思议员
陈鉴林议员
单仲偕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健仪议员
郑家富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何锺泰议员
呂明华议员
吴亮星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刘慧卿议员
缺席委员 :
朱幼麟议员
李国宝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冯志坚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IV项
- 经济局局长
- 叶澍堃先生
- 经济局副局长
- 关锡宁女士
-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
- 庄诚先生
- 机电工程署署长
- 梁湛添先生
- 机电工程署助理署长(气体及一般法例)
- 黃肇元先生
- 机电工程署总工程师(气体应用)
- 傅大品先生
- 议程第V项
- 经济局局长
- 叶澍堃先生
- 经济局副局长
- 何健华先生
-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新机场)
- 李达志先生
- 民航处总策划主任
- 李天柱先生
应邀出席者 :- 议程第V项
- 香港机场管理局
- 署理行政总监
- 林中麟先生
- 总经理 -- 客运大楼运作
- 吴其成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5
- 许兆广先生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
(立法会CB(1)1013/98-99号文件 --1999年1月25日会议的纪要)
1999年1月25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立法会CB(1)1018/98-99号文件 --《关于支援香港农业发展的顾问研究》的咨
询工作)
2.议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III 日后会议的讨论事项
(立法会CB(1)1012/98-99(01)号文件 --待议事项)
订于1999年4月26日举行的会议
3.主席表示,议员在內务委员会1999年3月12日的会议席上同意,立法会个别事
务委员会应与相应的决策局跟进在个别决策局职权范围內的政府机构、受政府资
助及受政府规管的机构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的进展。他建议经济事务委员会
应在1999年4月26日的下次会议上讨论这个议题。议员同意要求经济局,就经济
局內、有关的政府部门及在航空、公用事业及货柜码头运作各方面提供各项必需
服务的非政府机构,就处理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的进展,提供综合报告。视乎会
议的讨论结果,事务委员会或会邀请个别机构就他们在处理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
的进展,进行更详尽的讨论。
4.议员同意订于1999年4月26日举行的会议,将会讨论以下两项事项:
- 在经济局职权范围內的政府机构、受政府资助及受政府规管的机构
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的进展;及
- 关于主要燃料零售价格的跟进工作。
5月的会议
5.议员同意在事务委员会4月及5月两次会议之间,举行一次特别会议,讨论与
香港供电情况有关的议题,包括就两家电力公司的联网系统进行的顾问研究及
用电需求管理计划。
(会后补注:政府当局其后通知秘书处,关于两家电力公司的联网系统的顾问研
究报告未及于1999年5月提交事务委员会讨论。)
6.议员赞成杨孝华议员的建议,同意在订于1999年5月24日举行的例会上讨论新
机场的机场收费。
IV 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的安全问题
(立法会CB(1)1012/98-99(02)号文件--由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
7.何锺泰议员向事务委员会申报,表明他是气体安全咨询委员会的委员。
禁止使用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
8.机电工程署署长向议员讲述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內容时表示,气体安
全咨询委员会支持关于禁止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供浴室及淋浴室使用的建议,
而政府当局会进行立法修订,以实施该项建议。但气体安全咨询委员会并未能
就禁止出售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及禁止在厨房新安装这种气体热水炉达成共识
。
9.议员支持政府当局关于禁止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供浴室及淋浴室使用的建议
,但认为亦应禁止在厨房安装这种气体热水炉。他们指出,在厨房安装的无烟
道式气体热水炉会同时供厨房及浴室使用,这种情况并非不常见,因此,不恰
当使用在厨房的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亦同样危险。此外,由于本港家庭用戶的
居住空间狭小,与沒有禁止使用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的欧洲居住环境相比,本
港家庭的浴室和厨房的空气流通情况普遍并不理想。他们又认为应该禁止出售
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经济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沒有建议立即禁止使
用约59 000部已安装在厨房的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因为如果遵照安全指示使
用,该等热水炉是安全的。不过,倘事务委员会委员一致认为,应该禁止使用
和出售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政府当局会进一步检讨此事,并会先行咨询气体
安全咨询委员会,才作出最后决定。
10.何锺泰议员表示,香港工程师学会支持禁止出售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的建议
。他又表示,由于香港每年只售出约1 200部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因此禁制建
议不会对业界造成重大影响。而且,巿面上还有其他型号的气体热水炉供消费
者选择。
11.陈鉴林议员表示需要一段时间才可完成立法修订,禁止使用无烟道式气体热
水炉。他询问当局会采取甚么措施鼓励家庭用戶更換目前使用的无烟道式气体
热水炉。杨孝华议员询问,在过渡期间有何方法可加强巿民对正确使用无烟道
式气体热水炉的认识。机电工程署署长回应时表示,由于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
司存有安装了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的客戶纪录,该等个案的跟进工作会较容易
进行。同时,以管道供应石油气的公司亦备有现时使用无烟道式石油气热水炉
的客戶纪录,将有利进行跟进工作。政府当局会联同气体供应商,向有关的家
庭用戶派发小册子及资料单张,以便他们知道不正确使用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
的危险,并鼓励他们更換热水炉。政府当局亦会透过大众传媒,教导巿民正确
使用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
12.议员关注到,使用瓶装石油气的无烟道式石油气热水炉的用戶纪录不完整,
会有碍跟进工作。机电工程署署长表示,约有8 000部无烟道式石油气热水炉是
使用瓶装石油气作燃料。由于气体分销商必须每隔18个月为其客戶进行气体安
装的安全检查,在这段安全检查期间,便可更新有关的客戶纪录。应议员要求
,经济局局长及机电工程署署长同意,考虑是否应将气体分销商每隔18个月进
行一次安全检查的规定,改为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
13.刘千石议员认为,倘若政府当局禁止使用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便应该考虑
向家庭用戶提供经济援助,以便他们更換热水炉。经济局局长察悉刘千石议员
的意见。
14.议员询问为实施拟议禁止使用无烟道式气体热水炉而进行法例修订的时间表
,经济局局长回应时表示,鉴于议员支持禁止供浴室使用及在厨房安装的无烟
道式气体热水炉,政府当局会就后者的建议,再次咨询气体安全咨询委员会。
然后,当局会拟备有关法例拟本,并要获得行政会议通过,才会将有关条例草
案提交立法会。机电工程署署长亦表示,政府当局希望在1999年9月/10月间
完成立法修订,然后会有6个月宽限期,以便家庭用戶更換所使用的无烟道式气
体热水炉。
15.议员认为尽快完成立法修订是很重要,以确保拟议禁制可在下个冬季前实施
。经济局局长察悉议员的意见。
对气体分销商业务的规管
16.李华明议员关注到,政府当局对气体分销商的运作监管不足。他注意到香港
约有300家气体分销商,但并非全部是注册气体供应承办商。他质疑气体分销商
在气体炉具安装安全方面,是否具备应有的专业知识,足以向客戶提供技术性的
支援服务。机电工程署署长回应时表示,目前约有75%的气体分销商是注册气体
供应承办商。他同意为了加强安全,须要密切监管气体分销商,特别是那些未注
册成为气体供应承办商的分销商。在这方面,政府当局正草拟新的工作守则,详
述气体分销商的职责及责任。政府当局的目标是在1999年7月或之前完成有关拟
本,并提交气体安全咨询委员会。此外,政府当局亦会进一步考虑会否有充分理
据,规定所有气体分销商注册为气体供应承办商。
气体分销商注册为气体供应承办商。
17.议员询问是否需要进行立法修订,以加强规管气体分销商的业务,经济局局
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会检讨现有法例的有关范畴是否足够,倘须要进行立
法修订,会尽快进行,但这方面的立法修订,将与拟议禁止使用无烟道式气体
热水炉的立法修订分开进行。
18.陈婉娴议员支持政府当局关于改善及控制进口家用气体用具的安全标准的建
议。她提及几年前一宗涉及不合标准瓶装石油气的意外为例,指出由于现行法
例条文并未有清晰载述气体用具供应商的法律责任,因此迫于放弃对瓶装石油
气供应商采取法律行动。她建议当局应该认真检讨目前的法例是否足以对不合
标准的气体用具供应商施加法律责任。机电工程署署长察悉陈婉娴议员的意见
,并表示机电工程署会咨询律政司,检讨这个问题。
V. 跟进3份新机场调查报告所提出的建议
(立法会CB(1)1012/98-99(03)号文件 --政府当局提供的资料文件
立法会CB(1)1012/98-99(04)号文件 --3份新机场调查报告所提出的建议一览表)
19.主席表示不满政府当局延迟提供资料文件(CB(1)1012/98-99(03)号文件)。该
份文件在1999年3月20日(星期六)正午前才传真至立法会秘书处,而会议早已安
排于随后的星期一(即1999年3月22日)举行,他关注到议员可能沒有足够时间参
阅该份文件。
20.经济局局长就延迟提供资料文件一事致歉。他并解释,经济局需要很多时间
向各有关决策局及部门收集资料,才能拟备该份"有关立法会新机场事宜专责委
员会报告的动议辩论跟进行动进展报告"。经济局局长在陈述该份进展报告的內
容时强调,政府当局已审慎研究专责委员会,以及新机场调查委员会及申诉专
员的报告,并已采取进展报告所载的跟进行动。他表示,政府当局希望香港能
够从新机场启用事件中汲取教训并从中得益。他进一步表示,机场管理局(下称
"机管局")董事会及管理层亦已采取跟进行动,改善新机场的服务,成效卓著。
香港国际机场最近获得一些国际机构推许为世界最佳机场之一,此项成就令香
港引以为荣。然而,他承认机管局应该继续努力,进一步改善机场的运作。
21.机管局署理行政总监林中麟先生向议员汇报新机场的服务水平已有所改善,
现时有90%的抵港旅客可在15分钟內办妥入境手续,并可在其后10分钟內取回
行李。截至1999年2月底,经由新机场出入境的旅客合共1 940万人次,装卸的
航空货物合共100万吨,相等于每天约460班航班及8万至9万旅客人次。在春节
假期期间,每天经机场出入境的旅客最高纪录为117 000人次。在此段期间,新
机场仍能维持高水平的服务,证明即使航空交通十分繁忙,新机场也能运作顺利
。他进一步表示,根据一间独立机构在1998年12月进行的旅客调查,约有93%
的被访者满意新机场的服务水平。新机场亦获美国一个工程及建筑业博览会推选
为20世纪10项宏伟建筑工程之一。
22.关于机管局回应该3份调查报告提出的建议而采取的跟进行动,林先生表示
,进展报告第13至16段已载述所采取的跟进行动,该等行动是经由机管局董事
会下设的特别委员会批准进行。
机场的运作
23.何锺泰议员从资讯科技及广播局为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拟备的资料文
件得悉,机管局将于1999年9月或之前完成为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而进行
的修正工作。他关注到机管局就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定下的拟议工作时间表未
必能够应付有关的系统问题,因为一些专家曾经警告该等问题可能早至1999年
9月9日便发生。他亦认为,为方便监察有关承办商的工作,机管局在处理公元
2000年数位问题方面,应尽量雇用本地专家的服务。林中麟先生在回应时表示
,在处理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方面,机管局会谨记从新机场启用事件中所汲取
的教训,并会特别注意危机评估及应变计划。他表示,机管局约有133个运作系
统可能受到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影响。机管局已按有关系统对机场运作的影响
程度及系统的复杂程度,订定为该等系统进行工程的缓急次序。一些较复杂并
对机场的运作极具关键性的系统,例如航班资料显示系统、行李处理系统及机
场运作资料库等系统的修正工作预定于1999年6月完成,届时修正工作应会完
成98%。在接收有关系统前,机管局会就承办商的工程进行全面测试,如发现
有需要进行任何跟进工程,便会尽早进行。机管局已成立一队专家小组,负责
统筹及监察承办商的工程,并对承办商交付的系统进行测试。机管局会尽早就
若干日期,例如1999年9月9日等包含"9"这个数字的日期可能引发的危机,进
行模拟测试。他察悉何议员认为有需要密切监察有关承办商的表现,并承诺就
事务委员会1999年4月26日会议将会讨论的议题"在经济局职权范围內的政府机
构、受政府资助及受政府规管的机构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的进展",提供
关于此方面的更详尽资料。
24.刘健仪议员问及建议对新机场两个空运货站营办商实施的加强监察计划,林
先生在回应时表示,机管局与该两个空运货站营办商签订的专营权协议,仅就
监察专营公司方面订立十分概括的规定。然而,经从机场启用事件汲取教训后
,机管局认为有需要实施一项加强监察计划,并已开始与空运货站营办商进行
磋商,以便实施计划,协助机管局进行监察,确保航空货运的处理工作既畅顺
又具效率,并可预早警觉问题存在。在实际工作方面,机管局已将该项加强监
察计划的拟议大纲交予空运货站营办商考虑。预期在1999年5月或之前,机管
局可与该两个空运货站营办商的管理层就加强监察计划达成共识。与此同时,
机电工程署亦已借调一名专家予机管局,协助制订有关机制,监察各项机械系
统顺利操作及所需的维修保养服务范围。此外,机管局亦会监察空运货站在关
乎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的工作及拟备应变计划方面的进展。
25.关于机管局及空运货站营办商的应变计划能否互相配合及协调,林先生表示
,机管局已委聘民航处前任处长施高理先生出任该局的运作及管理顾问。施高
理先生已就该局的危机管理计划,包括各项应变措施,展开全面的检讨。涵盖
安全及保安措施的危机管理计划的检讨工作,将于1999年4月或之前完成,而
关于应变计划的检讨工作则订于1999年6月或之前完成。除施高理先生进行的
工作外,空运货站营办商亦会就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可能造成运作的影响,拟
备空运货站运作的应变计划,而机管局亦会为此制订內部应变计划。在有关的
计划备妥后,机管局会进行详细研究,确保有关各方之间顺利配合。
重组机场管理局
26.察悉到机管局的主要职能已由规划及兴建新机场转为营运新机场,杨孝华议
员询问,由于当局需于1999年5月底或之前重新委任机管局董事会的成员,其成
员日后会否包括新机场使用者的代表。经济局局长在回应时确实表示,由于机管
局的主要职能已有所改变,政府当局正考虑机管局董事会日后的成员组合,并会
考虑委任熟悉新机场运作的人士为机管局董事会成员。
27.刘慧卿议员指出,专责委员会曾建议,"若某个管理局的主席并非同时是行政
总监,正如机管局的情况一样,则董事会应获赋予聘用或解雇职员的绝对权力,
特别是管理局內最高层的职员",但政府当局提供的进度报告沒有就此点作出回
应。经济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察悉专责委员会此方面的意见。就机管局的情况
而言,由于其行政总监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所委任的机管局董事会成员
,因此在罢免行政总监前,先要获得行政长官批准,否则便夺取了行政长官此项
权力。他强调,机管局董事会实际上有十足权力,可向该局行政总监发出指示及
监察其表现。
28.刘慧卿议员认为,对于专责委员会提出"应只委任愿意付出时间及努力工作
的能胜任人士出任执行当局监管组织的成员"的建议,政府当局提供的进展报告
第6段并沒有充分回应此项建议。经济局局长在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会审慎评
估委任人选是否合适的人选,过程中会考虑例如个人能力、专才、经验、品格
及是否热衷公共服务等因素。政府当局会监察获委任人士的表现,包括他们的
出席率,以便考虑他们是否适宜再获委任。因应刘议员的要求,经济局局长及
林先生均答应会征求机管局董事会的同意,向事务委员会提供机管局董事会成
员出席董事会及其委员会各会议的纪录。
29.专责委员会曾建议,"为免削弱行政当局监管组织的权力,以及在出现任何
问题或失误时由该等监管组织承担责任,政府在处理事务时应直接与监管组织
而非与职员接触",刘慧卿议员询问有关此项建议的跟进行动。经济局局长表示
,机管局的职能已由规划及兴建新机场转为营运机场,政府当局充分了解到,
应由机管局全权负责管理及营运机场。他进一步表示,由于新机场已投入运作
,机场发展策划委员会及新机场工程统筹署已完成其任务,并已解散。
个别公务员的个人责任问题
30.李永达议员表示,专责委员会经过长时间商议后,发觉数名公务员应为新机
场开始运作时所出现的问题承担个人责任。对于政府当局就专责委员会此方面的
意见,作出进展报告第8段所载的笼统回应,他感到不满。他并表示,行政长官
必须提供详尽的事实支持其结论,以证明有关的人员已尽了应尽的努力来履行他
们的职责,以及沒有表面证据支持采取纪律处分。他强烈要求行政长官出席立法
会会议,就政府当局对该3份调查报告所载的发现及建议而采取的跟进行动,回
答议员的提问。他表示,民主党会考虑根据《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
章)提出一项决议案,传召行政长官出席立法会会议。张文光议员赞同李议员的
意见,并补充谓,机管局及香港空运货站有限公司最近亦对需就有关问题负上
个人责任的个别人员采取纪律处分。如当局在欠缺充分理由的支持下,沒有对
有关的个别公务员采取纪律处分,是不能接受的。
31.经济局局长在回应时表示,行政长官曾研究该3份调查报告就有关的个别公
务员的个人责任问题提出的意见,并参考了政府处理失当行为、疏忽职守或失
职等事宜的既定程序。经审慎考虑后,行政长官达致的结论是,由于事件不涉
及失当行为,所以沒有表面证据支持对任何一名有关的人员采取纪律处分。关
于行政长官出席立法会会议的问题,他表示行政长官已在致內务委员会主席的
信件中解释其立场。他亦指出,据他所理解,议员在1999年2月26日的內务委
员会会议席上同意,立法会个别事务委员会将会跟进该3份调查报告所提出的
建议,而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将会跟进关乎个别公务员个人责任
的问题。因应议员的要求,他同意向行政长官办公室转达李议员及张议员的意
见,他们认为行政长官应出席立法会会议,回答议员就此事项提出的问题。
日后的工作方向
32.察悉到政府当局提供的进展报告,內容涵盖经济局及其他决策局与部门所采
取的跟进行动,议员认为倘沒有其他有关的决策局及部门的代表出席会议,就
该份文件所载各方面的资料回答议员的提问,有关的讨论也是徒然。经商议后
,议员同意在1999年3月26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进一步讨论如何能更有
效及有效率地跟进该3份调查报告所提出的建议。
33.主席建议由于沒有充分时间让所有感兴趣的议员提问,以及让政府当局及机
管局作答,因此事务委员会应于4月中旬举行一次特别会议,继续讨论此议题。
议员同意于1999年4月14日下午4时30分举行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继续讨论此
议题,但须视乎內务委员会就跟进该3份调查报告所提出的建议,决定日后的工
作方向后才可作实。
(会后补注:根据內务委员会于1999年3月26日会议席上作出的决定,立法会经
济事务委员会、民政事务委员会、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以及公务员及
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将于1999年4月14日下午4时30分举行联席会议,以便
跟进该3份新机场启用调查报告所提出的建议。)
VI 其他事项
34.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2时4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