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61/99-00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1/PL/ES/1
立法会经济事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9年5月2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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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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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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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田北俊议员(主席)
李华明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李永达议员
李国宝议员
张文光议员
张永森议员
许长青议员
陆恭蕙议员
陈婉娴议员
陈鉴林议员
单仲偕议员
黃宜弘议员
黃容根议员
杨孝华议员
刘千石议员
刘健仪议员
冯志坚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周梁淑怡议员
缺席委员:
丁午寿议员
李家祥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陈智思议员
郑家富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IV项
- 经济局局长
- 叶澍堃先生
- 经济局副局长
- 何健华先生
-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新机场)
- 李达志先生
- 民航处副处长
- 欧镜源先生
- 议程第V项
- 经济局局长
- 叶澍堃先生
- 经济局副局长
- 关锡宁女士
-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
- 庄诚先生
- 经济局首席助理局长
- 李国楚先生
- 机电工程署助理署长(能源效益)
- 李路东先生
- 机电工程署机电工程师(电力公司监察)
- 张剑清先生
应邀出席者:
- 议程第IV项
- 机场管理局
- 署理行政总监
- 林中麟先生
- 管理及运作顾问
- 施高理先生
- 财务及商务总监
- 黎永昌先生
- 助理经理-零售业务
- 唐颂恩小姐
- 财务经理-收益管理
- 赵子健先生
- 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协会
- 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协会主席
- 陈南祿先生
- 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协会机场收费专责委员会主席
- 蔡茂生先生
- 亚太航空公司协会秘书长
- (Secretary General, Association of Asia Pacific Airlines)
Richard STIRLAND先生
- 瑞士航空公司总经理(香港、澳门及华南地区)
- 马志诚先生
- 加拿大航空公司香港区总经理
- 爱德华先生
- 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协会主席行政助理
- Rupert BRAY 先生
- 港龙航空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 许汉忠先生
- 枫叶航空公司香港及中国区经理
- 梁李丽容女士
- 意大利航空公司财务及行政经理
- 谷文昭先生
- 新加坡航空公司执行经理
- 周郭宝雯女士
- 香港国际机场航空公司委员会
- 何少炜先生
- 中华航空公司行政经理
- 黎明辉先生
- 英国航空公司东亚区乘客服务经理
- 何启生先生
- 议程第V项
- 香港电灯有限公司
- 发展及策划总经理
- 张中强先生
- 人事管理及公共事务总经理
- 李区锦萍女士
- 中华电力有限公司
- 常务董事
- 白礼善先生
- 总经理-市场及客戶服务
- 柯愈明博士
- 售电拓展及能源服务经理
- 戴干坤先生
- 公共事务经理
- 陈伟鸿先生
- 青山发电有限公司
- 董事
- 韩驷威先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1)4
- 陈庆菱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1)5
- 许兆广先生
I 确认通过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1)1253/98-99号文件 -- 1999年3月22日会议的纪要)
1999年3月22日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立法会CB(1)1234/98-99号文件 -- 香港渔民团体联席会议提交的意见书
立法会CB(1)1261/98-99号文件 -- 为民用飞机购买第三者保险
立法会CB(1)1350/98-99号文件 -- 1997年4月至1999年3月主要燃料进口及零售价格图表)
2. 委员察悉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资料文件。
III 订于1999年6月及7月举行的会议的讨论事项
3. 委员同意事务委员会在订于1999年6月28日举行的下次例会席上,讨论下列两项议题:
- 中华电力有限公司与香港电灯有限公司之间联网系统及供电业竞爭的顾问研究;
- 跟进在经济局职权范围內的政府机构、受政府资助及受政府规管的机构解决公元2000年数位问题的进展;及
- 货柜码头处理费。
4. 委员同意事务委员会应在1999年7月19日上午10时45分举行特别会议,讨论《本港水域的渔业资源及捕鱼作业顾问研究》。
(会后补注:因应政府当局的要求,并经事务委员会主席同意,事务委员会6月及7月会议的议程其后作出修订。)
IV 香港国际机场的机场收费
(立法会CB(1)1352/98-99(03)号文件--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协会提交的资料文件
立法会CB(1)1352/98-99(04)号文件 -- 机场管理局提交的资料文件)
5. 周梁淑怡议员申报利益,表明由1999年6月起,她是机场管理局董事会的成员。杨孝华议员申报利益,表明他是航空公司职员。
6. 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协会蔡茂生先生及机场管理局(下称"机管局")黎永昌先生分别向委员阐述其资料文件所载的各项要点。
(会后补注:该等介绍资料已透过立法会CB(1)1381/98-99(01)及(02)号文件送交委员)。
与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协会会商
7. 陈鉴林议员察悉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协会的论点,他们认为由于香港国际机场的机场收费过高,以致航班取消及乘客量减少。他指出,自1997年起,在赤𫚭角香港国际机场启用前,抵港旅客的数目一直下降。他质疑抵港旅客的数目不断下降是否因机场收费偏高所致。他询问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协会是否认为香港国际机场所提供的服务物有所值,并要求该协会提出降低机场收费的具体建议,以及估计因此而增加的航班数目。蔡茂生先生回应时表示,虽然香港国际机场现正提供世界一流的服务,但其收费必须具竞爭力。与启德机场的收费比较,现时的机场收费过高。至于降低机场收费可否使航班数目有所增加,他表示,降低机场收费会是有利因素,航空公司在考虑增加/取消航班时,会考虑这点。然而,该协会不可能确实预计在降低机场收费后可增加多少航班。他并表示,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协会建议机管局应取消征收机场收费组成部分中的客运大楼费,这使航空公司每年可减少5亿港元的成本。
8. 周梁淑怡议员察悉,航空公司现时收取每位旅客20元的保安费,以补贴机管局向每名离港旅客收取的39元客运大楼费。她询问倘若机管局取消征收客运大楼费,航空公司会否免收20元的保安费。蔡茂生先生回答谓,倘若机管局取消征收客运大楼费,航空公司会考虑取消向乘客收取20元的保安费。
9. 陈鉴林议员指出,近年来航空公司趋向组成联盟,提供联营网络以期在减少航班数目的同时,可运载额外的乘客。他希望知道这是否导致1998年航班数目减少的原因。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协会主席陈南祿先生表示,香港国际机场在1998年取消的航班,主要为边际服务航班或短程班机,这些航班服务并不受航空公司组成联盟所影响。机场收费偏高会使盈利微薄的接驳航班放弃使用香港国际机场,而削弱接驳能力会阻碍香港国际机场发展成为航空枢纽。
10. 刘健仪议员察悉,虽然取消来港的航班数目有所增加,但自机场启用直至1999年3月为止的一段时间內,香港国际机场每星期离港航班的数目共有32班的净增长。她要求航空公司代表解释为何机场收费高昂仍会出现这种情况。蔡茂生先生解释,民航处在1997年曾以启德机场的容量不足为理由,拒绝航空公司提出加开逾300班航机的建议。倘若香港国际机场的机场收费并不是如此高昂,在1997年提出加开航班的建议可在1998年落实,使每星期航班数目有超过32班的净增长。
11. 许长青议员质疑乘客运载量下降与机场收费偏高有关的说法。他询问旅客前往某城市旅游时,机场收费的水平会否是重要的考虑因素。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协会Richard STIRLAND先生表示,机场收费高昂会使航空公司放弃使用香港国际机场营办边际服务及接驳服务。倘若政府当局打算推广香港作为枢纽港口,以吸引通常不会来港的旅客,当局必须降低机场收费,使这类边际服务有利可图。他强调,倘若香港能够发展成为亚洲区的航空枢纽,将会为香港带来庞大的经济利益。
与政府当局及机管局会商
12. 经济局局长解释政府当局对此事的立场,并表示根据《机场管理局条例》,机管局获授权订立机场收费计划,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准。根据现行的安排,机管局会每年检讨机场收费,而下次检讨将于1999年7月进行。他并表示,虽然共有82班航机取消来港,但自新机场启用以来,航班及乘客数目一直录得净增长。与亚洲其他国家/城市的情况一样,近期出现的亚洲金融危机使香港陷于经济不景气的局面。他强调政府当局愿意考虑航空公司、机管局及立法会议员对此事的意见。他补充,在评定有关情况时,当局有需要考虑香港整体的经济利益,同时亦需要顾及机管局的法定责任。
13. 机管局署理行政总监林中麟先生补充,根据《机场管理局条例》,机管局须履行多项责任,包括保持香港作为国际及地区性航空中心、按照审慎的商业原则处理业务及在作出财务安排时,尽量确保每年收入足以应付开支。此外,机管局将机场收费定在现时水平,是考虑到在目前至2047年间,为机管局运用的全部资金带来5%的净回报率的目标。林先生强调,机管局与航空公司的共同目标,是希望将香港发展为亚洲区的航空枢纽。为了减轻增加机场收费的压力,机管局已实施多项措施,目的是赚取额外收益及减低营运开支。透过各项削减成本的措施,包括精简机管局的人手架构及与服务承办商就成本问题进行协商等,机管局预计可在1999至2000年度节省10%至12%的营运开支。
14. 单仲偕议员支持机管局采取余值收费方式,以决定平衡总收支所需的机场收费额。他认为根据以上的方法,倘若机管局从其他来源所得的收入增加,以及/或其营运开支减少,增加机场收费的压力便可得以减轻。关于这方面,他询问机管局有何计划,透过机场收费以外的来源赚取更多收益。林中麟先生回答谓,机管局一直考虑各项增加收入来源的措施,包括在赤𫚭角岛上设立物流管理中心以加快货物流量;发展海运货站处理来自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货运来源,加强与该区各港口的海上联系;兴建设有会议设施的展览中心;提供短期的设施/服务,例如为打高尔夫球的人士提供练习场地,以及研究可否出售更多在客运大楼內和来往机场客运大楼的快速公路上的广告位。
15. 机管局管理及运作顾问施高理先生回应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协会取消客运大楼费的建议时表示,航空公司在发出机票时,透过向旅客收取保安费讨回超过50%的客运大楼费。至于降低机场收费会否令来港航班增加,他重申航空公司对航班班次所作出的决定,是取决于市场需求,而不是机场收费。
16. 周梁淑怡议员指出,虽然政府向每名离港旅客收取港币50元的飞机乘客离境稅,但所收取的款项并非用作支付机管局的营运开支。此外,机管局须要就当局 提供的机场牌照、航空交通管制服务、消防与救援服务及气象服务,向政府缴付费用。该等费用占机管局总营运开支约30%。她询问政府当局会否考虑容许机管局收取飞机乘客离境稅,藉此为机管局的运作提供部分资金,以及会否考虑降低政府向机管局征收的费用。经济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向机管局征收在机场提供各项服务的费用,是按收回成本原则计算。这些费用占启德机场总营运成本约50%;在新机场总营运成本中,这些费用则占30%。他同意机管局目前的主要工作是控制营运成本,并表示机管局可向政府提交建议,供当局考虑。
17. 李华明议员提到机管局提交的资料文件第18段载述,在航空公司的总营运开支中,机场收费仅占4.3%,并指出这与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协会指机场收费占短程班机总成本15%至20%有所不同。他询问为何两者会有差异。林中麟先生解释,机管局文件第18段引述的数字,是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公布的统计资料。该等统计资料包括各机场所征收的机场收费,并与短程及长程班机的成本数据作一比较。黎永昌先生补充,由于收入与成本会随飞行路程的长短而有所不同,因此机场收费可能占短程班机总成本15%至20%。
18. 张文光议员认为,兴建新机场的费用已由公帑支付,当局并沒有理由动用公帑资助机管局的运作。他认为短期內的主要工作是制订措施,确保机管局可达致收支平衡。关于航空公司营办的边际服务及接驳服务,他询问机管局会否考虑降低上述接驳航班的机场收费,因为这些接驳航班被视为可提高香港作为枢纽港口的地位。林中麟先生表示,机管局的其中一项使命,是保持香港国际机场作为亚洲区的航空中心,机管局愿意就此方面考虑各项措施,推广香港国际机场作为航空枢纽的地位。他补充,机管局会与各航空公司进一步讨论此事。经济局局长表示,在过去12个月,转机旅客的数目增加了13.4%。他建议航空公司应提供更多数据,说明降低机场收费如何能使航空公司营办的边际服务及接驳服务有所增加。
19. 张永森议员认为,在厘定机场收费的水平时,政府当局必须权衡香港的整体经济利益及机管局达致收支平衡的责任。他认为倘若降低机场收费可刺激本港的旅游业,从而能够为本港整体经济带来庞大利益,政府当局应将机管局达致收支平衡一事列作次要事项。他询问机管局会否考虑香港航空公司代表协会的建议,取消客运大楼费。经济局局长回应时答应谓,政府当局会研究此事,务求为本港带来最庞大的经济利益。他和黎永昌先生重申,航空公司应提供更多数据,说明降低机场收费可增加多少班边际服务航班。
20. 李永达议员认为,亚洲目前的经济气候是航空公司经营困难的主要原因。李永达议员提及机管局提交的资料文件附录5,并询问航空公司取消定期航班的原因。黎永昌先生表示,航空公司是基于商业上的考虑而决定取消航班。根据他观察所得,以国泰的情况为例,虽然国泰取消了4班由香港前往洛杉机的航班,但同时增加了7班由香港前往三藩市的航班。他亦表示,航空公司组成联盟以提供联网服务,亦是导致定期航班取消的原因。
21. 陈婉娴议员提及机管局提交的资料文件第20段,并要求机管局澄清"机场收费减少50%,只能令航空公司的总营运开支节省1%至1.5%"的说法。她亦建议政府当局应考虑延迟机管局必须在2001年或之前偿还机场第一期工程债项的规定,这会减轻对机管局造成的财政压力。林中麟先生及黎永昌先生表示,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公布的统计资料,机场收费约占航空公司总营运成本4.3%。由于海外的机场亦征收机场收费,所以香港国际机场的机场收费应仅占航空公司总营运成本2.15%左右。因此,倘若香港国际机场的收费减少50%,只能令航空公司的总营运成本节省1%至1.5%。另一方面,机场收费约占机管局50%的收益,倘若将机场收费的水平削减50%,机管局的总收益会减少25%,即大约每年减少12亿5,000万元。
22. 杨孝华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检讨与政府收费及机管局财务责任有关的政策,以便机管局可与航空公司就机场收费的问题制订解决方法。经济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会支持各项既可为本港带来更多经济利益,但同时又无损机管局审慎理财原则的建议。他希望有关各方可在下次检讨机场收费时,详细讨论此事。
23. 主席总结讨论时表示,视乎机场收费的检讨结果,事务委员会或有需要进一步讨论此事。
V 用电需求管理计划
(立法会CB(1)1352/98-99(05)号文件 -- 政府当局提交的资料文件)
24. 刘千石议员留意到根据政府当局的资料文件所载,在用电需求管理计划推行的首3年,两家电力公司可减少的发电量目标合共只为33兆瓦,这占电力最高需求量0.5%左右。此外,由于用戶必须购买附有能源标签的产品,加上推行用电需求管理计划又可能令电费增加,因此用戶能否真正获益亦成疑问。他询问除用电需求管理计划提出的措施外,政府当局有否考虑其他措施,以期降低电力最高需求量。经济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用电需求管理计划是鼓励用戶更加善用电力的一种途径,从而提高能源效益,加强环境保护。用电需求管理计划使用戶在购买附有能源标签的家庭电器时,会透过回扣计划即时受惠。此外,由于高能源效益照明用品、电器及设备的耗电量较低,参加计划的用戶需缴付的电费会减少。长远而言,透过用电需求管理计划所节省的电量,可使两家电力公司推迟或无需装设新的发电设备及输电和供电设施,最终会为所有用戶节省金钱,并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25. 李华明议员察悉,推行用电需求管理计划3年的总成本约为3亿元,两家电力公司将须透过调整电费以讨回该笔款项。他关注到虽然部分用戶可能沒有购买附有能源标签的电器,故不会享有回扣优惠,但因该项计划而调整电费的做法会使所有用电客戶均受影响。他质疑政府当局提出推行用电需求管理计划的建议是否符合所有用电客戶的利益。经济局副局长回应时表示,长远而言,所有用电客戶均会因用电需求管理计划而获益,因为耗电量减少会推迟增设发电站的需要,这会降低发电成本及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26. 至于李华明议员就有关零售店铺出售附有能源标签产品的事宜所提出的书面问题(已随立法会CB(1)1365/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助理署长(能源效益)表示,自1994年以来,机电工程署曾就能源标签产品的供应,征询本港27个电器代理商/进口商的意见。业界很清楚知道政府打算推行用电需求管理计划。他承诺在会后就李议员提出的问题提供更详细的书面答覆。
27. 陈鉴林议员对用电需求管理计划的建议有所保留。他提及政府当局提交的资料文件第15及第31段,并质疑向两家电力公司提供"鼓励性质收入"的理据。尽管推行用电需求管理计划,但上述的做法可有效保障电力公司的利润水平。他认为有其他方法鼓励用戶使用附有能源标签的产品,这些方法亦会降低电力最高需求量。经济局局长表示,用电需求管理计划旨在透过回扣计划,鼓励用戶购买附有能源标签的产品。长远而言,用电需求管理计划会使每个用戶因减省电费及环境得以改善而受惠。
28. 周梁淑怡议员认同陈鉴林议员就拟议用电需求管理计划所提出的关注事项。她表示,倘若规定供应商必须订明有关电器在节约能源方面的能力(如有需要,可透过立法实施),用戶应愿意在沒有推行回扣计划的情况下,选用节省能源的产品。她并表示,其功能界别曾指出政府当局就目前的建议作最后决定前,沒有充分征询零售业的意见。她特别问及当局曾否咨询港九电器商联会。助理署长(能源效益)回答谓,机电工程署曾于1994年就出售能源标签产品咨询该会的意见。政府当局在制订回扣计划的细节后,于1999年3月就该计划再次征询该会的意见。经济局副局长并表示,政府当局了解零售业的忧虑,他们担心一旦推行用电需求管理计划,经销商在售卖并不符合能源标签要求的现有存货时会有困难。为释除业界的疑虑,政府当局已押后数月才推行用电需求管理计划,以便业界有更多时间售卖现有的存货。当局亦与两家电力公司议定,倘若用戶在用电需求管理计划展开后购买若干型号的电器,而这些电器在当时并未获发能源标签,但在计划推行日期的3年內取得标签,用戶便可向电力公司追索有关的回扣。
29. 陈婉娴议员担心,倘若附有能源标签电器的供应并不足以应付对这些产品突然增加的需求,有关价格可能大幅上涨。助理署长(能源效益)表示,零售业已清楚知道当局推行用电需求管理计划,而大量附有能源标签的产品会在各电器零售店內出售。
30. 张文光议员指出,用戶须在用电需求管理计划推行一段时间后才可从中获益。鉴于中华电力有限公司(下称"中电")的发电量仍然过剩,所需的成本现正由中电的用戶支付,他质疑用戶会否真的从用电需求管理计划中获益。此外,倘若政府当局与两家电力公司之间的管制计划协议于2008年期满后予以废除,使电费不再与两家电力公司的资产值挂钩,用戶或不可以从用电需求管理计划中获益。经济局副局长解释,用电需求管理计划的基本原则是透过使用节省能源的产品而减低对电力的需求,从而降低耗电量及减少用戶所需支付的电费,并使环境得以改善。她重申政府当局的资料文件附件B內详载有关用电需求管理计划的好处。经济局局长并表示,现时评论管制计划协议在2008年后的情况,实属言之过早。
31. 陆恭蕙议员认为,虽然政府当局推行用电需求管理计划,但当局并沒有关于全面节省能源的政策,并应尽快制订这项政策。她指出,鉴于中电龙鼓滩发电站第7及第8台发电机组因电力过剩的问题而迟迟未有投入运作,政府不应考虑港灯提出在南丫岛增建发电站的建议。她亦建议政府物料供应处应率先购买节约能源的设备,以供其他部门使用。经济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拟议的用电需求管理计划与港灯增建发电站的建议是两件不同的事,政府当局会研究港灯的用电需求预测能否证明有需要兴建新的发电站。关于政府当局在节约能源方面的政策,助理署长(能源效益)表示,机电工程署已制订各项节约能源的措施,包括推广使用附有能源标签的电器。他亦确实指出,政府当局购买的电气设备/用品均符合特定节约能源的规定。因应陆议员的要求,助理署长(能源效益)答应以书面形式详细列出政府当局在这方面的政策。
32. 主席关注到用戶购买附有能源标签的电器后,向两家电力公司索取回扣的程序十分繁复。为释除主席的疑虑,中电柯愈明博士表示,回扣计划的拟议程序务求在方便用戶与防止滥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用戶必须保留购买附有能源标签产品的收据,以便透过扣除电费的方式,向两家电力公司索取回扣。
33. 陈婉娴议员认为,鉴于委员对有关建议意见分歧,在实施用电需求管理计划前,该计划应予以修订,并由本事务委员会或立法会全体议员进一步讨论。李永达议员亦有同感。他并指出,根据拟议的用电需求管理计划,用戶在节省电费方面的得益将会十分有限,长远的利益主要是环境得以改善。不过,鉴于两家电力公司的发电量定在足以应付电力最高需求量的水平,而每年可能只会在最炎热的数天才达到最高需求量,因此政府应重点考虑如何降低这数天的用电需求。新楼宇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政府所订定节省能源措施的规格,这或会是更有效节省能源的方法。经济局局长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对此事持开放的态度,并乐于听取议员对拟议用电需求管理计划的意见。由于部分委员提出了透过进行立法实施用电需求管理措施的方案,经济局会考虑这项建议,并会咨询有关决策局及消费者委员会的意见。鉴于委员所提出的关注事项,他答应待经济局充分考虑有关各方所发表的意见后,政府当局会就用电需求管理计划进一步咨询本事务委员会,并答应考虑将用电需求管理计划的实施日期,进一步押后至2000年1月。
VI 其他事项
34. 议事完毕,会议于下午1时10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9月20日